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修路被占,国家赔钱 英文买保险后,户口转移了吗?还能用农村的土地自建房屋吗?

农村户口又有重大政策了,快来看看,农村户口赚大了!
发布者:guangchao&&&&&来源:第一财富网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非农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这对渴望真正融入城市的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不过,农民似乎并没有因此而狂欢,相反根据社科院调研报告,有9成农民不愿意变成市民。农民为何不愿城市化?农村户口到底有多大含金量呢?下表告诉你,越来越值钱!
可享受的基本权利
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使农村户籍的吸引力上升。
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北京郊区,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每亩地20万元。
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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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房屋被占,还建后又要被征用了,这种情况要怎样赔偿呢???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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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私房,后来修路被征用了。后来我们住进了还建房。但是现在还建房又要被征用了,请问这种情况下,会怎么赔偿呢???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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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下岗工人我妻子户口所在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了我可以享受分配吗
09-12-17 &匿名提问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将大量被征用,大量农民将成为农转非人员。现行的征地安置标准过低且方式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造成部分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水平降低,要求享受社会保障的呼声日趋高涨。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等已累积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矛盾,若不能得到有效、妥善解决,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妥善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后顾之忧,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改善和提高其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社会服务及其措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高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有了城市户口就可享有就业机会及养老、医疗等一系列社会保险与粮食、副食品、住房等补贴。而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下,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并通过土地政策努力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土地的福利绩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抵消其效率损失,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保障功能奠定了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大批农民将成为农转非人员,并且将生活在相对陌生的环境里。由于我国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而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在这一期间,征地农转非人员由于对城市生活的不适应,大都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同时,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解决今后的生存、发展问题将成为矛盾的焦点,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二、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土地是农民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拥有土地是农民与社会其他人群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农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要让农民完全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起码要保证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得到的经济补偿不低于耕种土地的收益,这里的收益不仅要包括土地自身的产出,还应包括土地为农民提供的养老、失业保障的利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产生,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农民失地并不可怕,令人们担忧的是农民失地的同时又失业。因此,城市化过程中,作为前提的“农转非”并不简单等同于将农民转为城市户口,也不仅仅限于基本生活条件这一最低层面,它必须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和福利问题,这应该成为农民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标志。只有切实保护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根本利益,彻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城市化才会更快更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杭州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998年起,我市率先开展了大规模的撤村建居改革试点,1999年提出了第一批34个村为撤村建居试点村,2001年又有54个村被列入第二批试点,2003年3月增补了13个行政村,至此杭州市区(不含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共有撤村建居试点村101个,农转非人员4.97万人;建设征地 7.5万亩,农转非人员10.71万人。两项共计征地9.5万亩,农转非人员15.68万人。其中男性7.57万人,女性8.11万人;失土尚未农转非人员2.53万人,男性1.27万人,女性0.26万人。  15.68万征地农转非人员状况分析:  1.人员状况。在15.68万农转非人员中:16周岁以下2.4万人,就业年龄段(男16-60岁,女16-50岁)11.08万人,法定退休年龄以上3.2万人。  文化程度。据滨江区对4317人的调查中,就业年龄段的农转非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西湖区农转非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3万人,占总人数的84.4%;高中文化程度的有0.55万人,占总人数的14.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518人,占总人数的1.3%。  2.就业状况。农转非人员以各种方式实现就业的情况:在乡(村)办企业就业的约1.8万人;由征地单位招工安置的约1.49万人,货币安置约8.21万人;自谋职业约2.03万人;其他方式谋生的约2.15万人。  3.参保情况。农转非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25万人,参加农村积累性养老保险0.97万人(萧山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73万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0.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0.97万人,未参加其他保险8.61万人。  4.收入状况。市区农转非人员由于地域特点,家庭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状况较为普遍。以城区为中心,农转非人员成环状分布在城郊结合部,这些地区新办企业多、商贸市场多、外来人员多,房屋出租成为当地村民一大收入来源。据对庆隆村、长木村、草庵村3个村的实地调查,房屋出租收入高的家庭,租金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一般在2万元左右,房屋出租收入约占一般农转非人员家庭收入来源的50%以上。村经济合作社的分红收入也是农转非人员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部分收入随各村经济状况的不同差别较大,经济发达的村,年终分红可达万元以上,一般在3000元左右。其他还有一些临时、短期的杂项劳务收入,一般作为贴补家用的额外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  (二)主要做法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各区、县(市)在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其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采取了不少措施。  1.招工安置。1992年之前由征地单位按照“人土比”的办法,安置就业年龄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或支付一定费用,由市统一招工安置。1992年至1997年为招工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阶段,并逐步向后者过渡。  2.货币安置。1998年后征地农转非人员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其中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折算先支付给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土地补偿费一般为2.4-4.8万元/亩(水田约2.4万元/亩,菜地约4.8万元/亩),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补助费最高为3万元/人,属征地产生的农转非人员个人所得,一般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也有部分直接支付给个人的。  3.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杭州市区、萧山区、建德市(拟出台)建立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市区采取招工形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绝大部分按城镇职工参保方式参加社会保险;采取货币形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部分人员也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形式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还有部分人员以原参加农村积累性养老保险退保折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或采取补缴的形式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为了妥善解决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一年多的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以下简称杭政〔2003〕7号文件),规定自日起,每个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一次性缴纳 7000元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24个月失业保障待遇;按“双低”标准缴纳4.6万元基本养老费,退休后每月可领取不低于410元的养老金,并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16周岁以下、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采取一次性支付3万元补偿和实行入股的方式进行保障。杭政〔2003〕7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后顾之忧。  萧山区对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采取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17%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263元养老金。  富阳市对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  4.纳入生活保障范围。余杭区、临安市、富阳市分别建立了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临安市对16周岁以上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2.6万元,男性到达60周岁、女性到达55周岁可按月领取220元的生活费。富阳市对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一次性自愿按档(三档)缴费10年,最高缴费标准为2.65万元,最低缴费1.865万元,最高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265元,最低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  5.对征地农转非老年人员实行生活补贴。滨江区在贯彻执行杭政〔2003〕7号文件的同时,对本区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没有享受国家退休待遇的人员,从日起由区财政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6.留足10%的建设用地。按政策规定,撤村建居、建设征地要留足10%的土地,给村经济组织(街道)作发展建设用地,以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来源。  (三)存在问题  1.补偿标准偏低。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市区城郊农民虽然大部分已不直接从事农业劳动,但从土地获得的收益仍是主要生活来源,部分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农村,家庭年经济收入都在几万元以上,生活水平比较高。土地被征用后,一次性几万元的补偿费远低于其原有的收入水平。建德市最低的工业用地征用补偿费只有 0.5万元/亩。还有些单位征地后补偿金没有及时到位,如东方商城1993年征地,至今江干区弄口村的征地补偿费尚有376.11万元未到位。  2.安置方式单一。市区征用土地主要采取招工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部分征地农转非人员虽然都实行了统一招工安置,但由于原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乡镇企业的民营化,部分原招工安置人员下岗失业。这部分失地、失业人员形成了一个回流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3.补偿和安置费用没有合理分配、利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由于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管理和使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性意见,征地补偿费由政府补给村里后,这笔费用如何处理都由村里说了算。由于缺少监督机制,有不少资金不但不能做到保值增值,而且还成为腐败产生的源头。对此,群众意见较大。  4.征地农转非人员再就业困难。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问题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他们都希望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但由于文化程度和技能较低,加上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一些单位不愿招聘或在招聘后一旦发生裁员,这部分人员往往首当其冲。年轻一代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上是独生子女,虽有就业愿望,但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要求较高,对劳动强度大、工资低的工作不愿承担,就业紧迫感远远弱于外来务工人员。再加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大中专生毕业、退伍军人安置等等,使得大部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十分困难。  5.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十几年研究探索,制订出台了不少城镇、农村的保障法规政策。但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保障问题,目前国家、兄弟省市均无较系统、完备的政策法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各项保障措施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市区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等地虽然出台了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内人员的社会保险(障)政策,但享受政策待遇的对象不尽相同。市区规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杭政〔2003〕7号文件下发之后的劳动年龄内人员,而文件下发之前及文件下发之年不属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  四、国内兄弟城市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出台了《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对征地实行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规定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一是将男性年满16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小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并将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①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缴费比例为24%,其中,养老17%、医疗5%、失业2%,养老金以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最高不超过30%。②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二是将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畴,征地养老人员实行生活、医疗和补助费保障,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男性15年、女性20年。男性年满55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 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三是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二)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号),对征地人员(不分年龄)实行养老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享受条件为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征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缴费标准为三档:1档最高4.3万元,最低1.3万元;2档最高3.1万元,最低1.1万元;3档最高1.9万元,最低0.9万元。经费按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政府负担兜底。享受标准分三档:1档300元,2档250元,3档200元,享受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  (三)昆明市  征地农转非人员主要采取留有征地15%的备用地和货币补偿的办法,各种保障措施尚未出台。  五、杭州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思路目标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征地农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非常必要。下一步,杭州市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在贯彻(杭政〔2003〕7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文件下发之前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生活保障等各项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地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好、居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县(市),要建立能与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享受标准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订政策时应考虑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失地农转非社会保障或是城镇社会保障)的统一。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1.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特殊性,其养老保险制度应采取多种保障模式。一是实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就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根据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实行“双低”养老保险政策,对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双低”标准参加养老保险,有条件或已就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实行养老保障政策,对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略高的生活保障制度。近几年内,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待时机成熟后,统一按归属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我市城镇与农村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居民)实行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实行的是合作制医疗保障制度。失地人员农转非后,应按城镇居民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经济困难,确实缴纳不了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在农村期间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仍应给予保留。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待遇。此外,还应考虑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救助保障基金,以解决无钱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医疗费用问题。  3.实行全面的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  4.提供受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机会。社会保障制度在历史上随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社会保障只包括人们的生老病死等问题,而把教育和职业培训排除在外。实际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而且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仅有生存权的问题,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权的问题。因此,为征地农转非人员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等好处。  (二)主要措施  1.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城市建设用地是社会发展阶段产生的实际问题,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事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抓好、抓实。  2.设立基金,加强监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按“双低”标准参加养老保险,在缴纳一定数额后可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就业的,其生活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因此,市、区两级政府应考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可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15元的标准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多管齐下,措施配套。  ①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应在教育其逐步适应市场化的前提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竞争择业。各级政府应当在加强引导和拓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渠道上下功夫。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发给就业援助证,给予重点就业帮扶。二是大力发展适合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的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如小市场、停车场、运输队、搬运队、服务公司、民工托儿所等,还可利用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种养植特长,发展种养植业。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拓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渠道。三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征地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如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创办的家庭加工业、个体服务业等在一些规费、审批条件上给予优惠。四是转变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提高其在市场就业的竞争力。  ②由于我市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现行社会保障的经费需求存在明显的脱节问题,有必要对一些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作适当的调整。要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适当提高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经费不足问题。在全市积极推行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政策,明确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并指导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区),建立健全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征地补偿标准。要改变安置补助费直接发给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支付方式,统一将安置补助费纳入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中,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持久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③征地农转非人员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各种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为征地农转非人员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可以确保其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六、杭州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当前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杭政〔2003〕7号文件出台以前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我市失地农转非社会保障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我市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杭政〔2003〕7号文件)。文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按“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缴纳一定数的失业保险金后可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可与城镇居民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该说杭政〔2003〕7号文件的出台,是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了一件实事,基本解决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后顾之忧。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杭政〔2003〕7号文件只规定了在文件出台后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人员可享受政策待遇,而之前和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征地农转非人员均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上述人员意见较大。对此,市政府应作进一步研究,明确上述人员的社保政策,以进一步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我们意见,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采取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按照“双低”养老保险办法予以解决;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由村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比例。  (二)关于撤村建居土地补偿资金到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撤村建居的土地使用与实际征用有所不同,有些村撤村建居批文已下达多时,甚至已经挂牌,但土地尚未被征用或部分未被征用,这样就出现土地补偿费用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问题,对农转非人员参保带来一定影响。为此,建议对撤村建居土地尚未被征用的村(居)按比例给予一定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撤村建居农民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并适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关于土地征用较早、经济条件较差村的参保问题  杭州市征地从八十年代至今已有二十余年,1992年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上实行了招工安置,1993年至1997年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的是招工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时期,在这一时期征地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的,土地补偿费相对比较低。村经济条件较好的,还可以村经济组织或个体形式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村经济条件比较差的,这部分人员基本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其养老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建议对这些困难人员参保由区、乡(镇)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对已参加“双低”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提前享受“双低”待遇政策。  凡参加了“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允许提前办理享受“双低”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课题组:市府办政研室、农业处,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市农办改革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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