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特警击毙现役军人人报考和平卫生士官学校考试科目

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
2016全国直招士官报考、入伍、分配、退役政策解读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篇一
2016年直招士官网上报名已于5月10日开始。直招士官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直接招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入伍,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直招士官招收对象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未婚,所学专业与部队需求专业相同,招收时间从每年5、6月份开始,8月份结束。那么报考直招士官前哪些政策性问题一定要了解到呢?跟着华夏高考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士官招生的十五大政策吧!
一.什么是直招士官?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简称直招士官),是指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直接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二.什么是直招士官定向生华夏高考网?
答:直招士官定向生是指通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途径,经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选拔,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毕业后直接补充到部队相应专业技术士官岗位服役的全日制高校学生。也就是说,定向生在入学时就确定了
毕业后要到部队以士官身份服役。目前定向生全部为专科(高职)学生。定向生完成2.5学年相应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后,于第3学年的12月份办理入伍实习手续,开始入伍服役。
三.直招士官有何条件要求?
直招士官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未婚,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7月31日);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如何报名应征直招士官?
直招士官采取网上报名,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查询招收专业,符合专业条件的在进行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的同时申请参加直招士官报名。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结合开展大学生预征,组织对直招士官报名对象进行初审初检和后续招收工作。报名人员因招收员额限制未被录取的,仍然可以参加义务兵征集。
五.直招士官入伍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华夏高考网?
直招士官按照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批准入伍、签订协议、交接运输的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定。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合格者,经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服现役,并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
六.直招士官入伍手续如何办理?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直招士官入伍工作,招收部队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招收士官入伍的相关工作。
七.直招士官入伍后能够分配到相应的专业岗位吗?
招收士官入伍后进行新兵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岗前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与所从事专业技能相关的适应性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专业对口、招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士官岗位。
八.直招士官入伍后首次授衔的级别如何确定?
直招士官入伍后,由所在部队按照审批权限下达士官任职命令,并授予相应军衔。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高中(中职)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其中,普通本科毕业生入伍后授予下士军衔,服役满1年后授予中士军衔;高职(专科)毕业生入伍后授予下士军衔,服役满2年后授予中士军衔。
九.直招士官服现役时间有何要求?
直招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本人申
请和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安排提前退出现役。
十.直招士官服现役期间可以提拔为干部吗?
直招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计划选拔为基层干部。
十一.直招士官入伍后如何发放工资和被装?
直招士官入伍后由部队按照新选取士官供应办法和标准统一发放被装,在新兵训练和岗前培训期间,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按照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二.直招士官入伍后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吗?
直招士官入伍后,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在部队服现役,按照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十三.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的毕业生直招士官如何享受资助?
答:专升本、本硕连读的毕业生直招士官,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即只补偿或代偿本科、硕士学习阶段的学费或贷款;中职高职连读的毕业生直招士官,补偿或代偿高职学习阶段的学费或贷款。
十四.直招士官退役后如何安置华夏网?
直招士官符合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
十五.直招士官入伍后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吗?
被批准服现役的招收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2017年大学生毕业士兵提干:《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1)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篇二
2017年大学生毕业士兵提干:《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
办法》(1)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士兵
士兵提干考试
士兵提干方式
大学生入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士兵,是指军队从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全日制毕业生中征集的士兵;所称选拔军官包括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三条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全面培养、择优选拔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第二章 提干对象条件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三)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四)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五)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六)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七)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
(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二)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
(三)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
(五)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
(六)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
(七)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第三章 提干计划
第六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实行计划管理。{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军队年度生长干部补充需求和大学毕业生士兵数量、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其他来源渠道生长干部补充情况,拟制全军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计划。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计划,由总政治部下达。
第七条 军区级单位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计划,按照提干计划数量150%的比例确定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推荐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师(旅)级单位。
第四章 提干对象考核选拔
第八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的考核选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推荐。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提干政策和推荐计划等情况。团、营级单位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在大学毕业生士兵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全面衡量申请提干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条件和现实表现,对符合提干对象条件的,逐级研究推荐,报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其中,基层党支部应当指导军人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民主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实有人数的五分之四,赞成人数少于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不得推荐。
(二)考察筛选。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其他机关,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推荐计划筛选确定公示人选,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师(旅)级单位党委根据考察和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推荐对象,报军(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士兵提干考试,张为臻博客。{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师(旅)级单位具体考察办法,由军区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
(三)资格审查。军(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档案材料审查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当在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实施。档案材料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的,经军(副军区)级单位党委批准后,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通过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的学籍学历进行认证。
(四)考核审批。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集中组织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进行军事职业能力考核。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下达计划和考核成绩确定提干对象,报总政治部核准后下达提干批复。
军事职业能力考核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命题,内容包括军事科目(含入伍训练、分业训练科目)考核、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心理素质测试。入伍训练科目考核、体格检查、心理素质测试,其中一项以上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提干对象。
按照军事职业能力考核成绩确定提干对象的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研究制定。2017年士兵考军校的年龄限制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篇三
2017年士兵考军校的年龄限制
关键词:士兵考军校
高中学历士兵在2017年部队考军校、2018年部队考军校的年龄限制和要求: 只有高中学历的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
高中学历士兵报考军校
2017年的年龄要求是:在日以后出生的;
2018年的年龄要求是:在日以后出生的。
考生入伍时是在校大学生士兵、少数民族的士兵考生年龄可放宽一岁;
在校大学生士兵考军校和少数民族的士兵考生2017年龄要求:在日以后出生的。
注: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两项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使用:如你是在校大学生少数民族的士兵考生那么年龄要求是放宽一岁。
报考机要、护理专业的士兵考生,年龄应当在二十周岁以下, (截止到当年的1月1日)。
高中学历士兵考军校对士兵考生的兵龄要求:
义务兵士兵考生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统考当年6月30日)。张为臻博客。
大专生士兵考军校学历年龄要求:
大专生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
以下均按照2017年计算:
2017年大专士兵报考军校的年龄要求: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士兵可放宽1岁(日以后出生);
2018年大专士兵报考军校的年龄要求: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士兵可放宽1岁(日以后出生);
大专生部队考军校的兵龄要求是:
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统考当年6月30日)。2017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档案全部材料[完整篇]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篇四
2017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档案全部材料[完整篇]
关键词:提干
提干对象大学生
士兵基本档案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2.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4.新兵军政训练鉴定表;
5.士兵登记表;
6.士兵军衔报告表;
7.任职报告表;
8.士官选取报告表;
9.骨干晋升报告表;
10.晋升级别报告表;
11.兵员调函复印件;
12.入团志愿书;
13.《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14.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15.院校招生体格检查表;{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16.群众评议结果;
17.公示结果;
18.立功受奖通令、通报复印件及证书。
大学毕业生士兵学籍材料{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1.《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审批报告表》(一式两份);
2.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教育的学籍材料(高校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高校学生历年成绩单、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大学毕业生士兵学籍信息函询表》(必须附带当年高考院校录取名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有当年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各单位要及时对有关
人员档案材料进行核实,对学籍材料不全的,及时督促本人与毕业院校联系查找补齐,对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尚未取得报告原件的,单列名册注明上报集团军政治部干部处,由军区统一协调“军队院校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管理中心”取回。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所需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省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加盖省招办有效印章);
3.《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学校出具的当年的录取名册(加盖省招办或学校公章);
5.政治面貌为预备、正式党员的,要提供党表原件;
6.担任正(副)班长的,要提供相应任职命令复印件;
7.被评为优秀士兵、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的,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的,要提供相应证书原件或通令通报复印件;张为臻博客
8.高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籍档案;
9.大学4年成绩单;
10.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11.高考成绩单。2017年大学生毕业士兵提干:《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2)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篇五
2017年大学生毕业士兵提干:《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士兵
士兵提干考试
士兵提干方式
大学生入伍
第九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实行批准书制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批准书》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制发和组织填写。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基层党组织办理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事宜,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审批报告表》。
第十一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考核选拔工作经费,包括军事职业能力考核命题、军事科目考核、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心理素质测试、集中审查、学历认证和提干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等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求,总后勤部财务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审核报批后安排。
第五章 跟踪培养和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 旅(团)级单位应当建立大学毕业生士兵跟踪培养制度,遵循按编配备、量才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则,根据大学毕业生士兵所学专业、特点优长等情况,合理安排大学毕业生士兵的工作岗位;指定干部和士兵骨干帮带培养,跟踪考察其履职尽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视情安排大学毕业生士兵到临时空缺的班长岗位锻炼,到教导训练机构或者武器装备生产、维修厂家培训,参加重大军事活动和技术攻关。
旅(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采集大学毕业生士兵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等信息,建立大学毕业生士兵信息数据库,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于每年4月,对全军大学毕业生士兵信息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应当重视做好在大学毕业生士兵中发展党员工作。符合提干对象基本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入党,按照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发展党员的规定执行,不规定比例,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四条 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统一组织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入军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十五条 承担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任职培训任务的军队院校,应当根据总部有关规定,拟制任职培训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
干对象实行全程考核淘汰。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经任职培训合格的,由承训院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任职培训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纳入全军生长干部分配计划,原则上回送学军区级单位,到师级以下部队基层岗位任职;根据需要也可以调整分配到其他军区级单位。
第六章 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士兵提干考试,张为臻博客。
第十八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第七章 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接收经过任职培训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任免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下达任职命令、授予军衔,确定相应职级待遇。
第二十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比照相同学历、同年度毕业的军队院校毕业生,确定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衔和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后的住房补贴、保险等待遇,按照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干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学专科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考试录取的,在校学习期间执行供给制学员相应待遇;毕业时确定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衔和基本工资标准,与同年度毕业的军队院校本科毕业生保持一致。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纪委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工作实施监督,及时处理有关申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司令机关公布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军事职业能力考核、专科层次毕业生士兵参加本科层次招生考试成绩,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大学
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专科层次毕业生士兵参加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对象、保送入学对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选拔军官工作中,大学毕业生士兵有弄虚作假、行贿、考核作弊等行为的,取消提干、入学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第二十六条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往有关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篇六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2017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2017士官学校毕业分配篇七
2017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军人结婚除了要满足《婚姻法》的规定之外,还要遵守军队上的政策规定。2017年现役军人结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下文是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现役军人结婚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3.《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4.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婚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军婚优惠政策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一、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二、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a、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b、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三、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1)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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