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财税 2016 36号文件103号文件,企业年金迟迟不能发放与此文件有关,我问的是宁夏103号文件实施细则啥时候

人社部发[2013]24号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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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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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号& & &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根据《》(,以下简称第11号令),现就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产品定义和投资范围 (一)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二)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二、养老金产品类型和投资比例 (一)养老金产品类型 1.股票型: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3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2.混合型: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3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3.固定收益型: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8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4.货币型: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5.产品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存款型、债券型、债券基金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保险产品型等类型。
6.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投资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行合规情况,适当增加养老金产品的类型。
(二)养老金产品投资比例 1.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或者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2.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4.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
5.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6.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7.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可以不受第11号令第五十条有关30%规定的限制。
三、养老金产品发行 (一)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的函》; 2.《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3.《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4.投资管理人和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5.投资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投资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 6.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养老金产品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第11号令和本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给予养老金产品登记号。养老金产品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PF+4位数年份+4位数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
(三)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应当以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养老金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为&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账户,&XX银行&为养老金产品托管人的简称,&XX公司&为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简称,&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名称应当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资金托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为&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当与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托管人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2.《关于XX公司XX养老金产品确认函》复印件;
3.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资金托管账户开立之后,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四)养老金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养老金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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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号文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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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财税{号文的第一大点第二小点有个问题想咨询,原文第一大点第二小点复述: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一大点第四小点复述: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我司有位职工2014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2013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为4%,个人缴纳部分为1.25%。年金个人缴费为%=251.6元由于2013年广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没出来,暂以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为标准,根据该号文第一大点第四小点,该职工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0130元已超过39元,只能以15939元作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那怎么计算该职工的可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部分呢?特别注明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全额为%=251.6。根据103号文第一大点第二和第四小点的意思该职工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15939,他缴纳的个人部分全额251.6元也没有超过7.56.这样该职工是否可以全额以251.6元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呢?请以以上职工为例子计算其当期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企业部分也不得超过
别沉啊。求教啊
那就应该扣除%=199.24元,差额251.6-199.24=52.12元不应在税前扣除。
企业部分的免税额怎么计算?免税额的标准是什么
个人部分可以扣除,没有超过限额。
Powered by人社部规[2017]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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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号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按照《》()和《》()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六、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按照文件的规定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三)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七、关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的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正常缴费)、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以下简称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并投资运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正常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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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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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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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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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我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登记备案及纳税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以后,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的15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协议或其他包含扣缴关系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一式两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留存上述资料复印件。对于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二、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年金缴费超过标准部分应缴纳的税款,由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额填入我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允许扣除的税费&项,&备注&项注明&年金缴费&,其余各项按报告表填表说明填写。
(二)个人领取年金时应缴纳的税款,由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领取的年金额填入我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收入额&项,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允许扣除的税费&项,&备注&项注明&年金领取&,其余各项按报告表填表说明填写。
三、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 下载: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什么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答:为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3部门研究下发了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发布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号文件形式进行了转发,对年金缴费、年金基金投资和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以及纳税申报、登记备案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明确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具体填写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本公告,对建立年金计划单位的登记备案流程、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税款的申报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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