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包装上市夫妻共有权需夫妻填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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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离婚时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4:53:11
导读: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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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民企流行夫妻档:平均12家公司有1夫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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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上,既有忙到连董事长一职都无暇兼顾的实际控制人,也有紧握权利不放的“夫妻小店”。
“在各种亲属关系中,有谁能比得上夫妻之间的信任,这也是最多的主要原因。” 同心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常务理事程建岗指出。
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上市民企总共有1332家,其中有108家是夫妻店,平均每12家上市民企里就有一家是“夫妻档”。
在夫妻店里,中小板与居多,分别有61家和40家,主板有7家。
虽然上市公司“夫妻店”家数借助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春风暴增,但是规模却一直徘徊不前。统计发现,截至7月30日,108家夫妻店里,有101家中小板和创业板“夫妻店”的总市值目前均不过百亿。其中,有13家“夫妻店”是总市值尚不到10亿元。
统计发现,“夫妻店”身上有一个明显的烙印,那就是对控制权的紧握不放。统计里的108家夫妻店只有2家的“夫”和“妻”没有任董事长,它们是和(002517.SZ),其余106家的董事长均为“夫妻”之一。
尽管这些“夫妻店”里的夫妻们一直不肯放下手中的掌控权,但是迫于年纪日长,也不得不考虑接班人的问题。
“夫妻小店”
说起夫妻店,往往让人想起街头小巷的小餐馆,体态小巧。这一场景也是资本市场里大部分夫妻店的写照:跟主板市场上近万亿的市值规模相比,这些“夫妻店”就像“淘宝小店”。
在夫妻店里,市值超过百亿元的屈指可数,截至7月30日, 108家夫妻店里,市值最大的是、胡双美夫妇控制的,为295.87亿元,其次是傅利泉、陈爱玲夫妇的和陈巧女、唐凯夫妇的,分别为191.28亿元和169.46亿元。另外、、和等4家夫妻店的总市值也超过了100亿元。
夫妻店中,大市值公司数量很少,据记者统计,市值在10亿元到20亿元的夫妻店最多,达到46家,20亿元到30亿元的为15家,30亿元至80亿元的为27家。
甚至有13家夫妻店的市值规模不足10亿元,如王振洪、王桂珍夫妇的总市值只有7亿元,张磊、张晓楠夫妇的,何若洪、姚彩虹夫妇的,郭景松和张晓玲的,燕金元和的等,市值分别为8.41亿元、8.44亿元、8.73亿元和9.39亿元。
融资少但盈利能力不弱,目前这些夫妻店大多业绩稳定,也一直笼罩在高成长的光环之下。但从公司治理、薪酬考核体系、接班人计划等微观指标看,这些夫妻店的未来发展却不得不令人忧心。
尽管“店小”,但夫妻同心,对亲手创造的公司丝毫不肯松手,因此“一言堂”的问题难以避免。
“对于家族企业,有些老总有非常明显的私有情结。”作为咨询公司的负责人,程建岗私下接触过很多家族企业,可以说,这些老总们以前乃至现在都很成功,养成了他们自信的性格,可是自信过了头呢?他们会觉得自己什么都懂,连机构都不能指手画脚。
记者获知的一个例子是:某三板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事必躬亲,什么事都需要下属汇报,自己又兼着总经理。背后的原因是“他要让别人知道他很重要”。
统计发现,108家“夫妻店”里仅有*ST炎黄和泰亚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当董事长,但*ST炎黄已暂停上市6年,其实际控制人曾东江和王燕丽是后来的重组方,目前的董事长卢珊基本是为了寻找重组方或项目而忙;而泰亚科技的董事长林祥加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林祥伟是兄弟关系。
除了*ST炎黄和泰亚科技,106家夫妻店全是“夫”或“妻”出任董事长,有些
是董事长兼总经理,有些是夫妻双双上阵。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林国芳,妻子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长是王莺妹,丈夫何人宝是总经理;亿通科技的王振洪是董事长兼总经理,妻子王桂珍是董秘。
夫妻店里的董事长大多数是由男方担任,只有何巧女、王莺妹、陈亚妹、罗丽华等为数不多的“巾帼”担任这一重要职位。
夫妻店的创始人们大多生在1965年左右,少部分是1950年左右出生。仔细选来,大部分到了知天命的年龄,有些已年过六旬,但是仍紧握控制权,不肯松懈。
如实际控制人卢元建、王延安夫妇,二人分别是1950年和1949年出生,分别已经62岁和63岁。但是迄今,卢元建仍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安任董事和一个全资子公司的监事,子嗣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高管名单。
多数“富二代”并没有在公司担任高管,已担任董事长之位的“富二代”们满打满算只有三位。分别是的陈南、的杜方和的邬建斌,三人分别出生于1969年、1968年和1980年。在接班的三人里,邬建斌的父亲邬双林因病于2011年因病去世,他于2006年就开始担起双林股份的重担,而陈南和杜方的父辈都已近七十高龄,接班已经是必须的了。严格来说,这三人接班都有不得不接的理由。
截至目前,为数不多的夫妻店将部分股权和经营权陆续交给了下一代,如的创始人姚文琛,其长子姚朔斌、次子姚硕瑜、女儿姚晓丽均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三人及母亲邱金兰的股权均为13.9%;另外,姚朔斌任总经理,姚晓丽任董秘。
和睦是王道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在夫妻店里,恐怕没有比夫妻和睦最重要的因素了。
在家族企业里,如果夫妻不和,尤其是夫妻双双在上市公司任要职的话,将会令管理层非常为难,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如董事长和妻子张欣在矛盾最厉害的时候,为难的是公司的管理层,因为二人同时参与了公司的治理并均有一定的威望。
不幸的是, “夫妻店”里的双方同在上市公司里担任要职,经过多年的经营,分别已形成自己的圈子,如果感情起纠纷,后果将非常严重。
庆幸的是,目前上市公司的夫妻店还没有出现离婚案例,但是股东因离婚而分割股权事件屡屡出现,如董事孙陶然因离婚将其所拥有的蓝色光标4.59%股权分割给前妻胡凌华,当时合计市值1.68亿元;再如8名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麻秀星因离婚将所持公司306.095万股分割给了前夫林伟。
另外,即使上市公司“夫妻店”里妻子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只占有一部分股权或者丝毫不占股权,但是离婚也会令他自己甚至公司大受影响。如之前的一些昂贵离婚案中的主角:日照钢铁董事长、、中国“巴菲特”赵丙贤、真功夫创始人等,几百亿、几十亿的分手费使得豪门离婚不仅仅是娱乐八卦,而是会影响到公司发展的“杀手锏”。
“夫妻同心才是公司稳定繁荣和长久经营的基本保障。”程建岗认为,“创业成功后就需要构筑一些防火墙,把家事和企事分开,让利益相关者放心。”
在阻止离婚事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的手段上,李锦记的“家族宪法”里就规定了“不要晚结婚、不准离婚、不准有婚外情,如果有人离婚或有婚外情,将自动退出集团董事会”。另外还规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一次召开4天,一年有16天,家族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至今,李锦记这个家族企业已经跳出了“富不过三代”的怪圈。
这或许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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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怎么分,离婚时夫妻共有企业产权怎么分?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婚姻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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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二、离婚时夫妻共有企业产权怎么分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1)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2)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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