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柘城县三期士官转业安置置如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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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业士官要求依法安置工作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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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要求依法安置工作的诉求&三台县委县政府:我们是2004年至2011年三台籍服役满十二年以上和荣立二等功的转业士官,共产党员。是历年来被三台县民政部门执行地方政策的受害者,&在个人联系不到接收单位情况下,不予安排工作就被强制性自谋职业和没有领取一次性补助的转业士官。为维护《兵役法》、《国防法》、《士兵服役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中国共产党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我们恳请县委县政府切实纠正草率处理转业军人安置,严重违背转业军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诉求如下。一、没有得到依法安置工作的具体情况我们转业回来后,县民政局安置办说:我们县大多采取安置工作由本人联系接收单位,相关单位和领导审核,县领导审签同意后安置,要不就只有领钱。三台县安置部门却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暗箱操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把十多年的转业士官按城镇义务兵一样强制自谋职业,县民政局这种所谓的“安置政策”是严重违背《兵役法》、《国防法》、国发〔2005〕23号、川府发[2005]26号文件中“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相抵触。对于没有强权关系的执行歧视性的“一刀切”地方政策,一律自谋职业,由政府统一发给极少量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安置部门还称如果不接受自谋职业,就作为自愿放弃安置处理。强制性地执行地方政策,安置部门包办了我们的自主权,剥夺了我们的选择权。这是严重违反《兵役法》、《国防法》、《士兵服役条例》。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lt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gt的通知》【民办函〔2004〕63号】中的规定:“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国家政策法规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县这种实际做法,已经严重与国家的安置政策相抵触、相违背,我们强烈质疑其合理性、其科学性。由于依法安置工作的权益被剥夺了,转业后我们过得没有任何尊严,非常落魄。因为我们的服役时间很长,把大好青春献给了国防事业,所学军事专业大多与地方不通用。年龄大、没有在地方的优势专业,成了就业障碍。仅靠在个体私企里打零工赚点生活费,来维系一家人的开销,一家老小跟着我们吃苦受累。收入低而且不稳定,生活异常艰难。致使大部分家庭不和睦,有的甚至家庭破裂。二、请求依法安置就业的法律依据转业是国家和军队的需要,是人事调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工作岗位的转换。地方政府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安置我就业。依照《兵役法》第58条:满十年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人员,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国防法》第6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国发2005年23号)、川府发〔2005〕26号文件以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历年来相关转业军人安置规定,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人员是安置就业的重点对象,对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人员等重点安置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同时新《兵役法》重申了12年以上转业士官和个人荣立二等功人员须安置就业的政策,就是对地方政府强制要求转业士官货币化安置“一刀切”的否定,也是党和人民对12年转业士官及个人荣立二等功人员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充分肯定。三、我们的光荣过去和困苦现状,形成强烈反差。&&&&在部队这些年,我们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祖国、献身使命、崇尚荣誉,踏踏实实地践行了当代革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部队和组织上给了我们很多的荣誉和肯定,我们有过倾情的奉献!我们有过无悔的青春!我们有过立功受奖!本以为,咱们是转业军人,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本以为我们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献给了祖国和人民,转业了会得到应有的妥善安置;可这一切,只是一个美好的幻想。在部队,当祖国和人民需要我们时,面对急、难、险、重的各种任务,我们在部队说个半个不字吗?我们和组织讲过价钱,用金钱去衡量过吗?转业了,需要安置工作,民政局就可以不执行国家政策,就可以违反“不搞一刀切”的禁令,统统用金钱来算账了吗?转业士官和二等功荣立者,于情、于理、于法,均应该得到妥善的就业安置。被强制“一刀切”转业士官现状。这么多年来,大部分战友在市场经济浪潮中碰到头破血流;创业过程中战友们只能依靠贷款,那少得可怜的贷款也只是“杯水车薪”--中看不中用,而且抵御风险的能力微乎其微,一旦失败就倾家荡产。而对于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普通家庭,就连基本生活都只能勉强维持。我们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十几年,一是没有多少积蓄,二没多少社会和经商的经验,仅凭区区一点补助金真的难以为继;现实社会中如果想要在没有原始积累的情况下茫然创业,是根本不可能成功的。现在,我们时常悲叹,我们参军报国,对得起党和国家,对得起人民,得到的却是如此的结局!这不只是我们的可悲。我们这群权益没有保障的弱势群体,不应该永远在社会的夹缝中生存。保家卫国的职业军人,在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就业的过程中,被失业了。四、政府部门不履行法律职责。(一)是我们大多数虽然与安置办签定了“自谋职业合同书”,但该合同并未体现我们本人真实意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一系列国家法规政策,国家对转业士官所采取的安置政策是依法安置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是有着主次之分的,即安置就业是根本前提,而自谋职业是辅助手段。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更加明显地指出:第一是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第二才是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另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据上所述,县安置办针对历年来转业士官实行了言行不一致的货币安置政策,显然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的。(二)是经济补偿不够。国家规定是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到五倍给予补偿,但我们只领到了被告知的三倍补偿。一个04年当兵八年转业士官(个人荣立二等功人员才7000元),06年转业士官22000元,08年47000元,这与当时物价不能成正比,更不能同我们的实际付出相比较。因此,此合同应视做为一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纠正。(三)是转业士官是一个由国家机器脱胎的特殊群体,都是有着十几年兵龄的职业军人,顺间从共和国“最可爱的人”变成了转业即失业,流落街头的可怜人,成为实实在在的“三无人员”,即无土地无工作无饭吃,反差之大,令人惊叹不已!是什么原因让转业士官的‘命运’发生如此变化?五、转业军人呼吁组织的关怀,热切期望依法落实编制安置工作。&&&我们这群特殊的群体,因为十几年大好青春已然付出,并且已经退出现役,地方政府就可以漠视我们的权益?由于遭遇“一刀切”的安置政策,我们成了生活无所依的人,这究竟是为什么?这样强制“一刀切”安置转业军人,就是违法,就是断了我们的活路啊!这就是兔死狗烹。县安置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才造成我们今日之现状。“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文明县城“赫然在列,就是这样对待军转工作的吗?请问县委县政府,心系国防,拥军优属,事不关己吗?彰显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表率了吗?国法的尊严不容践踏,&转业军人的安置保障政策,应体现国家意志、国家义务、国家责任。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共产党人,讲求实事求是。我们要大声呼吁,县委县政府请看看浙江省平湖市政府的态度,对比一下,我们不感到羞愧吗?成天只知道推诿,不正视军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于“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虽然是历史遗留问题,可总是政府部门不作为引起的,县委县政府应该拿出以敢于亮短揭丑的勇气和态度解决转业军人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法律、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落实国家的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转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热切期望给予依法落编安置。&&&&转业军人是一个先进的群体,我们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有爱党、爱国、爱军的优良传统,请县委县政府不要把我们视为异类、视为负担。尽管我们个人身份卑微,但我们曾经是军人,大多数是党员,我们谨以革命军人的名义起誓,所反映的情况句句真实,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此,我们再一次恳请我们的组织,给予我们关怀;恳请我们的各级领导,给予我们依法安置。快快关心我们这些饱受煎熬的转业军人吧,请不要再“过河拆桥”了。因为我们要吃饭,我们有巨大的生存危机,太可怜了,快绷不住了……&&最后,针对我县政府部门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诉求请政府部门给予解决:&&&&1.依法落实安置政策,我们要生存、要吃饭、要尊严。2.合理解决拖欠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用;补缴待安置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存等费用。&&&3、衔接转业后的各类社会保险。&此致敬礼&&&&&&&&&&&&&&&&&&&&&&&&&&&&&&&&&&&三台转业士官代表附:历年来人员名单程家亮&2004年4月转业(8年士官,个人荣立二等功一次,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黄树刚2004年4月转业(10年以上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唐家武2006年4月转业(12年转业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唐高辉2006年4月转业(12年转业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冯&涛&2007年4月转业(12年转业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李从安2008年4月转业(12年转业士官,至今没有领取一次性补助)电话:冷昌明&2008年4月转业(12年转业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李远广2010年4月转业(16年转业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卿厚彪2011年4月转业(12年转业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冯金龙2011年4月转业(12年转业士官,被强制性自谋职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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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向太阳心向太阳&&&&&&&心向太阳&&&&&&&&心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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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每个月发900块钱补贴,你们领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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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已关注到。并已转县民政局核处。三台县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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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安置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在部队一呆就是10年,这确实是一个很长的时间,部队和社会确实是不同的两个环境,所在现在当兵的权要衡好这个关系,有把握就在部队呆着,因为社会不一定部队好混,没有把握还是早一些回来,早点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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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当兵难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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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国家,给了人民。政府这点都不能保障叫人如何来当兵哦,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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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校以前有个老师就是当兵回来的。我记得要给安排工作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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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流血流汗,别再让他们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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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可爱的人变可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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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把一生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国家,给了人民。政府这点都不能保障叫人如何来当兵哦,军人流血流汗,别再让他们流泪。要保障退伍军人的全法权利!!向军人致敬!!!关注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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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方好多政策就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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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900块,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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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习近平同志从历史的维度出发,论证了坚持植根于人民,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要性。习近平总结了政党执政的规律和政权兴亡的重要规律,认识到人心向背最终决定着一个政党或一个政权的前途和命运。习近平认为密切联系群众,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中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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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转业安置问题?
核心内容:我是一名转业待安置的转业军人 转业近两年了也没有回应 什么时间能安置啊 ?
&&& 我是一名待安置的转业军人,转业近两年了也没有回应,什么时间能安置啊 ?
&&&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1993年开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有关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的多种形式开展安置工作。
  1、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置,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我市目前对退伍士兵开展的是由市、区二级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进行安置形式。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转业士官(原称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转业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或者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但服役未满10年的、本人自愿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 自1978年全国人大党委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据:199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费;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复员士官的安置 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城镇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家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3、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复员干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退出现身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另一种是因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原因不宜安排置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由组织安排复员。军队复员干部退役时领取复员费,退役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也不发给退役金。
  民政部门对军队复员干部安置的工作职责是: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养老、住房、医疗保障、生活困难救助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1-4级(原来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原来的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9-10级残疾退役士兵。可享受《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抚恤待遇,农村入伍的安置问题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无相关政策。&
  2009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方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5、退役士兵的异地安置&
  允许异地安置的四种情况是:&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驻地找对象结婚或婚后将配偶户口迁往驻地的除外);&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国家和各级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主动放弃安置由本人自行就业的可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府[2009]74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即:义务兵每服役一年1万元,士官每服役一年6000元发给。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一期复员的,按满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同时免费接受一次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部门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招工时优先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以及其他有关登记费、管理费的收费项目,税务部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银行优先贷款;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在省辖市以及以下城镇准予落户,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
  7、认真做好退役士兵信访和稳定工作
  (1)正确退役士兵上访问题。退役士兵上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的具体体现,是一个动态过程,老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解决有关上访诉求的问题是项长期的任务,还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退役士兵上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退役后工作和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根据《兵役法》和有关安置文件规定,要求其工作和有关生活待遇问题;三是对政策不理解,攀比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甚至对现实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对退役士兵上方的诉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一些对政策不满、期望值过高、顽固坚持不合理诉求的人员,一些政策边缘、心理不平衡、攀比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一些因政策规定滞后、不够完善而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的人员,不有一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实际困难较多的人员受个别人煽动,依然在伺机串联、策划集体上访活动。对此,我们要认真做好上访接谈和思想疏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退役士兵上访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按照现行的安置政策给予安排工作,解决上岗就业问题。二是要求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并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三是有些农村退役士兵要求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或要求政府帮助解决生活、生产、治病、住房和保险等问题。四是农垦系统2004年前的退役士兵要求按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给予安排工作或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五是有些对象不满足现行的安置政策,提出不合理的问题,坚持不合理诉求。
  (3)退役士兵上访的一些诉求未得到解决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的安置法规难以执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难度不断加大。二是落实安置政策难、解决退役士兵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各区无法解决实际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一些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的单位接收了也一直没有安排上岗。三是自谋职业政策及配套措施不够规范和优惠,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四是城乡有别的安置政策引起一些农村退役士兵不理解不满意,要求给予资金补助和办理社会保险。五是有的单位对上访退役士兵的诉求答复不慎重,乱开政策&口子&而又无法解决和落实,引起负面影响。
  (4)在信访和工作中要做好六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访工作。要做到有访必接,耐心做好退役士兵特别是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信访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乱开政策&口子&。二是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激发他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热情,自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认真抓好有关安置政策的落实,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四是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后在生活、生产、治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做好退役士兵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认真采取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六是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充分发挥维稳、民政、公安、安全、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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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事找律师
  本文《2016最新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有事找律师为您精心整理,需说明的是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本文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2015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说明:
  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就业。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无地(原非农户口,下同)或有地(原农业户口,下同),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第三条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培训费组成。
  (一)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到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或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的上月止),按当地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发给生活补助费。
  养老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部门为其办理一年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意见实施首年度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计发;以后每年计发比例提高10%,至计发比例100%止;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养老和医疗保险:由所在地安置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的对应缴费基数,为退役士兵办理一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表现增(减)发安置补助费,具体为: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一次的增发4000元;荣立二等功一次的增发3000元;荣立三等功一次的增发1000元。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1000元;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2000元;受记过处分一次的减发3000元;受记大过处分一次的减发4000元;不安心服役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役的减发5000元,一期、二期士官军龄补助费按义务兵(两年)标准计发。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安置的对象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向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安置部门发给(核拨)与无地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对象,因原单位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确有困难且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可向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经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部门发给(核拨)与无地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第五条进藏、高原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标准按市政府、军分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根据落户情况按退役义务兵标准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承担,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有地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由镇(街道)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和发放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档案由区兵役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条残疾军人自谋职业后,享受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待遇。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和组织用人单位,每年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招聘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无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凭证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自安置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不到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取消退役士兵安置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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