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入网费的国家规定定青岛市公寓楼不供暖吗?

青岛4类保障房统一申请 剩余限价房变人才公寓
15:21:01& &
  青岛市新一轮住房保障政策昨日(7月31日)出台,8月1日起,当前的四类保障房分类申请将停止,改为统一申请、并轨运行,统一核发《保障性住房准予通知书》。此外根据《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3年内青岛全市保障房建筹量不低于3.5万套,其中公共租赁房占房源总量85%以上,今后原则上将不再审批筹建经适房和限价房。
  公租房建设量占比超八成
  在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青岛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实施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合理调整青岛市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将现行各类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申请、并轨运行,在青岛市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是青岛市第三个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在这个规划期内,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建筹总量将不低于3.5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占房源总量的85%以上。据初步测算,规划期内市财政共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7.1亿元。在统筹项目建设上,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优先选地铁沿线配建
  在规划布局上,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应与城市发展、产业用地调整规划相结合,与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建设相衔接,并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需要,在靠近产业园区、地铁轻轨重要站点(枢纽)等区域,结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片区选址建设保障性住房。
  在配套设施方面,将统筹建设进度,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对偏远区域要加大投入,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购物等社会配套设施,确保居民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实行小区全封闭,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等智能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行动意见,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CW:Page=}
  四类保障房统一申请
  而此次政策发布最大的亮点是青岛市将实施保障房统一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根据不同群体实施分类保障。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原则上申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将目前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目前青岛市共有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以及廉租房四类不同的保障房,前两种是产权型的保障房,每年分两批次进行公开销售;后两种是租赁型的保障房,主要依据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实施公开配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介绍说,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前往街道办申请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或准予登记通知书,持通知书才有资格前去申请相应的保障房。根据国家及我省的保障房发展思路,青岛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序推进廉租房与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为此对这四类保障房实施统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该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的细则将进一步拟定,近期将公布。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在新政过渡期间,青岛市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老人老办法&即对统一申请模式前已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通过开工在建或进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满足需求。&新人新政策&即对统一申请模式后新增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结合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结构和准入条件的调整,合理确定各批次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的保障家庭。
  &当前青岛开工在建或进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大约有一万多套,已持有经济适用房准予登记通知书的家庭也大约有一万多户,基本能满足这些家庭的需求;此外开工在建及即将开建的限价房大约有五六千套,持证家庭大约有三四千户,略微超过了持证家庭量。从总体上来看,当前的开工量是能够满足这两类保障房申购家庭的住房需求,今后原则上不再新筹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王育生表示。
  特殊困难家庭可减免租金
  新三年保障房规划发展期内,青岛市将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力度,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定期向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告变动情况。健全房屋、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公积金、地税、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立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公平分配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完善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规则,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统一的轮候排序规则,按照困难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予以保障。
  在租金定价方面,将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规定的条件,因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支付租金的家庭,在享受原差别化租金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具体租金水平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到住房保障和物价部门备案。
  在运营和使用管理上,要健全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专业的运营机构进行后期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营。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管理,区(市)住房保障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还将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改善的,适时调整租金水平。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法收回。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相关实施细则,为方便市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指导和帮助。{$CW:Page=}
  稳妥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要求,提高大城市保障房比例,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公平分配,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日,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轮候配租、完善定价机制。
  2013年9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召开,要求&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序推进廉租房与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今年1月份,山东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稳妥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政策的制定工作,青岛充分借鉴了国内其他同类城市的先进做法,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年)》两个文件,并按程序提报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出台实施。
  剩余限价房将成人才公寓
  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青岛制定《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8月1日起,限价商品住房出现剩余的,将被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限价房销售结束半年后有剩余将调剂
  该补充规定指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 (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人才公寓申请表;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自由职业者符合标准的也可申请 配售程序按照发布通知、申请审核、入围排序、轮候选房进行。在国土房管及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配售公告后,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配售申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件、用人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登记;人社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
  然后由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照轮候排序规则对登记备案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确定入围人选和选房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向入围申请人出具配售确认通知书。入围申请人持配售确认通知书,按照确定的入围排序进行选房、签约。入围人选、选房顺序及选房结果由区人才公寓建设办报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备案。
  拥有青岛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依照本规定配售的房屋,其产权登记为&限价商品住房&,并注明&人才公寓&。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等限价商品住房统筹管理区域,其他区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孙静芳 王建亮)(完)
&&责任编辑:何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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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法律顾问:青岛恒泰律师事务所青岛发展租赁型人才公寓 本科生可享65平标准间
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缓解各类人才的住房难题,我市将大力发展人才公寓,并为此出台《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根据新出台的管理规定,人才公寓包括租赁型和产权型两大类,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两院院士等六个不同层次的人才提供住房。根据规定,高级工可享受65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然后逐级提高住房标准。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 “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或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投资创业人员,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共分为六个层次(见表格)。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不予重复享受。对高端人才,结合其居住需求可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也可提供产权型人才公寓;对其他人才,通过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解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
由于住房建设资金需求量大,为此人才公寓建设将按照 “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在房源申请方面,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后,按照人才公寓分配原则将申请人排序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申请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组织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组织部门审核意见将住房分配给用人单位,并签订房源分配协议。然后进行配前公示、排序选房、签约备案等程序。
●产权型公寓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人才公寓包括租赁型和产权型两大类,产权型人才公寓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区域内及周边配套区域定向建设或分配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其他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对象不限。
●租赁型公寓
原则上只租不售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一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记者 孙静芳
青岛市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180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40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岛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20
副高职称人员;博士和博士后;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山东省首席技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等称号获得者;高级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90
硕士;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75
本科毕业生;高级工;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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