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海洋事务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部什么时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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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渔业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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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渔业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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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前海洋与渔业部长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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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印尼《国际日报》10月23日报道,针对印尼总统佐科·维多多提出的发展海洋经济,把印尼建成海洋强国的目标,印尼前海洋与渔业部长罗赫敏·达胡里称,虽然近年来印尼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年均增长达到5.9%,已成为全球第15大经济体,但印尼的贫穷人口比例仍较高,大部分经济资源仍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佐科总统提出的发展和开拓海洋经济,推动印尼经济更平衡发展,符合印尼目前的情况。但要发展海洋经济,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根据市场原则发展海洋经济;二是注意上下游结合,双管齐下;三是优先发展高新科技,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四是注重发展水产加工业,提高产品附加值;五是注重对海洋和环境的保护。印尼政府迫切需要设立一个综合性管理部门,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因此佐科决定在新内阁机构调整中增设海洋事务统筹部的决定是明智的。他表示,海洋经济不仅包括渔业捕捞、养殖,修造船等行业,还应包括海底油气等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印尼海洋资源的潜在产值每年可达到1400万亿印尼盾(约合12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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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国(地区)情况中国与印尼签署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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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印尼签署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网 .cn  时间:
新华网雅加达11月10日电(记者赵金川)中国国家海洋局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和渔业部10日在雅加达签署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加强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
中国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和印尼海洋事务和渔业部部长弗雷迪·农贝里作为双方代表在备忘录上签字。根据这份备忘录,两国将在海洋科学研究和
考察、海洋能源开发和研究、南极科学研究、海洋和沿海环境保护、政府官员和科学家互访、研究资料和成果等信息交流以及联合组织研讨会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展开合作。
孙志辉在签字仪式上表示,该备忘录的签署是中国和印尼向海洋领域成功合作迈出的关键一步,标志着双方在海洋领域的合作开始转入长期化、稳定化和机制化,相信双方的合作关系将更加紧密和谐。
孙志辉一行于10日抵达雅加达,对印尼进行为期3天的访问。
文章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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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议定书农业部渔业局农渔远函[2004]67号日
日,我局与印尼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代表团在北京就中印尼渔业合作及修订中印尼渔业双边安排问题进行了会谈,签署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议定书》,对日签署的双边安排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暨工作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农渔远函[2004]46号)及我部有关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文件的要求,落实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根据日双方签署的“议定书”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称为双方),忆及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承认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对其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对其群岛水域和领水行使主权,考虑到其对渔业资源管理、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共同关注,期望建立允许中国渔船和国民仅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IEEZ)利用部分总可捕量的合理的条款和规定,开展负责任渔业,重申双方在海洋捕捞渔业建立互利合作的愿望,以加强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友好关系,根据各自法律和规定,约定如下:第一条
目的本安排的目的是按照原则和程序,建立相互合作,根据现行印度尼西亚部令的规定,可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第二条
入渔许可1、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阿拉弗拉海IEEZ利用大型中上层鱼类的部分总可捕量,以及廖内(Riau)省以北的IEEZ和阿拉弗拉海IEEZ底层鱼类的部分总可捕量,并利用附录一所列的检查和/或上岸港口。其他用于检查和/或上岸的指定地点应由双方同意。2、每一渔船将分配一个渔场。如果仍可分配中国渔船渔场,中国渔船可以转移渔场,但渔船在向另一新渔场转移前,应重新办理捕鱼许可证。第三条
渔具、渔船和作业区1、根据本安排允许在IEEZ内使用的渔具类型包括流剌网和单船拖网。2、所有根据本安排作业的渔船必须安装并使用与印度尼西亚监测系统兼容的船舶监测系统发射器。3、所有根据本安排作业的渔船不允许在海上转载渔获。转载渔获仅允许在附录一规定的检查和/或上岸港口进行。其他用于转载的地点应由双方同意并载入修改附录一的议定书内。4、捕捞大型中上层鱼类的流剌网,网目应不小于3.5英寸,长度应不大于2500米。5、拖网囊网的网目应不小于2英寸。6、渔船的数量、尺度、分配的总吨位以及渔具类型见附录三的规定。第四条
权利的行使为适当、有效地行使本安排规定的权利,除本安排另有规定者外,中国渔船还应遵守印度尼西亚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修订本安排的修订,应由双方在中-印尼渔业合作混委会上协商进行。第六条
解决争端本协定的解释、应用和实施中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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