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小村亦庄污水处理厂在哪里里

恩施土家族乡村游首选这几个村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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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日前,湖北省农业厅、省旅游局联合公布了2015年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全省共有80个单位被认定为全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据悉,此次恩施有3个村寨入选全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是恩施市枫香坡侗族风情寨、鹤峰县董家村旅游度假村、宣恩县板寮村。来凤县杨梅古寨----杨梅古寨,地处来凤、咸...
日前,湖北省农业厅、省旅游局联合公布了2015年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全省共有80个单位被认定为全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据悉,此次恩施有3个村寨入选全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是恩施市枫香坡侗族风情寨、鹤峰县董家村旅游度假村、宣恩县板寮村。
来凤县杨梅古寨
----杨梅古寨,地处来凤、咸丰两县交界处的三胡乡黄柏村,有保存完整的古寨、古庙、古戏台,拥有天然古杨梅群落。是湖北省古杨梅群落自然保护区、湖北省旅游名村、湖北省少数民族十佳特色村寨、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村和中国最美乡村。
----杨梅古寨以黄柏村、石桥村两村的古桥、古道、古墓、古石林、古院落、古戏楼、古庙宇、古杨梅而闻名。它自然风光神奇秀丽,民族文化古朴浓郁,历史底蕴深厚。村内有优质杨梅1.4万余亩,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杨梅树近1000多棵,最大树龄有1200年,被誉为“湖北杨梅第一乡”。
----山边小道是巴盐古道的一部分,踩在碎石小道上,仿佛能听见马队路过时铃铛清脆作响的声音。宽阔的青石广场,众多古色古香的木质结构建筑、高高挂起的红灯笼、随风飘动的番旗,这便是上坝院子,古时巴盐古道的驿站。
----四合院立于其中,雕梁画栋,青石砌墙,屋高三层,横排五间。上盖小青瓦,单檐悬山式屋顶;院内有一戏楼,面阔五间,上下两层。年久不修,已近腐朽;院落四周互通,即便风雨如注,楼台演戏,看客也可绕廊而坐,尽赏庭前花月。
----每年春节,古寨都要组织挑花灯、花花灯、野猪灯到四乡八寨拜年。最出名的是舞龙灯,34张大方桌搭高台,两条彩龙在高空腾挪跳跃,台下观者无不揪心称奇。
枫香坡侗族风情寨
枫香坡侗族风情寨位于芭蕉侗族乡高拱桥村,辖区内共56户256人。景区面积1.5平方公里,离州府10公里。寨内共有生态茶园300余亩,现有10户农家乐,可一次性接待客人300余人。
董家村旅游度假村
燕子乡董家村四面环山,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孕育了俊秀山体、幽深峡谷、奇险溶洞、碧波河流遥相呼应的地形地貌和世界破立谷奇观,"树在水中生、水在树间流"的秀色,配以宜人的田园美景,风景独特,美不胜收;独特的山地气候孕育了董家村成为"春看樱花,夏避酷暑,秋观红叶,冬赏瑞雪"的休闲特色。
宣恩县板寮村
板寮村,在宣恩县深山里,一方难得的平川上坐落着“川盐济湘”“巴盐古道”中的一个驿站――板寮村。村里有500多户人家,200多年前这里作为古道驿站,骡马萧萧,商贾云集。近年来,村里突出“凝炼民族文化规划,坚持景点标准建设”的建设理念,加快建设力度,村容村貌得到极大改观。“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谭家坝“一体一格一线”特色民居伴河而立,旧院古宅,错落典雅,招惹人眼。绮丽的自然风光同返朴的人文景致交相辉映,构成了板寮独具魅力的风采。
寮者小屋,板寮即木板小屋。一度就叫“板楼”的板寮,也被当地人唤作长寿街。从街一侧的石阶拾级而上,天青色砖瓦密密作针脚的补丁,缀满板寮的老街。魂牵梦绕的木板瓦房、风情万种的阁楼、大门上残留的老字号牌匾、生了铜锈的古老门锁……无不诉说着曾经的繁华,留下串串传奇,让人久久回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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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生态立州&战略,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要求,以长江、清江、酉水、唐崖河、忠建河、溇水、郁江、广润河、马水河、沿渡河为重点,着力抓好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安全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水环境、水安全、水景观等水生态系统建设,建成&政府统领、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为建设美丽恩施提供水环境保障。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州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良好水体比例大幅增加,基本消除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到2030年,力争全州水环境质量优良,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以上,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黑臭水体,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一、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加强工业污染源日常督查与检查,对州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并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工业企业或作坊,依法予以取缔。开展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对于上述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促进各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提升。(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工业园区治污设施必须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和园区企业治理需求。2016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企业清查,列出预处理水质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17年底前,全州各级工业园区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建成,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参与)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三峡库区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州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到2020年,全州所有重点乡镇和三峡库区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50%。(州住建委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等参与)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与进水浓度,加快县市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全面推进县市老城区管网雨污分流制改造。到2019年,恩施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县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州住建委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水利水产局等参与)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合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规范处理处置污泥。到2020年,全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州住建委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农业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方案。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全州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面开展现有水冲粪养殖模式逐步向干清粪或干湿分离模式转变,促进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改造。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州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州畜牧兽医局牵头,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参与)
7.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禁止在江河、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现有江河、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等参与)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量,推进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残地膜资源化利用回收工作。严格控制农药污染,逐步实现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代替高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农药减量增效综合配套技术。到2020年,全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全州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等参与)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因地制宜推行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到2020年,全州完成500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州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州环保局、州住建委牵头,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0.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长江及清江通航区域要建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清江水域航行。(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环保局、州住建委等参与)
11.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以长江、清江港口为重点,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到2020年底前,全州主要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安监局等参与)
二、推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五)优化空间布局
1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州发改委牵头,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等参与)
13.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2016年底完成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编制,2017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州经信委牵头,州环保局参与)
(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4.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按照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参与)
15.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按照《恩施州河道岸线界限划定标准(试行)》(恩施州政发〔2015〕17号)明确岸线界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水库、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河道滩地。全面开展城市涉水项目排查,非法挤占水域的全部限期整改或拆除。(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规划局、州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七)调整产业结构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备案。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州发改委、州经信委牵头,州环保局参与)
17.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把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州、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州环保局牵头,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等参与)
三、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八)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8.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6年底前,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18年底前,各县市要将辖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州环保局审核,按相关程序报审。(州环保局牵头,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9.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对规模以上水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按相关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定期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各县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0.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2016年底前,各县市城区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必须配套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并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公安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1.积极推进城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18年底前,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建始县、巴东县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乡镇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州住建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水利水产局、州环保局等参与)
22.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将饮水安全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内容和指标,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卫生计生委参与)
(九)切实整治城市水体
23.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在全面摸底、逐一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全州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条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多种组合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季度或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各县市城市建成区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按要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6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恩施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县市建成区于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州住建委牵头,州环保局、州水利水产局等参与)
24.实施城区河道美化工程。县市城区河段&河长&必须切实履职尽责,按照&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同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河道美化工程。基本解决河道垃圾问题,杜绝新出现违章涉河建设,河道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实现河道范围内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堤岸无毁损、河面无垃圾、绿化无破坏、岸线无违章的&六无&目标。清江恩施城区段要按照&防洪第一、治污优先&的原则,尽快建成&市民有水可见可亲,游客有船可游可赏&的清江城区旅游景观带。(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州环保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严控用水总量
25.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6.68亿立方米以内。(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农业局等参与)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26.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以水定产,抓好工业、城镇、农业节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参与)
(十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27.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等参与)
2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环保局参与)
29.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全州所有河流禁止新建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水电站项目。严格生态流量管理,电站建设要尽量减少减水河段,禁止出现脱水河段。2017年底前,科学确定河流生态流量,将其作为流域水利调度的重要依据。(州水利水产局、州发改委牵头,州环保局参与)
30.实施小流域治理工程。按照相关规划,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小流域,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道和堰塘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州水利水产局牵头,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参与)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三)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1.建立控制单元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各地要逐一排查本辖区内的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州环保局牵头,州水利水产局、州住建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参与)
(十四)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2.完善污染物统计控制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地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十五)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33.重点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各地要定期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州政府应急办牵头,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水利水产局、州住建委、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等参与)
(十六)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34.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各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计划。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州环保局负责)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七)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35.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在县市城区全面实行,在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行。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将实行差别水价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州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等参与)
(十八)促进多元融资
36.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委等参与)
3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用于水环境保护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等参与)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九)完善地方法规体系
38.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协同州人大修订《清江保护条例》,制定《酉水河保护条例》。(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
39.实行企业排污红牌黄牌制度。强化企业排污情况监督管理,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州环保局负责)
40.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州环保局负责)
41.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州环保局牵头,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等参与)
42.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环保局牵头,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等参与)
(二十一)提升监管水平
43.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并明确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州内流域上下游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44.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统一规划、整合优化饮用水水源、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18年,基本建成以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为主的全州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水利水产局、州财政局等参与)
45.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筹配备县、乡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认真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5〕78号),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全州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标准。(州环保局牵头,州编办、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二)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6.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资源回收及循环利用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造纸行业大力推广高强度、高得率、低污染的制浆生产技术。农副食品加工业推广屠宰行业血水回收处理技术。在农村推广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47.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全面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行业组织发展建设,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鼓励发展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基于环境绩效的环保服务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逐步将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等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放开。培育壮大环保信息服务产业,整合环境保护数据,挖掘发挥环保信息价值,便于加强对环境数据的动态监管,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高效性。(州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参与)
九、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二十四)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4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利水产局、住建委、卫生计生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安监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科技局、农业局、人社局、监察局、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建立部门协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等。(州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49.明确地方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及时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制定并公开本辖区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县市工作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州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50.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州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水污染防治工作。州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51.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州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十五)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52.严格目标考核。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州人民政府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州考核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53.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州环保局牵头,州监察局参与)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二十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54.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自2016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断面水环境质量、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州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55.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信访事项的跟踪管理和效能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加强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使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管,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环境执法监督,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揭露和曝光。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拟建重大项目、黑臭水体治理、水生态保护实施情况的意见。健全重大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州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十八)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56.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水情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格局。(州教育局、州委宣传部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附件1:恩施州地表水断面水质考核表
2014年水质状况
2016年水质目标
2020年水质目标
恩施大沙坝
&附件2:恩施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水源地名称
2013年水质状况
2014年水质状况
2016年水质目标
2020年水质目标
大龙潭水库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喻家河水库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车坝河水库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利川一水厂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利川市群凤水库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建始县闸木水水库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巴东县万福河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宣恩县龙洞库区饮用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咸丰县野猫河饮用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来凤县河坝梁饮用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鹤峰县芭蕉河饮用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鹤峰县山崩饮用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达到或优于Ⅲ类
&附件3:恩施州控制单元划分清单
长江恩施州控制单元
信陵镇,官渡口镇,东瀼口镇,溪丘湾乡,沿渡河镇,&绿葱坡镇,茶店子镇
清江利川西门控制单元
南坪乡,汪营镇,凉雾乡
清江七要口控制单元
元堡乡,东城街道办事处,都亭街道办事处
清江雪照河控制单元
柏杨镇,团堡镇
清江恩施州控制单元
恩施大沙坝
板桥镇,白果乡,屯堡乡,龙凤镇,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舞阳坝街道办事处
清江长沙河控制单元
清江景阳河控制单元
太阳河乡,白杨坪镇,三岔乡,新塘乡,红土乡,沙地乡,崔家坝镇
景阳镇,官店镇
清江桅杆坪控制单元
花坪镇,高坪镇,龙坪乡
金果坪乡,大支坪镇,清太坪镇,水布垭镇,野三关镇
邬阳乡,燕子镇
溇水恩施州控制单元
太平镇,铁炉白族乡,走马镇,五里乡,燕子镇,下坪乡,中营镇,容美镇
郁江恩施州控制单元
文斗乡,忠路镇,沙溪乡,建南镇,谋道镇
唐岩河恩施州控制单元
朝阳寺镇,丁寨乡,清坪镇,唐崖镇,小村乡,黄金洞乡,坪坝营镇
沿渡河神农洞控制单元
马水河南里渡控制单元
业州镇,长梁乡,茅田乡,三里乡,红岩寺镇
酉水乐坪桥控制单元
李家河镇,高罗镇,沙道沟镇
酉水恩施州控制单元
革勒车镇,三胡乡,百福司镇,漫水乡,绿水镇,旧司镇,大河镇,翔凤镇
忠建河龙坪控制单元
忠建河洞坪控制单元
晓关乡,椒园镇,万寨乡,珠山镇,长潭河侗族乡
&附件4: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加强工业污染源日常督查与检查,对州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并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工业企业或作坊,依法予以取缔。
州经信委、州发改委
开展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治理。
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企业清查,列出预处理水质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
州经信委、州住建委
2017年底前,全州各级工业园区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州经信委、州住建委
2017年底前,三峡库区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州环保局、州发改委
全州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到2020年,全州所有重点乡镇和三峡库区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50%。
州环保局、州发改委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与进水浓度,加快县市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全面推进县市老城区雨污分流制管网改造。到2019年,恩施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县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州发改委、州水利水产局、州环保局
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到2020年,全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农业局
2016年底前,完成全州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州环保局、州发改委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州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
州环保局、州发改委
禁止在江河、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现有江河、水库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
到2020年,全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全州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
到2020年,全州完成500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
到2020年,全州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
州环保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
长江及清江通航区域要建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州环保局、州住建委
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清江水域航行。
州环保局、州住建委
到2020年底前,全州主要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安监局
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
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
2016年底,完成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编制;2017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
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按照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规划局
严格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按照《恩施州河道岸线界限划定标准(试行)》(恩施州政发〔2015〕17号)明确岸线界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水库、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河道滩地。全面开展城市涉水项目排查,非法挤占水域的全部限期整改或拆除。
州规划局、州国土资源局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对存在瞒报、谎报落后产能淘汰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州环保局、州经信委
到2020年,组织完成州、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
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
2016年底前,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18年底前,各县市要将辖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州环保局审核,按相关程序报审。
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州住建委、州卫生计生委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对规模以上水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按相关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州环保局、州卫生计生委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定期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
州环保局、州住建委
各县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州环保局、州卫生计生委
2016年底前,各县市城区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委
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
州住建委、州公安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卫生计生委
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必须配套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州发改委、州住建委
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
2018年底前,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建始县、巴东县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乡镇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水利水产局、州环保局
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将饮水安全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内容和指标,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卫生计生委
各县市城市建成区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按要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6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恩施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县市建成区于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州环保局、州水利水产局
实施城区河道美化工程。县市城区河段&河长&必须切实履职尽责,按照&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同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河道美化工程。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州环保局
清江恩施城区段要按照&防洪第一、治污优先&的原则,尽快建成&市民有水可见可亲,游客有船可游可赏&的清江城区旅游景观带。
恩施市政府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州环保局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6.68亿m3以内,全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农业局
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
全州所有河流禁止新建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水电站项目。
州水利水产局、州环保局
严格生态流量管理,电站建设要尽量减少减水河段,禁止出现脱水河段。2017年底前,科学确定河流生态流量,将其作为流域水利调度的重要依据。
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小流域,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道和堰塘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
州农业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
各地要逐一排查本辖区内的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州水利水产局、州住建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完善污染物统计控制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地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畜牧兽医局
各地要定期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
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水利水产局、州住建委、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水利水产局、州住建委、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在县市城区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行。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
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
&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委
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用于水环境保护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力度。
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协同州人大修订《清江保护条例》,制定《酉水河保护条例》。
州政府法制办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畜牧兽医局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
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
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
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并明确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州内流域上下游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交通运输局
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到2018年,基本建成以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为主的全州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
州财政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发改委
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2016年底前,全州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标准。
州编办、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资源回收及循环利用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
加快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基于环境绩效的环保服务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
成立州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建立部门协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等。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制定并公开本辖区工作方案并报州政府备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州人民政府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督促。
自2016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断面水环境质量、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等信息。
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卫计委
自2016年起,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州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水利水产局、州卫计委
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水污染防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抄送: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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