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寿险结果意外死亡雇主赔付多钱了,赔付吗?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及费率表介绍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是一款提供意外和重疾保障的终身保险。若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重疾,可获得保额三倍的赔付;若一直平安,自然身故后受益人亦可得到三倍赔付。康宁终身保险的意外和重疾保障到70岁,到70岁没有赔付的话返还本金。大家保保险网将为您介绍中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内容和费率表。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障内容: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本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即行终止。2、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高残保障: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废,本公司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高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免交保费保障: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终止。中国人寿康宁费率表:(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产品类型:医疗健康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000元&&&&&&&&&&&&&&&&&&&&&&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趸交十年年交二十年年交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065559573703935166160174713935267161075724036368262076734036469463277744137570864579764238672265980774239773767382794339875368884814440976970485834541107867208784464211804736898647431282275391884844138407709390504514859788969351461587880698955247168988251009753481791784410299545018937863104101555119958883107104575220978903109106585321999923111108595422102194411411161562310439661161146257241066988119116635825108910111221196560261113103412412266612711381058127125686328116310821301277064291188110713313071663012151132136134736831124211581391377569321269118414214077713312971211146143797334132512381491478175351354126615315084773613831295156154867937141313241601578881381442135316416191833914721383168165938540150214141721699687411533144417617399904215641476180177102924315941507184181105954416251540189186108984516571572193190111100461688160519819511510347171916392031991191074817511672208204123110491783170621320912711350181417412182151311175118461775223220&&5218781810229225&&5319101846234231&&5419421881240237&&5519741917246243&&5620061952252249&&5720381988259255&&5820702024266262&&5921032061273269&&6021362098281276&&6121692134&&&&6222022171&&&&6322352208&&&&6422692245&&&&6523032282&&&&6623372319&&&&6723712356&&&&6824052393&&&&6924392430&&&&7024742467&&&&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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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中国人寿公布2014年十大理赔案例
  和讯消息& 近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公布了2014年十大案例,涵盖了地震、航班失联、疾病、车祸等多种人身伤害风险类型,赔付总金额超过了3247万元。
  十大案例显示,日发生的云南鲁甸6.5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中国人寿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创造了第一家派员深入鲁甸震中参加救援并设立保险行业唯一报案服务点和震后29小时完成第一笔死亡保险金给付工作等行业“六个第一”。
  此外,十大理赔案例中个人理赔金额最高的达到505.51万元。被保险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当场死亡。经中国人寿系统理赔人员的共同努力,被保险人家属递交资料7天后,就获赔了身故保险金,高效、主动的服务为痛失亲人的家庭带去温暖。
  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人寿理赔案件数量达800余万件,是国内赔付案件数量最多的公司。
  附录:
  2014年中国人寿十大理赔案例
  案例一:鲁甸地震伤亡重,六个第一赢认同
  日16:30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发生6.5级地震,继而发生大小余震715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情就是命令。获悉灾情之后,中国人寿总部领导高度重视,反应迅速,指示要求云南省各级公司快速做好理赔工作,积极向灾区群众做好宣传,充分发挥出保险保障作用。云南省分公司启动灾害理赔应急预案,全面动员,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量、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投入了这场抗震救灾、快速理赔的战役战斗中。
  截至目前,我公司通过客户报案、主动排查核实、死亡名单比对等方式完成了46笔身故客户的赔付,赔付金额合计137.33万元;通过医疗部门对因震受伤分住13家省市县医院920名伤员比对核实的35名客户全部进行了探望、慰问。
  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创造抗震救灾中保险行业的“六个第一”,即第一家启动总、省、市、县寿产险联动应急预案;第一家对外公布开通绿色通道理赔服务“18项服务承诺”;第一家派员深入鲁甸震中参加救援并设立保险行业唯一一家报案服务点;第一家在震区和三个震区中心设立12个报案服务点,接受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报案和转报案;第一家震后29小时完成第一笔人身险死亡保险金给付工作;第一家7天时间全部完成上门兑现经报案和主动查找核实现有得知身故的所有客户保险金,探望、慰问所有因震受伤住院的客户及亲属。
  鲁甸地震客户家属纷纷为中国人寿份有限公司本次给予客户的诚挚、贴心、便捷的专业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中国人寿快速、贴心的理赔服务得到了社会的认同,竖立了良好的理赔服务品牌形象。
  案例二:航班失联家属急,贴心服务一对一
  日,马航MH370航班发生失联事件。中国人寿获悉后第一时间启动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总分联动、省际协同的工作机制,与民航主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并在北京丽都饭店设立服务站。
  服务站建立了24小时值班和响应机制,开展了大量客户服务工作,先后接待多批客户家属的咨询生活求助,安排专车帮助家属办理护照、酒店及车站接送,为部分家属解决了酒店住宿问题,联系国际SOS救援机构推出多项救援服务,对有的客户家属实施“一对一”陪同服务,为部分家属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和调节,并全面做好了理赔相关准备工作。
  3月24日22时,马来西亚总理正式宣布马航失事飞机坠毁,机上乘客无生还可能。中国人寿获悉后第一时间启动正式理赔服务工作,总裁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有关负责人30分钟后即赶到设在丽都的国寿服务站,实地靠前指挥相关理赔和客户服务工作;信息宣布不到一个小时,公司相关反应的新闻就已在主要网站和中央广播电台发布;23时30分,公司发布第二则新闻,宣布正式启动“简化手续,快速理赔”应急十项服务举措。
  国寿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很平凡,他们没有能力改变世界,也无法让风险不再发生,然而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他们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们在失联客户家属内心最彷徨与无助的时候,让人们胸存温暖,心怀希望!保险是时的锦上添花,更是危难时的雪中送炭!
  案例三:车祸无情人有情,国寿理赔500万
  被保险人宋先生,日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位于河南省辉县学院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当场死亡。
  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首先对客户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对,该客户先后于日、日《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累计保险金额高达505.51万元。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给客户的家属带来了无法言语的伤痛,考虑到该案件预计给付金额高,为切实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中国人寿主动服务,安排专人协助客户家属准备理赔所需资料,并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案件情况,经总、省、市三级公司理赔人员的共同努力,被保险人家属递交资料7天后,就获赔身故保险金共计505.51万元。
  高效、主动的理赔服务为痛失亲人的家庭带去一丝温暖。
  案例四:疾病无奈人悲伤,保险理赔来帮忙
  被保险人赵先生于2010年10月在我公司投保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合计100万元,
2013年9月又投保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累计年交保费5.66万元。
  2014年8月,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中国人寿快速响应,积极协助收集申请资料,在极短时间内给付495.8万元保险金。疾病无情人有情,通过优质的理赔服务,让不幸的家庭感受到爱心和关怀。
  案例五:意外事故难预料,理赔彰显正能量
  被保险人章先生,自2000年起陆续在我公司投保险康宁定期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型),其中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2.95万元。日被保险人不幸因车祸身故。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迅速成立专案小组,本着“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宗旨,及时全面地完成核实工作,认定案件事实清楚,排除责任免除情形后,在最短时间内给付482.05万元身故保险金,让被保险人家属在遭受丧失亲人的巨大悲痛中感受到保险的真心关怀。
  案例六:高效理赔重承诺,中国人寿值托付
  被保险人黄先生在我公司为自己投保多份保险合同,自2000年至2009年分别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共计投保九份保险。
  黄先生于2011年9月确诊肝癌,我公司已按照给付保险金16万元。日黄先生因肝癌医治无效在医院身故。受益人到我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我公司快速完成核实事故、上报审批等理赔流程,日给付客户身故保险金371.38万元。
  此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只仅9天,被保险人家属对如此快速的理赔服务表示感谢,并表示中国人寿值得托付,全家都会一如既往的支持中国人寿。
  案例七:意外难防从天降,国寿理赔来保障
  被保险人魏先生,家境殷实。自2003年7月起,被保险人先后在我公司投保“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等多份保险,
为自己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6月,被保险人在出差时不幸因车祸身故。
  在获知被保险人出险之后,我公司理赔人员立即与被保险人家属进行沟通,前往客户家中慰问,主动提供理赔服务,协助准备理赔材料,简化办理手续,快速处理,第一时间给付362万元保险金。
  中国人寿主动、及时、贴心、便捷的服务,为遭遇不幸的家庭提供了帮助,被保险人家属也专门致电对公司的优质服务表示感谢。
  案例八:优质服务献客户 赢得肯定与感动
  被保险人王先生日投保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同年8月,被保险人因肺癌在北京身故。
  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人员得知此事后,主动上门服务,指导被保险人家属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协助搜集理赔资料,加快处理效率,在短时间内给付身故保险金352.2万元。被保险人家属收到理赔金后,万分感激,表示对服务非常满意。中国人寿人性化的理赔服务,使风雨之中的家庭得到些许安慰,得到被保险人家属的高度赞誉。保险,就是这样一种播撒爱心和奉献的事业。
  案例九:快速给付保险金,专人服务我提供
  被保险人陈女士,某单位会计师,自2012年起投保“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2012年12月检查出宫颈癌,虽经治疗,但仍不幸于2014年9月身故。
  中国人寿得知这一情况后,秉承“及时、主动、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理念,主动慰问家属,专人全程跟进,提供贴心理赔服务。公司服务人员主动前往相关医院调取病历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的全部流程,给付身故保险金340.2万元。被保险人家属对中国人寿温馨的服务态度、优质的服务品质、高速的理赔效率给予肯定并表示深深的感谢。
  案例十:雪中送炭200万,康宁终身护人生
  关注健康、风险意识很强的客户肖先生,于2005年6月在中国人寿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风险保额300万元,年交保险费12.7万元,交费期20年,并于2010年再投保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保额1万元,年交保费570元。2014年1月,肖先生因病到华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进行冠脉造影术和支架植入术。
  出院后,肖先生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咨询。我公司立即启动理赔绿色通道,迅速介入核实案情,细致告知并主动配合肖先生准备理赔申请资料,引导其及时进入相应理赔程序。经审核理赔资料,报请上级公司批准,根据约定,公司作出了给付肖先生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元,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1万元,共计201万元。同时豁免肖先生缴纳“康宁终身保险”此后11期保费共计139.7万元的决定。此份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中国人寿将继续承担本合同100万元的其他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快速主动准确的服务,使肖先生及家人深受感动。当肖先生从当地公司负责人手中接过201万元的保险金支票后,非常激动,他十分感谢公司的诚信之举,并非常认可我公司优质的服务,随即向公司赠送了“雪中送炭200万,康宁终身护人生”的锦旗。肖先生激动地说:“没想到9年前与中国人寿的结缘,会在今天给我带来如此大的安慰和惊喜。国寿诚实守信,理赔快速,充分体现了对客户的关爱之心、尊重之情。今后,还会介绍更多的朋友选择中国人寿。”该笔赔付发生后,金融投资报、四川新闻网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为公司赢得了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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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 图  今年64岁的陈翠英是江苏省扬中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2003年和老伴带着先天性聋哑的25岁儿子晓健赴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摆摊做些小生意,养家糊口。  日,忙碌了一天的她收摊后,正准备回家时,却发现儿子不见了。陈翠英一惊,急得大声喊叫起儿子的名字,喊后才醒悟,儿子是先天性耳聋,怎能听得见。她和丈夫分头找,但直到天黑也没找到。  为了找回儿子,夫妇俩又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张贴了“寻人启事”。  “儿子是不是想家,独自回老家扬中了?”夫妇俩又马不停蹄回到扬中继续寻找,并请求扬中市警方帮助查找,然而还是没有踪影。  老夫妇的儿子出生于1978年夏,虽然儿子是先天性耳聋,但陈翠英和丈夫像对待正常人一样,把全部的爱洒在儿子身上,尽心尽力将儿子抚养成人。  儿子最终还是没有找回来。悲痛过后,老母亲陈翠英想起,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劝说下,她曾为聋哑儿子上过“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全家福保险卡”、“吉祥卡保险”等7种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约30万元,时间是从1997年至2003年,约定儿子遭遇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死亡后,可以获赔保险金。  日,陈翠英拿着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西柳分局和扬中市八桥镇万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被保险人失踪后“宣告死亡”  理赔遭到拒绝  然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告诉她,目前还不能启动理赔程序,因为必须等被保险人失踪4年,法院宣告死亡后方可进行理赔。  日,陈翠英儿子失踪满4年时间了,陈翠英和丈夫向扬中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儿子晓健死亡。当年7月27日,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晓健的公告。  公告期一年届满后,因晓健仍无下落,日,扬中市法院判决宣告晓健死亡。  拿到法院判决书,陈翠英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日,保险公司对陈翠英夫妻俩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其家庭生活、申请保险理赔及交纳保险费事宜。本以为很快就能得到理赔,然而等了一年多时间,保险公司才于日通知她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听取答复。  答复的结果大大出乎陈翠英的意料。保险公司认为晓健失踪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不予理赔。  “当初保险合同上明明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现在怎么又说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呢?”陈翠英百思不得其解,多次到政府信访部门上访,但信访部门认为这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2010年7月,距儿子失踪6年时间了,保险理赔没有丝毫进展,已过花甲之年的陈翠英终日以泪洗面,为保险理赔也弄得心力憔悴。  理赔拖了六年  法律援助一审胜诉   “当初保险公司业务员说好的,儿子出现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身亡情形是能理赔的,正因为听信了他们的话,自己才省吃俭用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却振振有词不肯理赔,岂有此理?”陈翠英咽不下这口气,决定聘请律师,通过打官司讨公道。  请律师需要费用,然而这几年为了寻找儿子,夫妻俩不但停下了生意,花光了所有积蓄,而且欠了不少债务,家境十分困难,成了低保户,哪里还能拿得出钱?  在亲友的指点下,陈翠英找到了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因晓健失踪及宣告死亡时间已久,为避免在诉讼时出现时效问题,法援律师首先想到的是帮助她固定证据。在律师的建议下,日,陈翠英在扬中市邮政局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寄送了理赔申请书,并请公证处对此进行公证。不久,保险公司向陈翠英出具了书面拒赔通知书,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  日,陈翠英向扬中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晓健意外事故死亡的保险金共计4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陈翠英投保的7份保险没有异议,但围绕“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死亡”及“失踪至宣告死亡期间是否要续交保险费”等焦点问题有不同理解。保险公司认为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否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身亡,但被保险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而非意外事故身亡。因此宣告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款项,故拒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陈翠英认为,当初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动员她投保时从未告知、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她始终认为意外死亡就是指除正常死亡之外的身亡,自然包括宣告死亡。况且,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罗列了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而宣告死亡并不包含在保险人免除责任的范围内,“你们说我儿子不属意外死亡,难道是自然死亡吗?是因病死亡吗?”法援律师也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即,依法负有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对争讼的保险条款中何为“意外事故死亡”既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也未罗列“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形,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产生歧义,对此,保险公司作为拟约方,负有相应责任。  陈翠英与法援律师的辩驳得到了主审法官的支持。合议庭认为,依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何为“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在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也未列出“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形。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受到自身专业的缺陷以及阅读理解时间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其对制式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死亡”内涵以及情形作出与保险人一致的理解与判断,明显有失公允,根据《保险法》第31条“对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的规定,故认定晓健宣告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死亡”的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已中止,所以拒赔。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晓健失踪后,陈翠英没有继续交纳保费将保险合同效力维持至宣告死亡之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以缴纳保费为前提,既然没有继续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当然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陈翠英说:“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我儿子已经失踪,我风餐露宿,四处寻找一直没能找到他的下落,为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再续缴保险费还有意义吗?”法援律师进而说,保险条款中未规定被保险人下落不明投保人、受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需缴费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因此应当推定免除相对人续缴费义务。  二审法院调解  受益人获赔22万元  日,扬中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翠英30.25万元,其中“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保险金为12.5万元,“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为9万元,“全家福保险卡”保险金为8万元,“吉祥卡保险”保险金为1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为,本案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必须是明确的、已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被保险人晓健因下落不明而被依法宣告死亡是从法律制度上所设定的方式,并不是双方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因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死亡”。因此,被保险人晓健宣告死亡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审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多次商讨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死亡?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界定的意外事故死亡的涵义?因为宣告死亡,又称为推定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按照文字解释,意外事故死亡通常不应包括推定死亡,但按照逻辑解释,宣告死亡也不排除下落不明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的。  2013年4月底,记者从镇江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成功达成理赔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陈翠英22万元,陈翠英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和实现。  专家说法  对条款理解出现争议时,法庭应做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此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二审法院没有明确认定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死亡,认为法院应该给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不应该回避这个难题。  但江苏省内一些民法学专家则认为,此案诉争的是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只能就本案争讼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进行审理。既然保险条款中未对意外事故死亡作出明确界定,保险条款中罗列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又不包含宣告死亡,因此应当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之外的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包括宣告死亡)属于保险事故范围。所以,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依据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理解释,宣告死亡到底属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的范围呢?综合法学专家意见,应当认为属于意外事故死亡的范围。  首先,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所谓寿命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年限,即从出生时起到符合医学上规定的死亡标准时止;所谓身体是指自然人全身各个部位的总称。既然《保险法》把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就应包括法院宣告死亡。  其次, 2001年6月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3条保险责任中明确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参照此条规定,宣告死亡当属意外事故死亡范围。  再次,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死亡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已宣告晓健死亡,那么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就会因该法律事实而自然发生。从法律意义上讲,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意外死亡(客观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推定死亡)。事实上,任何一个自然人的死亡也只有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两种。此案争讼之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是以“意外死亡”为条件,既然法律上已推定被保险人晓健死亡,也就意味着法律已推定该宣告死亡人死亡的原因不是疾病就是意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指定被保险人晓健意外死亡比较合适。当然,推定死亡也可能存在客观上并未死亡的事实,当未死亡事实确认时,保险公司作为与该宣告死亡人有财产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已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并有权向撤销宣告死亡人的受益人或继承人追偿已给付的保险金,但这当属于通过另外一个法律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方式,以保持相对人家庭经济稳定,生活安康。被保险人失踪后,其父母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通过获得给付,会给相对人带来少许安慰,此时用宣告死亡是属于意外死亡还是正常死亡来加以严格区分对等,只会加大相对人的痛苦,这有违保险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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