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市创建考核,2018年重大活动动,节假日和突发公共事件等保洁服务

关于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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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苏交控营〔2012〕275号
& && && &&&
& && && && & 关于做好重大节假日
& && &&&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所属各路桥公司、联网公司、公司、现代公司、油品公司、信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精神,体现经营企业服务为本、畅通主导的要求,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全力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司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畅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应对、科学调度、妥善处置,确保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1.重大节假日期间,各路桥公司要落实节日期间公司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每天必须有一名公司领导带班,每天上午10:00公司带班领导通过联网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将所辖路段的运行情况向控股公司进行汇报。
2.各路桥公司本部全体人员要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生产一线现场管理,快速、及时、准确、妥善组织、协调处理经营中的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
3.为确保收费道口、路段的安全畅通,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在重大节假日期停止休假,增加在岗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应对各项工作。
三、加强收费站管理,确保通行效率
1.要提前做好流量预测工作,备足通行卡、钱、票据、等收费设施。根据流量预测,提前做好排班工作。各路桥公司和联网公司要安排专人进行通行卡的调配工作。入、出口流量较大的收费站都应提前准备好预编通行卡,确保能够应对突发车流高峰。当通行卡不足时,可以对小型客车发放启用纸质通行券,并告知联网公司。
2.重大节假日期间所有收费道口需全部开通。收费站应对现有收费广场的布局进行研究,根据交通运输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费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制式及设置要求》(见附件1),设置明确清晰的引导标识,提前做好交通诱导标识,提高收费道口的通行能力,保障收费站的畅通,避免出现拥堵情况。流量较大且广场规模较大的收费站,应尽可能设置小型客车免费专用通道,尽可能避免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混合通行。
3.各收费站要根据流量预测情况配备足够的便携机,并提前完成便携机的调试工作。特别是城市主要出入口和旅游景点所在地的收费站,提前做好复式收费准备,摆放好收费亭,以便在出现车流高峰时能及时启用,保障道口安全畅通。当车流量激增来不及刷卡时,可以抬杆收卡。
4.当收费站出现车流高峰时,收费站当值人员要迅速到达收费现场,积极开展交通组织工作,尽力保证车辆的快速通行。收费站一旦出现所有收费道口均超过200米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00米免费放行政策,免费放行数据于假期结束后一天内全部汇总于联网公司。
5.省界主线收费站要加强与外省收费站的沟通联系,及时将交通管制和疏导措施信息及时告知对方收费站。要充分协商,确保两省免费政策统一、切换时间统一。
6.收费站原则上不得关闭ETC车道,如遇车道故障等特情需关闭ETC车道,需在10分钟内向联网公司告知相关信息。如遇出口ETC车道遇未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辆误闯时,收费人员需及时引导车辆驶离ETC车道,转其他人工车道通过。如误闯车辆驶离无法驶离ETC车道,造成车道拥堵时,收费人员应使用便携式收费机现场收费后人工抬杆放行车辆,保证ETC车道的畅通。
7.要做好收费系统的维护工作,提前完成收费系统时钟与中心卫星时钟的同步。要协调好系统维护商,指定人员进行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收费系统能正常运行,收费数据完整、准确上传。因复式收费或收费系统故障导致收费数据无法上传时,要及时维护,并于假期结束后一天内保证数据全部上传。
8.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收费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判能力和处理能力。
四、加强交通信息发布,加大调度指挥力度
  1.加强各路桥公司调度分中心作用,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设备,及时发布重大节假日期间流量的分布情况、通行状况,及时将路网内交通管制、恶劣天气等相关信息告知驾乘人员,并根据交通运输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告知、提示信息规范用语》(见附件2)滚动播发提示和告知信息。
2.联网公司要充分发挥省高速公路信息平台的作用,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客服热线、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高速公路路况、高速公路气象、交通管制、交通拥堵等相关信息,引导车辆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及时调整出行路线,避免在高速公路上出现集中拥堵等现象。
五、加强道路清障救援,实施快速救援
1.要加强清排障设备的维护检查,确保清排障设备的完好。要根据本路段的流量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原则,提前在服务区、收费站、养排中心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和统筹调度应急设备及物资,确保发生道路阻断时,设备及物资第一时间到达抢险现场。
2.要加强道路巡查,及时清除道路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投入足够的专业清障机械设备,适当增加临时救援站点,一旦发现有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情况,应按照要求,快速开展道路清排障工作,及时拖移故障车辆,尽可能减少障碍物以及事故车辆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六、加强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1.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工作程序,保障服务区及其设施干净卫生、安全有序。特别是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加大保洁力量和保洁频率,做到客人随走随清洁,保持公厕干燥清洁、无异味。
2.要制定大流量情况下的服务区停车方案,确保服务区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有序停车;加强服务区停车场车辆引导、停放管理,对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车辆确需在停车场内临时停放的,应当限时停放在指定区域。
3.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加强服务区商品供应,提前备足商品货物,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不断货,杜绝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乱涨价行为。
4.要加强汽修管理,规范汽修服务,杜绝汽修欺诈和不诚信的经营行为。
5.要加强服务区的安保力量,加大服务区重点区域的治安、防火、防爆、防盗的管理,为广大驾乘人员提供一个舒适的消费、休息环境。
6.要保证服务区的油品供应,一旦油品需求发生变化,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调拨后备资源,保障成品油市场需求,全力以赴保证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油品供应。同时要严肃纪律,杜绝各类违规事件。
七、加强道路维护保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1.要以日常养护和预防性养护为重点,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及时处置公路病害,确保道路处于良好技术水平,保障道路交通设施、安保设施完好,营造畅、安、舒、美的行车环境。
2.在重大节假日前,要对收费站区、岗亭内外、收费车道、安全岛、收费广场等加大清扫力度、清扫频率,确保站容站貌时刻保持清洁、美观。
3.要加强动态监测,对有安全隐患的桥梁及时进行维修加固,确保运营安全。
4.重大节假日期间,原则上应暂停所有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能力的养护施用作业。确需进行养护施工的,必须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交通疏导和便道设置工作。
八、加强与公安、路政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1.要主动与公安、路政联系,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制定节假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全力以赴保安全、保畅通,确保不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2.要协调公安部门,在容易出现交通拥堵收费站以及景区附近的收费站增派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力度。
3.要与公安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一旦收费站出现各类收费纠纷事件,应立即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收费站、服务区以及公路沿线出现车辆聚众强行闯卡、恶意滞留的车辆,要及时报告并尽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加强文明服务,展现控股形象
要做好文明服务工作,切实做到车流量增加,服务质量不减,在争分夺秒保安全、保畅通的同时,一如既往地坚持用微笑面对过往司乘,想驾乘之所想,急驾乘之所急,用实际行动为过往驾乘提供良好的服务。要端正态度,克服收费工作机械化,满怀真诚、热心周到地为驾乘人员服务,通过“节日快乐”等文明用语的使用,营造良好和谐的氛围,在收费与服务之间树立最佳形象,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现控股公司的形象。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费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制式及设置要求
2.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告知、提示信息规范用语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1日
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
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制式及设置要求
一、高速公路主线和收费站
(一)免费通行提示标志牌。在大中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以及匝道收费站的入口处,设置重大节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提示标志。其它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设置,如下图所示。
注:标志尺寸(mm),上两行字高为60cm,最下面一行字高为30cm,版面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框
——设置要求:免费通行提示标志一般设置在高速公路入口处适当位置,标志宜采用悬臂式结构。考虑到重大节假日免费出行的日期每年都有变化,版面最下面一行月份及日期的数字部分(图中带黑框的部分)宜设计成可更换的结构形式,譬如在版面上安装卡槽,将贴有月份和日期数字的铝板卡片插入卡槽中,实现可更换的功能。
(二)车辆分流标志牌。为了更好的指引车辆分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在收费广场前的适当位置设置,如下图所示。
a)注:标志尺寸(mm),字高为30cm,
版面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框
b)注:标志尺寸(mm),字高为30cm,
版面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框
——设置要求:对于车道数较多的主线收费站,标志版面宜采用图a)形式,一般设置在进入收费站收费广场前的渐变路段起点前的适当位置;对于不同方向匝道共同进入收费广场的匝道收费站,标志版面宜采用图b)形式,一般可设在收费广场前的匝道三角端处。需要注意,版面中“小型客车靠左,大客车货车靠右”仅为示意,车辆的车道分布要根据收费站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譬如超宽车道设置在左侧的收费站,可调整为“大客车货车靠左,小型客车靠右”。同时各地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要充分利用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设备对车辆的分道、分流信息进行动态滚动显示,与静态设置的车辆分流标志实现“动静结合”,更好的对车辆进行车道分流。
(三)收费道口识别标志牌。在收费站指定供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费通行的收费车道的岛头设置道口识别标志牌,如下图所示。
注:标志尺寸500×1650(mm),“7座及以下”字高为15cm,
其余字高为20cm,版面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框
——设置要求:标志设置在收费岛头前,宜采用类似于安全施工作业时采用的便于移动、拆除的临时性标志结构形式;方便各收费站根据实际交通流量随时调整小型客车专用车道、收费车道的数量。
二、普通收费公路收费站
(一)免费通行提示标志牌。根据预测交通量以及收费站可能出现交通拥堵的实际,在普通公路收费站收费广场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重大节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含摩托车)免费通行标志,如下图所示。
注:标志尺寸(mm),上两行字高为40cm,最下面一行字高为30cm,
版面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框
——设置要求:一般设置在收费站前适当位置,标志宜采用悬臂式结构。考虑到重大节假日免费出行的日期每年都有变化,版面最下面一行月份及日期的数字部分(图中带黑框的部分)宜设计成可更换的结构形式,譬如在版面上安装卡槽,将贴有月份和日期数字的铝板卡片插入卡槽中实现可更换的功能;
(二)收费道口识别标志牌。在收费站指定供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费通行的收费车道的岛头设置道口识别标志牌,如下图所示。
注:标志尺寸500×1650(mm),字高为20cm、括号内字高为15cm,
版面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框
——设置要求:标志设置在收费岛头前,宜采用类似于安全施工作业时采用的便于移动、拆除的临时性标志结构形式;方便各收费站根据实际交通流量随时调整小型客车专用车道、收费车道的数量。
一、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收费站入口处不需设置免费通行提示标志牌,各单位可以通过收费站入口处的电子信息牌进行提示。
二、如收费站仅为2个收费道口或ETC车道设置在收费站右侧,可以不设置分流标志牌。
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
告知、提示信息规范用语
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通过公路沿线设置的电子可变情报板、LED电子显示屏、公路沿线标语栏等形式,对过往车辆进行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的告知和提示。可参照以下用语进行统一规范:
<font face="仿宋_GB月30日00:00~10月7日24:00小型客车(7座及以下)免费通行。
2. 重大节假日<font color="#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
3. 入口领卡、出口交卡。
4. 小型客车靠左行驶;大客车货车靠右行驶。
<font face="仿宋_GB座及以下小型客车进站前请靠左侧通行。
6. 大客车货车进站前请靠右侧通行。
7. 请车辆进站按照提示牌分车道有序通行。
8. 免费通行ETC车辆请行驶ETC车道。
9. 进出收费站、服从交通指挥。
10.禁止在收费广场及其附近停车、等靠会合。
11.禁止在收费站周边长时间停车。
12.禁止违规占用紧急停车带。
13.禁止在收费站广场前随意超车、频繁变换车道。
14.禁止疲劳驾驶。
抄送:苏州苏嘉杭公司,苏州绕城公司,南京绕越公司,南京三桥公司,常州西绕城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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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情感美文欣赏) - 常阅读,多交友!XX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为建立完善河道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开放河道保洁作;一、监管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城区河道保洁考核对象:城区河道保洁中标;1、定员定岗,有专业全职的工作人员,足额配备(每;2、保洁人员统一着装,机动船驾驶员持证上岗,文明;3、作业单位应建立河道保洁自查和相关管理制度,各;5、如遇市创建考核、重大活动、节假日和突发公共
XX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 为建立完善河道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开放河道保洁作业市场,落实河道综合保洁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河道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X纪【2005】4号《关于调整城区河道管理职能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X政办发【2006】9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河道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监管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城区河道保洁 考核对象:城区河道保洁中标单位 二、监管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监管考核内容 1、定员定岗,有专业全职的工作人员,足额配备(每艘保洁船配备3人),相对固定,不得兼职,如有变动及时上报业主单位和监管部门备案。 2、保洁人员统一着装,机动船驾驶员持证上岗,文明作业,使用有统一标准的船只,保持船况良好,船容整洁。 3、作业单位应建立河道保洁自查和相关管理制度,各类资料规范齐全。 4、河道保洁作业要求:每天上下午实行全面打捞,全天候巡回保洁,打捞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确保河道水面无漂浮物,无死动物,无大件垃圾,无水生植物,岸脚岸坡无垃圾。打捞的垃圾、杂物应送到指定的中转站,做到垃圾日捞日清,打捞船舱内无积存垃圾过夜。 5、如遇市创建考核、重大活动、节假日和突发公共事件等,作业单位应无条件服从业主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配合做好河道突击性保洁工作。 6、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单位曝光和市民投诉、巡查员反映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到有记录有答复。 (二)监管考核质量标准 1、制度台账 无河道保洁管理和培训制度,无检查记录台账,各扣2分; 各类资料台账不规范、不齐全,扣1分; 无上下班及出船打捞制度,扣0.5分; 2、定员定岗规范文明作业 未做到定员定岗,每缺岗一人,扣3分; 作业人员上岗不按规定着装,扣0.5分; 作业人员上岗不穿救生衣,扣1分; 未持证上岗每人次,扣1分; 船只不置统一标识,船况不良,船容不整洁,扣2分。 3、保洁要求和保洁标准 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保洁时间不足,扣2分; 按规定要求上下午全天打捞,发现一天未打捞每条河道,扣5分; 按规定要求上下午全天打捞,发现一次未打捞每条河道,扣3分; 不巡回保洁发现一次,扣1分; 每50米内零星漂浮物不超过3处,没超一处扣0.2分; 每50米内发现成片漂浮物超过0.2平方米,每处扣0.5分; 河道内发现有动物尸体、家具等较大物品,一处扣2分; 垃圾、杂物打捞上岸不及时或未送到指定垃圾中转站,扣2分; 未做到日捞日清、船舱有积存垃圾,每船扣2分; 遇重大活动或重要节日,未能服从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无条件服从做好突击性保洁工作,扣5分。 4、社会监督 对市民反映和河道巡查员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办,扣2分; 对整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无答复,各扣1分; 详见《XX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三、监管考核办法 1、河道保洁考核由市城管局负责,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进行通报。 2、明确监管部门职能,完善监管机制。严格质量考核奖惩,确保作业质量达标创优。 3、充分发挥市城管队员的作用,实行定人、定河段、定时间,分区划片包干考核,确保河道水面基本无漂浮物,岸坡、岸脚无垃圾杂物。 4、加强日常监督考核,建立作业单位每日自查,城管队员巡查,管理部门每周检查考核,监管部门每月检查考核的“四查”日常考核制度。 5、建立完善河道保洁质量日常考核通报制度。一是监管部门每月初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总结上月河道保洁作业质量情况。按照监管部门的考核情况,结合城管队员每日的巡查记录,媒体曝光、市民投诉、市政110联动等情况,对每个作业单位保洁作业质量进行汇总考评,考评结果书面存档,作为年终评比和扣分的依据。二是监管部门每月召开一次河道保洁质量分析会,对各作业单位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考评并上报。 6、建立河道日常保洁质量考核评分制度。河道保洁质量总分为100分,分值比例:市城管日常考核检查占50%;抽查占30%;市民投诉,市政110联动、新闻媒体曝光等占20%。每月评定一次,每季度汇总一次。 四、作业质量奖惩措施 1、每季度承包金核拨与考核结果挂钩,抽查没扣1分100元;日常检查每扣1分300元;新闻媒体曝光等一次扣500-1000元。 2、河道综合保洁作业质量按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为达标,优胜单位可以享有优先承包新增任务的奖励。 3、对河道保洁不达标,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业单位,给以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连续三个月考核不达标和因河道综合保洁质量不到位被新闻媒体连续三次曝光的,中止承包合同。
XX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总分100分) 检 查 内 容 1、有专业全职的河道管理人员和打捞作业人员,定员定岗,足额配备,不得兼职 2、有河道保洁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台账 3、各类台账资料规范齐全,按时上报 扣 分 标 准 缺岗1人扣3分,发现兼职没人/次扣2分 少一项扣2分 不规范、齐全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 4、保洁人员上岗统一着装,并穿好救生衣,上岗不着装1人/次扣0.5分;不穿救生衣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作业,每天打捞作业不少于8小时 6、每天上、下午各全面打捞一遍、全天巡回保洁 人/次扣1分;无证驾驶1人/次扣1分 不按规定出船,保洁时间不足发现一起扣2分 发现全天未打捞每条河道扣5分;一次未打捞每条河道扣3分;不巡回保洁每次扣1分 50米内零星漂浮物不超过3处,每超一处扣7、河道内基本无漂浮物 0.5分,50米内发现成片漂浮物超过0.2平方米,每处扣1分 8、河坡、岸脚无垃圾、杂物 9、打捞垃圾、杂物不及时上岸或未送到指定中转站 10、河道内无死动物,无大件垃圾 11、当天打捞的垃圾当天清运,做到日捞日清 12、打捞保洁船只完好,工具配备齐全,出船率100% 13、打捞保洁船的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及时维修,无损坏现象 14、打捞船统一标识,船容船貌整洁,无明显油污、锈斑。 15、对新闻媒体、市民反映和河道巡查员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16、如遇创建考核、重大活动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服从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做好突击性保洁工作 未能服从的每次扣5分 每处扣1分 扣2分 有一处扣2分 发现船舱有积存垃圾每只船扣2分 低于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工具设备每少一件扣0.5分 未保养或维修一次扣5分,无保养记录每次扣3分 发现明显油污、锈斑每大于5平方米扣2分 未整改扣2分,整改不及时、无记录、无答复各扣1分
XX市城市河道保洁任务承包政府采购合同
日由XX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需方愿以总价款人民币
)向供方购买
,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一、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合同书及所附条款;(2)中标通知书;(3)乙方中标的投标书;(4)招标书(XX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标书编号:YXZTBZC[公]);(5)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三、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的期限向甲方提供上述合格的服务。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甲方必须将本次采购资金划入市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乙方接到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后方可提供服务。服务完毕凭正式发票和验收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步骤和方法到采购管理办公室结算采购资金。 五、XX市招投标中心及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为本合同的见证单位。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招投标中心一份,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
见证单位:招投标中心
见证单位:采购办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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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39XX市城市河道保洁质量监管考核实施办法等内容。 
 6 小时 05 河道保洁 市市政局 河面明显飘浮垃圾河道 及周边设置破损, 有安全...正在实施的损坏或可能损坏城 《XX 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 道修复 3 个工作 市...  XX 街道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完善街道城市管理...11、每天对保洁公司的清扫保洁情况、人员在位情况...如未按规定实施,发现一次扣 1 分。如 市对区、...  市城市河湖管理处 2014 年河道保洁及绿 化维护项目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及考核细则...(六) 、输水河道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 2、河道及...  顺体系,完善制 度,加强管理,实现河道保洁层层考核。...奖勤罚懒,确保了保洁质量,提高了保洁员的工作积极...《关于上 报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和创建工作总结的通知》...  的管理机制基础上按照 《天津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 服务质量标准》和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关于《东丽区河道保洁项目需 求书》 、 《东丽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考核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17-2004) ; -3- 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 2014 年河道保洁及绿化维护项目(第一标段)...  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_制度/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的通知》...河道保洁管护制度的建立、河道保洁情况、 河道附属...  XX 镇生活垃圾清运及保洁服务项 (八)杭州市城镇...城市道路保洁,河道保洁,公园景点清卫保洁、公厕保洁,...质量监管机构 为加强对本项目道路保洁管理,公司成立...节假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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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 15:55&&发布时间: 15:53
信息来源:区政府总值班室
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编制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分类分级
&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1.3.1& 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各区、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市区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应急装备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1.6& 预案体系
&&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级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 (1)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修订和发布实施
&& (2)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实施。
&& (3)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
&& (4)区级应急预案是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发布实施。
&& (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 &&2& 组织体系
& &&2.1& 领导机构
&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有关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武汉警备区与武警武汉支队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组成。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和修订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 市应急委下设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作为全市应急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
&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市应急委各项决定;指导全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全市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 &2.2& 专项指挥机构
&& &市应急委设立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航空和铁路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粮食突发事件、环境突发事件、旅游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委)。
&& &市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 &市专项应急委负责贯彻落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 &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专项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手机、研判与报送工作。
& &&主责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主责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市交通运输委:公共汽(电)车运营及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件、民用航空器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内河航空事故。
&(2)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突发事件。
&(4)市民防办:地震、民防工程事件。
&(5)市外办:涉外突发事件。
&(6)市公安局: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7)市城管局:雨雪冰冻灾害、燃气事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事件。
&(8)市水务局: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排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9)市卫生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
(10)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1)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事件。
(1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
&(13)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
&(14)市农业局:动物、农作物疫情。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16)市粮食局:粮食供给事件。
&(17)市旅游局:旅游安全事件。
&(18)市气象局:气象灾害。
&(19)市国土规划局:地质灾害。
&(20)市林业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21)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 2.4 区级应急机构
& 区人民政府是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2.5& 专家组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预防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组织、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民防、园林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 风险控制
(1)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表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 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市、区两级政府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队伍准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改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者简直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
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预案演练
(1)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组织、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主责部门制订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区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应急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应当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7& 宣传培训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责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尝试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学院应当将应急管理只是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灾应急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本市各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网络媒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3.8& 检查考核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区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1)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德尔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责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统一发布本市三级以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一级、二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预警应对措施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1& 发布三级以下预警后,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2&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心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克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是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事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外事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根据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视情到现场督导、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市应急委或者市专项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应急委或者市专项应急委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现场指挥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专项应急委设立,市专项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委设立,市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处置措施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汉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社会动员
&&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1)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5.7& 信息发布
&&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宣传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宣传部门报请省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网络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市属重点新闻网站要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各主责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 恢复与重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善后处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社会援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塌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7& 应急保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人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驻汉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财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资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市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印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准别、调运和援助。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场、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理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教授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市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部门及其有关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铁路、民航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市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轻轨、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水电气保障
特发事件发生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城管、水务等部门应当即时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理,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各在汉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武汉政务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组织指导市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市公安、国土规划、民防等部门要加大全市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图像信息系统,并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互通互联。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 其他保障
市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在汉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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