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中国法律让人心寒加入到宗教信仰里不行吗让他们知道不许犯法办教堂前提不许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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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共产党不得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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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这一原则是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在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根本性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无法调和与兼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在共产主义与宗教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不仅指出宗教赖以产生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的根源,而且指出无产阶级为了求得解放,必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革命实践,指出,“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同时列宁强调,要慎重对待宗教问题,在革命实践中争取、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为我们党所强调,并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中。  这里仅按不同历史时期列举几条。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982年,在邓小平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 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2010年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都重申要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至于不允许党员信教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之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实质上是假冒“公民权利”的名义取代对党员保持思想先进性的要求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责任。当一个公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他无条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就意味着他根据公民所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愿选择了不信仰任何宗教。根据同一项自由权利,他当然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但这就表示他中止了、逆转了“思想入党”的进程,仅余形式上的“组织入党”,而这对于他本人和党组织都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相反对党组织保持思想、组织上的统一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党员积极参与宗教团体生活和传教,甚至利用党员身份保护、推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党组织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党员队伍。这既不是“歧视宗教”,也不是“强制不信仰宗教”,只是一个政党对不再赞同其指导思想的个别党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而已,从宪法和党章的角度都无任何可指摘之处。  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我们党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  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毛泽东同志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得到确定。  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要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才可能消亡。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此之前,正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会妨碍宗教真正的消亡。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党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而必须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革命和建设各个时期的大目标。同时,我们党始终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所必需的。  一些西方人士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实,历史和现实证明,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或者要打很大折扣。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异教徒”的迫害、对亚洲北非地区的“十字军”东征;奥斯曼帝国用武力强迫被征服地区民众改信伊斯兰教;近代一些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拉丁美洲殖民过程中,一手举剑,一手举圣经,杀其人民,占其土地,掠其财富,哪里有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言?而恰恰在多数人口不信仰宗教的中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  我们党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宗教现象发展规律,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作为执政党,我们应抵制种种无所作为的怪论,自觉主动地把宪法责任承担起来。当前治理社会上存在的宗教热、宗教活动乱的现象,可以很快就付诸实施的事至少包括:不允许使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长某种宗教;不允许宗教干预属于政府的各项职权;对宗教事务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团结爱国宗教团体,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种种渗透坚决顶回去。这些措施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是宗教保持正常秩序,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必不可少的保证。  三、允许党员信教将侵蚀涣散党的肌体  如果我们党允许某些人希望的那样对党员信教“开禁”,不仅这些人所许诺的种种“好处”虚无缥缈,相反其带来的恶果却显而易见。  第一,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种世界观并存,有神论与无神论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第二,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可以皈依于不同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党内各成体系,这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分裂。在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极力利用宗教在一些民族地区从事分裂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党员信教将极大削弱党的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的战斗力。恰恰是在西藏和新疆这两个反分裂斗争极为尖锐的地方,自治区党委都鲜明坚持党员不能信教,这不是偶然的。  第三,如果党员信教,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热,也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动摇。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宗教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工作“业绩”,争相滥修大佛和寺庙,热衷大规模宗教活动,人为助长宗教热,而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根本不当回事,导致混乱现象蔓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党员干部放弃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甚至成为事实上的宗教徒是密不可分的。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从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蜕变为一个非马克思主义政党,也就根本谈不上继续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中国历史上有过形形色色的宗教,但中国并不是一个宗教国家。中国有着悠久的无神论传统,影响中国人思想观念的中国传统哲学具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强调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这与西方传统哲学的神本主义有很大区别。中国儒学传统精神影响大,中国老百姓大多数不信教或不持某种固定的宗教信仰,宗教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中国宗教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这样的国情背景是我们党作为一个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政党而能够如此自然地从人民中孕育生长,得到人民广泛认同、支持的重要原因。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完全违背中国国情,不仅党能否取得信仰不同宗教的教徒的一致支持成为问题,而且能否继续获得占人口大多数的不信教群众的支持将成为更大的问题。  四、在全党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  针对党内一些同志在宗教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有必要把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帮助广大党员在思想上划清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在实践中划清群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界限。应当鼓励和支持党校、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研究,取得更多高水平又易于向社会普及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培训和各级党、团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应进一步强化相关的学习内容。  根据党中央的一贯精神,对参加宗教活动和有宗教意识的党员要立足于教育,耐心地帮助他们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而不是一味迁就。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党内文件的规定给予处分。党的宗教工作干部尤其不能信仰宗教,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严格。  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党的思想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年龄不满35周岁的青年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4,许多青年人仍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应当鼓励他们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的学习。对于离退休党员,党组织除了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防止他们因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减少,受社会宗教环境的影响而在思想上逐渐滑向宗教。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往往也是传统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是宣传教育的重点。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可以允许党员对一些从宗教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礼仪采取灵活态度,以避免脱离群众,但思想上的要求不能降低。  共产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要自觉按照党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当积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引导群众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责任。(朱维群
原作者: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其实这个世界需要宗教信仰,宗教信仰能让人民更团结,人民更善良,在中国共产党虽然不会打压宗教,但是却不准主要官员信仰宗教。 宗教和科学是不可缺少的两种精神领导物。
采纳率:87%
共产党本身就是一种信仰,一种崇尚自由、平等、民主的信仰,所谓共产,即全世界资源由全人类分享,按需分配,这跟宗教里描述的天堂是一样的,既然他本身是信仰,那么就具有排他性,就如同信基督教的不可能同时信佛教一样,不然就会信仰混乱,人会疯掉的。
唯物主义怎么能信唯心主义啊?水火不容。
因为它自己也是宗教,具有排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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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中国宗教条例没有规定不许传教!
参见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六部分明确指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可中央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只是对其成员具有指导性意见。
参见《宗教事务条例》,
这是最权威的了。另外,地方法规不适用于网络,因为这里的网络不属于北京,也不属于上海。
只要法律没批准,就可以定性为非法传教。就跟春运替人买票,虽然和黄牛党不一样,也照样抓你。
平常,不是焦点问题,国家挣只眼,闭只眼。但出现问题了,国家宁枉不纵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不知道LZ哪只眼睛看出条例只是&具有指导性意见&,也不知道咋会觉得这些条例是&地方性文件&,更不晓得哪儿提到了&网络不适用&。
知道非法家庭聚会么?!!!人人举报非法家庭聚会!!!参见《我们如何去反基!》
作为无神论者我的确做不出拿谎言欺骗他人,因为信仰不同而仇视他人。细细想想我做不出来的事还真多,比如,发动战争、十字军、宗教审批、自杀式袭击、烧死异教徒、911、强奸无罪、奴隶制、猎杀女巫、猥琐幼童、未成年人包办婚姻、炸毁女子学校、压制妇女与同性恋权益、宗族清洗...
邪教徒的狡辩,一如既往地猥琐。
不尊重法律不守法的基督徒道德败坏,人人唾弃!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多省的地方宗教管理条例,都有这么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讲经、散发宗教宣传品。” 大部分网络不属于宗教场所,除了一些宗教网站,所以捏,在网上传教违法。
提摩太前书 2:11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2:12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他辖管男人、只要沉静。2:13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2:14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楼主别说法律了,你主子的律法你守不守?你主子啥时候允许你这个女人对男人指手画脚了?想造反啊!
歌林多前书14:34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他们说话.他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14:35他们若要学甚麼、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女人在教堂说话都是不可以的哦。当个好奴才,学会闭嘴。男人说啥你只许听着。
民数记31:17所以你们要把一切的男孩、和所有已嫁的女子、都杀了。31:18但女孩子中、凡没有出嫁的、你们都可以存留他的活命。31:32除了兵丁所夺的财物以外、所掳来的、羊六十七万五千只.31:33牛七万二千只.31:34驴六万一千匹.31:35女人共三万二千口.都是没有出嫁的。-----------一个耶和华眼里和牲口一样的“财物”,居然对男人传教布道?眼里还有你主子吗?
静观基棍狡辩打滚表演!
出了道观 我就不能说道了?可是贫道明明看见很多影视剧里有基督教、穆斯林的祷告内容;电视晚会里还有和尚出来唱经文,还有韩红那首“哦玛尼玛尼贝美哄”你们都会唱了吧——这些都是啥?谁解释一下?
合着在LS这位看来影视剧里杀人也犯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上面就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了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至于那些才算是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呢?这第三章同样有规定,,继续读下面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除了25楼是国务院令《宗教事务条例》明文禁止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传教,各地方的法律也纷纷明文禁止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传教,并且大都有更加直白的表述。下面以北上广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为例。(1)《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日修正)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有关宗教团体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2)《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日修正)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3)《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日)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教职人员管理的寺庵、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固定处所。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非宗教组织不得举行宗教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设置宗教设施。】
本贴的标题,反映了楼主对中国宗教条例的不当解读。25楼、26楼展示的中国中央及地方的宗教事务条例,表明了中国的宗教信徒可以在(法定)宗教活动场传教,除此以外的传教则是被明文禁止的。
另,&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他辖管男人、只要沉静。&这两条儿在椰教徒看来可是&废法&? 是的话,想必椰教徒们是拿脑残疙瘩的&天地可废,法不能废&的言论当撒气了; 不是的话,呵呵,椰教徒可就是明目张胆地把脑残疙瘩定的脑残规矩当撒气喽。
基督教本质是敛财邪教、西方反华黑暗势力的政治工具!更是对中华民族的文化侵略!千万不要被神棍的胡言乱语所忽悠吓唬住了!屠杀印第安人、贩卖黑奴、罪恶的鸦片贸易,这可是那些基督徒殖民主义者们非常“光辉灿烂”的历史啊,也正是这些作为,为基督教的全球化传播奠定了土地、人口、军事、政治上的基础,应该很好地宣扬一番,以便像我这种对“欧洲文明”不怎么重视的人可以充分了解到当今世界第一大宗教的基督教——如今能达到这样的规模,他全球化的原始资本积累,到底是建立在“爱”上面的呢,还是建立在杀戮和罪恶的贸易上面的。
但我也知道,耶稣曾敦嘱徒弟不要去东方传教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下的现代公民,如遇非法传教行为,各位应该怎么办呢?【答案是——请立即拨打110或者公安局电话进行举报。】神秘的有关部门将采取适当的行动打击这些不法行为,下面举些栗子。刘小琴委员呼吁制止中集社区非法聚会传教活动 凤山:依法拘留两非法传教女 资溪县成功制止一件外地非法易地传教事丅件 非法基督教徒非法传教 集宁区取缔一起非法传教活动场所 东莞:黄江镇开展取缔非法基督教传教点行动 蜘蛛山社区依法取缔非法传教点
云浮市:云城区取缔一处基督教非法聚会点 金家庄:成功制止一起以青少年为发展对象的非法传教活动
海南:和平镇果断取缔一起非法传教活动
此贴乃好贴!!!
我的家乡在日喀则那里有条美丽的河阿妈拉说牛羊满山坡那是因为“菩萨”保佑的哦……嘛呢嘛呢叭咪哞....
扯完影视剧被打脸,又开始扯歌曲了? 呵呵,还不死心呐? 《我的家乡在日喀则》的主题是歌颂家乡啊还是传教呀?或者您打算继续沿用&提到杀人越货就是杀人犯&这个逻辑?
基督教与王林。甲:一个叫王林的人,宣称可以意念移物,对着俄罗斯国防部长的后背发功治病,隔几十米就能用气功戳死人。乙:这样的人肯定是骗子。甲:有一些人,宣称他们的教主可以用泥和吐沫使人复明。教主对一个瘫子说“起来,拿你的褥子回家去吧”,那瘫子就起来,回家去了。乙:那不与王林一样吗?也是骗子。甲:他们就是基督教。乙:·······注:“他们的教主可以用泥和吐沫使人复明”——“9:6 耶稣说了这话、就吐唾沫在地上、用唾沫和泥抹在瞎子的眼睛上、对他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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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央书记处最近研究了宗教问题,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有关部委、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党组,在接到这个文件后,应对宗教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并对有关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加以督促和检查。
  中央认为,由这次宗教问题的总结可以得到启发,我们党在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也都需要进一步系统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应当肯定,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是这种成果的集中表现,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但是另一方面,就我们党在各个战线的工作来说,就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来说,总结经验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因此,中央希望各级党委,主要是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党委党组,在集中主要力量做好当前工作的前提下,用二三年的时间,对自己主管的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系统地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形成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一套观点和办法。中央相信,只要切实地抓住这个环节,花力气,下苦功,必能作出新的成果,必将大有利于提高全党同志的思想理论水平,采取正确而有效的工作方法,为我们国家在本世纪最后二十年中的伟大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打开崭新的局面。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九八二年三月)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配的情况下,原始人对自然现象的神秘感。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我国,佛教已有二千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信教的群众,伊斯兰教在解放初约有八百多万人,现在约有一千多万人(主要是由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天主教在解放初约有二百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多万人;基督教在解放初约有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万人;佛教(包括喇嘛教)在藏、蒙、傣等少数民族中几乎还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在汉族中现在也还不一定的影响。当然,在我国总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而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同解放初期相比,现在信教群众的绝对人数虽然有所增加,而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则又进一步有所降低。但是必须充分地估计到,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旧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后来的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效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建国以来,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这十七年中,虽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党对宗教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我们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道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我们宣布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们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广大爱国人士。我们还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活动,也起了积极的良好的作用。但是,自一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结果却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发展,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我们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爱国宗教组织活动,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开展宗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全党同志,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的工作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放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轨道上来。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当然,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及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有五万九千多人。其中佛教的僧、尼、喇嘛,约有二万七千多人;道教的道士、道姑,约有二千六百多人;伊斯兰教职业人员,约有二万多人;天主教的宗教职业人员,约有三千四百多人;基督教的教牧人员,约有五千九百多人。由于多年的自然淘汰,现有的宗教职业人员已经比解放初期减少很多。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必须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抓紧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特别是那些后果严重的重大冤假错案,更要抓紧,限期解决。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此外,对于刑满释放或劳改期满就业的原宗教职业者,以及未经宗教团体认可的从事宗教职业活动的人,则应当根据现实表现,区别对待。其中政治上确实表现好,爱国守法,并且确有宗教学识的,经爱国宗教组织审查同意,可以履行宗教职务;其余的人,另给生活出路。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全国各种宗教的活动场所,解放初总共约有十万多所,现在连同寺观教堂、简易活动点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动场所合计在内,约有三万多所。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活动胜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地逐步恢复。在教徒较少,影响不大,而寺观教堂又已拆毁的地方,则应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简、便利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经过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协商,在教徒自愿的基础上,指定若干简易宗教活动点。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在农村滥修庙宇。信教群众自发筹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导,尽可能少建,更不要大兴土木,以免大量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妨碍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当然,已经建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经经售一定数量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关于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经过爱国宗教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防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
  名山胜地的重要寺观教堂,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而且是具有重大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设施。对这类寺观教堂,一定要责成有关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精心加以维护,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建筑得到妥善维修,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使之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游览胜地。寺观教堂所得的布施收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应当主要用于这些方面,并可提取一部分,用以奖励在这些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的宗教职业人员。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全国性爱国宗教组织共有八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此外还有若干宗教性社会团体和地方组织。各级爱国宗教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此外,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至于教徒的捐献和布施,凡属自愿少量捐助的,不必加以干涉;但是应当说服宗教职业人员不得私人占有寺观教堂的宗教收入,并且禁止任何摊派勒捐的行为。
  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我们不仅应当继续争取、团结和教育一切现有的宗教界人士,而且应当帮助各种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宗教院校的任务,是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队伍。宗教院校应当从那些正直的、爱国的、愿意安心从事宗教职业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年当中,招考学员,而不要勉强招收那些不愿从事此项职业且又缺少必要的文化基础的人们。原有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不适合从事宗教职业的,可以调出。
  一切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都要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努力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识,忠实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他们应当尊重一切正直的爱国的年老宗教职业人员,认真学习这些年老宗教职业人员的长处;而-切正直的爱国的年老宗教职业人员,也应当爱护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这样,年轻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同原有的宗教界爱国进步分子相结合,将成为在我们党领导下,保证我国宗教组织按照正确方向活动的骨干力量。
  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现在的问题是,大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
  必须看到,这类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缓慢行走,但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对这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当然,在新发展党员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心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要勉强吸收。至于极少数表现极端恶劣的党员,他们不但信奉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狂热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根本立场。经过批评教育,如果仍然坚持错误立场,或者阳奉阴违,那就应当坚决地好把他们清除出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失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我们的同志,特别是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这当然不是说,对于那些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也不应当依据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适当的改革;但是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
  全党同志应当深刻认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上没有联系。因此,我们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在领导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斗争中,我们党如果不能清醒而又坚定地掌握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区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前进。
  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持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产的迷信活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的制裁。对于那些刑满释放的原宗教职业者而又继续从事破坏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论处。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这类违法活动敛财的,更必须严加处置。此外,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
  在依法处理混在宗教队伍中的各种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时候,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十分注意抓紧舆论工作。要用确凿的事实,充分地揭露这些坏人是如何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并且注意划清正常宗教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明确指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自正常化。
  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天主教、基督教在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区,佛教在日本和东南亚,伊斯兰教在亚非几十个国家中,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当前,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发展,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与此同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特别是帝国主义宗教势力,包括罗马教廷和基督教的&差会&,也力图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渗透活动,&重返中国大陆&。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按照党的这个方针,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但是在所有这些交往当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
  要教育各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我国一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个人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不应当接受。至于按照宗教习惯,外国宗教徒和国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境内对寺观教堂给予布施或奉献,寺观教堂可以接受;但是如系大宗捐献布施,即使可以肯定捐献者纯属出于宗教热忱而不附带任何条件,仍须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由宗教团体出面接受。
  应当提起高度的警觉,严密注视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教会和其他非法组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进行间破坏活动的情况,并给以坚决的打击。当然,这种打击,必须是经过严密侦察,掌握确凿证据,并且选择有利时机,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而不要鲁莽从事。
  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做好这一方面工作的根本基础,就在于按照中央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切实地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加强对于世界宗教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研究,努力培养能够从事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的人才。事实已经反复证明,国内的事情办好了,一切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就没有或很少有可乘之机,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就可以更加健康和顺畅地获得进展,发挥它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
  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并且使一切从事这一方面工作的干部,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深入地理解党对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密切地联系信教群众,同宗教界人士平等协商、合作共事。
  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建设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努力办好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问题的研究机构和大学的有关专业,是党的理论队伍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当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
  中央再一次地强调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样一个伟大事业,当然不是短时间内,也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这就是说,只有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到那时候,中国人民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彻底地摆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而造成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站在人类前列的光明世界。到那时候,我们国家的绝大多数公民,都将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而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摆脱一切异己力量支配的时代,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人们自觉地改造自己和改造世界的时代。只有进入这样的时代,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我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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