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有没有调查企业财务对账单格式账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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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建设项目(第一包-应用系统开发)中标公告
&&&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的委托,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建设项目(第一包-应用系统开发)项目(项目编号:1641STC40431/0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1641STC40431/01
项目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建设项目(第一包-应用系统开发)
项目联系人:韩博
联系方式:
二、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项目用途:自用
简要技术要求:1、在线注册和统一用户管理;2、商标网上申请;3、在线支付;4、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5、数据监控服务;6、网上服务应急系统;7、商标三期系统改造。
合同履行期: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马娟娟、韩博、刘姗姗、陈俊010-(仅购买标书)、688251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日
中标日期:日
总中标金额:473.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16 号神州数码大厦 4 层东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候秋枫、毕建涛、芦春艳、臧华荣、武国卫、赵岩梅、关彤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其它补充事项
六、其它补充事宜
简要技术要求及数量(采购需求)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成交)标的
单价(元)
1、建设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2、建设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在线支付系统;
3、建设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系统;
4、建设统一用户管理平台;
5、建设数据监控服务;
6、建设网上服务应急系统;
7、商标三期系统改造。
数量:详见附表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16 号神州数码大厦 4 层东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建设内容并初验合格,系统上线试运行。
一、需求调研费用
用户注册、注册审核、证书发放
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资源管理
填写说明、填写申请、预览提交申请
接入支付、账单查询、对账信息
网上申请补正
补正查询、补正录入、补正管理
代理机构管理
代理申请、代理审核、代理数据发布、代理案件管理
数据传输监控、数据监控展示与统计、监控规则设置和引擎管理、监控日志管理
在线商标申请管理
直接申请人网上申请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管理、问题及反馈
用户注册申请数据转移、网上申请数据转移、网上补正数据转移、网上申请字典库数据更新、财务数据转移、申请状态转移、现有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的数据转移、转移校验
网上申请时间开放管理、财务账单邮件发送管理、收文清单邮件发送管理、问题管理
业务申请统计、用户统计
我的申请业务管理、我的账户、收文查询、汇款查询、我的问题
证书发放管理接口设计、统一验证系统设计
三期系统改造
网上申请书审、电子财务系统、审查系统、数据交换、商标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机构公布
二、设计开发费用
用户注册、注册审核、证书发放
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资源管理
填写说明、填写申请、预览提交申请
接入支付、账单查询、对账信息
网上申请补正
补正查询、补正录入、补正管理
代理机构管理
代理申请、代理审核、代理数据发布、代理案件管理
数据传输监控、数据监控展示与统计、监控规则设置和引擎管理、监控日志管理
在线商标申请管理
直接申请人网上申请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管理、问题及反馈
用户注册申请数据转移、网上申请数据转移、网上补正数据转移、网上申请字典库数据更新、财务数据转移、申请状态转移、现有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的数据转移、转移校验
网上申请时间开放管理、财务账单邮件发送管理、收文清单邮件发送管理、问题管理
业务申请统计、用户统计
我的申请业务管理、我的账户、收文查询、汇款查询、我的问题
证书发放管理接口设计、统一验证系统设计
三期系统改造
网上申请书审、电子财务系统、审查系统、数据交换、商标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机构公布
三、测试验证费用
用户注册、注册审核、证书发放
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资源管理
填写说明、填写申请、预览提交申请
接入支付、账单查询、对账信息
网上申请补正
补正查询、补正录入、补正管理
代理机构管理
代理申请、代理审核、代理数据发布、代理案件管理
数据传输监控、数据监控展示与统计、监控规则设置和引擎管理、监控日志管理
在线商标申请管理
直接申请人网上申请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管理、问题及反馈
用户注册申请数据转移、网上申请数据转移、网上补正数据转移、网上申请字典库数据更新、财务数据转移、申请状态转移、现有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的数据转移、转移校验
网上申请时间开放管理、财务账单邮件发送管理、收文清单邮件发送管理、问题管理
业务申请统计、用户统计
我的申请业务管理、我的账户、收文查询、汇款查询、我的问题
证书发放管理接口设计、统一验证系统设计
三期系统改造
网上申请书审、电子财务系统、审查系统、数据交换、商标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机构公布
四.实施集成费用
用户注册、注册审核、证书发放
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资源管理
填写说明、填写申请、预览提交申请
接入支付、账单查询、对账信息
网上申请补正
补正查询、补正录入、补正管理
代理机构管理
代理申请、代理审核、代理数据发布、代理案件管理
数据传输监控、数据监控展示与统计、监控规则设置和引擎管理、监控日志管理
在线商标申请管理
直接申请人网上申请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管理、问题及反馈
用户注册申请数据转移、网上申请数据转移、网上补正数据转移、网上申请字典库数据更新、财务数据转移、申请状态转移、现有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的数据转移、转移校验
网上申请时间开放管理、财务账单邮件发送管理、收文清单邮件发送管理、问题管理
业务申请统计、用户统计
我的申请业务管理、我的账户、收文查询、汇款查询、我的问题
证书发放管理接口设计、统一验证系统设计
三期系统改造
网上申请书审、电子财务系统、审查系统、数据交换、商标代理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机构公布
五.培训费用
管理及维护培训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培训工作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使用操作培训
六.售后服务、技术支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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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不当得利 省工商局:应通知持卡人后才行
针对银行业中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四川工商局日前给予了点评
扣划不当得利 省工商局:应通知持卡人后才行
银行卡、信用卡,几乎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必备品。然而,如果银行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势必会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
日前,省工商局依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梳理出银行业的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其中,有的银行条款规定不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一年前账单;有的银行协议称,出现系统故障导致个人账户获得不当得利的,除了有权扣划不当得利,还可以暂停电子银行服务。
不提供信用卡一年前账单
省工商局:应提供两年账单
省工商局指出,某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这样的条款: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一年以前的账单。
对此,省工商局认为仅提供一年的账单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因此,省工商局认为,银行应该修改自己的条款,改为“银行不提供两年以前账单”。
办卡后信息可被交叉销售
省工商局: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除了“银行不提供信用卡一年前账单”的情况外,有的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还写明: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为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
对此,省工商局认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因此,持卡人办理借记卡的金融信息如果要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必须要有持卡人的明确书面授权,否则不能推定。
有权扣划不当得利
省工商局:出现不当得利责任在银行
有的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规定:如个人客户因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对此,省工商局认为,该不当得利出现的责任完全在银行,个人客户并无故意取款侵占银行财产。然而,此条款却为个人客户设定了“暂停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较重的责任,违反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省工商局建议改为:如个人客户因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在通知后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
业务变更或取消无需征求同意
省工商局: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除了“银行有权扣划不当得利”的条款外,有的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还称:
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某某条款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
省工商局认为,按照规定,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银行并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按新规定执行。这一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因此,省工商局建议,应该改为“银行通知持卡人后,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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