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能否车辆购置税能否抵扣海南省的经适房?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2005]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省的住房供应体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城市商品房供应结构失衡,低价位商品住宅供应量偏小;一些市、县片面强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忽视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运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解决低收入居民和房屋拆迁户的住房问题,现就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一)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房屋拆迁规模及居民住房情况,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用地指标,并于2005年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制度。各市、县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情况,以及城镇房屋拆迁和享受低保人群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度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核准后实施,用地计划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商省建设厅批准实施。&&&&(三)积压商品房及停缓建工程尚未处置完毕的市、县,要充分利用其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积压商品房及停缓建工程已处置完毕的市、县,要利用闲置土地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以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一)各市、县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土地供应前,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的户型、面积和装修标准,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和项目招标评审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型住房的有效供应,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二)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浮不得超过15%。&&&&(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同时要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并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政府负责。&&&&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一)认真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二)招标项目中标后,建设单位动工前,要根据项目招标方案中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对各套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测算,销售价格要精确到每套房,并报市、县价格和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价格和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逐个项目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布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三)各市、县要把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及利润控制等政策落实到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规划报建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按现行的普通住宅标准征收契税等。&&&&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保证住房用于拆迁安置与改善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符合条件、并经公示15日无异议的,发放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要向人均住房面积过低、享受低保等重点社会保障住户、享受补偿标准较低的低收入被拆迁户倾斜,具体可参照当地人均住房标准实施保障型安置。&&&&(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军人);二是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5年内确需出售的,由市、县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回购,作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储备;5年后出售的,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售房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且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防止社会福利资源流失。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短缺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政府规定。&&&&(四)房产(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五)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售后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海南:想买经适房遇骗局 交3万元后中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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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想买经适房遇骗局 交3万元后中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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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区报
“今年6月开始,一直联系不上卖房的人,我才决定报警。”海南省海口市一位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一年前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元,刘某元称,可以帮他购买经适房。去年1月,周先生将3万元手续费交给刘某元。今年8月,周先生发现,自己交钱“预定”的房子已经有人在装修,于是到海口滨海派出所报案。
实地看房后交了3万手续费
周先生说,自己是湖北人,每年都会往返湖北和海南很多趟,需要在海南买一套房子。去年1月,周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卖经济适用房的刘某元。刘某元认识了周先生后,随即带他去实地看过位于海口青年路的某小区经济适用房,并告诉他,可以帮他拿到该小区16楼约80平米的房子。“当时,他说得头头是道,加上我朋友也跟他订了两套,我就相信了。”周先生说,他看自己朋友都订房,就毫不犹豫地于去年1月给刘某元交了3万元作为手续费,而刘某元也给周先生出具了收条。
“预定”的房子别人在装修
“我每次问他关于房子的事,他都说还没建好,快了。”周先生说,从去年1月开始到今年6月,他与刘某元一直都有联系,没有起过疑心。“自从交了3万元手续费后,我们一直都是电话、短信联系,短信都发了几百条。”周先生告诉记者,今年6月的一天,他突然发现,既联系不上当时介绍给他认识刘某元的朋友,也联系不上刘某元。今年8月,周先生让他在海南的一个朋友去青年路某小区看房子,这一看才发现,原本说是给周先生的16楼的房子已经有人在装修。“我后来不断地给他们打电话,但一直联系不上,最后决定报警。”周先生说,今年9月11日,他向海口滨海派出所报案。目前该案已经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调查。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于18日上午收到了刘某元的退款,也前往派出所说明了情况。
警方正在抓捕涉嫌诈骗男子
“刘某元已经涉嫌诈骗,案子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第一中队的林警官告诉记者,刘某元的诈骗行为已经发生,无论他是否还款,警方都会进行调查。
林警官告诉记者,政府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都有严格的标准,只有符合条件的对象才能向政府申请保障房。“市民应该明确自己是否符合保障房的申请条件,而不应该轻信任何可以帮你拿到保障房的中介或个人。”林警官表示,政府对于保障房的审核是相当严格的,“有些人称要转卖手中的保障房,一旦被查出来,政府将没收该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市民贪图便宜的心理,防范意识淡薄的市民可能上当受骗。”
目前警方正在对刘某元进行抓捕。(见习记者 林芯 记者 王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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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法 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土地管理局文  号:琼土地[1998]第10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购、建的下列住房,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适用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政策,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
(三)按照国家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集资合作形式购买或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 售房单位和购、建房职工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证,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在依法核准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证、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合法、有效后,核定购房职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向购、建房职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对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作相应变更登记。
第六条 售房单位所售住宅,报建时已核定建筑用地面积的,按核定的用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报建时未核定建筑用地面积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按下列情形核定住房建筑用地面积:
(一)用地属出让的,按土地出让批准文件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核定用地面积;
(二)用地属行政划拨的,按报建时核定的建筑容积率核定用地面积;报建时未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由售房单位合理确定用地面积。由售房单位确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容积率,海口、三亚市不得低于2.0,县级市不得低于1.7,其它县、自治县不得低于1.5。
第七条 购房职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按下列方法核定,即购房职工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住房用地总面积×(购房面积÷住房总面积)×购房住户产权比例。
第八条 售房单位售房后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按下列方法核定,即售房单位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用地总面积-已核定给购房职工的土地面积。
房屋建筑中包括售房单位留用的办公、经营、生产、仓储用房的,售房单位拥有的留用房土地使用权份额,按下列方法核定,并核入售房单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即售房单位拥有使用权的(留用)土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留用房面积÷房屋总面积)。
第九条 核发给购房职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房屋用地的位置、面积和房屋产权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
第十条 为便于职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核发给购房职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售房单位取得房屋用地的方式,即行政划拨、政府低价优惠出让或政府按市场价出让。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土地使用权已分割完毕且依法登记发证的,售房单位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注销。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抵押登记的,应在依法注销抵押登记后,按本办法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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