工信部第二批钢铁对钢铁行业的定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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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加强钢铁行业规范管理 促进产能过剩矛盾化解【第三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名单已正式对外公告。至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历时三年分三批公告了305家规范企业名单,使多年来“潜伏”钢铁产能露出水面,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钢铁行业管理盲区,促进了钢铁行业规范经营和产能过剩矛盾化解。这一工作是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反响,受到地方和行业的普遍关注和认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并公告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012年第35号),日起正式实施。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发布,明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都在积极落实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其中,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是工业主管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一、规范管理的政策定位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高度统一《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体制机制方面,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按照“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等基本原则,通过5年努力,实现“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主要目标。多年来,国家对钢铁行业的调控思路主要是通过事前审批方式控制产能,由于审批核准制度滞后于市场需求,致使政策调控产能的成效不佳。据统计,从2005年《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发布以来国家审批的钢铁项目不足1亿吨,但全国钢铁产能却增加了7亿吨以上,行业内大规模项目建设愈演愈烈,国家在控制产能方面基本失控,相当一部分钢铁企业游离在行业管理之外,即使一些大型国有钢铁企业,也存在大量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钢铁项目,钢铁行业宏观管理走入了“死胡同”。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环境不完善催生了行业乱象,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质量、环保、能源、财税、安全、社会责任等方面执行的标准不尽一致。有的企业虽巨额亏损,但为维护企业的社会功能,仍然继续生产;有的企业仍然热衷于扩规模、铺摊子;有的企业在节能环保等要素成本上投入极低,靠牺牲环境换取短期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加剧了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制定规范条件、开展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思路源于对钢铁工业产能调控过程中过分倚重项目审批、缺失行业管理的反思。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曾多次指出,研究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问题,不能忽视超过总量一半以上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大量存量产能,而是应该实事求是地面对实际,客观务实分析并加以引导。基于以上认识,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09年9月着手研究制定规范条件,基本思路是从加强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国内现有钢铁企业,不问出身,不追历史,只要符合技术、质量、环保、装备等条件,就应纳入行业规范管理范畴并予以认可,以此作为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引导信贷、规范进口铁矿石流向等工作的政策参考。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推动跨地区、跨所有制及区域内兼并重组,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可以看出,规范管理的政策定位从一开始就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工作目标相统一。二、规范条件突出质量、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抓紧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及时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第105号)。日,为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和增加可操作性,经商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又公告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012年第35号),自日起实施。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6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这6个方面与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既是影响我国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综合实力提升的主要因素,也是影响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环节。在产品质量方面: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明确需按照《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应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等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选取吨钢新水消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综合性的主要指标。在工艺与装备方面: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焦炉、烧结机、球团竖炉、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落后的工艺装备须明确彻底淘汰。同时要求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在生产规模方面: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同时为促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合并后的企业可视为一个企业核定规模。按照以上考虑,明确按2010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生产规模,以防止企业为达到规范条件再扩大产能,继续追求规模扩张,加剧钢铁产能无序增长。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方面: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以及企业必须承担的依法纳税、给予职工应得报酬和福利等社会责任。规范条件发布后,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地方政府和钢铁企业、行业协会一致认为规范条件是一种求真务实的行业管理工作,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开展行业管理的新举措,金融系统也以此作为信贷管理的主要参考。规范管理促进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装备,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设立的钢铁生产企业,只要符合规范条件均可纳入国家规范管理的范畴,对创建各种所有制钢铁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事实证明,钢铁规范工作的开展将社会的关注点从是否“违规”向如何追求提高质量、环保达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方向转变。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这是改革投融资体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再次向社会昭示了党中央国务院摒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三、修订版规范条件在环保方面提高了污染物排放门槛,并进行严格审核《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对申报企业须达到的环保标准做了三点明确规定,分别从达标排放、持证排污、总量控制、减排任务、环保设施和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设置了详尽的条件。这些条件与国家、地方有关钢铁的环保标准相衔接,符合国家对已有钢铁企业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从文件内容看,《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对环保的要求并没有降低,实质上更加严格,比如规定:“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等五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标准无论在覆盖面、数量、详细程度,还是具体数值要求,都远远高于之前执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标准》。以炼铁工序为例,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的要求,须考核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三项标准,而之前只考核烟粉尘浓度这一项,且新标准对颗粒物排放要求从原来的100mg/m3大幅提高到50mg/m3。此外,《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版)对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要求也由之前的1.8千克下降到1.63千克,同时增加了“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贴近企业实际生产运营的条件。不仅如此,在评审申请报告、现场核查和遴选名单的实际过程中,环保条件也始终作为首要考核因素实行一票否决,凡在评审、核查中或经举报发现达不到环保条件的企业,一律不能入围。四、规范管理工作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企业规范经营、联合重组、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自规范条件发布实施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三批钢铁企业的公告工作。目前,规范管理的成效已初步显现。一是促进了钢铁产能过剩矛盾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是多年来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形成的,无论是否开展规范管理工作都是客观存在的,二者并无因果关系。反之,规范管理工作对在建产能有着严格要求,对存有在建产能的企业不予通过。同时,规范管理工作促使多年“潜伏”的钢铁产能浮出水面,摸清了钢铁行业家底,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钢铁行业管理盲区,从而使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以及将来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奠定了基础条件。二是直接促进了钢铁行业规范经营。通过明确的条件和严格的审核,企业清晰地了解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对自身存在的差距,尽快弥补解决。一批隐藏多年的小烧结、小竖炉、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中频炉、横列式轧机等落后的工艺装备被拆除淘汰;拟开工或在建的未经审核的新增产能项目停止建设;料场防风抑尘、烧结烟气脱硫、煤气回收、TRT发电等环保节能设施得以快速上马;钢铁企业在厂容厂貌的保持、节能环保设施的配置、安全事故的控制、社会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较以前都有大幅改观。三是促进了钢铁行业的联合重组。规范条件对普钢企业设定了万吨的规模要求,堵死了企业通过项目建设新增产能达到规模条件的途径,但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达到规模要求。在此条件的要求下,山东、云南、贵州等地一批企业组建区域性的钢铁集团,注销二级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实现实质性的联合重组。四是促进了相关部门的钢铁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条件发布实施,是钢铁行业加强事后监管、弱化事前审批管理思路的具体体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先行一步,客观上,也对项目核准制改革产生了促进作用。五、规范管理工作“永远在路上”钢铁行业规范管理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是审批行为,进入规范名单不代表企业永远规范,不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要有进有出。规范条件明确了要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存在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等情况的将被撤销资格。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着手研究制订《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办法》、《钢铁行业规范实施导则》等配套文件,同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还将对规范条件不断修订完善。通过上述工作,建立钢铁行业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管理的效果也将日益显现。(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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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日 18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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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我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日起实施。  附件:  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企业类型 焦炉(米) 烧结机(平方米) 高炉(立方米) 转炉(吨) 电炉(吨) 高合金钢电炉(吨)  建设、改造钢铁企业 ≥6(顶装)≥5.5(捣固) ≥180 ≥1200 ≥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  现有钢铁企业 ≥4.3(顶装)≥3.8(捣固) ≥90 >400 >30 >30 >10  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f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企业类型 焦化工序(千克标煤/吨) 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 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122(顶装)≤127(捣固) ≤50 ≤370 ≤―25 ≤90 ≤159  现有钢铁企业 ≤150(顶装)≤155(捣固) ≤55 ≤435≤485(钒钛磁铁矿) ≤―10 ≤92 ≤171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日起实施。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一、企业概况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公司地理位置、发展历程、联合重组情况、主体工序(冶炼、轧钢)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现有主要装备及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情况等。详细情况填写附表1。  (二)证实性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注:独立法人单位须单独上报申请材料,不得以集团为单位打包上报。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一)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  须对照规范条件“产品质量”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其中应详细描述:  (1)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清单、质量保障机构设置情况、检化验设施情况;  (2)企业现有的钢材产品类别、钢种、规格及适用标准(详细情况填写附表2),说明是否在生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明令淘汰的钢材产品。  2.证实性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二)工艺与装备  须对照规范条件“工艺与装备”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1.主要装备情况  介绍企业主体装备情况(需按照《规范条件》关于主体装备的具体规格要求,详细填写附表3),须说明是否有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新建、改造企业须描述产能指标来源及置换情况,以及建设内容、产品定位与规模、自动化水平等情况,须明确是否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指在独立区域建设,不与原有厂区工艺流程配套的炼铁厂、调铁炼钢厂、调坯轧材热轧厂)。  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须详细描述各工序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  须详细描述企业已配套自动化设施情况。  4.淘汰落后进展情况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说明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果企业现有生产过程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主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须说明拟淘汰的期限以及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填写附表4。  5.证实性材料  (1)新建、改造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产能置换文件  (2)主体装备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照片  (3)其他证明材料  (三)环境保护  须对照规范条件“环境保护”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详细情况填写附表5。  1.污染源及环保设施情况  描述企业主要设施、污染源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厂区主要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主要污染源(种类、位置)、对应的主要环保设施(可以图文并举形式)。现有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应列明所处的状态(正式运行、试生产、在建)。并填报下表:  车间名称 主要环保设施(类型/数量/工艺) 设计处理能力 设计处理效率(%) 实际处理能力 实际处理效率(%) 与主体设施的同步运转率(%)  注:处理效率是指对特定污染物,去除的污染物数量与处理前的数量之比;与主体设施的同步运转率是指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转的工作时间比值。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描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及验收情况。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文件,并填报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环保竣工验收单位 验收文号  2.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说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厂界噪声达标情况,并列出执行的排放标准。对存在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学物等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应提供特征污染物监测历史数据。并参照下表填报:  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年度 排放口编号 污染物类别 污染物名称 执行排放标准编号 排放标准限值 监测值 达标情况  大气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  年度 污染源编号 污染源类型 污染物名称 执行排放标准编号 排放标准限值 监测值 达标情况  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年度 执行噪声标准编号 昼间噪声范围 昼间噪声标准限值 夜间噪声值范围 夜间噪声标准限值 达标情况 噪声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  注:采用的监测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如环境监测部门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环保竣工验收数据等。噪声监测数据缺失的,可以注明主要噪声源、厂界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说明是否对居民产生实际影响。  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1)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统计上年度企业的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焚烧量、填埋量,并参照下表填报:  企业名称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名称 产生量(吨/年) 综合利用量(吨/年) 焚烧量(吨/年) 填埋量(吨/年) 执行控制标准  对配置综合利用设施、焚烧设施、填埋设施的企业,须列明设施名称、规模及运转情况。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固废处置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附相关委托处置协议书。  (2)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统计上年度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回收量、最终处置量和处置场所,并参照下表填报。  企业名称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名称 产生量(吨/年) 回收量(吨/年) 处置量(吨/年) 处置去向 执行处置标准  对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须说明使用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委托外部处置的企业,须说明受委托方危险废物经营范围和处置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排污许可证及排放情况  企业须提供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内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列出许可证编号、许可排放量、上年度实际排放量,说明是否满足排污许可量,并填报下表:  序号 所属企业名称 发证单位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上年度  许可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描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减排指标、执行情况及达标情况,并填报下表:  企业名称  年度  烟(粉)尘(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SO2(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NOx(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COD(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氨氮(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6.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须提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水、大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证实性材料  (1)环保设施实景图片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6)环保部门下达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减排任务分配文件  (7)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  (8)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须对照规范条件“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章节条款规定进行说明,并按附表5和附表6要求填报相关情况。  1.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2.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  3.证实性材料  (1)节能设施实景图片  (2)能源计量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须对照规范条件“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章节条款规定进行说明。  1.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套情况  描述企业配套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涉及新建、改造企业的,须描述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以及安全、消防竣工验收情况。  2.安全事故情况说明  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安监部门出具关于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证明。  3.社会责任  包括上缴税收情况、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公益支持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出具社会责任报告。  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依法依规缴纳税收、不拖欠职工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  4.证实性材料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统计表  (2)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景图片  (3)新建、改造企业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文件  (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5)纳税情况的证明  (6)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7)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8)社会责任报告  (9)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申请企业在对照规范条件进行申报时,如存在不完全满足条件要求的情况,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可(需出具认可意见)。  四、结论  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的综合结论。  附表:  1、企业基本情况(此处略)  2、企业产品结构情况(上年度)(此处略)  3、企业主要装备情况(此处略)  4、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此处略)  5、企业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此处略)  6、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上年度)(此处略)  注: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实性材料,须说明原因。  附件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第三条
《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第五章
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停产超过1年;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附件:  1.钢铁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此处略)  2.钢铁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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