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招行 境外付款追回凭证,可以追回已经付出货款吗

货款未付属于付款凭证吗
货款未付属于付款凭证吗
09-12-04 &匿名提问
只有支付现金,或者银行付款才能做付款凭证,货款未付不能做付款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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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刚开业不久的上海某公司急需采购一批建材,经理徐女士看中了宜山路某建材公司的榉木地板,经与该公司负责销售的王某一番协商,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4月11日、4月24日,徐女士先后两次从建材公司提走共计545平方米的榉木地板.付款时,王某表示,如果以支票结算的话,几天后才能提货,而徐女士当时要货很急,希望马上提货,便以现金支付.这样,徐女士两次均当场以现金支付了共计11万余元的货款.因两次购货时发票保管人员都不在,王某遂写下发票欠条,以后又补开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徐女士.徐女士将地板运回公司仓库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几经交涉未果,当年5月18日,徐女士公司一纸诉状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然而,由于徐女士对地板质量未能提供有效的鉴定,只得于同年6月22日撤回起诉.按理,这桩银货两讫的买卖到此就该尘埃落定了.然而这笔买卖的另一场官司竟又紧锣密鼓地开场了.日,建材公司以徐女士提货后未付款为由,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支付货款以及滞纳金共计11万余元.徐女士接到诉状十分吃惊,自己买了劣质地板,已经够倒霉的了,现在又冒出11万元货款未付一说,她愤而应诉.在法庭上,徐女士当庭出示了建材公司王某的欠条以及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了当时运输地板的出租司机的证词.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依据不足.判定对原告建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败诉的建材公司并不罢休.1999年3月,建材公司向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只有增值税发票以及增值税发票的欠条,而增值税发票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法律上都不是付款的凭证.原审法院无视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毫无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购销关系成立.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上诉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欠条等证据,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已支付货款的凭证.原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这是终审判决,它意味著徐女士必须支付货款11万余元.徐女士经人指点,带著满腹的委屈和一线希望,跨进了徐汇区检察机关的大门.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受理了徐女士的申诉后,民检科的办案人员经过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后,发现了几个难以解释的疑点: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在于原告方建材公司,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徐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货款已付,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二、在徐女士就榉木地板质量起诉时,建材公司为何没有对货款支付与否提出异议?三、既然徐女士一直未付货款,建材公司为何从未派人上门或用书面形式催讨,而仅通过电话口头追讨?四、双方是第一次做生意,建材公司怎么可能在对方货款未付的情况下,将11万元的货物轻易送出?又有什么理由在明知对方承诺将在这两批货提走后再付款的前提下,仍分两次开票呢?同时,他们感到,增值税发票是本案讼争的焦点,而当时经手买卖并写下发票欠条的关键证人王某的证词未能取得,则是本案的一大薄弱环节.为此,承办检察官走访了市税务局,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发票,就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亦属于发票范畴.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发出或收到货款的当天.他们又走访了区工商银行,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咨询,了解到在实践中支票和现金均可以作为支付方式.这些调查走访的结果,令检察官们对弄清案情真相信心大增.检察官又找到王某,他承认,当时确是当场即收到徐女士的货款,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日,徐汇区检察院就徐女士申诉一案向市检察院一分院提请抗诉.今年5月31日,市一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原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购销合同已即时清结,对建材公司诉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由于检察机关有效的法律监督,由于人民法院遵循了实事求是的执法精神,这起恶意诉讼终究没有能得逞.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通过支付宝转账交易,截图保留支付凭证,一旦被骗,能通过截图凭证,追回款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QQ上遇到自称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可以给我透露考试题为由骗走了400块钱,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汇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知道账号和持卡人姓名,可是对方根本没提供资料,第二天就把我的QQ拉黑了,我该通过怎样的方式追回自己的钱款?
卖家要求将钱直接打到他的支付宝里,而不是通过淘宝正常交易流程,但有截图保留支付凭证。如果卖家并没有发货,买家被骗,那买家能否通过截图所保留的支付凭证追回货款?(对方也肯定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
微信被骗走570,能追回吗?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有对方手机号,聊天记录都截图了。
支付宝转账有支付宝转账交易号是否能追回
律师你好,我昨晚被人在QQ上骗了3600块,是通过支付宝转账交易的,这个金额可以立案了吧,还有怎样还能查到那人,网警是怎么回事 怎么可以直接联系网警,这种事最有利的保障是什么,麻烦律师了,我是1个高3的学生 3600,这个数字对于我来说还是天文 ,希望律师帮帮我,
请问我网上买东西被骗了5000多,是支付宝转账交易的,我有保存全程聊天记录的截图,请问这个款项能要回吗
我想买一部二手手机,那个骗子加了我QQ,然后再QQ中交谈,最后价钱讲到1300,先付1000元,结果支付宝直接转账给她,说好第二天发货,到晚上了也没理我,我就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金额为1000元,还有可能追回来吗?知道她的QQ号和支付宝账号。
我通过支付宝转账付款了卖家,我这边已经显示交易成功但卖家说没收到钱可我这边已经从卡里扣出了刚才交易的钱,现在卖家把我黑名单了我们一直在QQ联系的怎么办?
我给网友借了500圆,通过支付宝转账,有名字和卡号
还是追回吗?
报警要不要钱啊。我是学生我现在很苦恼
我的建行卡被通过快捷支付消费了800元,知道对方的qq号码,能追回这钱不?
朋友做生意资金困难,我从银行贷款30万元给他,但没有欠条,通过银行转账,有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追回吗?您的位置: &
只有借款合同,没有付款凭证,就难要回借款吗?借款合同≠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借款“打水漂”- 中国日报网
> 中国观察
借款合同≠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借款“打水漂”
&& 来源:&& 作者:
[提要]&&一年半前,郭某因为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款50万元,我们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0%,本、息在期满之日一并结清,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借条是指债权人在借出款项后,由债务人出具的表明借款已经交付的凭证,反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成立。
 原标题:借款合同≠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借款“打水漂”  编辑同志:
  一年半前,郭某因为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款50万元,我们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0%,本、息在期满之日一并结清,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随后,我向郭某支付了50万元现金。
  然而,借款到期后,郭某却一直拖着不还,后来甚至声称虽然跟我签了借款合同,但我并没有实际借给他钱。无奈之下,我只好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郭某还本付息。没想到法院近日却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借条,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郭某提供了借款,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我觉得这太不公平了,实在想不通,难道签订了《借款合同》还不行吗?黄文兰
  黄文兰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借款合同不等于借条。《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借款合同所体现的只能是当事人之间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其本身并不能作为付款凭证,不能代表贷款人已经实际付款。借条是指债权人在借出款项后,由债务人出具的表明借款已经交付的凭证,反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成立。正因为你与郭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只反映彼此有过约定,并不能涵盖你已经如期、如数支付借款,因此它并不具有借条的效力。
  另一方面,你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第3条“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中指出: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即你作为债权的主张者,具有提供证据证明你已经履行交付借款行为的义务。
  再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你不能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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