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律师专家进入法检叫什么制度

顾培东:让更多律师法学专家来做法官检察官
日07:24&&&来源:
  近年来,律师、法学专家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一直呈“逆向流动”态势,即不是律师、法学专家转行法官、检察官职业,而是较多的法官、检察官转入律师或法学教育研究队伍,造成了一些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出发,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招录的基本方式是在公务员考试中定向招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虽然这一方式并不排斥对律师、法学专家的选录,但由于有公务员统考门槛等因素,因而鲜有律师、法学专家报名参与,实际报考应试的主要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这种招录方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缺少必要的社会历练和足够的专业培训,业务水平、社会经验以至于思想作风等与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要求往往有较大差距。二是难以吸引成熟的律师或法学专家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使法官、检察官难以成为聚集优秀法律人才的职业,影响司法总体质量和水平。客观地看,近30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持续大幅度增加,司法人员的需求量很大,司法队伍扩充的要求十分迫切,因而实践中不得不大量吸收法学专业毕业生充任法官、检察官。
  改革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从根本上说是对司法活动本质的一种尊重。司法活动的本质是把条文中的法律适用于各种社会现象,对案件涉及的社会事实进行评判或处置。因此,进行这种判断或处置的法官或检察官,不仅要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更要对案件所涉的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有所了解。也就是说,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历练是法官或检察官执业的基本前提。只有使司法判断或处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立足于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才能保证案件处理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相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律师、法学专家群体中多数人具有较多社会实践经历,在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上具有更多优势,更有条件胜任法官或检察官。
  进一步看,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有利于打破法律职业之间的壁垒,为人们在法律职业之间转换和流动打开方便之门。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结合,增进法律职业之间的了解信任,形成并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提升法律职业整体素质与水平。尤为重要的是,这一举措将对我国律师职业良性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助于引导律师强化执业自律,培养政治意识,修炼职业操守,提升律师业的凝聚力。这最终又会为法官、检察官队伍蓄积和提供优秀后备人才。
  当然,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在实践中牵涉的问题仍然很多,包括如何将法官、检察官招录从现有公务员统一招录中分离出来;法官、检察官遴选组织怎样构成、如何设立;招录选择应遵循什么标准、依据什么程序;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或检察官招录对象与条件应有怎样的区别;所招录人员的业务职级如何确定;如何更有效地激励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向法官、检察官队伍流动;如何平衡新招录人员与既有法官、检察官的利益关系,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由点到面进一步探索。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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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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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最高检原则通过改革方案:检察官拟从律师中招录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李文姬)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将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自觉运用改革精神谋划推动工作,让人民对司法改革有更多获得感。
  会上曹建明强调,当前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关键是要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加大改革方案出台力度,抓紧抓实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检察人员都能真正认可的硬招实招。
  对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正在试点或已全面推开的改革项目,各牵头部门要持续用力、深入推进,让人民群众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检日前已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改革建议方案》《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逐级遴选改革意见》等检察改革文件。
  会议指出,要按照新修订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年工作规划)》,组织好改革任务实施,注重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
  记者在今年新修订的意见中就看到,最高检此前也多次强调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
  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
  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
  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
  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
  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
  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
  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
  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检察官拟从律师中招录 改革建议方案已经最高检原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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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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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读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法律工作者解读《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就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办法发布后,许多法律工作者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任务,促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律师进入立法、司法队伍是法治的需要
中国国际商会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高子程认为,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充实到立法、司法队伍中,将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间的尊重程度,保障立法司法队伍的人才来源。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律师当法官”,是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方式。办法突出了“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要求“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还特别提出“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有助于加强法治专门队伍一体化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顾永忠说,办法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点。以往有人提出,我们应当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法官、检察官一律从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中选拔产生。这种提法虽然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我国实际。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现有人数四五十万,律师人数近三十万,仅从人数上和执业经历上就不具备一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因此,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是多元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只是其中一个来源,并且应当是一种补充方式。即使如此,从长远来看它的意义不可轻视。
努力推进公开选拔常态化制度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官和律师、法律学者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办法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角度出发,提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人员说,这些年,最高检和部分地方检察院围绕吸收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作了一些探索。最高检2006年就曾从高校选调知名法学专家任职,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选拔了数十名法学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也有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检察官队伍,他们为检察工作发展作出了贡献。办法提出,法院、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对此,检察机关将会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将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使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与司法体制改革其他措施结合起来统筹设计,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提供坚实的基础。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作者:郭洪平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文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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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最高检拟建立制度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
来源:京华时报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拟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的制度。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已原则通过相关检察改革文件。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此前也多次强调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在今年新修订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意见(年工作规划)》中就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
  □专家解读
  1 现行选拔制度是什么样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目前我国检察官的选任途径主要是以招录公务员的形式进行,即检察院需要选任检察官,会公布具体信息,一般要求具备本科或研究生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经考试合格并进行相关培训,根据之前的选任计划安排到相应的检察官岗位。另一种方式是内部选拔和提升,即在现有的检察官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到重要岗位。
  2 现行选拔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洪道德认为,目前实行的选任制度是一种科学、有效的选任途径,但时间久了,也会出现选任途径过度单一,不利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大量的社会阅历,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目前,我国的基层检察院,有很多毕业生直接担任检察官,这些学生能力有限阅历尚浅,这对办案会带来一定影响。
  3 另辟途径选拔有哪些好处?
  “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适合这个职位,他们的加入还会丰富这个群体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阮齐林称。
  洪道德、阮齐林等法学专家还认为,从律师中选任的检察官,能更多地从“权利优先”的角度去开展工作,在办理具体的个案时带来更多的权利思维,更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法学专家一般都在法学某个领域有着很高的造诣,对法律的理解更加透彻,特别是法学专家的很多研究成果也是从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取得。在法律行业这样一个需要深厚的理论积淀的行业里,丰富的理论基础可以为办好具体的个案提供基础。
  4 如何做好检察官职业保障?
  洪道德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基层办案检察官的待遇偏低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近几年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流失的情况。而律师,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的资深律师,收入丰厚。从经济收入丰厚的律师转往一线办案检察官,可能会产生心理预期降低、心理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应该做好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洪道德认为,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检察官待遇,区别于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同时,根据办案能力和业绩进行提升,司法专业职级不与行政职级挂钩,例如,办案能力突出、业绩优异的检察官,可以快速晋升到较高的司法专业职级。而这些司法专业职级不和院长、科长等行政职级挂钩。这样也能增强职业荣誉感。
  □律师观点
  如果有条件你愿意做检察官吗?
  年轻律师 年薪15万左右
  闫创,1983年出生,2014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作为去年获得执业证的年轻律师,闫创现在的年薪大约15万左右。他说,当初加入律师行业主要有三个考虑,一是实现职业理想,二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导向使得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大有可为,还有是为了实现财务和人生规划。
  闫创表示,如果有机会愿意加入检察官队伍。“从事检察官有职业上的荣誉感,可以更广泛地接触实务案件。”
  资深律师 年薪50万至100万
  陈飞,1970年出生,在做律师之前曾在地方某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从事律师行业已15年,现为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薪在50万至100万间。陈飞表示,如果有机会,可以考虑到检察系统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再回到律师行业。
  陈飞认为,通过检察官工作的经历,能够更好地从公诉人的角度来看待和代理案件,了解检察系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相关的业务能力也能有一个质的飞跃,对于提高案件的辩护质量将有极大的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维护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名律师 年薪100万以上
  康君元,1970年出生,现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律师,是河北省内名气较大的几名律师之一,曾入选感动中国候选人。从业近20年,目前年薪在100万以上。
  康君元表示,从律师“转行”检察官这个问题取决于个人的职业规划、性格特点,以及成为检察官后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保障等多方面因素。
  康君元称,基层检察官收入不高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加以改变,可能会影响从法学专家、律师里选拔检察官。此外,如果一名从业已经10多年的律师,被安排到一线的办案岗位,可能心理上也会有不平衡。而如果被选派到检察院的相关部门乃至院领导的岗位,这样应该更能实现心理平衡。同时,还应该考虑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和上升空间,如果从事律师工作正处于业绩上升期、法学专家也处于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的的时期,在这种时候被选派到基层检察院的一线办案岗位,也可能会对办案水平带来影响。
  康君元表示,从他个人目前的职业发展情况来看,若被选派到基层检察院担任一线办案检察官,可能“不好接受”,需要在工作思维、习惯等多方面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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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
  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就在于保障权利以及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职务视角和出发点,更加契合权利时代的要求。
  有媒体报道,近日召开的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改革建议方案》和《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逐级遴选改革意见》等检察改革文件。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检察官,不仅可以改变检察官的来源结构,同时也将改善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这一举措,相信很可能会被中国法院系统所效仿,以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作为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法院、检察院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质量的制度性前提。再辅以其他必要的系统性协调改革措施,中国司法制度的运作可以获得新的保障。
  法院、检察院从律师及法学专家尤其是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其意义绝非仅仅在于改变法官检察官的来源,以及用具有不同司法经验的人员来改变现今相对单一的人员结构。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就在于保障权利以及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职务视角和出发点,更加契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以这样的视角理解和运作法律,也无疑将使刚性的法律在实际适用时,可以体现出更显著的权利时代的特点。
  更重要的还在于,律师的职业经历及其经验,塑造的不仅仅是律师本人以及律师群体的职业特点,通过律师被选任为法官和检察官,其还将从权利优先的角度对法律适用上的国家工具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做出刚性的矫正,从而增加法律的公正度,由此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权利的落实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样的权利时代,法律的作用更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在中国,一般人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都从惩罚的角度进行理解。但实际上,法律存在的更大意义是对权利的保护,惩罚的缘起是权利被侵犯,惩罚的目的也在于恢复或补偿被侵犯的权利,最终的目标也仍是保护权利。正是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意味着侵犯权利者要受到尺度一致的法律惩罚,也意味着其他人应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
  重惩罚而轻保护,是以实现秩序为唯一目标的法律适用上的国家工具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的表现。正是这“两个主义”,使得在权利更加凸显重要性的权利时代,法律及其整个体系难以在惩罚和保护之间达成平衡。这也正是法律适用跟不上权利需求,由此造成社会骚乱、上访等群体、个体事件不断增多的法律原因。因此,从有经验的律师、特别是那些有维护公民权利丰富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将为法院、检察院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带来更多的权利思维。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许多成熟的法治国家选任法官检察官的通行做法。此次最高检原则通过的上述《方案》和《意见》,上海市在司法改革中试点从优秀律师等专业人士中选任法官,意味着中国也将遵循成熟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法官检察官遴选上采取“二元制”或“多元制”。对于中国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制度建设来说,这一做法的后续动作值得关注。(作者:严元)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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