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公司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和义务主体

民法学在线测试试题与答案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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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B)的地位A、根本大法B、基本法C、单行法D、中间法
2、民法调整(D)A、所有的财产关系B、所有的人身关系C、纵向的财产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人类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B)A、德国民法典B、法国民法典C、罗马法D、苏俄民法典
4、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包括(D)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B、单位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C、王某作为某省省长的身份关系D、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
5、(A)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A、诚信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实事求是原则D、自愿原则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民法的构成要素包括(BCD)A、民法条例B、民法原则C、民法概念D、民法规则
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的渊源的是(ABD)A、宪法B、基本法C、行政法D、司法解释
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BC)A、立法准则B、行为准则C、审判准则D、惩罚准则
4、罗马法大全包括(ABCD)A、学说汇纂B、法学阶梯C、优士丁尼法典D、新律
5、下列属于私法的是(AB)A、民法B、商法C、经济法D、诉讼法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民法分为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正确
2、判例是英美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正确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正确
4、《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错误
5、人们之间的友情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错误
《民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为(C)A、请求权B、支配权C、形成权D、绝对权
2、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依据是(D)A、权利人的不同B、权利的客体C、法律的具体规定D、权利的作用
3、李某立下一遗嘱,指定其子继承遗产,此时,其子对李某的财产的继承权为(B)A、原权B、期待权C、既得权D、主权利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C)A、只能是合法行为B、只能是违法行为C、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D、只能是表意行为
5、绝对权是一种(A)的民事权利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B、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C、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D、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是(AB)
A、承包经营权B、债权C、发表权D、修改权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人身权的是(AC)A、肖像权B、留置权C、名誉权D、公有权
3、财产所有权属于(AC)A、支配权B、人身权C、财产权D、形成权
4、基于自然人姓名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B)A、绝对法律关系B、单一民事法律关系C、相对法律关系D、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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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3.婚约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订婚)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也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婚约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彩礼”。订婚一方支付的“彩礼”在性质上为赠与合同的履行。已经支付的“彩礼”,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即不得撤销赠与)。不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这是按照权利标的之属性所作的分类。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二)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按照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究其实质,这四种权利实为权利的作用,是一种权能,而非真正的权利,仅因学理上的方便而称其为权利。1.形成权(1)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据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例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追认,可以使已经成立(但效力待定)的合同自始生效;法定抵销权人主张部分抵销的单方行为,将产生被动债权部分消灭的效果;被胁迫人主张撤销婚姻的单方面请求,可以产生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2)形成权的类型①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债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都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二,物权法上的形成权。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实乃形成权也)。(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继承法上的形成权。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第二,其他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②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属于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3)形成权的特征①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有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的发生。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权利,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④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影响法律关系的安定,多数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4)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注意各种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第一,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第二,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第三,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5)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根据司法考试确定的标准,《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原因在于,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方面的权能: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通过法院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依照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发生了权利变动;(更多资讯关注微信号dfxedu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另一方面具有请求权的权能,撤销后,如果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交付其受领的财物;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将其受领的财物提存。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一“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三大本”认为催告权属于形成权,属于印刷错误。关键是,出题人认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2.抗辩权(1)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2)抗辩权的特征①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碍”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更多资讯关注微信号dfxedu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③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只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后,抗辩权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3)抗辩权的类型①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②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4)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例如,《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于此不同,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经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请求权不成立、已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可以主动认定,据此裁判。3.支配权(1)支配权的概念与范围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支配)都是支配权。(2)支配权的特征支配权的特征:①客体特定。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③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④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4.请求权(1)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②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④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2)请求权的范围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格权请求权,仅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权利。与此相对照,权利人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应作同样理解)(三)绝对权、相对权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效力所及范围。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更多资讯关注微信号dfxedu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举例说明:甲对自己汽车的所有权为绝对权。甲的汽车被乙损坏,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为债权,属于相对权。甲的汽车被丙无权占有,甲请求丙返还汽车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也是一种相对权。(四)既得权、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全部具备。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②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③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五)主权利、从权利区分标准:权利之间所具有的主从关系。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宝贝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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