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财政局住建局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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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通报5起脱贫攻坚领域违纪违规典型案件
网友“匿名”:岐山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停发残疾老人养老金。
民生热线: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达至岐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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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心痛不已”:甘肃游客被无良商家欺骗购买天价三七,被骗1400元。
碑林区:经过调解,该店已退还客人购买“三七”款1400元。东关工商所已立案调查。
网友“心痛不已”:感谢东关工商所挽回我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网友“大树”:蓝田县汤峪镇孙南村村干部以村民名义贷款,至今讨要无果。
蓝田县:责令孙南村向史家寨信用社归还贷款。
网友“大树”:五年欠款终于还了,民生热线为老百姓办实事,万分感谢!在这里我诚祝民生热线越办越好,记者同志工作顺利!谢谢!
网友“王”:旬邑县太村镇太村新城交房强制要求购买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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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王”:9月5日旬邑县工商局派执法队进行现场执法,售楼部接受处理,使得我顺利解决此事。特此发布回复声明。
网友“永乐镇中学”:泾阳县永乐镇中学门前路面损坏严重,师生出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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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10061陕西旬阳一中学校长违规收费67万 毁凭证被判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怕“小金库走光”毁凭证
&&& 旬阳县神河中学校长柯美根因犯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刑六个月
  本报安康讯(记者 俞刚) 违规以学校名义连续四学期向学生收取资料费、补课费67万余元,被举报事情败露后又伙同他人将“小金库”73万余元的账目票据烧毁,旬阳县神河中学校长柯美根因犯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招待费超标 一年高达20万
  据介绍,由于工作能力强,柯美根于2005年8月从旬阳县一个乡级中学的副校长调任神河中学校长。“他到任两三年时间里,学校教学质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旬阳县教育局一位负责人昨日这样评价,“他没去之前学校一年只出10来个大学生,现在每年考上大学的有100多学生”。
  但到2009年春节过后,很多认识的人才听说柯美根被司法机关调查,且被判了刑。“听说跟学校招待费用超标有关。”因为在2月22日晚,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学校会计通报称学校2008年仅招待费用高达20余万元。
  目前在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何升斌坦承2008年的招待费用确实达到了20余万元。“这跟学校去年12月搞校庆有很大关系,仅用于校庆的费用就达10万余元。”但对招待费为何仍然超标,何升斌无言以对。
  据了解,神河中学一年能收的费用大约在160万元至180万元之间。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学校一年的招待费不得超过收入的2%,也就是说神河中学正常的招待费应不应超4万元。
  销毁会计凭证校长被判6个月
  2008年10月,旬阳检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对柯美根进行了调查,并于10月31日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查明:从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神河中学以学校名义连续四学期向学生收取资料费、补课费67万余元。
  据查,学校收取的账务由神河镇人王军管理,期间学校违规收取的费用用于支出学生资料费和学校征地办证费用共27万元。2008年6月,校长柯美根、副校长何升斌和王军共同商议,让学校会计刘昌运将王军管理的账务作以审核。2008年7月,柯美根以“资料费票据单单片片的,一收一支不需要入学校财务大账”为由,与王军、刘昌运把资料费凭证烧毁,同时被烧毁的还有何升斌保存的学校一名教师移交的6万元的资料费票据。所烧毁资料费、补课费票据涉及金额达73万余元。
  由于案发后柯美根配合检察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最终旬阳法院以销毁会计凭证罪对柯美根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处王军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目前,旬阳县有关部门正在对神河中学相关账目逐一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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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顺义,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桦,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刘进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正堂,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泉,系总会计师。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贾顺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常正堂、刘清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1999年至2000年分别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及口头协议,约定23项土建及装饰工程分50小项工程,总造价50.12万元,被告付款不足5万元,原告筹款完成施工,经验收质量达标,被告出具验收结算单并签字盖章。结算后,原告从2003年至今无数次索要,公司前任领导答复有款以后给付并支付双倍利息。后任负责人接任后答复与前任相同。被告单位迁至鲁家坝后,原告又几次索要,陈经理安排查账,被告公司竟然没有记账。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公司早在数年前已被注销,原告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状称,双方发生业务是1999年至2000年,原告2003年才开始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被告与原告公司发生业务仅6笔,这6笔均有相应的书面合同及结算单,总金额为元,分别是22400元&#x元&#x元&#x元&#x.38元及30974.40元。被告累计已支付原告现金111750元,实际仅欠原告款8671.08元。原告企业尚有被告付款47071.30元未出具税票,其余所谓欠款纯属虚构。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吴顺义移花接木进行拼凑,伪造证据材料,另有部分欠款是原告公司从中国第十冶金建筑有限公司转包业务的,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0年期间,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陕西中科(旬阳)精细化工]分别达成了多项工程建设施工协议,原告为被告进行了车间改造砖墙制安和砖厂围墙制安等工程的施工,后双方因工程款项的支付发生争议。审理中,被告方对依据以下证据材料证实原告完成了相关工程施工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表示认可,其中包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编号为ZK19&#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厂房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1999年12月的竣工结算单复印件,证实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30974.40元。证据材料(2)编号为ZK28&#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厂房天窗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1999年12月11日的竣工结算单复印件,证实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9975.38元。证据材料(3)编号为ZK45&#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30T电子衡基础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1999年12月30日的竣工结算单原件,证实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7871.30元。证据材料(4)编号为ZK47&#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坡地花格挡墙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1999年12月11日竣工结算单复印件,证实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22400元。证据材料(5)编号为ZK50&#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二车间厂房内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1999年12月30日竣工结算单原件,证实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38000元。证据材料(6)编号为ZK52&#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厂大门及门卫房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1999年12月30日的结算单原件,证实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200元。证据材料(7)自行车车棚预算单及崔万平的关于该工程变更量的书面证明,证实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373元。以上合计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8)1999年9月9日借款报告(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二册34页),被告方对借款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借款报告不能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凭证。经审查,该证据系原告履行编号为ZK19&#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厂房装修项目施工合同而向被告申请预付材料款的报告,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中间环节,非结算手续。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9)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竣工验收结算单复印件(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82-84页,金额3975.50元),并称本案原一审上诉之后,原告找到被告方原管理人员陈连坤,陈连坤已在该竣工验收结算单上签字,以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属实。被告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竣工验收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验收报告的第一页与第二页不属于同一个打印机打印;正常的竣工验收报告只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情况,并不涉及单项价款金额,只有结算单中才出现具体的结算金额,而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上列明了具体价款金额,明显属于造假;左立出庭证实验收报告上左立的名字不是左立所签;所有竣工验收报告上仅仅有原告方的公章,没有被告方加盖公章给予确认;陈连坤虽系被告方聘用的管理人员,但竣工验收报告的第二页上陈连坤的签名也是假冒的;竣工验收结算单仅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能够核对,该结算单上左立和陈连坤的签名都是假冒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是2000年12月16日,而结算单的日期是1999年12月16日,验收和结算的时间顺序颠倒。虽然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找到陈连坤,由陈签字,但陈连坤现已70多岁的,对于所涉具体事项并不清楚,签字的时候并不知道原告已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弄虚作假,也没有认真核实。原告是把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单分开列举,移花接木,重复主张权利。经审查,该竣工验收报告的第一页与第二页打印字体明显不同,报告第一页上左立的签名字迹不流畅,伪造迹象明显;竣工验收结算单不属于原件,原告不能提供原件以资核对;工程完工,应当先验收后结算,而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是2000年12月16日,结算单的日期却是1999年12月16日,结算在前,验收在后,时间顺序颠倒,原告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加上左立出庭辩认,确认该报告的第一页系伪造,因而被告方的上述质证意见成立,该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竣工验收结算单复印件均不能采信。该项原告虚列工程款3975.50元。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10)1999年11月30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二车间机修车间改造砖墙制安和砖厂前围墙制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1999年11月30日验收结算单复印件(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61-63页,金额68179.6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同上,认为该竣工验收报告第一页和第二页字体不同,竣工验收报告上不应列明价款,原告换掉了第一页,第一页是虚假的;结算单仅是复印件,没有提交原件;左立已确认其签名是假冒的;陈连坤签字的原因是事情间隔过久,陈连坤没有注意到被告留存的验收报告和原告给他的是否一致。被告当庭提交了反驳证据材料(11),被告方留存的同一工程(&#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厂大门及门卫房装修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1999年12月30日竣工结算单(金额1200元),以此证实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第一页与原告提交报告的第一页内容不同,是原告移花接木,伪造证据。经审查,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结算单原件的纸质、字迹一致,且结算单原件上有原被告双方加盖的公章,内容真实可信,应予采信;双方提交的证据比对,能够证实原告更换了前述证据材料(6)编号为ZK52&#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厂大门及门卫房装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第一页,利用该报告的第二页,拼凑出1999年11月30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二车间机修车间改造砖墙制安和砖厂前围墙制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在本项中,原告虚列工程款68179.60元。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12)2000年10月10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和化验室涂料及水玻璃砼地面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结算单复印件(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二册4-6页,金额98924.09元)。被告的质证意见同上。被告同时提交了证据材料(13)2000年10月10日编号为ZK64&#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一车间排水沟及混凝土地面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工程变更增减项目预算费用表原件、结算单的原件(金额4845.95元),以证实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第一页已被调换,仅第二页是真实的,原告移花接木伪造了该报告。经审查,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工程变更增减项目预算费用表原件、结算单原件的纸质、字迹一致,且上述原件上有原被告双方加盖的公章,内容真实可信,应予采信;两方提交的证据比对,能够证实原告更换了2000年10月10日编号为ZK64&#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一车间排水沟及混凝土地面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第一页,利用该报告的第二页,拼凑出2000年10月10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和化验室涂料及水玻璃砼地面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因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在本项中原告虚列工程款95474.85元。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14)2000年7月25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生产区厕所制安和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及结算单的复印件(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二册7-9页,金额51181.8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同上。被告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反驳证据材料(15)编号为ZK63&#x年7月25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砖厂前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及2000年7月27日竣工结算单的原件(金额2608.26元),用以证实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第一页已被调换变造,仅第二页是真实的。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上左立的签名明显不流畅,金额书写异常,有伪造迹象;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和结算单原件纸质、字迹一致,且结算单原件上有原被告双方加盖的公章,内容真实可信,应予采信;以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比对,能够证实原告更换、伪造了2000年7月25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砖厂前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第一页,利用该报告的第二页,拼凑出2000年7月25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生产区厕所制安和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因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本项中,原告虚列工程款51181.80元。原告提交证据材料(16)王怀&#x年7月25日收取其结算单原件十份的收条(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30页,金额49471.30元)及(17)王怀堂的调查笔录(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41-42页)。被告方认为该收条的内容并不是王怀堂书写的,王怀堂只是签了一个名字,收条内容不真实,不客观。经审查,从调查王怀堂的笔录中可证实王怀堂的收条能够确认签名和日期系王怀堂所书,收条中其他内容并非王怀堂所书;该收条能够证实2003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但该收条不能证实王怀堂具体收取了原告哪十张结算单,也不能证实各结算单所涉工程项目及工程款数额等具体内容。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18)2001年8月6日梁清斌补签字的统计单一份(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57页,金额17297.60元)。审查查明,该统计表上原本没有各项计价和总款金额,原告承认是其自己添加了各项计价和总款金额的内容,由于添加内容与原内容笔迹明显不同,不能证实原告添加相关内容事前征得了梁清斌的同意,也不能确定该数据与其他合同有无重叠,故不能据此确定工程款额,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19)被告方公司人员关学良1999年12月14日借水泥的借条一份(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29页,金额1442元)。被告认为该借条有涂改现象,450公斤前面加了一个“1”,变成了“1450”公斤,每&#x元是原告添加的。原告承认添加了上述内容及合计汇总数据,但辩称添加上述内容前经过了关学良的认可。经审查,没有证据证实该借条上原告进行的内容添加事前征得了关学良的同意,应认定原告属于私自添加,确认被告1999年12月14日借原告水泥450公斤,每&#x元,计款72元。该项原告虚列款1370元。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20)结算单原件5份(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115-119页)。工程结算情况分别是2000年6月2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产品运输木制存料盘项目8469.25元&#x年7月27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砖厂前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2608.26元&#x年10月12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内外排水沟及砼地面修复项目4845.95元&#x年6月2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焙解厂房除尘设备制安及土建项目999.96元&#x年10月9日3化验室木器制安项目423.91元,金额合计17347.33元。上述结算单是经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的证据原件,真实性能够确认,应予采信。经核对,2000年7月27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砖厂前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工程款2608.26元)与证据(15)编号为ZK63&#x年7月25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砖厂前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2000年7月27日竣工结算单原件所涉工程系同一工程项目,原告单独列出,系重复主张权利,应予以剔除;2000年10月12日3000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内外排水沟及砼地面修复项目(工程款4845.95元)与证据材料(13)2000年10月10日编号为ZK64&#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一车间排水沟及混凝土地面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工程变更增减项目预算费用表原件、结算单的原件(金额4845.95元)系同一工程项目,原告单独列出,系重复主张权利,应予以剔除。其余三张结算单原件所涉工程款项合计9893.12元,与前述各项工程的结算并无重复,属于各自独立的工程。该项原告虚列工程款7454.21元。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21)(22)被告方管理人员雷斌的收条一份(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27页,金额1425元)及胡存山的收条一份(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31页,金额2800元),旨在证明原告代被告购水泥付款。经审查,上述收条只能证明雷斌、胡存山收到了相应的水泥款,并不能证实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采信。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23)发票复印件两张(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59-60页,一张金额为59140.60元、另一张金额为14209.15元)及证据材料(24)(25)1999年2月11日工程预算表复印件&#x年5月8日工程预算表原件(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123-124页)。主张该款73444.75元与其他工程项目没有关系,是被告独立的欠款。被告认为上述两张发票是原告所做三项工程,即证据材料(1)编号为ZK19&#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厂房装修项目施工合同、证据材料(2)编号为ZK28&#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一车间厂房天窗项目施工合同、证据材料(4)编号为ZK47&#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坡地花格挡墙项目施工合同三项工程应付款的汇总金额,为付款而开具的发票,并不是独立的工程欠款;预算表不是工程结算表,不能证实结算情况;1999年2月11日工程预算表中左立、陈连坤的签名是假冒的。经审查,原告提交的预算表不能证实工程结算情况;被告提交的记账原始凭证中附有原告所述两张发票的原件和被告所述三项工程的合同原件、结算单原件和工程变更增减项目费用表原件,累计金额为73444.75元,工程结算数据与发票吻合,附件内容真实可信,应予采信,上述证据证实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即原告所举发票并非独立的工程欠款;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不足采信。本项原告虚列工程款73444.75元。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26)(27)朱玉平、王军军的调查笔录(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37-40页和43-45页),用以证实向被告主张债权未逾诉讼时效期间。经审查,证人朱玉平、王军军分别称其于2006年4月后&#x年4月之后历年多次随贾顺义前往被告公司索要欠款,可以证实原告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本次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28)零星工程借款单及预付款对应表,声明借款单原是被告提交的,但原告认为可以证实其中16项是口头协议工程的预付款,与书面合同所涉工程无关。被告方表示对借款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支付的款项是被告认可的书面合同所涉工程的预付款项,由于原告方没有提交发票,所以是预借款。经审查,预付款对应表系原告自制统计表,原告为工程施工向被告方借支工程预付款属实,但不能证实上述借款属于口头协议所涉单独工程的预付款项。原告在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x年9月30日贾顺义与中国十冶旬阳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及所附结算单(2011旬民初字618号第二册32-33页)向其支付工程款85000元的请求。另,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列举证据材料ZK47-1、ZK64、ZK65-1三份工程变更增减项目费用表(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120-122页)。被告方提交了证据材料(29)原告在被告处领取(包括借支)的工程款票据23张,金额合计111750元及证人左立在原审庭审出庭证言笔录。原告方承认被告已向其付款111750元属实。故该票据23张,予以采信。被告提交证据材料(30)旬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及2002年5月16日刊登旬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公告的旬阳报报纸(见2011旬民初字第00618号案卷第一册5-6页),证实旬阳工商局于2002年5月16日公告吊销了原告的营业执照。经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能够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为被告完成了证据(1)至(7)项所涉工程的施工,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合计元。此外,原告先后为被告完成编号为ZK63&#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砖厂前毛石挡墙及围墙制安项目,被告应付其工程款2608.26元;原告为被告完成编号为ZK64&#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一车间排水沟及混凝土地面修复项目,被告应付其工程款4845.95元。原告为被告完&#x吨/超细活性氧化锌工程产品运输木制存料盘项目、焙解厂房除尘设备制安及土建项目、化验室木器制安项目这三项工程的施工,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计9893.12元。被告1999年12月14日向借原告水泥450公斤,每&#x元,应付款计72元。以上合计,被告应付原告款项为元,被告累计已支付(含预付)原告工程款111750元,尚欠原告款27463.41元&#x年5月16日,旬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旬阳报上刊登公告,以没及时年检为由吊销了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贾顺义于2003年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此后其历年都向被告索要过欠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依法吊销,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公司业已注销登记,故应认定原告公司仍享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证实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项等计元,被告累计已支付(含预付)原告工程款111750元,因而被告尚欠原告款27463.41元;因多年来原告一直在向被告索要欠款、主张权利,故不宜认定原告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原告合法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虚列的工程款及不能证明属实的款项,不予支持。原告虚列工程款项,与被告发生争议,导致付款拖延,索要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欠款27463.41元。二、驳回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旬阳顺义装饰维修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锋强审 判 员  马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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