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平湖不给办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那么给车上牌还需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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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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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平湖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1.国务院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自日起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对《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日起施行。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文件,对居住证制度的落实提出了意见,并要求各地于日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3.《平湖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居民居住证相关配套政策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号)文件的规定,已不适应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对比,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根据称谓的习惯,本办法对《条例》中的“流动人口”改称为“新居民”,“新居民”与“流动人口”在概念和范畴上一致;   (二)由于我市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由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承担,故本办法明确了“从事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工作。”由公安部门委托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三)根据(嘉政办发〔2016〕71号)文件和省有关规定,《浙江省居住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但目前提供公共服务限县(市、区)范围,为明确《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我市公共服务的条件,第二条第三款作了“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是指《浙江省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为本市的持有人。”的规定。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在本市居住的起算时间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因离开原租住地被注销或者到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注而被系统自动注销,但实际仍在我市居住的情况作了较为人性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注销再登记情况的,中断十日以内视为连续居住;因节假日返乡探亲三十日以内的,也可视为连续居住。”   (五)第十七条对合法稳定就业从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经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等的具体情况作了例举和明确。   (六)第十八条对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作了细化和明确。在办法中就合法稳定住所主要的形式作了明确,未作更详细的列举,而用其他情形作了概括性表述。同时,为有利于新居民居住安全和环境水平的提升,本条还列举了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形。   (七)为积极响应“最多跑一次”改革,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一方面明确了“一次告知”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在网站和受理处所公开申请条件和材料清单;另一方面,由于《条例》规定了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时间为十五日,但目前实行的是IC卡式居住证,实际发证时间需要一个月左右。除了IC卡居住证的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外,IC卡居住证须由省公安厅审核并与省邮政储蓄银行合作统一制作,并邮寄给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故在办法中设定了办理IC卡式居住证的,IC卡制作、邮递时间相应扣除。   (八)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从本市外变更到本市的,持证人符合本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需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申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变更登记。”对非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和服务处所变更到我市的情况下,对《浙江省居住证》变更的条件作了明确。   (九)第三十九“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本办法规定的《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满仍继续居住本市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的规定是根据(嘉政办发〔2016〕71号)文件规定,对持有原《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人员享受政策作了规定。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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