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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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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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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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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的见习场所。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纳入全日制统一招生计划的应届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地区、县(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
1.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就业见习工作目标是帮助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帮助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完善地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
2.制定地区就业见习中长期规划;
3.审核、认定地区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4.审定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5.负责地区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的核拨工作;
6.组织监督检查;
7.规范县(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培训就业管理局承担地区级就业见习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2.受理地区级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3.推荐地区已授牌见习基地申报自治区见习基地的工作;
4.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5.组织地区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
6.负责地区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见习管理职责
1.负责县(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审核县(市)见习基地就业购买补贴的申请;
3.负责做好县(市)级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地区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推荐工作;
5.负责安排已报到登记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工作;
6.负责上级人社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3.能按期提供一定数量且具备一定技术含量、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4.有专业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5.能够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企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3.《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填报材料。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流程
1.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登录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申请。
2.资料审核
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申请,逐一审核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应当提交的资料。
3.条件评估
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4.认定和授牌
经审核认定已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
第十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须是已授牌的地区级见习基地;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须是已授牌的自治区级见习基地。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岗位和就业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
1.见习基地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或通过就业见习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或经就业见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网上实名注册登记申报,或经就业见习基地申报。
3.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就业见习人员应当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报送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5.就业见习人员被招录(招聘)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其就业见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职责
1.建立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工作,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提供就业见习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与环境,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3.做好就业见习人员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4.提供符合毕业生专业的就业见习岗位,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毕业生专业特长;
5.选配责任心强、经验丰富、具有专业知识的见习指导老师;
6.及时申请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费;
7.接受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8.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的就业见习人员作出处理或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9.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当年见习工作经验或总结。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
1.明确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2.督促地区培训就业管理局落实见习基地的管理措施。
3.督促和检查地区培训就业管理局建立就业见习人员基础台帐。
(二)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措施。
1.督促见习基地指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帮助就业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2.采集相关信息。见习基地在与就业见习人员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的,应在一周内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通过就业见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登记相关信息。数据信息作为见习基地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主要依据。
(三)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额度,依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四)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从2015年起,凡属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回到生源地报到后,全部安排到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
(五)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可终止就业见习协议:
1.已签约就业单位,但不能继续就业见习的;
2.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见习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本人自愿申请,并经与见习单位协商同意终止就业见习的。
(六)见习基地应对就业见习期满或终止就业见习的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协助发放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4)。
(七)见习基地对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招聘到本基地工作的,应及时建立劳动关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
2.《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附件4);
&3. 《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
4. 《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5.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6.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7.申请社保补贴需提供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8.见习基地认定资料。
第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发给见习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经过公示无异的,转送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
第五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评估内容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劳动时间、见习岗位设置的合理性,持续提供见习岗位情况、带教老师情况、见习计划执行进度、见习补贴发放、见习效果、见习人员录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评为优秀地区级见习基地的单位优先推荐为自治区级见习基地。优秀见习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地区级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1.劳动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岗位知识技术含量等不符合见习要求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见习岗位与申报不符或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等违反见习基地管理要求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再适合设立见习基地的;
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再认定为见习基地。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除追回冒领的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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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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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二、法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关于做好湖北省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函【号)
三、办理范围及条件
  1.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4.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5.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四、申报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网上受理;或直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核
  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
机构进行审核。
  (三)条件评估
  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
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
六、办理时间及期限
  每年11月25日前
七、办理窗口
  夷陵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一楼服务大厅(夷陵区湖光路7号)人才服务股7号窗口
八、注意事项
未按上述规定而自发进行见习活动的,不纳入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范围。
地址:夷陵区湖光路7号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用人单位申报省直管就业见习基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稿件来源:
一、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申报省直管就业见习基地
二、设定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第七条: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确认,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2.《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4号)第四条: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3.《省编办关于省人才服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鄂编办文〔2015〕20号)第二条内设机构,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处:组织实施省本级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
三、办理条件
受理范围: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提出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4.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5.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四、办理材料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湖北省人才服务局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处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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