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是骗农民被征收国家对每个人口怎么赔偿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细则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以上内容转载于网络)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分享到:127人有用117人有用111人有用311人有用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为全面落实《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阶段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温家宝:今年将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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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大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总理您好,我是中央电视台和中国网络电视台的记者。我想问您的问题是,近年来您已经有很多次提起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现在社会上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仍然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请问您在任期之内还会做哪些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我们知道您常常会上网,在网络上您可以看到网民对政府工作、对您本人的肯定和赞扬,但是也会有“拍砖”的,您怎么看待这些批评的声音?谢谢。
&&&&温家宝:我曾经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实事求是地讲,9年来,我们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了大量不可磨灭的工作。
&&&&首先,在法律上,我们通过修改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我们制定了物权法,使合法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护。我们修改了选举法,使城乡选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我们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使农民自由进城务工。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城市化率超过50%。
&&&&其次,在农村,我们坚决地取消了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
&&&&第三,在教育上,我们实行了九年免费义务制教育。对农村的孩子上职业学校实行免费,同时对大学和农村高中阶段的教育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困难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给予补贴。
&&&&第四,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低保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已经覆盖13亿人口。
&&&&这些都是我们社会朝着公平正义迈出了具有制度性的一步。当然,我深知,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司法不公还引起群众的不满。我们必须继续推进促进社会公平的各项工作。
&&&&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我们政府将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
&&&&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农民承包地的财产权。第三件事情,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第四件事情,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第五件事情,我们已经将教育经费占GDP的4%列入预算,我们一定要通过努力实现这个目标,并使经费合理使用。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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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征地补偿款应按承包合同中的人口平均分配作者:鹤壁中院 杨波&&&&&&案情简介:&&&&日,浚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靳某某家庭人口7.7人,共同承包30年的耕地9.8亩。靳某某的父母、妻子先后去世。因家庭矛盾,靳某某与子女分别耕种4.9亩承包地。日,9.8亩耕地被征用9.306亩,共领取土地补偿款为335 950.13元。&&&&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是应该按照内部承包人平均分配抑或按照实际耕种情况进行分配呢?此案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是农地,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承包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如承包方)的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土地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没有确定耕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只承认耕地、草地等土地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也就从侧面否认了耕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该条的客体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款规定的遗产包括: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因为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其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对于林地以外的其他家庭承包土地,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进行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关系的稳定。 由此,本案中,承包地以户为单位分给七人,其中三人死亡,并不发生继承问题,应由其余承包人继续进行承包。但是死亡承包人耕种土地上的收益有权进行继承。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继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家析产&&&&农村的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长辈或者亲友的主持下,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其转化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并在此基础上一并解决老人赡养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分家析产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农村的责任田属集体所有,但集体通过发包方式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在分家时必然会纳入析产范围。农村的分家习惯是儿子长大成年特别是其中长子结婚后,结婚的儿子另立门户单独生活。父母进入老年或者接近老年时,再将父母的财产分赠给儿子,同时安排未来老人的养老责任承担。尽管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然而在农村习惯上,女儿不参与分家析产。&&&&农村家庭户主代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但实际上,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是按照家庭实际人口数量计算确定的,不论年龄、性别。因此,在家庭内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是可以分割的。通常情况下,分家不仅分财产(其中主要是父母积累的财产),父母田地的代耕与养老责任的承担往往结合在一起。分家析产协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是农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就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的二次分配,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三、土地补偿金如何分配&&&&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很多地方面临着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问题,那么国家在征用时必然面临着一个补偿问题,因为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社会保障来源。正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无偿使用,承包地系无偿承包,显示了土地充当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作用。失去耕地和宅基地后,农民便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在征地补偿金分配中应当确保每一位缺乏社会保障的本村村民享有分配资格。&&&&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赔偿款也归村所有。具体如何管理、使用、分配,应该由村民大会决定。按照在册农业人口进行分配,也是一种较通行的做法。承包户只享有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在承包时间以内该土地的收益权。该土地被征收后已不属于个人承包,不能根据承包面积来分配。&&&&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随着我国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实施,村民的直接义务逐步淡出,村民资格则成了权利和利益的代名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并依法补偿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此项补偿称之为征地补偿金。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物权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确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对分配资格问题如何决定,直接影响了村民的利益、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此时的村民资格即分配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但这不是唯一的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以及是否与集体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例如,农村中所谓的寄挂户、空挂户,根据其与集体组织的约定就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取得时间:原始取得自出生时开始,有出生证的,以出生证上记录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的,以在派出所或村民委员会登记的时间为准。是加入取得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日或者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取得成员资格。&&&&综上,该承包地在被征用时,补偿款应该以户为单位给予各承包人,特别是对于户中的老人应将土地作为其社会保障的来源给予足够的份额,对于内部的分家协议,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耕种人的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该归属耕种人,但是对于直接针对土地的补偿应由承包合同中的人口平均分配。责任编辑:苏之丽&&&&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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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赔偿款是按现有人口分,还是按承包人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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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讲的对,我也是这么想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拆迁补偿也就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养殖场被征收赔偿标准
这个问题咋说咋有理,国家法律不完善,没有统一规定,个人认为应该按现有人口分合适
农村土地征收的话,现在应该是按现在人口分。因为以前承包人口分配,现在已经不合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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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关于农村土地赔偿的问题一、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六至十倍。(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三)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布,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三、补偿费的支付及监督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临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阅读延伸:什么是拆迁安置房如何计算土地赔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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