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短期车险的车船税车船税怎么算

有短期交强险和车船税吗?是不是都是一年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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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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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款及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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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和年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从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外文名称 vehicleand vessel use tax
类 别 税收的一种
实施时间 日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合理使用车船。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如轿车、游艇等)进行调节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随着我国,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拥有私人轿车、游艇及其他车船的情况将会日益增加,我国征收车船税的财富再分配作用亦会更加重要。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税实行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由于车辆与船舶的行使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如下表)载客汽车每辆60~660包括电车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按自重每吨16~120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120摩托车每辆36~180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6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且&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个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1.大型客车,480~660元;2.中型客车,420~660元;3.小型客车,360~660元;4.微型客车,60~480元。2012年新的车船税将按7个档次征收(1)1.0升(含)以下 60元至360元(2)1.0升以上至1.6升(含) 300元至540元(3)1.6升以上至2.0升(含) 360元至660元(4)2.0升以上至2.5升(含) 660元至1200元(5)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00元至2400元(6)3.0升以上至4.0升(含) 2400元至3600元(7)4.0升以上 3600元至5400元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l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1) ;(2) 书;(3) 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 车辆进口凭证。5.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1.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2.净吨位201~2 000吨的,每吨4元;3.净吨位2 001~10 000吨的,每吨5元;4.净吨位10 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3.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5.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6.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年应纳税额 ÷ 12 × 应纳税月份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和滞纳金的计算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 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纳税款的计算  (1)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 应纳税月份数 ÷ l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2) 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 = 减税前应纳税额 × (1 - 减税幅度)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1) 对于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 对于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 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3.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 欠税金额 × 滞纳天数 × 0.5‰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税目: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 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税目: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税目: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税目: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税目: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 备注:不包括拖拉机税目: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年基准税额:36元至180元税目:船舶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年基准税额:3元至6元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税目:船舶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年基准税额:600元至2000元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2.拖拉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5.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1.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诚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申报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2.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5.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如实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为了方便,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我国对车船课税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元光六年),我国就开征了算商车。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1945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在全国统一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时,把对国营企业和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从那时起,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及外侨征收,征税范围大大缩小。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因原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因此,改名为车船使用税。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从日起在全国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第五条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 捕捞、养殖渔船;(二)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 警用车船;(四) 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根据税法规定,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而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保监会共同出台《关于推进和规范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国范围内的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实现车船税代收代缴和保险行业销售交强险的信息共享和流程对接,进一步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质量,切实方便纳税人依法缴纳车船税。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私家车快速进入千家万户,车船税与广大老百姓息息相关。车船税以机动车为主要税源,数量多、增长快、且纳税人多为公民个人。税务部门为了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切实改进纳税服务,不断优化办税流程,同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将办税环节从税务部门延伸至保险公司。从2007年起,车船税实行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的征管模式。现在又推行车船税联网征收,既完善了代收代缴管理,又减少了纳税人缴税时提供相关凭证、填写表单的麻烦,简化了纳税人办理缴税、免税、退税的手续。税务总局财产行为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实现车船税联网征收,是对车船税代收代缴模式的完善和优化,有利于提高代收代缴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税务总局会同保监会开展了税务端车船税管理系统和保险公司端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工作,先期在山西、广西、海南、四川、湖北等地区试点,通过对车辆技术信息、纳税人往年纳税信息和减免税信息共享,在保障纳税申报权益,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年底以前将联网征收模式推广至全国,使车船税联网征收的管理服务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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