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强行关停我们农民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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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关停风波
来源:新商务周刊&
作者:姜子健
  几乎在同一时间,江苏省(,)市灌南县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突遇资金周转困难,共涉及约2500名储户、1.1亿元人民币,其中3家合作社已停业整顿
  在10月14日上午,孙玉华从老伴的电话里得知一个消息――“咱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咱们合作社”)突然停业后,心里一惊。
  咱们合作社是灌南县五队乡的一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孙玉华是当地的村民。在这家突然停业的合作社里,他存了4万多元钱。
  第二天一早,孙玉华赶到咱们合作社门口,成为了上百名讨要存款的村民中的一员。合作社大门紧闭,负责人袁某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关门的并非只有这一家合作社。
  几乎在同一时间,灌南县新安镇“现代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汤沟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店镇“便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五队乡“咱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突遇资金周转困难,共涉及约2500名储户、1.1亿元人民币。
  目前,出事的4家合作社中,除便民合作社仍处于营业状态外,其余3家均已停业整顿。
  五队乡村民胡可章曾是农民合作社的受益者。从2011年1月起,他陆续在咱们合作社存入了26万元。
  胡可章之所以愿意且放心将钱存入合作社有两个原因:农民合作社的成立有灌南县农工委的正式批准;15%年息和年底分红的诱惑。
  投资很快就有了回报。2011年年底,他从合作社拿到了5万多元的利息和分红。
  汤沟镇村民宋怀军则要不幸得多:他在兴农合作社存入的4万元尚未等到年底分红,合作社就已停业。
  “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我们到现在可能还没有发现问题”,灌南县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梁公祝接受《新商务周刊》采访时说,“除了每年由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年审外,我们还对合作社进行不定期抽查,都没有发现问题,他们的假账做得太专业了”。
  据梁公祝介绍,首先是“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现代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7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自首,他们不仅供认自己参与了龙诚集团的非法集资,同时还举报另外两家也有参与。
  江苏龙诚集团的董事长王明龙是这起案件的主导者。让合作社负责人自首的直接原因,也是10月初龙诚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后王明龙的神秘失踪,导致无法兑现农民存款。
  案件发生后,灌南县公安局对其开展追捕行动。10月24日中午,王明龙投案自首。
  据了解,出事的4家合作社负责人长期将吸收到的存款贷给王明龙,并收取高额利息。按照2006年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的资金只能投入农业生产中,而龙诚集团的投资范围则主要是房地产、、电子商务、物流、网络游戏、餐饮娱乐。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事实上龙诚集团所谓“集网络、物流、娱乐、电子商务、房地产、金融期货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集团公司”,不过是几家网吧、KTV和炒黄金为主营业务的投资公司。其中,作为核心业务之一的炒黄金,则是通过注册在香港的企业代理内地投资者买卖伦敦金。今年3月份,其旗下的江苏博盛投资公司的黄金业务已被盐城警方取缔。
  因此前王明龙及龙诚集团在盐城的大规模民间集资行为,目前王明龙以及其旗下公司已被盐城多名债权人告上法庭。
  记者从灌南县委宣传部了解到,10月17日灌南县成立了由县委农工部、民政部牵头,合作社股东和社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储户资金兑付和资产处置方案。从10月21日起政府开始退还储户的部分资金。
  10月26日,记者在新安镇主街道边的“现代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门上看到一则“停业整顿”的通知。第二日,又多了一张“此房出租”的横幅。
  而在五队乡的咱们合作社紧闭的大门上,则贴着一张落款为“五队乡处理王明龙非法融资案工作组”的通告――《关于清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互助金的公告》,落款时间是“日”。
  公告规定了具体的退款方法:对存入5000元以下的社员,合作社予以全额退还本金;存入金额在5000到1万的,退还本金总额的90%;存入1万到5万的,退还本金的60%;存入10万到50万的,退还本金总额的30%;存入50到80万的,退还本金总额的20%;存入80万以上的,退还本金的10%。
  此外还规定了具体的退还时间:自日开始,对于互助金本金退还的差额部分,将于2013年10月退还本金剩余部分的50%,2014年10月之前全部退还所剩差额部分。
  据了解,灌南政府计划拿出4300万元,拟分3期兑付给在这4家合作社存款的社员。截至目前,已有1000余名储户获得共2000余万元的退款。
  记者从灌南县委宣传部获知,用于退还事发合作社社员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合作社账户上的储额和龙诚集团的清理资产,并没有财政资金的投入。
  互助金融模式
  在灌南县,自2009年3月第一家农民合作社――灌南县新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后,农民合作社的规模迅速扩张,至2009年年底,已在全县14个乡镇发展为25家。
  “每个乡镇少则一家,多则3家”,梁公祝说,“合作社确实给农民带来好处,在生产经营、农民增收等方面起了推动促进作用”。他举例介绍:养猪大户在仔猪不能出售,又缺少饲料的情况下,通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帮助,解决小到元、大到元的资金,100头肥猪就可以出栏销售了。在银行贷款的周期长、程序复杂,而合作社办理取款手续通常只要15分钟左右,一般不超过20分钟,便捷省事。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风险较大,这些问题都不是正式的金融机构所能解决的”,农信之家咨询中心秘书长谢勇模告诉《新商务周刊》记者。
  谢勇模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农村的市场需求旺盛和金融机构不完善的矛盾,带来了农民合作社的兴起,“农民合作社是合作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需要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而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基础。”
  日,省梨树县闫家村的8户农民创办了全国首个农民合作社,当时这一机构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同年12 月, 银监会出台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准许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批准在农村可以设立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全资子公司;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自此,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将社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列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7 年 2 月 4 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同年3月9日,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被中国银监会确定为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截至2012年6月,共有49家;第二类是国务院扶贫办和支持的村级扶贫互助社,已有万家;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引导和农民自发设立的资金互助社,虽然没有确定的统计数据,但是在吉林四平、山东临沂、江苏盐城、河南信阳等地已经连片发展,几乎每个乡镇都有一家”,农村合作推动者姜柏林告诉《新商务周刊》记者。
  姜柏林认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立必将会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竞争、新的活力和新的商机。”
  缺位的监管
  农民合作社一方面拥有广大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却也长期游离在制度之外。此次灌南县4家农民合作社被利用为非法集资平台并非首例。
  深圳一位从事金融业的人士认为,农民合作社只是一种“村民穷帮穷的自救行为”,“农信互社出问题是预料中的事,无任何监管,完全靠经营者的个人操守来为弱势的农民理财,这是放任农民合作社变成合法的诈骗机构,专门欺诈弱势的农民,最终发生金融风险是必然的,如此,将形成非常不稳定的社会问题,爆发大规模的农民兑付运动”。
  在灌南县,农民合作社的成立需要经过农工部的审核,在民政部登记,农民自愿加入和退出。农工部是农民合作社名义上的主管部门,而实际上与农民合作社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民政部也未将其列入监管范围。
  农民合作社的身份更多是“民办非企业”机构,却承担着金融机构的角色。
  谢勇模认为,江苏4家农民合作社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是监管制度出现漏洞的必然。
  “从其组织形式上,不是合作制度,而是公司制,一两个人就办了一个农民合作社;而真正的合作制是限制大股东的,比如说银监会规定合作社的最大股东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确保合作社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管。从业务模式来看,高息揽储,挪用资金放高利贷;而农民合作社应该是通过为社员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利润按存(贷)款的交易额进行二次返利来密切联系社员。从其监管模式来看,非专业的监管部门(农工办)进行监管,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事实上与灌南县农民合作社案件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据《中国青年报》日报道,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山寨银行”泛滥,在长荡镇不到100米长的中心街道上就有6家,挂着“资金互助社”的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
  “问题不是出在农民合作社上,这个机构本身发挥的是积极作用,问题出在政府的监管和制度的漏洞上”,姜柏林告诉《新商务周刊》,“农民合作社是一个市场的主体,政府有责任去完善它、监管它,不能说一出问题就关闭它,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
  “像江苏这4家合作社,正是由于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又不能有效监管而发生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说,“实际上比较好的办法是中央重视,各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由金融办来牵头,统一协调管理,把工商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等面面的部门协调起来,形成一个协调一致有效的监管审批处置工作机制,这样这种问题才能解决。”
  在具体的监管制度上,谢勇模认为应当“建立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资金来源管理制度、存款利率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置制度”。
  其中“资金来源管理制度”所涉及的正是农民合作社面临的另一大问题:融资难。
  “首先存款来源受需求与政策双重条件约束,包括需求贷款的社员比例高、存款利率没有体现风险溢价、缺少银行机构融资支持;其次,向银行机构融资难主要因为政策不配套;第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有合作意向,但没有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相关融资规定办法,而无法操作实施”,姜柏林认为这是导致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三大原因。
  对此,谢勇模建议扩大农民合作社试点范围,积极探索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试点,尽快给予体制外资金互助组织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建立财政专项担保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互助担保,并支持设定土地承包权、房屋、宅基地等产权抵押业务。
  “2012年是联合国国际合作社年,也正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政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之间的联合有利于调剂资金余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提高竞争力,加强行业自律。目前,北京农信之家在河南濮阳、山东菏泽等地已经发展了30家资金互助组织,已经有成立联合社的基础,只需地方政府加强引导,农民资金互助社联合社的建立自然水到”,谢勇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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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8 号
  现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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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问题: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农民如何解决
编辑:李楠来源:365律师网发表时间:点击:3415
征地问题: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农民如何解决
我们经常在新闻、报纸上看到有的地方政府强拆房屋、强行征地等报道,那么如果你家中的土地被政府强行征用了,却没有给你一个合理的补偿,大家知道该怎么办吗?详情请看律师365小编下文介绍。
一、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当政府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提起诉讼应注意什么
1、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2、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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