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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融资平台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几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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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重点关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应重点关注的33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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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应重点关注的33项内容
小编按:随着3月24日下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正式发布,各种营改增的问题铺天盖地而来,小编每天接到无数电话、看到各个微信群及BBS都是询问各种各样的营改增的问题,其中很多人一直在提出这个行业属于哪个目录那个行业属于哪个目录的问题,所以小编特花时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整理为33项内容分享大家。
1、本次营改增试点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相应由原来的“应税服务”调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目结构来看,第一类为销售服务、第二类为销售无形资产、第三类为销售不动产。
2、销售服务包括了7个项目: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前3个是以前已经纳入营改增的项目,后4个是本次营改增新增项目。
3、部分细目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如将“远洋运输”修改为“水路运输”,意味着其包含的内涵扩大;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租赁服务”,囊括了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两项,应分别适应17%和11%的增值税率。
4、新增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区别于货物运输代理(6%的税率),这样就需要按照交通运输服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5、邮政销售及邮政代理等业务属于邮政服务中的其他邮政服务,而不是分别归属于产品销售及代理业务,所以应该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
6、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新增“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
7、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其仍作为港口码头服务)、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等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航道疏浚服务归为港口码头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归为大类现代服务,所以就按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
8、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9、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鉴于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
10、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12、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中增加专业技术服务,具体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13、在信息技术服务中增加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其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14、将技术转让服务之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及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统一归类到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
15、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相应应该按不动产租赁服务11%的税率及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税率缴纳增值税。
16、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两项服务都应该按不动产租赁服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高速公路。
17、职业技能鉴定、工程监理等归入鉴证服务,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18、在现代服务中增加商务辅助服务,具体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9、物业管理、市场管理等归入企业管理服务。这样物业管理应按6%的增值税税率纳税。
20、将金融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发行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统一归入代理服务。
21、将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归入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取消财税(2003)16号文中劳务派遣的差额纳税过渡,所以劳务派遣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2、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23、将金融咨询、技术咨询、软件咨询、健康咨询服务等统一归入咨询服务;
24、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具体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5、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26、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差额纳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所以购买旅游服务实际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7、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购买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8、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购买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9、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没有规定购买住宿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0、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购买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1、销售无形资产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32、销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删去了销售土地附着物。
33、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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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杭州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杭州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杭州银行内控制度文件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文件编号:R(FX)317-0500编制部门:风险管理部 审 核:潘来法 批 准:俞胜法 版 次 号:A/0生效日期:2010年08月 02 日目 录修改记录 .......................................................................... 3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 5 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方法与认定 ......................... 9第一节 信贷资产风险八级分类 .................................第一文库网.. 9 第二节 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 10 第三节 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 15 第四节 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 20 第四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方法与认定 ................... 23第一节 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 ............................. 23 第二节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 24 第五章 风险分类的管理要求 ......................................... 36 第六章 附则 .................................................................. 37修改记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或交易对手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涉及的资产包括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两类:一、 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和表外业务,其中贷款业务包括公司贷款、个人贷款、贴现等;表外业务包括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二、 非信贷资产。指本行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应收款项下金融资产、应收利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产等。第四条 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一、 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各类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 及时性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资产状况的变化重新认定分类结果;三、 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资产风险分类的诸多因素,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 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还款能力的风险资产,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五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 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二、 发现和分析风险资产在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臵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资产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三、 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 负责制定本行资产风险分类的政策和制度;二、 负责听取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风险分类工作汇报,审定全行季度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三、 负责根据全行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对全行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臵和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等提出意见。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一、 负责全行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 负责组织、实施全行资产风险分类的复审工作;三、 负责对全行季度资产风险分类的复审认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交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四、 负责对全行资产风险分类月度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分管行长审核确定;五、 负责落实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六、 负责根据风险分类的结果,提出拨备建议;七、 负责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要求报送全行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第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职责一、 负责全行部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工作;二、 负责根据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落实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不良资产核销工作。第九条 总行稽核检查部的职责负责对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准确性进行检查。第十条 总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一、 资金营运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初分和初审工作;二、 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外币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工作。三、 零售业务总部(一) 负责全行信用卡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二) 负责全行信用卡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一、 分行(一) 负责贯彻、执行总行有关资产分险分类管理的制度和要求;(二) 负责组织、监督辖内机构的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三) 负责对辖内资产风险分类的复审工作;(四) 负责对辖内风险分类的复审认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行资产质量状况,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辖内风险资产分类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辖内机构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情况和走势,如: 1) 整体分类情况和趋势;2) 不同组合信贷资产质量(按业务条线、行业组合、担保组合等); 3) 高风险信贷资产分析(指风险分类为“重点关注”类及不良类的信贷资产),如新增、存量高风险信贷资产的最新情况及变动分析;2. 辖内机构表内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情况; 3. 辖内机构表外信贷资产的分类情况和走势等。 二、 支行(一) 负责辖内机构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保证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客观反映资产的风险状况;(二) 负责辖内机构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工作,对分类的初分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分类的初审结果。第十二条 资产风险分类流程中各级分类人员的主要职责一、 资产风险分类流程资产风险分类分为初分、初审、复审和终审四个程序。(一)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在系统初分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支行客户经理负责分类的初分,支行信贷业务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类的初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类的复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类的终审。(二)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业务发生机构或部门的经办人员负责分类的初分,总行(或分行)计划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分类的初审,总行(或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分类的复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类的终审。二、 各级分类人员的主要职责(一) 初分人员1. 负责按照本行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要求,收集分类信息资料,将经审核合格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录入系统。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还需根据风险分类系统的分析需求,收集和审核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最近时期的基本信息、财务报表和信贷业务合同及其它具有法律意义的往来文书、信贷跟踪检查资料等。2. 负责完成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提出初分意见及理由。(二) 初审人员1. 负责对风险分类的初分结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分类程序和标准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办理,对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初分人员进行补充;2. 负责完成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及理由,初审意见与初分意见有分歧的应详细阐明理由。(三) 复审人员1. 负责对风险分类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分类程序和标准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办理,对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分支机构补充完备;2. 负责完成资产风险分类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有分歧的应详细阐明理由。(四) 终审人员对全行的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认定,确定终审意见。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方法与认定第一节 信贷资产风险八级分类第十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八级分类一、 根据内部管理需要,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采用八级分类,分别为“最优”、“较优”、“正常”、“一般关注”、“重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二、 信贷资产风险八级分类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杭州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八级分类最优、较优、正常 一般关注、重点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五级分类 → 正常 → 关注 → 次级 → 可疑 → 损失第十四条 根据信贷业务对象不同,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包括公司业务、小企业业务、个人业务三大类。第二节 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十五条 最优类:债务人履行合同能力强,不会出现债务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情况。最优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财务指标特别优良且担保能力较好的; 二、 100%货币质押、本行存单或国债作为担保的; 三、 全额保证金担保的。第十六条 较优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基本不会出现债务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情况。较优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财务指标特别优良且担保能力较好的;二、 净现金流量充足,财务情况、银企双方合作较好的。第十七条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三、 质押率适当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或绩优公司债券质押等担保条件贷款,或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质押的;四、 以房产作为有效抵押,且抵押率未超过本行标准的;五、 业务量或盈利水平出现浮动、新建企业、负债率略高但尚在可管理范围内、经营情况出现不良趋势但提供百分之百抵押且抵押物足值、变现能力强的;六、 信用证项下交易背景真实,交易商品合法,进口单据齐全、单证相符,符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融资款项未被挪用的。第十八条 一般关注类: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一般关注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财务状况一般,未存在重大经营变化且无恶化趋势,担保单位担保能力较为可靠的;二、 财务状况略差,但抵(质)押物充足且可靠的;三、 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的;四、 改变贷款用途的;五、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或产品发生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六、 企业改制对偿还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七、 借款人更换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能对企业经营或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八、 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企业经营或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九、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或申贷时的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十、 对符合规定和条件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新还旧的贷款的;十一、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的;十二、 打包贷款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但以往收汇正常,本行凭保议付的;十三、 开证申请人生产经营正常,但进口商品价格出现波动,可能影响正常付汇的。第十九条 重点关注类:债务人目前偿还债务本息能力下降明显,存在可能对偿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重点关注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征兆的,如还款出现逾期(含展期后)或贷款欠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二、 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下降较大且又未获得新的担保措施,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有效控制的;三、 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不合作或难以联络,拒绝或无故拖延向银行提供有关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的;四、 借新还旧的,符合特定规定的除外;五、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六、 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信贷要件不完整,并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七、 开证申请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可能影响正常付汇的;八、 进出口双方发生贸易纠纷的;九、 打包贷款项下出口商品市场变化、未能正常出口、改变收汇方式等影响正常收汇的;十、 所在国家政局不稳或金融动荡,影响正常收汇的。第二十条 次级类: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次级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而无力还款需要重组的贷款的;二、 本金逾期或者拖欠利息的;三、 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出现逾期或拖欠利息的;四、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的;五、 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到期债务、或向其他债权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或已诉诸法律的;六、 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质)押品,担保人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的;七、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状态且前景不乐观的;八、 开证申请人丧失对外支付能力,发生信用证被动垫款的;九、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十、 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的。第二十一条 可疑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可疑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借款人已资不抵债的;二、 重组贷款到期后仍然逾期无力归还或缺乏诚意,或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的;三、 借款人已停业、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的;四、 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的;五、 已知进出口业务涉及走私、诈骗等经济犯罪的。第二十二条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务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损失类信贷资产的特征有:一、 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导致贷款损失的;二、 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贷款的;三、 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贷款的;四、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五、 债务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六、 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且贷款担保已过担保期间,担保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担保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七、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八、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九、 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债的权;十、 其他可能或已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情况的。第三节 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包括小型企业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其中:一、 小型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按照逾期时间和担保情况相结合的风险分类矩阵确定分类级别:二、 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按照逾期期限确定分类级别。第二十四条 对于出现以下重大事项,并严重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应酌情在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适当下调其分类级别:一、 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的;四、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涉及诉讼的;五、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六、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或关键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七、 客户发生并购、重组或产权变更的;八、 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对于出现以下预警信号,并可能对信贷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应酌情在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适当下调分类级别:一、 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一) 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二) 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三) 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物的真实情况;(四) 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五) 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质)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六) 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七) 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众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八) 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九) 客户、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卷入法律纠纷;(十) 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二、 小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号(一) 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 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三) 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四) 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五) 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三、 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一) 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二) 对授信的长期占用;(三) 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四) 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五) 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六) 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四、 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一) 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二) 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三) 主要业务频繁变化;(四) 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五) 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六) 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七) 不遵守授信承诺;(八) 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九) 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五、 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一) 存货异常变化;(二) 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三) 主要业务发生变动;(四)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五) 主要产品线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六) 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六、 财务状况变化信号(一) 拖延付息或还本,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二) 申请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三) 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四) 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五) 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1. 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2. 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3. 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4. 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六) 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七)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八) 定期存款余额减少;(九)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十) 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十一) 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十二) 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特殊还款方式; (十三) 银行无法控制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十四) 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十五) 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十六) 客户关联交易增多。七、 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一) 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二) 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三) 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四) 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五) 客户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六) 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发生逾期后,债务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信贷业务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信贷企业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第四节 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二十七条 个人非按揭类信贷业务风险分类(不含信用卡业务)一、 最优类:贷款未逾期,采用全额质押方式的;二、 较优类:贷款未逾期,采用足额抵押方式且可靠的;三、 正常类:贷款未逾期,采用保证方式,且保证人在过去六个月内未曾出现风险信息的;四、 一般关注类:贷款本息逾期但逾期未超过30天(含)的;五、 重点关注类:贷款本息逾期,逾期30天以上未超过90天(含)的;六、 次级类:贷款本息逾期超过90天但未超过180天(含);七、 可疑类:贷款本息逾期已超过180天的;八、 损失类: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60天的。第二十八条 个人按揭类信贷业务风险分类一、 最优类:从未拖欠本息的;二、 较优类:曾经出现拖欠一期本息的;三、 正常类:拖欠本息一期的;四、 一般关注类:拖欠本息两期(含)以内,或曾经拖欠本息两期(含)以内的;五、 重点关注类:拖欠本息三期(含)以内,或曾经拖欠本息三期(含)以内的;六、 次级类:拖欠本息四至六期(含)以内的;七、 可疑类:拖欠本息七至十二期(含)的;八、 损失类:拖欠本息十三期(含)以上的。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业务风险分类原则上按照还款情况确定分类级别,分类标准见下表:逾期账户是指未偿还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信用卡账户。 逾期资产是指至数据统计日逾期账户的透支金额。逾期是指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认定逾期资产的逾期期限起点是“第一次逾期日”,即是指第一次逾期所属的到期还款日。“第一次逾期日”即是逾期一期的起点。 第三十条 对于出现以下重大事项,并严重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应酌情适当下调其分类级别:一、 客户业主或担保人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二、 客户业主或担保人资产状况、收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客户业主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四、 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方法与认定第一节 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第三十一条 五类非信贷资产的定义根据资产及时、足额偿还(支付/回收)的可能性或减值程度,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风险类别,后三类统称不良非信贷资产:一、 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资产未出现减值,没有充分理由怀疑资产会发生违约或减值;二、 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或支付款项、资金能够足额回收,或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对资产真实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三、 次级:交易对手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或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四、 可疑:交易对手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或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五、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资产仍将全部或大部分损失。交易对手是指本行提供信用的对象、清算对手或投资对象,也包括投资证券的发行机构。第二节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三十二条 “拆放同业”的分类标准一、 正常类的特征:(一) 拆借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所负债务;(二) 拆借未到期,按期支付利息。二、 关注类的特征:(一) 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拆借人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二) 拆借人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三) 拆借人还款意愿差,合作不积极;(四) 拆借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有可能通过追偿足额收回债务;(五) 拆借人可能无法偿还债务;(六) 拆借款项逾期不超过2个工作日(含);(七) 欠息不超过2个工作日(含)。三、 次级类的特征:(一) 拆借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二) 拆借人正常营业收入无法保证足额收回债权;(三) 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四) 拆借款项逾期2至5个工作日(含);(五) 欠息2至5个工作日(含)。四、 可疑类的特征:(一) 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二) 拆借人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三) 拆借人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四) 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五) 拆借款项逾期5个工作日(不含)以上;(六) 欠息5个工作日(不含)以上。五、 损失类的特征:(一) 拆借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拆借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项;(二) 拆借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三) 拆借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拆借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四) 拆借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拆借款;(五) 因拆借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拆借人强制执行,已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债权;(六) 因上述(一)至(五)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七) 由于上述(一)至(五)项以外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第三十三条 “存放同业款项”的分类标准比照“拆放同业”分类标准。第三十四条 “买入返售资产”的分类标准一、 正常类:回购方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二、 关注类的特征:(一) 宏观经济、行业、市场、回购方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回购方正常经营产生,但回购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二) 回购方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履行回购协议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三) 回购方回购意愿差,合作不积极;(四) 回购方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正常履行回购协议,但可通过出售所购债券保全债权;(五) 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权保全;(六) 回购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三、 次级类的特征:(一) 回购方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二) 回购方正常营业收入和变现回购债券都无法保证足额保全债权;(三) 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需对回购合同作出较大调整;(四) 回购逾期至5至60个工作日(含)。四、 可疑类的特征:(一) 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经对回购协议作出调整后,回购仍然逾期或回购方仍然无法执行回购合同;(二) 回购方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回购债券无法变现或变现后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三) 回购方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四) 违法违规进行的资金拆借,以及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五) 已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六) 回购逾期60个工作日以上。五、 损失类的特征:(一) 回购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回购方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二) 回购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或债券无变现价值),未能收回的债权;(三) 回购方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回购方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 回购方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 由于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回购方强制执行,回购方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 由于上述(一)至(五)项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 由于上述(一)至(五)项以外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第三十五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金融资产”中债券(信贷理财)投资的分类标准一、 正常类(一) 投资证券为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国有商业银行债券、境外政府债券、境外中央银行债券、世行、亚行债券等,原则上分为正常类;(二) 投资证券为尚未出现违约的普通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原则上分为正常类;(三) 投资证券为企业债券的正常类认定标准参照公司信贷资产正常类认定标准执行。二、 关注类: 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出现变动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原则上分为关注类。其中企业债券(信贷理财)关注类的主要特征:(一)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致削弱发债人的偿还能力;(二) 债务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出现非规律性下降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经营、筹资和投资现金流量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并可能导致发债人出现流动性不足或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且发债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解释;(三) 债务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发债资金,严重偏离合约约定用途;(四) 借款筹资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债务偿还的调整,如政策调整、投资出现缺口、延缓投资、工期延长、利率汇率调整等;(五) 企业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合资等)对偿还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六) 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削弱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七) 债务人股利分配行为与盈利状况不匹配,可能影响发债人最终的偿债能力;(八) 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根据这些因素对债务人偿还能力的影响,关注类债券(信贷理财)可划分为一般关注类和重点关注类。1. 一般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依然较强,经营活动产生的偿债现金能够保证债务偿还。2. 重点关注类。不利因素已经严重影响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债务人经营活动产生的偿债现金不足以归还债务,但债务人能通过可靠的融资、投资活动获得偿债现金,或保证人偿债现金充分、抵质押变现价值充分,能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资金不会发生损失。三、 次级类: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债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违约;证券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其中企业债(信贷理财)次级类认定标准参照公司信贷资产次级类认定标准执行。四、 可疑类:影响被投资债务人经营的市场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债券发行人出现巨额亏损等。其中企业债(信贷理财)可疑类认定标准参照公司信贷资产可疑类认定标准执行。五、 损失类:债券(信贷理财)发生永久性减值。导致永久性减值的情况包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方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发行方有违约行为,比如拖欠支付利息或本金;发行方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因各种原因导致债券投资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往的回收历史表明该项债券投资不能全部收回等。其中企业债(信贷理财)损失类认定标准参照公司信贷资产损失类认定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一、 可以获得股权公允市场价格的股权投资公允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一) 正常类:公允市场价格高于账面投资额,无不利影响因素;(二) 关注类:公允市场价格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三) 次级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以内;(四) 可疑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以内;(五) 损失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二、 无法获得该企业股权市场公允价格的股权投资,且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投资额 - 每股净资产×持股数)/账面投资额] ×100%。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及债权产权状况、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一) 正常类: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账面投资额,无不利影响因素;(二) 关注类: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三) 次级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以内;(四) 可疑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90%以内;(五) 损失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等;股权投资肯定形成损失,预计损失90%以上。三、 无市场公允价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一) 至少划分为次级类;(二) 可疑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三) 损失类1. 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 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 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臵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4. 被投资单位为列入人民银行清理范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需由本机构弥补损失的部分;5. 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形成的损失;6. 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四) 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分类方法同“应收账款”。第三十七条 “其他应收款”的分类标准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和暂付款项及应收款项等。主要根据帐龄长短进行分类。一、 正常类:帐龄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下的;二、 关注类:帐龄3个月—1年(不含1年)的;三、 次级类:帐龄1-2年(不含2年)的;四、 可疑类:帐龄2-3年(不含3年)的;五、 损失类:帐龄3年以上的或具有以下待征的可定为损失类:(一) 预计本行胜诉或已裁定本行胜诉的应收款项的风险分类,与相应资产的风险分类类别保持一致;(二) 预计本行败诉,或法院已裁定终结,本行败诉;或即使胜诉,败诉方也无资产可供执行的诉讼费垫款,分为损失类;(三) 因违规操作、业务差错、系统故障等操作风险导致的挂账或垫款,扣除责任人赔偿部分;(四) 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完成债权追索尚不能弥补的损失;(五) 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结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六) 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形成的损失;(七) 无法收回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代垫费用;(八) 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九) 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六、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包括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无法偿付债务等情况),以下各种情况均不得分为损失类:(一)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二)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 虽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一、 正常类: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二、 关注类: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臵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三、 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臵时间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四、 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固定资产;五、 损失类:二年以上闲臵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分类标准无形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一、 正常类: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二、 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一) 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确定风险类别[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预计损失率分类见“固定资产”);(二) 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1.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或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2. 对在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按照账面余额100% 预计损失。第四十条 其他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对其它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可按预计回收率或损失率判定风险分类。预计回收率或损失率应根据距离分类日期最近的市场价格进行市价重估,并与账面余额对比后确定。一、 正常类:未发生损失的;二、 关注类:损失比率在5%以下的;三、 次级类:损失比率在5%(含)—25%范围内的;四、 可疑类:损失比率在25%(含)—60%范围内的;五、 损失类:损失比率在60%(含)以上的。第五章 风险分类的管理要求第四十一条 资产风险分类主要采取定期和非定期相结合的分类方式。一、 定期分类指月度分类和季度分类;二、 非定期分类也称为即时分类,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根据资产风险情况和风险资产额度进行的即时分类认定,或根据稽核检查结果和外部有关检查机构提出的意见对资产进行的即时分类认定。第四十二条 资产风险分类时可采取逐笔分类或批量分类方式。对于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和小企业贷款因户数和笔数较多,在考虑贷款逾期时间长短、担保的强弱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工作步骤和内容,采取批量分类的方式。第四十三条 风险分类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各级分类人员,参与风险分类的各级分类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熟悉风险分类方法,严格执行风险分类工作程序和标准,保证风险分类工作的质量。第四十四条 参与风险分类工作的初分人员,应保证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客观反映资产的风险状况,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和程序审慎定级。第四十五条 同一客户有多笔业务,若担保方式一致,原则上应保持分类的一致性。第四十六条 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属于本行的重要商业秘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风险分类工作的全面、真实、准确运作,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以及相关人员,按本行《问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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