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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管理规定)
海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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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党政机关单位的办事人员来说,他们的办公用房都是有相对应的建设标准的,他们所拥有的办公场所都得按照这些标准来建造,也许还有很多人对此存有疑惑,所以小编特地收集了《海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查阅,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海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标准2016  官员办公用房标准调整&基层干部办公室面积普增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室应该多大面积?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共同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照此执行。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新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b19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焦点  针对问题?领导办公室面积超标  规定面积内可配备休息室  一些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过大,为公众诟病。新标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最新标准,不过省部级干部办公室面积未变,部级正职和省级正职仍均为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和省级副职仍为42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  新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针对问题?豪华办公楼  办公楼太矮太高太大都不行  针对超标豪华办公楼问题,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新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新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办公楼不设阳光房景观走廊  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公众不满。新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环保要求  冬季室温不高于20℃  新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明确,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分组控制设施。  专家点评&新房严格标准老楼灵活操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介绍,近年一些地区党政机关盖楼标准越来越高,装修越来越豪华,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原有一些规定操作起来不太实际,如原来规定科级以下干部用房不得超过6平方米,很多地方官员反映太小了,这次新标准进行调整,更务实、有操作性。  他表示,新标准规定较详细,在政策上明确导向,就是通过严格制度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更加节俭有序,对官员养成简朴的作风非常有效。  不过,他认为,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如完全按照标准对应执行,可能很难完全做到,“比如会不会改变房屋结构等。”  他强调,标准在实施中应最大限度地防止形式主义,避免标准在实施中变味走样,针对老的办公用房,可采取一定的灵活性措施,只要总体不超标即可,但对于新建的办公用房,一定要严格按照新标准来规范。  相关资讯: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新编《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工程综合定额》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2013、《防护密闭门工程定额海南省基价本》2013和《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暂行)2013的规则和计价办法,我厅决定召开《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等五本计价依据宣贯会,会期一天。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9月25日。会议日程见附表。  二、会议地点:海口市美华荷泰酒店(海口市白龙南路83号)美兰厅。  三、参会人员: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业务管理负责人1名及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公司等单位造价技术负责人1名。  四、其他说明:学习时间计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学时,按8学时计,参会人员请在会议报到时上交继续教育证书。会议提供除海口市以外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代表的吃、住,其余代表食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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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普法工作安排,制定了“六五”普法规划及工作计划;在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中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民政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全面提高民政系统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水平,将普法工作逐步引向深入,为我市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一年来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建立组织机构,保证了普法工作正常开展。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我局领导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六五”普法工作的文件,自觉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普法工作思路,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民政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工作重心,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力度。首先,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深入地学习《中体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民政局普法以法治理工作规划;其次继续以全国普法统编教材《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内容,结合部门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学习法制理论与学习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法,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学法考试(测试)和登记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学法效果。先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读本》、《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低保工作条例》、《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十几部公共法和部门法法律法规。通过学习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干部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意识不断增强。
  三、拓宽思路,形式多样,不断增强普法宣传效果。
  我们不仅教育自己的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而且还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村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组织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
  1、积极参加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2、利用各类宣传资源,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录制录音带、出黑板报,在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场)办公场所设立低保政策咨询台等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
  3、印刷宣传材料,拓宽宣传途径。如发放《&实施低保条例&办法》500份,低保申领程序300份,其他宣传材料800份。分别发放到各区乡镇有关民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手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低保,吃透低保政策。
  4、购买、印制宣传资料。购买、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宣传材料1000份,分发到基层民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让法贴近群众,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达到普法效果。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严格行政执法。
  为确保民政部门法得到较好贯彻落实,我局不断加大低保、救灾、婚姻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首先在低保工作中做到“四严”“四必须”“四不原则”。“四严”就是严格程序、严格对象、严格纪律、严格把关;“四必须”就是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必须坚持海口户口、必须是家庭收入低于我市的低保标准的、必须张榜公布;“四不原则”就是申请表填写不全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有举报未查实不批、家庭收入、人员结构、保障标准有出入不批;其次依法加强检查力度。我局低保工作人员,多次挨家到户,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单位走访、派出所调集户口等多种途径进行检查,同时对全市的所有低保档案,按照要求进行规范。通过检查强化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积极推进基层法制建设,落实普法目标。
  首先,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大力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四项民主”,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抓两头带中间,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创建工作。一是要求各区继续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全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2012年在四个区中各选择一个镇实行了村务公开的试点工作。二是为切实发挥基层干部作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施政能力和水平,举办了以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民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2期,培训村长、村干部共600多人次。三是借“六五”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组织乡村干部参加了普法培训班,在村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到每家每户,重点宣传了《宪法》、《刑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林业法》、《义务教育法》、《选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海口经济发展创建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次,以“创建民主法治社区”和“法律进社区”为载体,积极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我们以创建“文明、安全、法治社区”为载体,以“法律进社区”为抓手,提出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一是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规范各项管理,发挥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营造文明、诚信、法治社会氛围。二是建立社区法制讲坛。利用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法制讲坛,对居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三是做好社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矛盾的调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区矛盾,开展无毒社区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五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重点以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制作法制板报、悬挂法制挂图、法制宣传册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累计宣传4次,使大部分社区居民和乡镇群众受到法制教育。
  六、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们通过建章立制、实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探索和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我们将建章立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局领导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宣读了服务承诺,重点强调了干部职工在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办事等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出现违反规定的做法。在修订规章制度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二是要符合民政工作的实际情况,三是具有可操作性。为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提供了保证。
  七、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在普法的广度和力度上还不够大。
  三是依法行政水平有待于提高。
  八、2013年的工作安排。
  1、加大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工作。
  2、打造“阳光民政”,在全市范围内将民政法规及相关惠民政策公布于局党政办公网上。
  3、培训普法工作的法律骨干,培养法律人才,建立一支骨干队伍。
  4、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基层,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相关文档: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建筑,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对本市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向区级以上城管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或协助城管等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打击违法建筑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四条违法建筑举报受理和奖金兑现,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做好举报投诉的登记、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各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可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负责实施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违法建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举报受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  第八条在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数字化指挥中心建立对外统一的举报受理窗口,设立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及邮箱,并在媒体上公布。  设立市、区分管领导和城管部门领导受理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举报受理窗口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天将办件派发至辖区城管部门进行核查。  辖区城管部门接到办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举报受理窗口。  第十条举报受理窗口要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宗。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管控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监督,奖励标准为3万元/宗。  第十三条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被举报的案件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城管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  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通过电话举报的,经城管等部门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城管等部门可直接将奖金充值到举报手机电话上。  第十四条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2个或2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或其家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已立案的;  (三)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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