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军烈属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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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烈属
  注音:【jūn liè shǔ】
  一说:是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的简称。另一说是现役军人家属和“三属”的简称
政策/军烈属
  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其中,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优抚政策法规,农村户籍的优抚对象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一)抚恤政策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政策
  (1)“三属”证明书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2)一次性抚恤金
  ○1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定期抚恤金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抚恤政策
  (1)残疾抚恤金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死亡抚恤金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供养安置
  ○1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
  ○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优待政策
  1.医疗优待
  (1)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对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
  (2)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3)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2.教育优待
  (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级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住房优待
  (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2)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4.生活优待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2)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县级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
  (3)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4)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恤优待对象。
  (5)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6)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随军家属优待
  (1)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其它优待
  (1)残疾军人凭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2)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3)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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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烈士的弟弟算不算烈属?烈属包含的范围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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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商行
导读: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直系亲属都在烈属范围,例如烈士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妻子(丈夫) 除此之外均不能是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烈属包含的范围介绍:
  直系亲属都在烈属范围,例如烈士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妻子(丈夫) 除此之外均不能是烈属。
  因此烈士的弟弟是烈属!
  烈属的优待政策:
  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其中,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优抚政策法规,农村户籍的优抚对象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一)抚恤政策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政策
  (1)&三属&证明书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2)一次性抚恤金
  ○1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定期抚恤金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两部门: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助推强国兴军伟大事业
——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等重大战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要求,201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健全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5〕37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对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两个”《意见》实施以来,军地认真贯彻落实,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共有19个省(区市)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与省(区市)政府、省军区政治部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实施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广大官兵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各地放宽经济困难条件,降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门槛,把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为军人军属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便利,截至去年底,各地法律援助机依托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2914个,较上年增长209%。积极为军人军属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军人军属维权“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审查程序,优质快捷办理;向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发放“法律援助卡”,对持卡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贴近基层官兵,安排律师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做好接待咨询服务。通过“12348”法律服务专线、QQ、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时为官兵答疑解惑;适时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送法下基层”活动,通过发放法治宣传资料、讲法治课、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与官兵面对面交流,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两年来,军地双方共组织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9600余件,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解答军人军属法律咨询25666人次。军地建立信息通报、官兵法律服务需求分析研判、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军民融合推动工作落实,有力维护了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由于《意见》立足宏观政策指引,一些规定相对原则,涉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案件办理程序、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条件、职责任务以及军地双方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同时,这次军队改革调整组建了新的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队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组织结构和力量构成发生新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细化有关规定,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办法》的出台,适应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适应了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战略需要,契合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实际,有利于落实军地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密切双方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实效;有利于增强广大军人军属责任担当意识、激发投身强国兴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落地生根。对于健全军队和地方统筹协调、需求对接、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时,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首先,注重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办法》的各项规定与国发〔2014〕37号文件精神一脉相承,如将该文件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军人军属对象的规定列入其中,与其他方面规定互相对接、补充、配套,共同构成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保障。其次,注重总结实践经验。近年来特别是国发〔2014〕37号文件实施以来,军地双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司法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理念和经验做法,《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新要求对有关工作予以统一规范。第三,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实践中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不一致、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不统一、军地双方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不顺畅等问题。《办法》体现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界定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军人是经宪法和兵役法确认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同时,明确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宪法、国防法规定了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同时,明确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二是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全体公民申请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一个最基本的案件范围。国发〔2014〕37号文件着眼于军人军属的特殊属性及所需的特殊保护,将军人军属多发的涉及优抚待遇、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等几类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办法》再次明确该文件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的规定,旨在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申请、办理等规定对接、配套,有利于军地有关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正确把握各环节工作,更好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三是规定了案件办理程序方面的一些具体事项。包括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时应该提交的材料,申请时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三类人员”,申请渠道和申请受理机构,实行“三个优先”及遇特殊情况的要求,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是规定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方式、成立条件、职责范围及相关工作制度。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联系军地双方的桥梁和,对于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的几种设置方式;明确了成立工作站应当具备的五项条件;明确了工作站五项职责。此外,对工作站建立信息公示、来信来函和来电来访登记、工作报告等项制度均提出要求。
五是规定了军地双方衔接配合的各项制度。包括:工作站值班制度,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建立在军队系统,因工作站人员较少且多属兼职,故对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律师到工作站值班提出要求。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是军地双方沟通和了解,加强合作,协商和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重要平台,故规定了军地联席会议设置方式和五项工作职责。人员培训与交流制度,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加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故对军地双方法律援助人员培训、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提出要求。经费保障制度,经费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故对军地合力落实经费保障政策和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等方面提出要求。工作考评制度,为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规定了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实行考评。
问: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办法》的出台,为新形势下推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有力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把《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细落小落实,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常态长效开展。一是营造浓厚氛围。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办法》的内容,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探索总结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表彰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加强军民融合。贯彻落实《办法》的任务很重,涉及军地多个部门,需要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需要军队各级的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把军地的优势资源和意志力量凝聚起来,形成军地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军人军属涉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各项问题解决,最大限度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军属荣誉感自豪感。四是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和分类指导,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成效作为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年度工作、综合评价法律援助人员和评选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组织不严密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落实责任。
《办法》是促进和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军地各级各部门要汇聚智慧、群策群力,提升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效能。广大官兵要将全部精力聚集到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上来,坚决履行肩负的职责使命,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党、国家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同时,广大军属也要继续发扬甘于牺牲、乐于奉献的精神,更加坚定自觉地支持军人工作,更加坚定自觉地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实际行动助推强军兴军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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