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温岭广利大厦厦董事长李国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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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中介服务高地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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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中介高地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杭州中介服务产业迈向集群发展
记者 潘亮 &通讯员 杨莉 马晓燕 尉轩文 沈池俊 龚海乐
& & & &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和放大器。市场越发育,对中介服务的需求就越迫切、越深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企业出于自身的管理和效益考虑,将不断把核心业务之外的各类业务剥离,从而催生出更多新型现代中介服务行业。
& & & &近年来,杭州大力发展会计、审计、评估、法律、代理、经纪、拍卖、融资、广告、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人才等现代中介服务业,并积极培育本土企业和机构成长壮大,据杭州市工商局中介处介绍,目前各类中介服务不仅有效地助动了经济社会发展,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经过多年发展,杭州中介服务业开始走向集聚,黄龙中介服务业集聚区初步形成规模效应,并向高端进发,在商务、金融等领域发挥了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现代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黄龙商圈:浙江首个中介服务业集聚区诞生地
& & & & 从空中俯瞰黄龙商圈,以黄龙体育中心为轴心,沿天目山路、玉古路、求是路、曙光路、杭大路形成一个环形,在这块不大的面积上,汇集了已投入运行的嘉华国际商务中心、黄龙世纪广场、新湖商务大厦、聚龙大厦、世贸中心等十二座高端商务楼盘,总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共同构成了杭州主城区最为成熟的核心CBD商圈之一。
& & & & 黄龙商圈的一大优势为区块内中介服务业尤为发达,我省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尽在其中,天册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等一批国内知名机构落户于此,同时也吸引了第一太平戴维斯、戴德梁行、世邦魏理仕、毕马威等一批国际上一些知名中介机构纷纷入驻。不仅如此,在金融领域,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也在此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门类已经覆盖到金融、设计、房产、人才、教育等多个中介服务领域,形成门类比较齐全的产业体系。&黄龙商圈具有浓厚的高端商务环境,500强外企相对集中,,现代服务业的集聚优势非常明显,这与我们做人才引进的中介服务企业市场定位较为吻合。&来自全国著名的人力资源企业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评价到。
& & & & 2008年,嘉华国际被授予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
& & & & 2013年6月,由嘉华国际、黄龙世纪广场、聚龙大厦、世贸中心4幢楼宇所在的区域构建的范围内,组建了黄龙中介服务业集聚区。
& & & & 据商圈所属的灵隐街道统计,目前黄龙国际商圈企业入驻率在90%左右,现有入驻企业1600余家,其中现代服务业企业占95%以上,主要涉及中介服务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业、证券和金融业、法律服务业等,可以说,黄龙商圈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寸土寸金&。
& & & & 杭州市工商局中介处介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和催化剂,中介服务业是提高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手段,黄龙商圈地理位置佳、楼宇品质高、商务配套环境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中介服务业在此深耕细作,以点带面,产生发挥辐射效应,成为完善商务资源和商业配套,建立完整产业链的重要一环。
& & & & 以位于世贸中心的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为例,尽管在整个商圈中规模处于中等,却包揽了诸多国家重点电力项目,其在电力、能源、环保等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在省内首屈一指,&我们重点服务高端客户,需要黄龙商圈的高端CBD为载体,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创造的人均创收、纳税额等均处于律师行业前列。&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诸泳林介绍,作为中介服务业的律所,通过集聚在黄龙商圈起到了品牌效应,辐射效应,有利于长期发展。
& & & & 随着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持续增强,中介服务业已成为灵隐街道的重要税源产业。2013年,集聚区内成功打造税收亿元楼5幢、税收千万元楼5幢,其中世贸中心成为全区首幢税收6亿元楼。嘉华国际、黄龙世纪广场、聚龙大厦、世贸中心4幢楼宇累计产生税收10亿元,其中中介服务业企业税收达5亿余元,占比高达50%。今年以来,杭州市工商部门多次走访黄龙中介服务业集聚区企业,调研西湖区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及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优质服务。与街道通力合作开展&工商进楼宇&、&中介服务业论坛&、&企业服务QQ群&、&3.5学雷锋&、&3.12图书换绿植&等一系列活动,不断提升楼宇内中介服务业企业的凝聚力,为其创造良好发展条件。
下城广利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打造中介服务业标志性楼宇
& & & & 原本一座普通的大厦,如何转型成年税收超2亿元的高端金融商务写字楼?记者带着疑问开始了对下城广利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的探访。
& & & & 90年代初,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始扎堆入住东起环城西路西至中河路的庆春路一带,很多老杭州人至今还有印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拥有完善金融、商业体系的庆春商圈崛起在城市的主动脉,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武林街道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大型金融机构入住商圈,形成中介服务业集聚区。
& & & & &一直以来,下城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商贸业,实施&服务业导向&战略,为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出台了各项初进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武林街道经济发展科冯伟强向记者介绍,正是因为大型金融机构的入驻,形成杭城高端的金融商圈,进而辐射整个街区,吸引全国各地的信托、担保、投资公司等金融周边产业纷纷入驻,产生总部经济及辐射效应,正是在这个时候,广利集团董事长李国林瞄准时机,以大力发展高端中介服务业为主导,开始有意识地打造广利现代服务业经济。
& & & & 2006年10月,由杭州市发展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市工商局和下城区政府联合组建的浙江省第一家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杭州广利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在庆春路广利大厦挂牌成立,上海银行、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纷纷落户,进一步激发了广利大厦品牌效应。目前入驻单位中涉及信息咨询服务的机构有33家,法律财务机构1家,市场交易中介组织18家,各类中介服务业已渗透到周边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广利大厦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影响下,周边形成了以广利大厦为中心,南临庆春路、北至凤起路,以中山北路贯穿的服务业集聚发展产业链,构成了武林商圈CBD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 & & & 与此同时,广利集团邀请武林街道入住广利大厦一楼大厅,特地腾出300平米面积设立&广利楼宇社区服务中心&,开辟楼宇社区党员服务中心,进行党员宣传教育工作。&能够在金融区划出这么一大块地方进行楼宇社区工作,是非常有远见的,这不仅让整个商圈的党员有了家的感觉,也让企业得到了实惠&。武林街道的工作人员说,有了楼宇综合服务中心之后,广利大厦发展为商圈中心,成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街道把服务走进现场,变被动为主动,牵桥搭线,为企业的融资、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公共领域提供服务。
上塘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用品牌打造新型中介服务桥梁
& & & & 年营收10亿元,税收五千万,这是拱墅区上塘街道创意桥产业园2013年给出的可喜数据。
& & & & 2008年,杭州市发展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创意桥产业园&上塘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称号,园区开始新型中介服务业发展之路。
& & & & 创意桥产业园位于上塘路口运河天地对面的繁华商业区,繁华喧嚣的运河广场及新盖运河上街综合体近在咫尺,整个区块偏重商业,而办公写字楼宇偏少,创意桥产业园在成立之初巧妙地把原有厂房改造为写字楼,集商业楼宇与一体,一时间顺丰等知名企业在此设立总部,顺利转型成为当时颇有文艺范的园区。
& & & & &我们的切身体会是,打响品牌是发展中介服务业的关键&。 上塘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的负责人介绍。早在中心成立之初,杭州市中介办就希望负责园区运营的杭州消费策划中心要充分发挥品牌先导的作用,走品牌引领招商和服务之路。在新形势下为了转型升级,彰显品牌效应,创意桥再次在产品上做足文章。
& & & & 未来园区的趋势是从&楼宇经济&走向&平方经济&,不再是单一楼层的出租,而是通过定人、定员、定面积的精细化产品服务,在看准这一点后,创意桥产业园做出了大刀阔斧的举动:除了经典的大户平层外,开始提供各种中小户型的全系办公用房。尤其是适合创业和项目公司办公的各种50 -150平方的小户型精装修产品,以市场用户为导向,无论公司有几个人,都有相应的户型可供选择,因其租期灵活(最低6个月)、总价低(最便宜月租金不到3000元)、配套服务周全,进而全面满足入驻企业的个性化需求,这项内容被员工们亲切地称为&专属产品&。
& & & & &今年,2到3人的小型创业团队也可以入住我们的精装小户型办公了,除此之外,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商务外在功能可以剥离出来由我们来代办,企业主管业务,软硬件我们来搭建,这也是把中介服务做到极致的最新举措。& 上塘中介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人说到。
& & & &持续的品牌创新工作最终为中心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回报。据统计,按中心实际可用建筑面积计算,2013年全年中心每平方创造的产值为9.84万元,每平方创造的税收为0.54万元,在拱墅区名列前茅。
& & & 早在2009年,杭州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此来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经过多年的跟踪、指导和帮扶,目前的中介服务业从&孵化器&逐渐走向成熟,日渐成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增强竞争能力、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产业。中介服务业通过集聚效应,不断推进高端要素聚集,企业收入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中介业快讯:
市中介办举办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座谈会
& & & &自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改革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原有的验资审计传统业务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市中介办在前期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意愿,于4月10日上午会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了杭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座谈会。市中介办、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市注协以及我市21家会计师事务所共计30人参会。
& & & &近年来,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会计师事务所企业105家,上一年度累计业务收入达29.45亿元,约占全省总量的60%,从业人员达3000余人,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秩序有待规范等一些问题,尤其是工商新政实施以来,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面临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抢抓机遇,升级发展成为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会上,市注协首先介绍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则重点围绕企业年报制度出台的背景、实施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解读、阐述和展望;与会企业分别就各自的业务开展、工商新政实施带来的影响和未来的发展思路展开交流;与会各方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业务办理中的疑难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市中介办就我市中介服务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发展走向以及转型思路等进行了细致解读和探讨。
& & & &下一步,市中介办将就企业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推进新形势下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稳定发展和提升转型。
我市第五期中介服务行业总裁研修班圆满结业
& & & &3月30日,我市第五期中介服务行业总裁研修班结业典礼在浙江大学西溪校区举行。市中介办、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以及我市中介服务行业的企业家学员参加了典礼,典礼仪式上,市中介办向全体学员通报了近年来我市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和发展态势,鼓励各位学员学以致用,积极转化学习成果并成功运用于工作实践,为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市中介办、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有关负责人为学员们颁发了结业证书,为优秀班委、优秀学员获得者颁发了荣誉证书。
& & & &本期培训以&提升行业综合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全面健康发展&为主题,去年6月开班以来,共有来自我市中介服务业的39家企业51名高管参加系统学习,进一步提升了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同时研修班还为同行企业间的实践交流、经验借鉴、发展共识搭建了有效互动平台,有学员们表示:&这次培训不仅为大家提供了学习专业知识技能和掌握宏观态势的机会,还为同行之间搭建了一个难得的交流平台,对于今后的工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学习沟通渠道,进一步增强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我们解决问题的信心&。
  从2008年开始,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市中介办联合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共同举办中介服务行业总裁研修班并延续至今。5年来,共计约200家企业的高管人员先后参加培训,在行业发展研判、领导力素质养成、企业危机处置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获得了丰硕的学习成果。
萧山中介办抓主体创载体助推&中介超市&高效运转
& & & &自萧山区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成立并启运以来,由萧山分局牵头的该区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迅速采取行动,加紧落实各项举措,着眼于抓主体和创载体,切实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和统一管理方式,不断加强对涉投中介结构的规范管理,使&中介超市&运行逐渐步入正轨。
& & & &在抓主体方面,注重机制配套。及时召开窗口入驻中介机构专题会议,阐明办事窗口各项规章制度,就中介机构考评细则广泛征求意见;强调发挥&中介超市&特色窗口的业务平台功能和宣传渠道作用,要求各机构调用最优秀的人员力量补充到一线队伍;主动沟通协调区办事服务中心,通过系统将项目信息定期推送到各入驻中介,以便其实时掌握项目进展动态,同时还面向社会公众统一公开办事流程;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围监管,探索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 & & &在创新载体方面,讲究信息共享。专门建立&萧山中介超市&QQ群交流基地,既方便管理机构同各中介机构沟通,也便于各家机构间互相交流、学习;同时,与区办事服务中心投资代办中心建立起日常信息沟通平台,为萧山区重大项目加速审批提供专业服务保障;在前期备案数据基础上,筹划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平台,以电子触摸屏的形式在办事中心内展示;群众可通过该平台,详细了解到18家窗口入驻中介及96家挂牌入驻中介的基本信息、资质、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其心中有数,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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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楼盘提升杭州房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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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风云变幻的杭城楼市,是谁开发出了最好的房产?精品楼盘的称号花落谁家?昨天晚上,在杭州望湖宾馆7楼的颁奖台上,11位开发商接过银光闪闪的奖杯。从6月份开始启动的“2004杭州十大精品楼盘”推介活动至此尘埃落定。&&&&  此次推介活动由本报和中国房协市场专业委员会、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浙江都市联盟房地产策划机构联合推出。举办本次推介活动,旨在为那些追求精品之路,并在这一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开发商及其开发的楼盘提供一个展示的舞台,同时帮助众多购房者买到真正称心如意的住房,并且希望以此增强房地产行业创建精品楼盘的意识。&&&&  杭州市国地资源局副局长卢春强认为,举办精品楼盘推荐活动,无论对于开发商、消费者还是对于提高整个杭州楼市的品质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可以借此展示自己的实力与品质,同时树立起打造精品房产品的意识。因为房地产行业发展渐趋规范,随便开发一个产品就能卖掉的情况终将过去,开发商在开发产品时,只有不断创新,精益求精,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也可以由此找到真正适合自己居住的楼盘,认识什么才是真正优秀的房产。&&&&  广利集团董事长李国林一直崇尚“精品源于人品”,平时他就经常告诫员工:好的楼盘,留给子孙后代的是一笔文化遗产;劣质的楼盘,会给社会留下隐患。无论做人还是做事业,广利人始终都要坚持精品意识,造高品质的房产以回报社会和消费者。此次广利大厦作为惟一一家入选“十大精品”的纯写字楼物业,李国林显得很开心。他说,广利大厦在户型设计、交通、精装修甚至层高上都作了很多努力,集中体现了广利集团“人性与健康”的精品理念。&&&&  不管是“给青春一个渡口,给生活一个支点”的新青年广场,还是“文房是宝”的文景苑,抑或是“是静界,更有境界”的崇文公寓,十大精品楼盘入选项目的开发商,有一点想法是相通的,那就是:杭州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不错,但面临的挑战也非常大;怎样把品质最好的楼盘奉献给广大购房者,为城市增添更多靓丽的风景,是开发商的社会责任。此次推介活动,在精品楼盘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了一个沟通桥梁,早报以后应该不断提供这样的机会。&&&&  入选“2004杭州十大精品楼盘”的项目为绿城?桃花源、世纪新城、世贸丽晶城、南肖埠?文景苑、崇文公寓、西溪山庄、锦昌文华、方易?西鉴枫景、新青年广场、华鸿?怡景花城和广利大厦。
见习记者 吴彩萍 本报记者 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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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民,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伟,北京市咨资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庭,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广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民,任总经理助理。原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广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英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又于日、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申请,本院准许本案庭外调解二个月期限。原告汉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伟,被告广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能公司起诉称,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署《广利大厦房屋租赁使用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名下的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一层102室及西大厅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606.62平方米;租赁房屋的平面图示和《验房交接表》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租赁期为4年,自日起至日止,其中3月1日至3月8日为免租装修期;关于租金,在第一个租赁期即日至日期间,月租金为人民币276770元,日至日的租金为元,日至日的租金为1107082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830311元(保证金标准是以年化租金计算的相等于三个月该房屋租金金额);复原保证金最高不超过4个月租金。另外,租赁合同第9.4条约定:在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许可的情况,原告中途提前退租该房屋的,原告应按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个支付期相等于3个月的租金额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可从租赁和复原保证金中抵扣。租赁合同签署后,被告以上家租客搬离时的状态交付给原告,考虑到租赁房屋不是开发商初始状态的房屋、租赁房屋涉及非法搭建等因素,故双方在交接时未签署《验房交接表》,未确定复原标准,并且,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平面图示,另西大厅涉及临时搭建问题,产权等状况混乱,故租赁合同未有附件一和附件二。另外,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日至日的租金共计元、履约保证金830311元及复原保证金1107082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函》,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并请被告在收函后5日内收回租赁房屋及协商善后事宜。日,被告收到该《解除通知函》,没有进行书面解除合同签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单方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函》,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被告应于日前让原告清场,并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钱款返还给原告。然而,被告收到《解除通知函》后,以所谓恢复原状的借口故意拖延处理善后事宜,且同时又让保安阻止原告清场,造成损失不断扩大。事实上,因双方未确定复原标准、产权等状况混乱,且原告是在未破坏原有装修的前提下,仅在表面增加部分简单设施而改善了租赁房屋的品质,故租赁房屋实际上没有恢复原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截至起诉之日,为清场、复原等善后事宜,更为避免相关各方不必要的损失,原告已尽最大善意,曾多次积极联系被告,请其先允许并配合原告清场,并且主动提供复原方案,而被告未予认可,不予积极处理。被告迟至12月中旬方提供所谓的复原方案及报价,且所报的方案系依据单方面确定的所谓复原标准,既无依据,相应价格亦未体现被告解决问题的善意。为减少相关各方的损失,原告向被告发《函》且附上租赁房屋内物品清单,恳请被告允许并配合清场,让原告先搬出价值总计为元的相关物品,其他争议双方可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提交法院解决,但被告仍未予以配合。至今,被告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亦拒绝返还相应款项,不愿承担相关责任。故为减少相关各方的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广利大厦房屋租赁使用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2015年10月份的租金人民币276770元;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复原保证金人民币1107082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租赁房屋内所留物品或赔偿原告人民币元;5.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因原告已搬出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故提交申请自愿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原告汉能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广利大厦房屋租赁使用合同》1份,欲证明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一层102室及西大厅,建筑面积为606.62平方米;双方约定租赁房屋的平面图示和《验房交接表》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但是因被告以上家租客搬离时的状态交付给原告,考虑到装修情况较差等因素,故双方在交接时未签署《验房交接表》,未确定复原标准,并且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平面图示,另西大厅300多平方米涉及非法搭建,临时搭建问题,产权等状况混乱,故实际上租赁合同未有附件一和附件二;租赁合同约定了相应租金、履约保证金、复原保证金支付的标准;租赁合同9.3、9.4包含承租人提前退租的约定,即:在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许可的情况,原告中途提前退租该房屋的,原告应按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个支付期相等于3个月的租金额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可从租金和复原保证金中抵扣。合同4.2关于复原保证金的约定,由被告自行负责复原工程。合同第四页最后两行,约定存在不能恢复的情况,被告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实际上本案无法恢复原状,即使按照被告的说法无法恢复原状,被告也可以扣除保证金,将多余保证金退还原告,并让原告退场;合同第七页10.5,租赁合同需办理登记,因本案涉及非法搭建未办理登记;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2.银行凭证1份,欲证明原告已于日至日支付租金共计元、每月租金276770元,履约保证金830311元及复原保证金1107082元。3.发票及收据各1份,欲证明被告收到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复原保证金。4.《解除通知函》及寄件记录各1份,欲证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函》,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并请被告在收函后5日内收回租赁房屋及协商善后事宜,同时也留下了相关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日,被告收到该《解除通知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被告应于日前让原告清场,并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钱款返还给原告。5.《函》及寄件和签收记录1份;6.报价单1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证据5、6共同证明:截至起诉之日,为清场、复原等善后事宜,更为避免相关各方不必要的损失,原告已尽最大善意,曾多次积极联系被告,请其先允许并配合原告清场,让原告搬出价值总计元的相关物品,并且主动提供复原方案,认可被告扣除一定的复原费用,而被告一直故意拖延,不予积极处理,导致损失不断扩大,被告应自行承担该等损失。7.邮件记录3页,欲证明发函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是被告有意刁难。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代理人张总提出恢复方案以及报价单(复原费用为54874.50元),要求被告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保证金元退还原告。日,被告进行了回复。8.函1份,欲证明原告希望尽快解决善后事宜,尽快腾空房屋,减少损失,但是由于被告的问题,导致损失不断扩大。9.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欲证明物业费原告是直接付给被告的。被告广利公司答辩称,1、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未办理任何手续,而且目前实际占用房屋,未做交接。2、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金在合同中均有约定。3、目前为止原告仍承租房屋,原告的物品仍锁在该房屋中,钥匙在原告处。因原告内部的问题,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多次向原告及其总部发函、电话联系,原告均未回复,目前该合同的相关经办人员均离职,原告也未派他人与被告进行协商。综上,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广利公司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1份(1-1)、附件1平面图1份(1-2)、房屋交接表1份(1-3)、产权证1份(1-4,原件在银行)、业委会决议1份(1-5复印件),欲证明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双方也履行了合同,业主委员会也同意将西大厅300多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2.交付验收单1份以及验房照片4张(2-1)、装修设备标准1份(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核对)及验房照片5张(2-2)、委托书1份(2-3)1份,欲证明合同签订后,交付该房屋使用,当时有验房照片以及签收单凭证,房屋恢复原状是有标准的,签收该验收单的原告工作人员是有原告授权的。3.催租单以及快递单各1份(3-1)、工程预算单1份(3-2)、清场退租通知1份(3-3,邮件)、欲证明日被告已经向邮寄了催租单,对原告的房租进行了催缴,并多次向原告发送邮件要求原告支付租金或者清退房屋,并提供了工程预算单,原告违约至今。4.收据1张,欲证明被告收取的原告保证金为复原保证金。5.函1份,欲证明被告希望原告继续支付房租或者腾空房屋,但是租赁场地仍有原告员工在工作。针对原告汉能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9,被告广利公司对证据1、4、5、6、7、8、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1该合同有附件,原告未提交;证据4、5被告已经收到该通知函,但原告未派人至被告处,被告也发函催促原告;证据7、8被告与原告进行电话沟通,要求原告清退房屋;证据9物业费被告转入物业公司。本院认为,证据1、4、5、6、7、8、9,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被告无异议,故予以确认。针对被告广利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5,原告汉能公司质证,其对证据1-1、2-1中的交付验收单、2-3、3-1、3-3、4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2、1-3有异议,认为未看到原件,证据1-3被告进行了篡改,右上角的“附二”两字是被告添加的,原件上没有这两字;证据1-4、1-5,要求提供原件。证据2-1中的照片、2-2有异议,原告也未确认作为复原标准。证据3-2,系被告单方制作,认为预算的金额66万元多是被告故意刁难,不办理退租手续。证据3-3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5,对函所述的内容以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也表达了善意,愿意腾空房屋,但被告坚持无理要求。本院认为,证据1-1、2-1中的交付验收单、2-3、3-1、3-3、4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2、1-3,系复印件,被告不能提供原件,故不予确认。证据1-4、1-5有异议,认为证据1-4,只涉及有产权的300平方米,未涉及西大厅300平方米的产权。本院认为,证据1-4、1-5,原告虽有异议,但对租赁房屋事实无异议,故该证据与本案有关,予以确认;证据2-1中的照片、2-2、3-2,原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原告收到了该函,故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日,原告汉能公司与被告广利公司签订《广利大厦房屋租赁使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将坐落于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一层102室及西大厅,所对应的房屋产权证编号为1-103-15-311-8,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共为606.62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的平面图示和《验房交接表》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租赁期限为4年,自日起至日止,其中日至同年3月8日为免租装修期;保证金、租金及有关费用的支付:⑴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830311元(保证金标准是以年化租金计算的相等于三个月该房屋租金额),退还时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⑵复原保证金,原告承租后需要重新装修改造、增加设施的,须经被告同意并在正式施工之前向被告支付复原保证金,复原保证金金额应根据项目工程量,由双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协商约定,复原保证金最高不超过4个月租金。原告装修的复原保证金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原告按照本合同要求对该房屋复原,经被告验收符合交付初始原状要求后,被告应在6个工作日内将原告装修缴纳的复原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原告。复原标准应当参照该房屋交付时双方确认的收房清单或者有关书面证明,或者由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复原工程费用,由被告自行负责复原工程。⑶租金:第一个租赁期即日至日期间,月租金为人民币276770元;第二个租赁期即日至日期间,月租金为人民币304447元;先付租金后使用,每四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期,每个租金支付期开始的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下期租金。即,在日前支付自日至日的第一期租金元,在日前支付自日至日的第二期租金1107082元;在日前支付自日至日止的第三期租金1107082元,在日前支付自日至日止的第四期租金1107082元;在日和日前分别支付第五期、第六期,每期支付租金均为1107082元。还约定支付方式、物业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由原告负责恢复该房屋至交付初始原状,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但不计算利息。在租赁期内,原告中途提前退租该房屋的,应按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个支付期相等于3个月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足抵付另一方直接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具体为:⑴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改变房屋用途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⑵因原告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⑶原告擅自转租、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者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该房屋的;⑷原告的工商注册证照等有关运营活动的许可证因故被吊销;⑸原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的;⑹被告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损坏,造成原告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人身伤害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的;违约责任,第4点约定原告在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许可的情况,中途提前退租该房屋的,原告应按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个支付期相等于3个月的租金额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恢复该房屋至最初交付初始原状费用由原告全额承担,被告可从租赁和复原保证金中抵扣;如保证金不足抵扣违约金、恢复该房屋至交付初始原状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原告另行支付,被告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进行追索。合同订立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日至日房屋的租金元,交付履约保证金830311元以及复原保证金1107082元。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通知函,函称:我司与贵方于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一层102室及西大厅的房产。现经过我司内部研究,决定终止租赁上述房产,提前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贵方于收到本函后5日内配合我司收回上述房产,并与我司协商善后事宜。被告于日收到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后原、被告双方对复原该房屋的标准以及金额分歧较大,被告不予配合清场,故原告无法将在该房屋内的物品搬出,不能退房,双方产生纠纷并成讼。审理中,经本庭指定,原告于日将在该房屋的物品搬出,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于日向被告发书面解除通知函,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该解除通知函于日到达被告处,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被告收到解除通知函时解除。解除后双方对复原房屋的标准以及复原费用发生争议,致使原告在该房屋内的物品未及时搬出,直至审理中才搬出物品清场,客观上该房屋原告仍占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5年10月份已交付的租金276770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但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个支付期相等于3个月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因原告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在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个支付期相等于3个月的租金额,故违约金为830311元。原告在本合同签订后已经交付该履约保证金830311元,根据合同约定,该履约保证金830311元可抵扣违约金,故被告无需返还。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负责恢复该房屋至交付时初始原状后归还被告,但双方对该房屋恢复初始原状的标准意见不一,被告提供工程预算清单认为房屋复原费用需要60余万元,原告对该预算清单不予认可,认为该房屋的复原费用依原告估算为5万多元,因交接房屋时双方只在房屋交接表上签字,无相关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恢复原状时的标准,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房屋的面积等,酌情确定房屋复原费用为100000元,该复原费用在原告预交的复原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多余复原保证金1007082元由被告返还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金额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系其自愿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广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广利大厦房屋租赁使用合同》于日起解除;二、被告浙江省广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复原保证金1007082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889元,由原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负担7026元,被告浙江省广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8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朱伟英人民陪审员
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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