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租房网于田政府公租房信息有没有

关于新疆乌鲁木齐廉租房问题要求政府信息公开_乌鲁木齐孤狼公益平台-爱微帮
&& &&& 关于新疆乌鲁木齐廉租房问题要求政府信息公…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办理廉租房,首先必须到社区/街道办进行申请,但是一些单身,未满30岁的公民在办理廉租房时,因年龄问题禁止办理。 & &通过仔细查阅乌鲁木齐住房保障办公室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信息公开上的文件,文件上并未提到:单身未满30岁才能办理廉租房的规定,那么这个规定来自哪里?申 请 指 南保障对象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兵团驻乌单位的,向兵团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廉租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2、廉租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3、身份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住房情况证明7、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8、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特别提示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租金核减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为:1人户建筑面积25—29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30—39平方米;3人以上户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0.98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271-500元)1.8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目前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8元/平方米?人?月;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271-500元)7元/平方米?人?月。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执行标准低保家庭:0.98元/平方米?月。家庭评分标准A.危重病残人员(卧床不起或生活不能自理)、下肢残疾(永久性)、视力残疾(完全丧失或双眼视力低于0.1)、70岁以上老年人,加5分;B.艾滋病、精神残疾、智力残疾、60-70岁老年人,加4分;C.其他残疾一、二级或患有重大疾病(三甲医院证明),55-60岁中老年人,加3分;D.其他残疾三、四级,50-55岁中年人,加2分;E.不加分;家庭评分时以50分为标准分,最高分为55分。当家庭成员中存在多类情况时,以家庭成员中最高一类进行计分,只计一个最高分。特别提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金补贴:(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的;(2)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6)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的;(7)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8)故意损坏承租的廉租住房的;(9)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申请流程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廉租住房人员信息登记表》、《廉租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协查调查组织评审&配租管理&实物配租(1)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配租房源的地点、数量,并实施摇号配售工作。(2)摇号配租全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代表、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网)、房产大巴扎网、乌鲁木齐市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按摇号顺序选房并确认后,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发放《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认租通知单》。放弃选房的,即为放弃本次取得的摇号序号及选房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4)实物配租家庭凭《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认租通知单》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缴纳租金。(5)实物配租的家庭,原租住公房的,需将原住公房腾退,并提供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后方可承租廉租住房。居住自建无证房屋的,应将房屋拆除,或无偿交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处置,并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拆除、交接证明后,方可分配廉租住房。(6)廉租住房的租期为1年,租约到期,承租家庭持通过当年审核的《住房保障证》,可进行续租,当年审核未通过的承租家庭不能续租。货币补贴(1)确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租住住房的家庭,自《住房保障证》发放当月起至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前1个月均可纳入货币补贴保障方式。(2)廉租家庭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低保家庭月补贴数额=8元/平方米?人?月×(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配租家庭人口低收入家庭月补贴数额=7元/平方米?人?月×(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配租家庭人口(3)廉租住房待保障家庭属租住住房的,在领取《住房保障证》时,须提供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货币补贴起算时间以提供租赁合同当月,即领取《住房保障证》当月起算,至合同到期当月截止,存在到期续租的,待保障家庭须在合同当期当月重新提供新签订并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4)发放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租住房屋租金超出租金补贴标准而产生的租金,由其自行承担;如低于标准,则按实际发生的租金结算租赁住房补贴。(5)未达到住房保障人均面积标准的家庭,可将现住房出租,以租金和保障面积标准不足部分的租金补贴另行租住房屋。(6)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将补贴资金转入待保障家庭在指定银行办理的专用帐户。租金核减(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确定为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的家庭核发《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通知书》。(2)租金核减的家庭持通知书与公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合同。(3)产权人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改、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本市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以单元方式配建。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县)民政部门;&&&&&&&& (四)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报区(县)人民政府予以核准登记,将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七条 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同时将变化情况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委、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乌政办[号)同时废止。& & 上述文件中,单身满30岁才能申请廉租房,规定在哪里?电话询问乌鲁木齐住房保障办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态度为什么那里恶劣?为什么不愿意耐心解释? & &公民应有知情权,应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新疆乌鲁木齐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态度极为不好的说:“我们有这个规定/有这个文件,必须是单身满30岁才能办理廉租房。”那为什么不公开信息,不公开此文件?为什么网上有关文件上没有这句话?先作为公民郑重申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让群众去了解,知道有这个规定。 & 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履行公民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公民享有的权利,因在网上信息公开中无法看到新疆乌鲁木齐住房保障工作室廉租房申请条件中的《单身未满30岁,才能办理廉租房的条例》,先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我作为一个非盈利机构民间公益人员,我只想对政府官员们说一句: & & 在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第八部分,胡锦涛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同时还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 & &有很多老百姓因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了解什么叫政府信息公开,更有很多老百姓不知道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机关在公开任何文件/信息时,应当明确,让老百姓易懂,就向这次,新疆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任何地方信息公开中未提到《单身必须满30岁才能申请廉租房》的字样,而是工作人员用嘴说,哪个具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效益吗? & 再说,一些患有重大疾病的老百姓,已经完全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就因为单身,未满30岁,而禁止申请廉租房。有些患有重大疾病的老百姓是有特殊性的,例如被歧视,被家庭"隔离"开,有些患有重大疾病老百姓,家庭成员巨多,家庭成员所居住的房子就是廉租房,住房面积小,无法容纳那么多成员,同时,病情的特殊性,对于这些,政府应当是否重点考虑这些特殊人员,出台新的优惠政策,达到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希望政府机关考虑一下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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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于田县公安局公务员招录考试岗位表
来源:-- &
& 【易考吧招警考试考试网】
&nbsp&nbsp[导读]: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7320名,考试报名时间:6月13日10︰30—6月19日18︰30,缴费时间:6月14日10︰30-6月20日18︰30,考试时间:日、12日。
考试内容: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1:《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基础知识》,计入总成绩。专业科目2:《汉语基础知识》,⑴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划定分数线。⑵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笔试,或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版)”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版)”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专家推荐:&
2015年新疆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安系统职位表
十五、和田地区 咨询电话:
服务基层项目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公安技术类
男,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男,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男,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和田户籍或生源
男,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男,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男,少数民族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和田户籍或生源
男,少数民族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男,汉族,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和田户籍或生源
男,汉族,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于田县公安局
3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附件:
编辑:[Jason] 【】
<FONT color=#ff年新疆招警考试备考方案:
  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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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斐: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毕业于吉林大学,语言及应用语言学硕士。曾参加05年申论考试的阅卷工作,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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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疆于田县招聘450名便民警务服务站人员公告(2)
22:17:11 | 和田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
日&14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领取准考证,具体笔试时间及考试地点按准考证上的为准。
面试工作由人社局、公安局具体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1、面试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要求:面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到指定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后续环节。
八、体能测试
具体时间及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总成绩排名,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由人社部门确定体检医院及体检时间地点统一组织实施。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提前1天到县人社局领取体检表。体检标准参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纪委监察部门陪同,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职位出现空缺的,由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从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选参加体检。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复查费用由考生自理)。
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将在于田县电视台、于田县政府信息网(http://www./)、微信公众号《于田零距离(xjytljl)》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拟聘单位进行报到上班,逾期未到的考生按照自行放弃处理。
十一、岗前培训
拟聘用人员必须参加由公安局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二、聘用
本次招聘,笔试占40%、面试占60%,按照总成绩排序录取,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田县公安局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已聘用人员如需报考其他职位,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批准后方能报考。
新聘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三、相关事项
1、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2、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4、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报名后应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5、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于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公安局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
于田县人社局:
原标题:2016年于田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50名便民警务服务站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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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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