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20042017年退伍军人安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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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退伍军人
八一建军节日/再次相聚一堂/共叙战友之情/再忆曾经岁月,畅谈人生的悲欢和感悟,回忆当年同甘共苦历程。往~不堪回首三十年前,我们革命高歌懵懵懂懂意气风发地,走向了腾格里的边缘[贺兰山―三关]开始了人生第一次独立思考和艰苦生活境遇,我们思乡、彷徨、不解、承受、坚持,西北肆虐的风沙考验了我们,原始繁重的军训磨练了我们,我们承受了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把我们锤炼成不怕挫折,不怕艰难困苦的一代人,这就是我们每一个当兵人的性格。曾为沧海难为水,而今我们发己褂霜,我们将进入花甲之年,我们的后代以长大成他们是幸福的,我们要享受生活,享受艰难经历后的自我生活,享受豁达、包容带给我们的欣慰,享受战友难以割舍的友情,享受我们自己创造的精神世界,让这这种精神伴随我们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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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式,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等10多个国家派方队或代表队参加阅兵。这些外军方队和代表队来自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和美洲等世界五大洲,来华参阅充分体现了各方共同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各方对世界持久和平的追求与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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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日全国放假1天。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调休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有关纪念活动顺利进行。国务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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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陕民发(2010)40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陕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完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第三条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第四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陕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在办理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掀起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与其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第五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报的材料为;1、本人申请;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3、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活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6、乡镇(街道)书面报告;7、市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8、陕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9、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一式三份。第六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第七条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遵循自然减员规律,严格规范管理。在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中,严禁瞒报、漏报减员信息。根据民政部关于优抚对象减员幅度的要求(即优抚对象年龄达到80岁以上的,年减员幅度为10%;70-79岁之间的,年减员幅度为5%;60-69岁之间的,年减员幅度为1.4%),当年更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数据信息的减员幅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省民政厅将按比例予以核减。第八条全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统一审批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第九条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造册归档,建立统计登记台账。新批准的,要一人一档。要建立并完善基础数据库。第十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情况核查一次,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擅自开政策口子。对于过去以享受顶部待遇、经核查不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省、市民政部门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较多或新增幅度较大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纠正。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病种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具体指符合下列之一:1呼吸系统疾病:肺脓肿、肺梗塞、特发性肺纤维化、胸膜炎、胸腔积液、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2循环系统疾病:心力衰竭、高血压、冠心病、各种心肌炎、心肌病、各种周围血管性疾病、风湿性心瓣膜病、心内膜炎、心包疾病、严重心律失常。3消化系统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肝病、胰腺炎、脾肿大、消化性溃疡。4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盂肾炎、氮质血症、肾移植术后。5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异常血红蛋白血症、白细胞减少症、脾功能亢进、血友病。6内分泌系统疾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库欣氏综合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亢性心脏病。7代谢疾病:糖尿病、高尿酸血症、痛风、骨质疏松症。8风湿性疾病:风湿热、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强直性脊柱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皮肌炎、特发性炎症性肌病、风湿性血管炎、雷诺氏病。9神经疾病: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周围神经炎、脑膜炎。10精神性疾病。11外科疾病:严重脏器损伤、深静脉血栓、多囊肾、泌尿系统结石。12骨科疾病:关节骨折脱位、脊柱骨折、脊髓损伤、股骨头坏死、创伤性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膝交叉韧带断裂、慢性骨髓炎、手足神经、肌腱损伤、半月板切除、两个阶段以上(含两个阶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13眼科疾病:严重角膜病、巩膜病、葡萄膜病、视神经病、青光眼、眼底病、全身病性眼底病变、眼球钝挫伤、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病症导致双眼视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14口腔科疾病:颜面部严重损伤、颞下颌关节强直。15耳鼻咽喉科疾病:噪声及耳部肿瘤导致听力减退、严重中耳炎、前庭功能损伤。16部分器管切除术后类:十二指肠部分切除术后、右肝部分切除术后、肺叶切除术后、胃部分切除术后。17各种恶性肿瘤。18各组织结核。19高原病。20烧伤。21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或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基本丧失的其他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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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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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函[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二、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三、经费保障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地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各市(州)本级应对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给予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数由民政厅审核认定,财政厅按民政厅审核认定的人数计算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四、发放方式和时间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通过补助资金开户银行拨付至退役士兵的银行账户上。2012年地方经济补助应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2013年起应于当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五、工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发放对象核定和补助金发放工作,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好前后政策对接和享受不同安置政策退役士兵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政策实施前后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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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其实,我们都应该知道,很多军人年轻时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等到年纪大了理应好好安享晚年。那么退伍军人的晚年生活谁来保障呢?对此,国家颁布实施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来为其提供保障。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退伍军人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受。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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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复转退伍军人纪念日的建议信我们是中国复转退伍军人,曾经,为了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我们积极响应祖国的号召,从中华大地的四面八方义无反顾的参军入伍,并在各自的战斗岗位上奉献青春,挥洒汗水,尽职尽责的完成了祖国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根据国家的政策,我们又相继的离开部队,回到地方,奔向建设祖国的新岗位 。虽然我们离开了部队,但依然继承着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着革命军人的优秀作风,在祖国的每一个城市乡村,在继续战斗的各行各业的岗位上,弘扬着中国军人的无私奉献精神,传播着中国军人奋力拼搏的正能量。然而,随着社会上日益严重的拜金思潮的泛滥,曾经的最可爱的人变成了穷当兵的,县乡政府也不再在八一春节组织慰问,让我们这个穿着旧军装的群体逐渐被社会遗忘和抛弃,我们不能再为曾经是军人而自豪。我们的冷遇就是当下适龄青年的后顾之忧,这种现象无疑不利于每年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彰显国家对我们复转退伍军人的关怀,让人民军队的长城更加坚固,让社会崇尚英雄,让我们重拾曾经的自豪和骄傲,我们郑重建议:将每年的12月1日设立为中国复转退伍军人纪念日。
特此建议中国复转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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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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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你们辛苦了!伴随着时间的流逝 ,曾经身穿军装的威武只能成为永久的回忆,,生活的压力让代表着衰老的皱纹过早的爬上他们的脸庞,他们成为社会的低层,但是他们的脊梁依然坚挺,因为他们曾经用挺直的腰杆撑起过祖国的边防,当照片褪色发黄,当青春变成白发苍苍,生命中最难割舍的依然是部队的营房!军人,一个让许多人羡慕的身份,一个代表着勇敢、顽强的词汇,一群和危险与困难同在的人。军人毕竟也是普通人,尤其是士兵,他们绝大多数都要离开部队。当兵两年、五年、八年甚至十几年,然后脱下军装,踏入社会,伴随自己的是迷茫和无助,几年的部队生活让他们很难融入社会。特别是农村籍的战士,退伍后政府不给安置,经商也没有优惠政策,他们只能不停的寻找自己的路,然而社会竞争激烈的残酷现实,让这些在部队里连流血牺牲都不怕的铮铮男儿却打起了退堂鼓,他们很多在部队里曾经赢得了很多荣誉,但是回到地方却要从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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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军区某团弘扬贺兰山精神凝聚强军力量 本报讯 “贺兰山精神就是我们的脊梁,如果丢了贺兰山精神,我们的腰杆儿就挺不直了。”近日,宁夏军区某团网上团史馆的留言薄里一位叫做“贺兰卫士”的网友发表了这样一条说说,受到523人的点“赞”和评论。“争当‘贺兰山卫士’是我们每一个贺兰山人至高无上的荣誉,它也是支撑我们爱国奉献的精神支柱。”该团政委王文涛向笔者解开了这个疑惑。 据了解,网上团史馆、连史馆是该团传承贺兰山精神的网络主阵地,贺兰山军事文化已发展成了一种网络文化。在团政工网上,他们还开设了“官兵语”“军旅播客”“红色在线交流中心”等专栏,为官兵在网上互动交流提供平台,团政工网每月评选出一名“贺兰卫士”张榜在网站首页。 贺兰山精神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代代贺兰人在建山守山过程中孕育、形成和发展的宝贵财富。这个团作为传承弘扬贺兰山精神唯一保留下来的建制团队,对“艰苦创业、自觉奉献”的贺兰山精神他们有深刻的理解和深厚的情感。该团每年都会组织官兵走进贺兰山烈士陵园,向“活着干在贺兰山、死了埋在贺兰山”的英雄前辈们深深地鞠躬。每年野外驻训期间,他们都要组织官兵翻越贺兰山,在贺兰山里组织野外生存课目训练,感受老一辈贺兰山人是如何在“住无房、饮无水、食无菜、照明无电”的艰苦环境战斗下和生活,学习他们“三块石头支起锅、三根木棍搭窝”而不叫苦、不喊累的以苦为乐精神。 为使年轻一代官兵感受厚重历史、认清使命之重,该团还开办了贺兰山精神系列讲座,邀请年近九旬的李怀珠等老贺兰人讲述建山守山的艰辛往事,用故事当“药引”,现身说法教育新一代贺兰山传人。他们认真梳理团队历史上护送周恩来劳山脱险,以及新时期参加贺兰山指挥坑道施工、银川机场空难救援、黄河平罗高仁段抢险等图文影像资料,编印成《历史的定格》资料汇编,让官兵在聆听一个个故事中了解先辈足迹、感悟优良作风。他们充分发挥“贺兰山战士军乐队”的文艺演出优势,积极创演反映贺兰山精神的节目,到区内各地开展“贺兰山军事文化进百村”活动,为驻训友邻单位送去战地巡演,将贺兰山精神发扬广大,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强军实践的热情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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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前全军各军区陆军野战军与守备部队序列沈阳军区陆军第十六军(军部:长春市,81021部队)陆军第二十三军(军部:哈尔滨市,81032部队)2003撤消陆军第三十九军(军部:营口市,81043部队)陆军第四十军(军部:锦州市,81054部队)陆军第六十四军(军部:本溪市,81065部队)98年撤消陆军第六十八军(军部:吉林市,81096部队)85年撤消旅大守备区(大连市,81051部队)92年撤消外长山守备区(长海,81562部队)92年撤消守备一师(旅顺,81540部队)守备二师(庄河,81551部队)白城守备区(白城市,81524部队)85年撤消守备三师(乌兰浩特,81628部队)守备五师(博克图,81672部队)守备六师(扎鲁特旗,81639部队)赤峰守备区(赤峰市,81513部队)92年撤消守备四师(赤峰,81595部队)守备十一师(巴林右旗大阪,81573部队)守备十二师(赤峰红山,81580部队)黑龙江省军区守备七师(红安,81656部队)守备八师(佳木斯,81540部队)守备九师(牡丹江,81650部队)隶属二十三军守备十师(延吉,81606部队)隶属六十八军北京军区陆军第二十四军(军部:承德市,52831部队)陆军第二十七军(军部:鹿泉市,51002部队)陆军第二十八军(军部:临汾市,52843部队)85年移驻大同市,改为51361部队陆军第三十八军(军部:高碑店市,51033部队)陆军第六十三军(军部:太原市,52935部队)陆军第六十五军(军部:张家口市,51056部队)陆军第六十六军(军部:天津市,52857部队)85年并入天津警备区陆军第六十九军(军部:大同市,52831部队)85年撤消步兵三十师(呼市,51131部队)内蒙古军区独立师(呼市,51130部队)七个守备师:守备一师(化德县,51086部队)84年改为一旅(大同天镇,51321部队)守备二师(51135部队)守备三师(冼马林,51059部队)守备四师(赤城县,51163部队)89年改为武警北京二总队守备五师(丰宁县,51167部队)85年改为5旅(51408部队)守备六师(化德县,51325部队)守备七师(围场县,51179部队)85年改为七旅(51330部队)兰州军区陆军第十九军(军部:张掖市,84890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二十一军(军部:宝鸡市,84810部队)陆军第四十七军(军部:临潼市,84870部队)三个守备师:守备一师(贺兰山,84705部队)76年由步兵20师改编守备二师(景泰县红沟,84604部队)守备三师(贺兰山,84606部队)76年由宁夏军区独立师改编乌鲁木齐军区步兵四师(库车,36101部队)步兵五师(昌吉,36111部队)85年改为守备旅步兵六师(原喀什后和田,36121部队)步兵七师(新源,36131部队)98年改武警机动师步兵八师(乌苏,36141部队)炮兵十三师(乌鲁木齐,36151部队)85年撤消高炮七十三师(乌鲁木齐,36161部队)85年撤消步兵十一师(原哈密后乌市,36171部队)2个守备师:守备一师(乌市,36831部队)85年撤消守备三师(伊宁,36842部队)85年撤消武汉军区陆军第二十军(军部:开封市,33600部队)85年并入济南军区,改为54631部队陆军第四十三军(军部:洛阳市,33700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五十四军(军部:新乡市,33900部队)85年并入济南军区,改为54774部队济南军区陆军第二十六军(军部:莱阳,54721部队)85年移驻潍坊,改为54685部队陆军第四十六军(军部:临沂市,54573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六十七军(军部:淄博市,54831部队)85年改为54862部队内长山要塞守备区(蓬莱,54982部队)85年撤销9个守备师:守备五师(烟台,54732部队)南京军区陆军第一军(军部:湖州市,83011部队)陆军第十二军(军部:徐州市,83202部队)85年后改为83226部队陆军第六十军(军部:镇江市七里甸,83106部队)85年撤消舟乘要塞守备区(83351部队)6个守备师:守备一师(周浦,83304部队)守备二师(松江,83302部队)守备三师(连云港,83075部队)守备四师(部队)守备五师(部队)守备六师(部队)成都军区陆军第十三军(军部:江津市,56005部队)陆军第五十军(军部:成都市,56006部队)85年撤消西藏军区步兵十一师(林芝,56019部队)步兵五十二师(林芝,56021部队)步兵五十三师(亚东,56023部队)昆明军区陆军第十一军(军部:大理市,35101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十四军(军部:开远市,35201部队)85年移驻昆明2个守备师:守备一师(文山,35255部队)守备二师(红河,35562部队)福州军区陆军第二十九军(军部:莆田市,32303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三十一军(军部:厦门市,32404部队)5个守备师:守备一师(福安,32811部队)守备二师(长乐,32822部队)守备三师(晋江,32833部队)守备四师(厦门,32844部队)守备五师(漳浦,32855部队)广州军区陆军第四十一军(军部:柳州市,53013部队)陆军第四十二军(军部:惠州市,53200部队)陆军第五十五军(军部:汕头市潮安,53500部队)85年撤消步兵131师(53602部队)85年撤消步兵132师(通什,53607部队)步兵133师(崇左,54266部队)3个守备师:边防一师(防城,54251部队)边防三师(宁明,54256部队)边防五师(靖西,54261部队)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东城区,51112部队)警卫二师( )82年改编为武警北京总队警卫三师(通州区,51116部队)天津警备区警备师(51190部队)85年撤消上海警备区警备师(市区,83303部队)85年撤消警备区警备团(大场,83305部队)贵州省军区独立师(贵州,35602部队)广东省军区独立师(广州,54101部队)85年撤消安徽省军区独立师(合肥,83107部队)85年撤消云南省军区独立师(昆明,35504部队)79年改为步兵32师福建省军区独立师(南平,32610部队)85年撤消宁夏军区独立师(银川,84606部队)吉林省军区独立二师(吉林,81761部队)85年撤消江苏省军区连云港警备区(83181部队)85年撤消河北省军区独立师(沧州,51179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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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1团(2) 84626部队)1969年春,青海省军区独立步兵第4团(注意,不是青海省军区独立师的步兵第4团)与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1团对调。 1976年3月该团(欠3个连)与47军141师炮兵团120迫击炮营合编为独立师炮兵团。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1团(3) (84626部队):1976年4月,青海省军区独立师步兵第6团移防宁夏贺兰山三关口(赤木关)地区,执行守备和国防施工任务,番号变更为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1团。1981年2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第7团,1985年10月该团撤编。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2团(1) (8129部队) 1966年7月由宁夏公安总队直属团改编。1969年4月调入陕西改称陕西省军区独立步兵第5团。1970年12月,陕西省军区独立步兵第5团调归陕西省军区独立师建制,编为该师步兵第5团。1976年7月陕西省军区独立师撤编,该团改为陕西省军区独立步兵第5团,直属于省军区。1983年6月,改称陕西省军区独立团。1985年10月缩编为陕西省军区独立营。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2团(2) (84636部队):已知最早的前身为1936年2月组建的西北政治保卫局保卫大队,驻防延安,担负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首长的警卫、防空,协助中央警卫团保卫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等领导,护送重要物资,看押罪犯等任务。1937年9月西北政治保卫局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下辖有一个保卫营(由保卫大队改称),营长胡友才。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保卫营扩编为保卫团,第一任团长李文昌是江西宁都起义的红军战士,第二任团长李志舟是陕北独立师干部,第三任团长是刘镇,政委由保安处政治部主任邹衍桃(邹衍)兼任。1947年6月,改为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警卫团;1949年改称西北公安第5团,1955年1月改称陕西省公安团,9月又改称公安内卫七十四团;1957年5月,改称陕西省军区内卫第一团。1958年12月,整编为陕西省军区独立团。日,陕西省军区独立团改称陕西省军区独立步兵第5团,仍为省军区直属。1969年4月陕西省军区独立步兵第5团与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2团对调建制和番号. 1970年,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2团进驻长流水地区这是一支长期驻守在贺兰山地区的红军部队,部队进驻贺兰山后,投入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与其他兄弟部队一起创建了“艰苦创业、自觉奉献”的贺兰山精神 。1981年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第8团,1985年10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8团,归宁夏军区领导。1989年1月,该部一连(现三连)战士军乐队被兰州军区授予"贺兰山战士军乐队"荣誉称号。1992年10月由贺兰山移驻银川市,改编为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1992年10月兰州军区守备师(85年整编前是21军62师)建制撤销,其所属:守备1团5连(1947年和1948年华东野战军第2纵队先后授予"行军团结巩固部队模范连"和"拥政爱民模范连"荣誉称号)、守备2团1连(1941年,新四军第4师11旅授予"攻无不克的范例"荣誉称号;1946年9月,华中野战军第9纵队授予"运动模范连"荣誉称号;1947年,华东野战军第2纵队评为"二等战功连"并授予"能攻善守,英勇顽强"荣誉称号;1948年,华东野战军第2纵队授予"巩固部队模范连"荣誉称号。1949年9月和1953年2月,第3野战军第21军分别授予"战斗模范连"、"模范连"荣誉称号。1959年,兰州军区授予"三等战功连"荣誉称号)、守备3团7连(1949年1月,华东野战军授予"一等战功连"荣誉称号;1949年7月,第3野战军第21军授予"三等战功连"荣誉称号)、师工兵连移交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依次编为独立团第5连、第1连、第7连、工兵连。 进入城市后部队管理较差,在新营房全面建设到位时,部队全面建设却没有到位. 1993年3月宁夏军区司令李良辉抓了独立团的部队建设松懈问题,1993年7月份同心县民族内部两派闹事,几千人土枪土炮,大刀长矛,攻城拔寨,局势危机,独立团距出事地最近,先控制外围,之后步兵第168、188、422团,再加上陕、甘、宁三省抽调的2000名武警上来,稳定了局势。日,该部执行特种警备任务。1997年,涌现出了全军军事三项大比武中勇夺4金1银的训练标兵廖代宝,受到中央军委江泽民主席接见的"全军优秀班长"张冰、兰州军区"标兵指导员"杨斌等一批先进个人。先后被中宣部、总政治部和兰州军区评为"拥政爱民模范"。1997年,部队党委被兰州军区党委评为"先进党委"。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3连历史沿革:1936年2月组建。前身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警卫营长枪队,初名"边保剧社”,1936年改编为陕甘宁边区保卫团1连,1949年改编为西北公安第5团1连,1969年4月改编为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2团l连,1981年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8团l连,1985年10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8团1连,1992年10月改编为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3连。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3团(1) (8130部队) 1966年7月,由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银川市支队改编。1969年4月,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3团调入甘肃,改称甘肃省军区独立步兵第1团,直属于省军区。1971年4月,甘肃省军区独立步兵第1团编入独立师建制,改称甘肃省军区独立师步兵第5团。1976年5月,甘肃省军区独立师步兵第5团改称甘肃省军区独立步兵第2团,直属于省军区。1983年甘肃省军区独立步兵第2团改编为甘肃省武警总队第2支队。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3团(2) (84646部队) 1969年4月,甘肃省军区独立步兵第1团 (省军区直属)调入宁夏改称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3团。1981年2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第9团,1985年10月该团撤编。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炮兵团(84616部队) 1976年3月,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1团(欠3个连)与47军第141师炮兵团120迫击炮营合编为独立师炮兵团. 1981年2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炮兵团,1985年10月该团撤编。涂宗德(),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下桥村人。少年时家境贫苦,在家种田和到烟栈当学徒。1931年6月,红军首次来到黎川,即毅然投身革命,被编入闽粤赣游击队任通讯员,后任闽粤赣独立团班长。1933年7月,到瑞金中央彭扬步兵学校学习,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步校结业后,调红7军团警卫连任排长、连党支部委员,参加了中央苏区第四、五次反“围剿”战斗,数次负伤。1934年11月,编入红5军。1935年春,红军长征到达贵州后,参加了攻打遵义、娄山关、四渡赤水等战斗。在掩护中央北上渡江时,于土城附近身负重伤,肠被击断仍坚持战斗,受到朱德总司令的表彰。因留血过多,不能行动,与其他负伤干部留在当地庙里养伤,被当地土豪劣绅发现拖至河边乱棒殴打。他忍痛扎入水中,才免遭残害,挣扎上岸后,打听到湖南有红军,不顾伤口溃烂、身无分文,沿途讨饭,于年底在湖南藏江找到了北上抗日经此休整的红6军,被收留分配在16师46团1连任排长,随队继续长征北上。1936年春,随部队到达陕北。不久,即开赴山西抗日前线。1938年2月,任八路军120师359旅717团12连连长,活动于晋察冀、晋西北一带,与日寇和国民党“磨擦”军队进行战斗。1939年参加山西麻子山战斗时,又负重伤,因战斗英勇顽强,受到旅部嘉奖,旅长王震称他为“涂猛子”。随即,任717团1营副营长,参加南泥湾大生产运动。1940年8月,参加“百团大战”。1944年4月,任717团3营营长。1945年12月,随部到达东北合江、牡丹江地区。1946年4月升任副团长。1947年10月任东北人民解放军第10纵队28师83团团长。在东北先后参加了攻克长春、保卫四平、三下松花江南、黑山阻击战和辽西战役等。1948年11月,东北全境解放,部队挺进华北,参加平津战役,任第四野战军47军160师479团团长。1949年3月,任驻守北京的207师620团团长,不久,转入公安第1师第2团团长兼师党委委员、第1师司令部副参谋长、师参谋长,随即被选送到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高级速成系学习,1954年11月毕业。1955年3月,调河南郑州,任公安20师副师长,上校军衔。1956年3月,任公安内卫第3师第一副师长兼参谋长。1957年10月,获国家授予的三级八一勋章、三级独立勋章和二级解放勋章。1958年,担任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副总队长、党委委员、副书记。1963年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总队长兼党委副书记。1965年6月,改任宁夏公安总队总队长、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宁夏军区独立师师长、宁夏军区顾问(副军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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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伍军人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权益保障,这是具有国家规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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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日生于江西兴国县城内一个工人家庭。192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担任过共青团兴国东北 特 别区委书记。1929年底任共青团兴国县委书记。1930年调入中国工农红军,同年由团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任中共第四军军委青年委员、特 务营连政委。1931年任营政委,1932年任红四军第十师三十团政委、军部电台大队政委,红一军团政治部青年部部长,1933年任红军总政治部青年部部长、少共国际师(后为红十五师)政委。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一至五次反“围剿”。同年12月率部参加赣东南团村。战斗,配合主力部队,挫败国民党军三个师的进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任红一军团政治部组织部部长、红二师政委、红军陕甘支队第一大队政委。到陕北后,参加直罗镇战役。同年12月,任红一军团第二师政委。参加东征、西征和山城堡诸战役。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八路军第一一五师政治部副主任,参加平型关战斗,后任第三四三旅政委。1938年任八路军东进抗日挺进纵队司令员兼政委,领导创建冀鲁边抗日根据地,兼任冀鲁边区军政委员会书记。1939年任鲁西军区政委。1941年12月,任第一一五师政治部主任。1942年任一一五师兼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委员。参与领导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斗争。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于同年9月率先遣部队进入东北辽东地区,开辟南满根据地。曾任东满人民自卫军司令员兼政委,辽东军区司令员兼政委和中共辽东省委书记。1947年任东北民主联军南满军区副司令员兼副政委,中共中央南满分局副书记。同年秋任东北军区第一前线指挥所政委。1948年任东北野战军第一兵团政委,1949年任第四野战军特种兵司令员、第十四兵团政委。曾参加临江,辽沈,平津等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委。1950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1954年兼任政治学院第一副院长。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和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56年任总干部部副部长、部长,并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1958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1959年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副秘书长。1964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人民解放军监察委员会书记。1966年任中共中央军委常委。曾参与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文化大革命”中,曾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1975年任军事科学院第二政委,1977年任兰州军区第一政委、中共中央军委委员、中共甘肃省委书记。是中共第八、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第三届国防委员会委员。日于北京病逝。着有回忆录《艰苦岁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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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日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后,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贯彻,并要求对某些具体规定予以说明。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并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同意,受国务院委托,现将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驻军医院”,是指义务兵驻地的团以上级别的部队医院。 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压缩军队规模、精减部队编制或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缩减下来的人员。 三、《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 四、《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所称“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是指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成建制或成批地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 五、《条例》第三条所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主要是指,各地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既包含了对退伍军人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适当照顾,也包含了应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不能理解为个人想得到什么工作,政府就应该给予安排什么工作。 六、《条例》第四条强调了安置退伍军人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进行。 根据198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和1983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要求,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七、《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对退伍义务兵要认真组织接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退伍军人热情欢迎,亲切接待,使退伍军人感到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激发他们投身“四化”建设的热情。 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国家规定”,是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 号文件精神,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回农村的退伍军人,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的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已于1981年在国家收支预算科目中列上了“退伍军人安置费”。 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每年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及时解决退伍军人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困难,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同时包括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荣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 十、《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有一定专长的”,即指军地两用人才。对于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地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精神,进行多渠道推荐安置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使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军人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十一、《条例》第九条所称“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号、59号文件精神, 采取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的一种指令性办法。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家庭住址变迁”,是指战士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移(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该条所称“国家另有规定”,是指国务院对某个城市、某个地区的人口迁入另外有规定的。 十三、《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条例》生效前的退伍军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龄和按工龄计发的各项待遇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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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军人的养老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1、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的具体文件是什么?各个省是否一样?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文件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2、农村退伍军人人员中为什么有的称退伍军人,有的称复员军人,有的又称复员退伍军人呢,对于这些称呼概念上应该怎么区分?答: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简称复退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退伍军人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时间界限很明确。复员军人是日以前入伍的,退伍军人是日以后入伍的。3、关于养老保险,国家有一个政策是“军龄可视做缴费年限”,可去年我到社保局买保险,却被告知我的军龄不能算,说是民政局没给名单。到民政局去问,工作人员说只出示在攸县民政局办理“自谋职业”的人员名单,像我们这种在部队直接选择“自谋职业”的他们不管。 我想咨询一下领导,我的军龄到底可否视做缴费年限?根据有关规定“退役士兵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其军龄算为工龄,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军龄作缴费年限,从退役后开始缴费。”根据你的情况,你是复员士官,在部队已选择了自谋职业,现要办理养老保险的话,可以到接收你档案的单位(即攸县民政局)要他们开据证明,或带上你的档案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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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看到56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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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811837 工分:6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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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兵敬礼!怀念当年的军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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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都混得不怎么样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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