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管局生物园办公大楼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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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公告(2016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现场检查、技术审核,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发给《药品GMP证书》。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日常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企业名称: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子欣  质量负责人:赵灵芝  生产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31号  认证范围:体外诊断试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夹心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间接法)、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核酸联合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法)]  现场检查员:许婉锌、孙文、许四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法定代表人:丁建华  证书编号:CN  有效期至:日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日
(责任编辑: HN666)
01/06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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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销售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生产的藏克三味龙胆花丸等
2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的通知
吕食药监市〔2012〕182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藏克三味龙胆花丸等2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实施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立即停止在我市的销售、使用和广告发布活动,并在相应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公开道歉。
请各县(市、区)局迅速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下架、暂停销售上述违法广告药品,并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暂停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继续销售上述违法广告品种的,对有关药品立即封存扣押,依法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上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科。
附件: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名单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名单
广告中& 标示名称
广告中标示产品批准文号
广告中标示的
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中标示经营企业名称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吕梁市康源新特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步行街店
离石区 综合频道
2012年 10月7日18:24- 18:25
无广告批文、擅自发布广告;夸大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味龙胆花丸
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吕梁市康源新特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步行街店
离石区 综合频道
2012年 10月7日18:05- 18:06
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夸大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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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GMP证书》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中国资本证券网&&更新时间:
&& & 证券日报记者 赵家福&&&&日前,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认证公告(2015年第235号)》。&&&&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现场检查、技术审核,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发给公司《药品GMP证书》。&&&&据悉,此证书认证范围为粉尘螨滴剂,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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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grey16年5月以来,恒丰银行高管私分公款一事闹得沸沸扬扬,至今未有定论&食药监管局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组织了《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目前,许多企业许可证即将到期。为切实做好新版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尽快将本通知有关事项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业并遵照执行:一、工作程序(一)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企业应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相关材料(见附件1)的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至所在地省局。(二)省局依申请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换发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换发许可证要求的,由省局将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尚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生产质量隐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经所在地省局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书面审查同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换发许可证批件,由省局换发许可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交由省局告知申请人。(四)原先分品种核发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以最先到期的许可证日期为准,合并办理为一个《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此类情况的,也按此办理。(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印制新版《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3)。省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数量和实际发证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书面申请领取。(六)对通过放射性药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可视情况免予现场检查。近年新开办的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可向省局提交附件1要求的材料,省局可不再组织现场检查,直接为其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许可证一致。二、工作要求(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纳入日常性监管工作,今后不再统一组织集中换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在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主动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二)许可证到期未提出换发申请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拟放弃换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向省局提交书面报告,由省局依法予以注销并收回其许可证。(三)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强化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力量,确保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四)各省局要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并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swz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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