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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裕民煤矿、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与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6次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4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裕民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
法定代表人华连谷,该矿矿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连谷,男,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盐湖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原,男,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贻亮,男,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国荣,湖南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阳市裕民煤矿(以下简称“裕民煤矿”)、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宁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裕民煤矿、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国荣、被上诉人常宁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裕民煤矿与常宁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常宁农商行向其发放贷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1.1805‰。同时裕民煤矿以其位于常宁市盐湖镇高冲的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常宁农商行依法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日,常宁农商行依约向裕民煤矿发放贷款5000000元。日,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出批复,同意裕民煤矿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贷款到期后,裕民煤矿向常宁农商行提出展期申请,双方于日签订了为期12个月的《借款展期协议》,并将利率调低至月利率10.2‰。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与常宁农商行签订《贷款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务在保证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合同到期后,裕民煤矿未还款,经常宁农商行多次催收,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酿成纠纷。
原审认为:常宁农商行与裕民煤矿签订的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与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裕民煤矿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与常宁农商行签订贷款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务在保证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日实行。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该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故常宁农商行可根据合同要求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承担保证责任;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抗辩称自己是在常宁农商行只是要求他们三人完善一下手续,并没有明释保证担保的后果,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应当认定无效。该院认为,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对裕民煤矿向常宁农商行的5000000元贷款未还的事实是知情的,常宁农商行没有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事实,其基于裕民煤矿申请借款展期而要求三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不等于欺诈和胁迫,其对保证担保的后果亦没有释明的法定义务。故对被告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辩称本案应不予受理的抗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衡阳市裕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日起至日,按月利率11.1805‰计算。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2‰计算);二、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衡阳市裕民煤矿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抵押物为衡阳市裕民煤矿五处房产,均坐落于常宁市盐湖镇高冲村,房屋所有权号分别是××、××、×××,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四、驳回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裕民煤矿、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其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债务已不存在,已被其后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还清;三、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在日的《贷款保证合同》上的签字是受到欺诈而履行的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上诉人常宁农商行辩称:一、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妥,上诉人错误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二、三上诉人主张签订保证合同是职务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应承担其保证责任;三、《借款展期协议》明确了主合同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借款协议签订后,常宁农商行并未向裕民煤矿发放新的贷款,所以并非是以新还旧。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裕民煤矿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关于协调解决裕民煤矿债务纠纷的报告》,拟证明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企业矛盾,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系真实的,但并不能依此证明一审法院不应受理该案,证明目的不能达到,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常宁农商行与裕民煤矿签订的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与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裕民煤矿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应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的规定》的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此案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的规定》第一条,即:“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改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是指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本案的当事人系平等民事主体,且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在企业改制前,故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上诉人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债务已不存在,已被其后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还清的主张,被上诉人常宁农商行根据借款人裕民煤矿的申请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日期(日)前的日,依据原《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就借款期限、利率进行重新约定而签订的协议,双方并未形成新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协议应认定为借款展期合同,故上诉人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上诉人华连谷、陈中原、刘贻亮提出的其在日的《贷款保证合同》上的签字是受到欺诈所为,且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依法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根据三保证人与常宁农商行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该合同内容就三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等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三保证人应充分理解了上述保证合同的性质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受欺诈所致的事实的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36元,由上诉人衡阳市裕民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 军
审 判 员  邓婕晖
代理审判员  周春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妍慧
校对责任人:周春容打印责任人:李妍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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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我以前的社保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取了好,还是转了好?
养老不给取,但是住房公积金说是可以取的,到底取好还是转了好?建议你都不要提取,当然公积金是可以在两年之后办理支取手续的,而养老保险也是允许提前支取的,但没有多少余额。
 省社保局将首批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往3万参保人家中,今后,参保人坐在家里就能对个人养老保险等缴费情况了如指掌。省社保局表示,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将一年寄送一次,参保人员如果对记录单中的信息有疑义,可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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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网站查询个人相关社保信息,如果需要社保经办机构邮寄个人权益记录单,也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湖南启动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系统 参保有据可查
很多市民参加了社会保险却不知道自己到底缴了多少钱,可以享受哪些社保待遇。1月14日下午,湖南省社保局正式启动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系统,今后一张张清楚记录参保人参保信息的“社保记录单”将陆续送达市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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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记录并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纸质载体,用于核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基本信息,确保参保人准确地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可使参保人员对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信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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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审批后,将以本人最后年度的个人权益记录单作为养老缴费数据审核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的重要依据。省社保局提醒,参保人员在收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后,请认真核对本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服务热线12333咨询,也可登录湖南省社会保险信息网核查。如果市民的记录单信息与实际参保情况不符或所附个人联系地址有变更的,可由单位统一登记后交社保部门核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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