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个人代收股权代持委托书其他股东的股份后,股权代持委托书人过户时可以加价转让给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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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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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代持的产生原因
代持,顾名思义是替代别人持有。股权代持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其他人持有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代持人为显名股东,被代持者为隐名股东。究其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旧《公司法》(
1994年7月1日实施,后经多次修正)规定有限公司的人数下限为两人(国有独资国内公司除外),这就导致个别希望个人开办公司的自然人或非国有法人,无法成立公司,因此需要寻求并无投资意愿的自然人或法人替代自身持有公司的股权,并履行实际的出资义务。但2005年新《公司法》之后,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此种原因产生的代持已无必要。
2、新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数在2人之上200人之下,此人数的规定是新公司法特色,旧公司法并未要求。根据新旧公司法实施的时间段来分析,在旧公司法实施之前即94年7月之前,公司人数也并未限制,国家也有条件的允许定向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并发行股票,尤其是发行内部职工股,这种情况导致人数超过200人的,一般是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并将股份予以托管的方式进行清理,此种情况在上文中已讨论,在此文中不再予以讨论。而在94年7月到2005年新公司实施之前,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发行股份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此并未规定人数上限,因此会导致被批准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人数超过200人。
3、新公司法下,因个别公司募集资金的需要,产生了规避公司法200人人数限制的股权代持现象。
4、股权激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对管理层或业务骨干进行股权激励,约定暂时由激励对象代为持有,待符合双方约定的激励条件后解除代持协议。如美邦股份等。
二、法律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充分肯定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但是除非正当程序,其无法主张股东权利。
三、解决方式
1、属于上述第2种原因产生的,若是因为员工定向募集(94年之后已不允许,但各地不一样)导致人数超过200人的,可成立壳公司代持或将人数减至200人以下,若是已成立职工持股会的,股权需转让,持股会需解散。
2、存在上述第3中原因的,可参考的解决方式为:(1)签署《股权代持事宜确认书》,如无明确代持协议,必须补签一份该文件,对代持事宜予以确认,主要包括,代持资金来源,代持股权比例,代持时间安排等。(2)若代持存在分层情况,需核查至最后一层,确认实际股东人数和股权结构。(3)确认最终股东名单,由这些股东对其余股权进行全部转让,首先是最后一层隐名股东先转让,直至转让至显名股东。&&
&& 四、案例参考
不再对工会持股,委托持股但实际股东未超过200人的问题进行分析,仅对自然人或法人代持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案例予以分析。目前比较典型的资料是江粉磁材(002600),公司于2011年5月份过会,7月份登陆深交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十五项《职工委托出资及清理规范》对委托持股的清理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下是摘录:&&
十五、职工委托出资及清理规范
(一)通过工会委托出资&
年,江门市粉末冶金厂经江门市体制改革办公室【江改(1994)12 号】 及【江改(1994)18&
号】文批准,整体改制为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445.78 万元,其中7 名自然人股东直接出资 127.40 万元,占8.81%;公司工会出资1,318.38 万元,占91.19%。 公司工会的出资为公司533
名职工个人出资,由公司职工委托公司工会代为出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过 1998 年及 2001 年增资后,有限公司股本增加到 4,864.98& 万元,其中
20 名自然人股东出资 1,332.5 万股,占 27.39%;公司工会出资3,532.48 万股,占72.61%。公司工会出资包含职工个人出资 2,909.23 万元,企业职工集体资产及职工保险基金资产 623.25 万元。2002 年,经江经贸企改(2002)38
号以及江资委办(2002)194 号文批准,
企业职工集体资产及职工保险基金资产具体量化分配到公司533 名职工个人。量化完成后,该部分 623.25 万元出资,由公司533 名职工直接委托公司工会代持。&&&
年9 月,533 名公司职工将其通过工会代持的股份以名义转让的方式委托给 20 名自然人股东代为持有。同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职工通过 20 名自然人股东对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注册资本从4,864.98 万元增到5,724.98 万元。职工委托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通过自然人股东委托出资&
&通过转让的方式,工会委托出资退出,有限公司
2002 年至 2007
年期间形成了委托自然人股东出资的情形。为了进一步作大作强公司磁性材料业务,扩大公司规模,有限公司 2003 年至 2007 年期间进行了 5 次增资,股本增加到 12,954.85 万元。&&
&在 2002 年至 2007 年期间,委托出资的职工人数有所增加,截至 2007 年对职工委托出资清理前,公司共有892 名职工委托 20 名自然人出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职工委托持股的运作情况&
委托出资的职工与接受委托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即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公司,由此获得的资金收益由委托人享有。职工委托出资时,公司给其开具现金投资股收据,同时公司内部制作了委托投资统计登记表,该等委托投资未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职工委托投资从形成到清理规范之间所召开的股东会,均由工商登记的股东依法履行股东职责。&&&公司现有股东和董事会出具声明,承诺不存在因职工委托投资而发生纠纷的情况。&
(四)职工委托持股的清理&
1、委托投资的清理过程&
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科学管理、运作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公司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为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江粉有限公司决定以
8名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为受让对象,接受
892名职工的委托投资转让,从而彻底清理和规范上述职工委托投资行为。2007年8月至12月,上述892名职工与8名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签署《信托或(及)出资权益转让协议书》,将委托的全部投资转让给8名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同时,黄福庆、吕焕忠等14名原自然人股东与8名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签署《信托或(及)出资权益转让协议书》,将其实际持有的出资转让给8名核心管理人员。转让价格参照公司2007年6月30
日每股净资产值1.49元,确定转让价格为2元/股。双方协议确认: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在公司不再有出资;如果公司在任何时候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成功,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或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广东省江门市公证处对
892 名委托出资的职工、14 名原自然人股东与 8
名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之间签署的《信托或(及)出资权益转让协议书》分别进行了公证。为了完善工商变更登记、理清股权,原在册股东与8
名核心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股权清理情况相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详细情况请见本节之“四、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变化情况”之“10、2008 年股权转让”。2008 年1月22日,上述股权变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声明不存在代任何第三人间接持有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关于清理委托持股时股权转让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
本次清理委托持股转让定价参照公司
日净资产1.49 元/股,确定转让价格为 2 元/股。委托出资人初始出资成本为 1 元/股,经计算,委托投资人的转让价格相对于其初始委托投资额溢价 100%。&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出具了《关于内部职工委托投资转让价格公允性及委托人利益维护情况的意见》,认为“委托投资转让价格公允,转让程序合规、恰当,不存在委托人利益受损情况。”&
3、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3 31& 892 关于上述委托投资清理情况,8 2008 3318
2200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③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④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第二种是就算是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该种情形会里的关注重点是:①当初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是什么?②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③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④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是委托人有股权转让的情形都要关注:人家是不是之道你公司要上市了,是不是真的是心甘情愿的将股权卖掉,价格是怎样制定的,会不会存在潜在的纠纷。
3这个问题分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如果是委托人实际享有了权益那么可以作为你委托持股一个有利的证明,另外如果委托持股期间受托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这些风险也需要解除并且要明确核查。
如无书面代持协议的,
对此前代持事宜予以确认。
对上述情况予以具体说明,并表决通过。
1199981998830404
19991025404322235.9184.105%8244.5815.895%301223.579.684%158.853.158%63.541.263%
19991119404
120081-3384384201288
38419981999
1999102515213
220091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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