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小时5.5天工作制合法吗改7·5小时合法吗

它们吃的都是官粮,有的动物伙食标准比我们高得多。
从村民家借来梯子,司机才拿着手机爬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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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一线企业管理者的视角,观察时代特征,挖掘时间管理的精髓。颠覆传统,提出了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超前理念。
  “8小时工作制”的困境
  文 / 胥祥忠 崔石磊
  音频 / 凤凰FM
  大多数上班族都把工作8小时当作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事实上。这并不见得那么理所当然,历史的发展可以让我们更清楚这件事。自出现雇佣劳动以来,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经历了一个从无限制到有限制并逐渐缩短的过程,尤其是 8小时工作制在立法上的确立,体现了人类自身追求文明进步和从劳动束缚中解放出来的美好愿望。“8小时工作制”的标准与“科学管理理论”一样,也是工业时代的产物。根据现在能找到的相关史料来看,早在 1817年8月,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就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问题,并把它作为他所设想的“理想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 19世纪 80年代的美国,工人们每天要劳动 14~16个小时,有的甚至长达 18个小时,但工资却很低。马萨诸塞州一个鞋厂的监工说:“让一个身强力壮体格健全的 18岁小伙子,在这里的任何一架机器旁边工作,我能够使他在 22岁时头发变成灰白。”巨大的工作压力迫使各地工人陆续走上街头,通过罢工争取生存。1886年 5月 1日,美国大约2万多个企业的 35万工人停工上街,举行了一次大规模罢工和示威游行,示威者要求改善劳动条 件,实行8小时工作制。当时在罢工工人中流行着一首《8小时之歌》,歌中唱道:“我们要把世界变个样,我们厌倦了白白的辛劳,光得到仅能糊口的工饷,从没有时间让我们去思考。我们要闻闻花香,我们要晒晒太阳,我们相信:上帝只允许 8小时工作日。我们从船坞、车间和工场,召集了我们的队伍,争取 8小时工作, 8小时休息, 8小时归自己! ”这一诉求得到了全世界工人的响应,他们纷纷起来声援,将罢工运动推向新的高潮。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美国国会被迫制定了 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
  1889年7月在巴黎举行的第二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根据法国代表拉文的提议:决定把 5月 1日作为“国际示威游行日”(也称“国际劳动节”)。此后,各国陆续制订法律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成为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一种制式化的“国际标准”。
  应该说,在大工业的环境下,8小时工作制是一个科学合理的工时标准,它充分考虑到人的正常体能和精力,既调动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又照顾到了工人自身的权益。有位年轻的工人感慨地说:“我每天做 5小时工作的时候,像玩似的,可以去打球,游戏,到处闲逛。每天工作超过 10小 时,要结束时感觉全身瘫软,出来时看到街上一片漆黑,一天就过去了,赶紧回家睡觉。只有 8小时工作时,感觉恰到好处,不累也不轻松,跟大多数人一起下班,这才是正常的生活。”对于一个普通劳动者而言,能“跟大多数人一起”过上“正常的生活”,就会很满足。对于工厂而言,让它的工人工作在制式化流水线上,按“8小时”的标准进行制式化的工作、生活、休息,这当然称得上是一个很人性化的设计。
  然而今天,工业社会条件下对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工作的约束已经越来越少,在当今这个个性化特色异常鲜明的时代里,各种后现代的工作方式层出不穷,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一种立法的 8小时工作制正在进入一种困境,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时间和空间观念的变化。当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时间、空间的限制被不断打破,传统的工作形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消耗时间的长度不再是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继续要求工作者在工作时间上吃“大锅饭”,无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二,人的差异性问题。在不同的人之间,或同一个人的不同时期,根据其体力、精力状况的不同,对工作时间和自由时间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无视这种差别,强行用制式化的标准工时做出统一的要求,显然是不适宜的。
  第三,工作时间与自由时间的融合。在工业社会中,工作者的工作时 间与自由时间是分离的,这种分离是标准化、制式化的基础,因此,8小时工作制可以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工时观念。而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工作与生活、工作与休息及闲暇时间融合的趋势加快了,对许多人来说,工作与生活已经融为一体。
  8小时工作制既然是社会主义空想家的理论产物,那么我们不妨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践中把一把它兴衰的脉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生老病死都要由“单位”一手包办,即使在8小时之外,人还是不能摆脱单位的控制,作为“单位人”,你不能随便撂挑子不干,除非自己被“单位”抛弃,否则永远无权抛弃“单位”,由此带来的问题很多,比如迁徙、婚姻、住房、医疗等,一律要打上“单位人”身份的烙印。而经济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后,传统的单位制度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单位对个人的束缚正在逐渐松动,传统的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正在削弱,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已经逐渐向“社会人”演变,个体对人身自由自主把握的成分越来越多,独立人格、自由流动正成为多数人的普遍要求。这种演变对人为地割裂“单位人”与“社会人”联系的制式化工时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8小时工作制是在《劳动法》里规定下来的,但是就这个条款而言,现在并没有人认为放弃每天8小时常规工作,选择效仿非制式化的SOHO族、飞特族等生活方式的自由职业者不正常。这些以创意为主的“社会人”,完全不需要受某种标准时数的工作制的约束,什么时候安排工作,可以自己说了 算,思考、策划、设计、撰稿的时候也许人在家里,但仍如置身工作现场,休息也是工作的一部分,此时,已经完全分不清楚工作与休息的区别,所谓工作时长的概念完全失效。
  即使在制式化的传统“单位”之内,目前除企事业单位等传统部门,“朝九晚五”的 8小时工作制在某些行业也已经名存实亡。针对“8小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2007年 6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对 50多个国家进行调查后,发表了题为《世界工作时间:关于工作时间、法律、政策趋势的比较》的报告,报告说,全世界大约 22%的劳动力,即 6.14亿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过长”,超过 48小时。一位公关公司项目经理说,8小时工作制仅仅是个很模糊的概念,她的作息既不“朝九”也不“晚五”。早上有个小懒觉睡,10点左右到办公室,几乎每天都要工作到晚上七八点,遇到项目的前两天和后两天,深夜工作就是家常便饭。唯一让她感到和 8小时工作制有点关联的地方仅在于:公司按照 8小时工时支付工资。还有人曾对现在 IT业的 8小时工作制提出玩笑性质的新解 ――白天 8小时工作制。他们说:“不错,在白天是工作八个小时,而到了夜晚,等待我们的是工作、工作,还是工作,但那已不属于‘白天 8小时工作制’的范围了。”此外,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医院和警察局,也很难严格按照 8小时工作制来工作,假如外科大夫和警察在 8小时之外完全脱离自己的工作,那是不可想象的。
  大锅饭式的8小时工作制,确已渐渐走向消亡,变成一句苍白的口号,难以照单操作。工时问题与其他一切问题一样,只有顺应趋势因时而变,打破框框,取消限制,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工时安排走出制式化、走向多元化,这显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善开风气之先的 IT界,谷歌、甲骨文等很多网络公司的办公中心更像一个社交场所,它的各种办公设施全天候开放,大家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想什么时候来就什么时候来,但办公室经常是 24小时有人。“随和”在硅谷企业中由来已久,那里的人们不必时刻西装笔挺,可以趿拉着拖鞋去上班。人们可以选择在自己的“时区”里工作,或者像喜鹊一样清晨五点就开始忙碌,或者像夜猫子一样整晚不睡、白天休息。谷歌的“20%时间”工作方式,允许工程师拿出 20%的时间来研究自己喜欢的项目。无论你想把这 20%的时间用在何处,只要不妨碍你的正常工作,那就没有人能阻止你忙自己的事。“20%时间”制最为宝贵的地方不在于由此诞生的新产品或新功能,而在于人们在做新的尝试时所学到的东西。绝大多数的“20%时间”项目都需要人们运用或磨炼日常工作之外的技能,也常需要他们与在工作上不常打交道的同事相互协作。正如谷歌执行董事长施米特所说的,即便这些项目很少能够演变为令人眼前一亮的新发明,却总能产生更多精干的创意精英。
  谷歌的这些做法在国内也已经被很多有“海归”背景的企业采用,以 弹性工作制体现企业对员工工作操守的充分信任。自由时间的增加并没有导致低效率,在充足而自由的私人时间里,大家创意勃发,创新无限,把恪守制式工时的保守企业远远地甩在身后。
选自胥祥忠 崔石磊《给你自由:非制式时间管理》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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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你自由:非制式时间管理
《给你自由:非制式时间管理》
胥祥忠 崔石磊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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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五天半工作制,每天8小时,合法么
我们公司五天半工作制,每天8小时,周六4小时。这样做合法么??
广东 广州 天河区发表时间: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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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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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工作制” 违犯国家规定
  记者昨日获悉,从10月1日起至日,福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将做调整。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福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中央驻榕单位可参照福州市直机关工作时间作出安排。(9月26日《东南快报》报道)
  上午工作4小时,下午工作3小时,原来,福州公务员实行的是“7小时的工作制”!难怪泉州公众对“6.5小时工作制”不满后,人家就马上就改为每天工作7小时了。去年10月份有报道说,有泉州网友发现,当地的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上班时间只有6个半小时。对此,当地政府回应称这是多年的“惯例”,上班重要的是“讲究效率”,这一回应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泉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甘荔,她表示,其实6.5小时的工作时间早在2000年前就已经开始实施。但是从下周一开始将调整为7个小时。张甘荔副部长说,调整后的七小时工作时间是完全按照福建省政府的工作时间规定,也就是早上8点到12点,下午2点半到5点半。但福建省政府就可以执行“7小时工作制”吗?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所以,政府部门实行“7小时工作制”绝对不是什么正常的事情,甚至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尽管政府部门实行“7小时工作制”可能并没耽误工作也是客观事实,但也没有理由缩短上班时间。如果还有人效率更高,是不是可以每天只工作3小时,或者每周只工作3天呢?工作负荷不饱和,只能说明我们的公务员数量太多了,不然怎么可以每天工作7小时就完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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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劳动法加班规定
  2016年最新的对于加班做了什么规定呢?以下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五)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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