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鉴定在哪里与道交鉴有什么区别,区别在哪里。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区别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均为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主体是伤者。
  (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
  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申请。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三)申请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等。
  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和影响程度。对一至四级伤残可以进行护理级别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四)提出申请鉴定的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在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
  法律实务
  为了使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有明确的依据可循,避免过早或者过分迟延提出鉴定申请,部分省市对“伤情相对稳定”作出了界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提出了医疗终结期的概念。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期满30日内提出申请,需要延长医疗终结期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时,《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各种伤害情形,规定了明确的医疗终结时间和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决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时,不但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要掌握各地方制订的配套规定。
  (五)受理申请鉴定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应当注意的是,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仅为医学上的结论,而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在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而交通事故的伤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可以选择鉴定机构。
  (六)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对功能障碍的评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包括5项,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均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也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交通事故的伤残者也可以申请护理级别的鉴定。
  法律实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4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确定。5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1级,5项中4项需要护理者为2级,5项中3项需要护理者为3级,5项中1至2项需要护理者为4级。
  (七)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受害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对申请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局制。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为最终结论。
  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接受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九)复查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伤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虽然这种鉴定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但残情定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劳动者的伤残往往有可能存在伤残情况加重、减轻或康复等情形,这就需要对原鉴定进行复查。
  1.复查鉴定申请的主体。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均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
  2.复查鉴定申请的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存在伤残情况加重、减轻或康复等情形。
  3.复查鉴定申请的时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机构。复查鉴定申请的申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5.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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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联系和区别?
一般来说,伤残鉴定种类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伤情鉴定(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伤残鉴定(大部分是交通事故类)。
二、三者区别
&(一)工伤鉴定
1、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2、伤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二)伤情鉴定
1、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2、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鉴定结论分为不构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如为轻伤或重伤,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伤残鉴定 &&
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所述已经期;
二、三者之间的联系: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5、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三、三者之间的区别: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现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整理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实施(已经被GB/T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四、《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五、《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日公安部发布,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六、《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日卫生部发布,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八、《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九、《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十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十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适用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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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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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但两种鉴定存在以下区别: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由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包含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工伤与非工伤评残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号)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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