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退兵到地方医生说不须要退兵还能去部队退兵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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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解决基层“征兵”难及思想退兵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解决基层“征兵”难及思想退兵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征兵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军队建设质量和国防安全稳固。近年来,随着国家、军队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带有普遍性的“征兵难”及思想退兵问题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征兵任务的完成和兵员质量。面对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如何破解“征兵难”及思想退兵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直面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现实课题。
一、造成基层“征兵难”及思想退兵问题的原因
征兵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造成基层“征兵难”和思想退兵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面的。从基层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长期和平环境和市场经济冲击,使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役意识日趋淡化。随着和平年代的延续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维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受此冲击和影响,人们的国防观念特别是为国防尽义务的意识趋向淡薄,调动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的主导因素,已不再是爱国热情和公民的责任义务,而是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不少家长和适龄青年觉得部队考学、提干机会少,学技术、转士官难度大,当兵没出路、没盼头。所以,许多青年宁可外出打工也不肯参军,宁可当保安看“厂门”也不愿穿军装守“国门”。
二是优待安臵政策滞后,影响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优待政策是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的基本杠杆。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改进优抚和安臵政策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普遍存在的城镇退伍军人“安臵难”、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高等问题,影响了青年参军服役的积极性。
三是拥军优属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军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缺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价值观受到影响和冲击,军人的作用和价值被忽略或曲解,“傻当兵”、“大头兵”、“好男不当兵”等
负面舆论影响不同程度存在。各地拥军优属氛围不够浓厚,军人军属和普通家庭相比没有优越之处。很多地方军属“光荣匾”已多年未悬挂,节日走访慰问逐年减少甚至被取消,敲锣打鼓送喜报的场面已难得一见。
四是兵役法规制度不健全,对兵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惩处。《兵役法》第61条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但由于程序较为复杂,标准难以把握,且具体执行部门不明确,实际上根本无法落实,导致征兵时对逃避、拒服兵役问题“没人管、没法管”,适龄青年“不服管、不怕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是入伍新兵心理承受能力偏低及少数兵役机关对应征青年的思想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思想退兵增多。近年入伍新兵90%以上是独生子女,入伍前生活环境宽松、物质条件优越,对部队学习、训练、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对艰苦紧张的军营生活思想准备不足,心理适应能力偏低。面对部队严格的管理方式和艰苦的自然环境无所适从,产生“当兵吃亏”和怕苦怕累的思想,便想方设法离开部队。同时,兵役机关征兵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身体、年龄、文化等硬标准,对预征对象的宣传引导不力,对应征青年思想动态和入伍动机掌握不准;思想动态了解不深不细,思想工作不够到位。
二、解决基层“征兵难”及思想退兵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征兵工作涉及到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涉及到诸多领域和群体尤其是征集对象和服役士兵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军队发展和社会稳定。解决基层“征兵难”及思想退兵问题,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势和建设信息化军队要求,在更新观念、改革工作模式、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求突破。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有效解决基层征兵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征兵工作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提出如下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国防教育,强化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役意识。
依据《国防教育法》,建立基层国防教育的长效机制,根据大中小学的实际和青少年学生的特点,结合学校教学、学生军训、课外活动等时机,有计划地开展国防形势、国防职责、国防法规和国防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强化国防观念和崇军尚武意识。加强经常性的征兵宣传教育,变过去“一季征兵突击教育”为“全年四季搞教育”,利用各种现代媒体,开办国防教育讲座,开设国防教育专栏,开辟国防教育橱窗,使《兵役法》、《国防法》等兵役法规和国防建设方面的内容家喻户晓。特别要重视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的国防教育力度,增强各个层面、不同层次人员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切实为做好征兵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整改革优待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 一是提高优待金标准。建议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总收入的2倍,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同时,建立义务兵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每年随工资水平和人均收入的提高同步增长。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和择优上岗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制,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对于高学历(应届高职高专、本科毕业生)退役士兵,可在享受国家、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学费补偿代偿、考取研究生加分和“三支一扶”等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考录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实行笔试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每年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名额,用于安排优秀大学生退役士兵就业。
(三)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军人军属社会地位。
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拥军优属力度,灵活拥军优属活动方式,增加拥军优属保障经费,全方位做好军属服务保障工作。每年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应组织慰问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烈军属活动,积极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军人军属的荣誉感和责
(四)完善强制惩戒措施,加大对兵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解决基层“征兵难”问题,既要靠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同时也要靠多种惩戒手段去推动。要借国家新修订《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出台之机,进一步细化实化对兵役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措施、处罚标准、执法监督等内容,加大对逃避、拒绝或阻挠履行兵役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达到“惩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五)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征兵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通过开展国防教育引导、把国防理论和国防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灌输、组织国防形势报告会启发等方式,强化地方政府领导抓征兵“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一把手”既要“挂帅”更要“亲征”,使各级、各部门领导主动靠前解决征兵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二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把征兵工作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纳入评先评优范畴,借鉴综治维稳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做法,实行“一票否决”。对征兵任务不完成的单位,取消双拥模范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健全常态抓征兵的措施机制。加强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建设,围绕推进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地方人大部门应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监督,促进征兵工作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四是切实加强对新兵的思想教育。部队应本着对兵员质量负责、对新兵本人和家庭负责的态度,紧密联系新形势下新兵思想出现的新变化,特别是要针对独生子女增多、适应能力较差的实际,加大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现、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强化当兵尽义务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三篇:《江苏:逃服兵役将被录入信用系统 退兵将被罚款》
中新网南京5月29日电 (记者 朱晓颖)29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发布会间宣布《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获审查通过。草案规定,逃服兵役将被录入信用系统,退兵将被罚款。
据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新的修订草案中规定,入伍后逃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其中,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政府可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及八倍以下罚款。
草案中还规定,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可以看出,草案鼓励大学毕业生、在校生服兵役。
草案规定,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奖励金。专业生将获得不少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的奖金,已毕业的不低于50%。本科以上在校生将获得不少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的奖金,已毕业的不少于60%。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审议通过。(完)
第四篇:《启东市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实施办法》
启东市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兵役行政处罚处理,保障和促进本市兵役机关和业务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市兵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一)严格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放弃法定职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对兵役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处罚。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有效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要齐全、完整。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取得能够准确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
(四)决定合法适当。兵役行政处罚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处以本镇(乡)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1.适龄青年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
2.适龄青年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或故意外出的;
3.适龄青年初检合格后,外出不归,并拒不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4.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1.应征公民以纹身、打耳孔、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
2.应征公民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谎称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
3.应征公民以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
4.被批准服兵役后,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
5.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到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就业或复工、复职,不得办理出国出境或升学手续。
入伍后出现消极服役言行或以各种手段对抗服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或作退兵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在两年内不得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就业;不得办理出国出境或升学手续。市政府可以对其处以本镇(乡)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等手续的。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四)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
(五)在兵役执法中违反回避等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兵役机关和各镇(乡)人武部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当场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查处兵役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各镇(乡)人武部立案承办人员,对初步掌握的兵役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必须登记立案,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市人武部备案。
(二)调查取证。市人武部和各镇(乡)人武部对发现的兵役违法
行为,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中应做好查证案件所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制作和收集工作。
(三)适时教育。案件承办单位应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教育,做好记录,并及时发出《兵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拟定意见。各镇(乡)人武部对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应对承办案件进行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武部审核。对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改的,及时查处。
(五)权利告知。拟定意见经市人武部审核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定《兵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兵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兵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六)复核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市人武部组织听证,制作《兵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七)处罚决定。各镇(乡)人武部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依据相关兵役法律法规,拟定《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人武部审核;市人武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处罚决定书连同全部证据依据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复核意见,指导基层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必须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应载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2.查明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佐证的相关证据材料;
5.处罚决定;
6.处罚决定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7.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名称、日期。
(八)文书送达。兵役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进行。
兵役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接到《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可由市人武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篇:《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日 10:49:00
来源:《吴江日报》 作者:特约 俞根林 浏览量:
记:新《条例》在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优待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庞:原《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标准应当提高。”比较笼统,而新《条例》则对相关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在新《条例》中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全额发给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等。
记:在校大学生入伍在政策上有哪些照顾,他们退出现役后又有什么优待呢?
庞:为鼓励大学生入伍,新《条例》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除享受优待金之外,还享受奖励金,每年按比例发给奖励金。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
专业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推荐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体育等相关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记:士兵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庞:士兵退出现役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新《条例》同时规定,凡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可免费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报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记:新《条例》在惩处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庞:这次新修改的《条例》在突出优待奖励的同时,对阻碍、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也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入伍前逃避服兵役
的,将处以优待金的2-8倍罚款,而且也对入伍后逃避服兵役的,只要被省征兵办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将处以优待金的5-8倍罚款。同时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军队是一所大学校,是一个培养人、磨
练人、造就人的大熔炉!借这个机会,我动员全市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自觉接受祖国挑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让青春在军营中闪光,在火热的军营里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
四、坚持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奖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征兵责任体系,
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一)强化征兵工作的责任。作为“一把手工程”,把征兵工作纳入对街道、社区主要领导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街道,每少征集一名,年终考核扣0.5分,扣完为止(最高5分)。凡年度征集任务未完成街道,不得参加年度武装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宣传、教育、公安、卫生和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履职
尽责,按章办事,全力配合兵役机关抓好征兵工作。
(二)落实征兵工作问责机制。逐级签订征兵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制网络。年度征兵工作指标数下达后,各街道多征集一名,奖励2万元,少征集一名,罚款2万元,报请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后,年终一并由区财政局结算。对组织协调不到位、质量把关不严、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依法征兵力度。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不断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严肃征兵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加大对各级各类征兵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教育力度,加强征兵纪律建设。对隐瞒符合征集条件对象,捏造假情况帮助青年逃避征集,为青年出具假在校生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人为淘汰合格青年,违反规定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青年办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和出国出境、升学等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征兵期间,各级要设立
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篇:《湖南:13名青年入伍后怕苦怕累被所在部队退兵》
湖南13名青年入伍后怕苦怕累被所在部队退兵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邵阳通报13名拒服兵役人员
本报邵阳讯 7月14日,邵阳市征兵办公室对13名拒服兵役青年进行公开通报处理。他们来自7个县区:新邵县太芝庙乡汤杨阳、坪上镇谢久钢、潭溪镇黄胜,隆回县北山乡阮礼雄、岩口镇罗舒文、蒋卫军,洞口县洞口镇龙琦灵、醪田镇尹建飞、岩山乡孙权,城步儒林镇李声波,新宁县回龙寺镇陈涛涛,邵阳县郦家坪镇杨荣庆,大祥区百春园街道办事处彭超俗。
这13人2013年夏秋季入伍后,怕苦怕累,不安心服役,被所在部队作退兵处理。该市征兵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责成所在县区征兵办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广州军区《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对这13名拒服兵役人在媒体予以公开通报。
第七篇:《征兵工作责任书》
涛圩镇2014年秋季征兵工作责任书
为圆满完成县征兵办赋予我镇2014年秋季新兵征集任务,保证新兵质量,各村(居委会)向涛圩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此责任书。
一、 责任目标
坚决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征兵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政治退兵和身体责任退兵。
二、 各村居(委)职责
各村(居委会)应根据镇征兵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村(居委会)的征兵工作,对本村(居委会)征兵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一)坚决按《征兵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兵,不折不扣地执行征兵政策规定和上级的指示,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二)严格按规定把好新兵质量关,保证兵员质量不出现政治问题,杜绝将身体不合格的青年征入部队,努力提高新兵身体、文化素质;(三)严格落实廉洁征兵的规定和要求,杜绝征兵乱收费和侵占应征青年利益的现象,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加强征兵廉政建设;(四)认真落实新兵及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三、责任追究
(一)凡未完成镇征兵领导小组分配的秋季征兵任务,影响全镇征兵任务完成的,各村(居委会)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今冬征兵中若因村(居)工作失职,出现责任退兵的,签字人负主要责任
(一)对在征兵工作中认真负责,把关严格,所负责工作没有发生问题,没有出现退兵,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和个人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奖励,每送一个兵到部队的奖励村里200元,驻村干部1分的考核分。
(二)对征兵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村(居委会),镇征兵工作小组对村(居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现责任退兵,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无宣传、未完成送兵任务的每少一人罚村里100元,扣驻村干部考核分1分。
镇征兵领导小组领导
镇武部部长:朱卫华 莫剑
驻村干部:
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
第八篇:《2014征兵宣传单》
征兵宣传材料:
征集对象和范围
高中(含高职、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是今年征集的主体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2014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入伍基本身体条件
入伍年龄条件:应征男青年为日前年满18岁至20岁(日-日),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岁(日),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日),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日)。应征女青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为17岁至19岁(日-日),应届大学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18-22岁(日-日)。同时,女青年身高要求为160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男青年身高不低于162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了《从大学毕业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大幅提高了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比例。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已被高校录取的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后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学费补偿及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
义务兵的优抚政策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现行转业士官和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实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后,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国家指令性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的2倍发放。城镇户籍义务兵优待金,要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作出调整,具体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对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其他义务兵优待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特殊优待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优待金。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可凭兵役机关的证明办理当地农转非手续,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安置或优先办理自主就业手续。
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具体程序
(一)参加兵役登记。依《兵役法》要求所有年满18周岁的适龄青年必须参加网上兵役登记。
(二)报名程序。2014年起全国征兵工作通过网上开展,全国统一建立“全国征兵网”,网址:经初审初检后,适龄男青年应持户口本、毕业证和身份证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外地就读的大学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入伍,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翌年毕业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在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
(三)参加征兵体检。在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4张到县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四)接受政治审查。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
(五)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其家属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按其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
(六)检疫复查。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工 作 流 程
4月10日开始网上报名登陆
8月初开始正式体检,
大学生体检适当提前
8月中旬开始政审
第九篇:《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 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 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
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
划。不得将新兵分配到“家门口&服现役,尽量不将同一乡(镇)的新兵补充到同一个中队。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在基层中队服役满六个月以上,方可调配到机关或勤务保障单位工作。
第九条 新入伍的士兵实行《士兵登记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制发&士兵登记表&和&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问题的通知》(公政现役[号)文件规定执行。《士兵登记表》分男、女士兵两种式样,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公安部消防局按照每年征补新兵数量下发各总队,新兵到达部队经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合格后,由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负责填写,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
第三章 士兵退役
第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年度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凡服现役期满未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退役。退伍任务一经下达,必须坚决完成,不得擅自增减,特殊原因需变更退伍计划的,须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时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定协议,愈后即刻离队。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因身体原因,经总队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审查,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均在年度正常退伍时,由所在单位填写《义务兵中途退伍报告表》,报总队司令部门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各级司令部门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凡符合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第二条一至五款原因之一者,由支队纪检保卫部门承办,报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对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者,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十四条 士兵服现役期间,凡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二十九款或第四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需作除名处理的,由总队批准;需作开除军籍处理的,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对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应当取消或依法剥夺其警衔,原有的职务、级别、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应取消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及优抚待遇。
第十五条 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的遣送、交接工作,按民政部安置司安退字
[1991]3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离队时不办理退伍手续,由总队以上机关给士兵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其到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由部队按士兵户口性质分别送街道办事处(系城镇户口的)或村委会(系农村户口的)接收。
第四章 士兵调动、借用
第十六条 士兵调动必须统一由各级警务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七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通常情况下,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非因工作需要、服现役不满半年的士兵以互补兵退伍、抢险救灾和进入等级战备状态期间,士兵不准调动,不准将士兵调到原籍所在地、市、州、盟服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
区的士兵调动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士兵在总队范围内的调动,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之间的调动,一律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十九条 士兵调动实行定期申报审批制度,跨总队和军(警)种之间的调动,由总队警务部门于每月上旬报公安部消防局,各总队内部的士兵调动申报审批期限,由总队主管部门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调动的,按规定程序可随时上报,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商调函》和《士兵行政介绍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的士兵调动,每月研究一次。其调动程序和手续是:由申请调动单位填写《士兵调动请示》,每月10日前传真报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经批准后下达《士兵调动通知》。《士兵调动通知》一式三联,一联由调出单位留存,二联由调入单位留存,三联由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留存,各单位据此办理士兵调动手续。警务部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零星人员被装供给关系介绍信》上加盖警务部门印章,后勤部门据此办理供给手续,总队范围内的士兵调动手续,按批准权限接转。跨总队的士兵调动手续,由调出总队直接转至调入总队。跨军(警)种的士兵调动,经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批准后,由总队直接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凡不符合调动规定程序的,各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接到公安部消防局《士兵调动通知》,应立即承办,被调士兵应在20天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在填写《士兵行政介绍信》的调出和报到时间时,一律用大写,调出单位手续开出后,对调出士兵提出限时报到和途中安全等要求,报到前发生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士兵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地方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警务部门承办,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士兵。
第二十五条 部队内部借用士兵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的,由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警务部门承办,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机关有关部门需从各总队借用士兵,一律由局主管领导审批,由警务处承办。
第二十七条 借用士兵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借用通知》,士兵所属单位未接到《士兵借用通知》时,严禁外借士兵。
第二十八条 外借地方帮助工作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原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内部借用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部消防局机关借用士兵,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确定四、七、八局借调战士编外定编的通知》(公政现役[号)和《消防局机关借调士兵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借用士兵的单位和部门,严禁擅自将借用的士兵转借他处。确需转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公安部消防局每半年对士兵调动、借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利用军事实力汇审时机,对各单位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技术兵培训、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技术装备和从事其它技术工作的士兵统称技术兵。消防部队中,担负机动车辆、船艇、通信、办公自动化、机要、训练、摄像、文化影视、修理、财务军需、器材物资保管、卫生、基建营房、文秘和建制班长、特勤等岗位工作的士兵均属于技术兵范畴。
第三十二条 担负技术工作的士兵,必须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技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长期在部队服役。培训对象从新兵或入伍第一年兵中选调,第二年以上的士兵原则上不得送训,个别素质高、业务精、表现好的士兵需送训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数量应从严控制。新兵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应优先挑选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兵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技术兵的培训计划、人数、技术兵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警务部门负责;技术兵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兵的培训实行《技术兵学兵登记表》和《技术兵证明书》制度。严格按计划收训,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培训,不得更改培训计划,擅自增减培训任务,降低训练质量。技术兵培训结业时,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专业技术证书,不得分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兵培训前应由培训对象本人填写《技术兵继续服役志愿书》。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各类修理人员、火警调度员和操舵手、机电兵等,无特殊情况,必须服现役满八年,从事其他专业的技术兵根据组织需要至少要在本岗位工作五年,不得随意改行。对无故不能履行继续服役志愿,坚决要求退伍,经教育无效的,对服现役期间不努力工作,不能发挥骨干作用,屡教不改的以及违法违纪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技术证书和技术档案材料,改做其他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女士兵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队级机关、院校和医院编制有话务员、计算机操作员、机要保密员、文化影视宣传员、卫生员岗位的,可在编制员额内配备使用少量女士兵,其他单位一律不准配备使用女士兵,具体配备使用女士兵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成建制使用女士兵的单位,要有女警官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女士兵,要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集中住宿,归口管理。根据需要,女士兵可选取为士官。
第七章 生产用兵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从事生产工作的现役军人均为生产用兵。生产工作主要包括部队农副业生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非经营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等第三产业,生产用兵原则上采取技术骨干固定、普通兵员定期轮换的办法。
第三十九条 总队机关生产用兵总数量不得超过本机关编制员额的5%。支队生产用兵的具体比例和数量,由支队根据部队生产任务和规模划定。
第四十条 生产用兵的使用,必须坚持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由总队司令部门掌握批准。
第八章 士兵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士兵档案管理是部队兵员管理的组成部分,凡正常入伍的新兵,在新兵训练期间都应建立起士兵档案。
第四十二条 士兵档案中应具备的材料,义务兵一般应有:(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3)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5)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兵登记表》;(6)入党(团)志愿书;(7)优秀党(团)员登记表;(8)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9)任职报告表;(10)个人奖励(处分)登记(报告)表;(11)结婚申请表;(12)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3)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14)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15)其他需装入档案的材料。
士官除具备上述有关档案材料外,还应有:(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3)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官选改报告表》;(4)士官选改对象考核表;(5)士官薪金级别报告表;(6)士官述职报告书;(7)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士兵档案袋由各总队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式样印制。中级以上士官档案一律采取硬皮活页方式装订,士兵所在基层单位,应保管士兵档案副本,以掌握士兵履历,承办有关事宜。档案材料用纸,除制式表格外,一律使用A4白纸。档案材料按入伍、退伍、士官、党(团)员、职(衔、级)、升调、奖惩等材料类别和时间顺序排列,并将材料名称、页数和时间依次填写在目录中。
第四十四条 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支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高级士官档案由部消防局警务部门统一管理,总队直属单位和学校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士兵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士兵晋职(衔、级)、奖惩、婚姻等项工作手续,认真填写表格,汇总需归档材料,并于每年一、七月份两次送交档案保管部门,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随时移交。
第四十六条 档案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换、涂改、销毁。凡装入士兵档案的材料,必须经警务部门审查同意。对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士兵档案供本单位干部、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无关人员和士兵本人一律不得借阅。外单位借阅或摘抄、拍照士兵档案材料时,需经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批准。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及时通报档案保管部门办理档案转递。调动的士兵档案采取邮寄或自带方式转递,并附《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退役士兵的档案不得交由个人携带。
第四十八条 调出单位在办理士兵调动手续时,要对士兵档案进行认真清理,转递时密封盖章。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严格进行审查,及时回执档案收到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管理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对于不在同一地区,但相距“家门口”较近的,按一百公里以远掌握。
第五十一条 士兵档案材料部分用表,一九九0年三月以前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1)、(4);一九九0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和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6)和士官所列的表
(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选改的士官使用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的《选取专业警士报告表》和《士官选取报告表》。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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