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非农户口入伍,退伍后有入伍通知书丢了怎么办和优待安置证,请问是否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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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入伍安置卡如何办理
才可以办理安置卡。办安置卡的需带入伍青年《入伍通知书》和父母单位证明(父母没单位或下岗的由当地居委会出示证明),全家户口本。11月下旬或12月初应征入伍时、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根据现行政策,也是需要家里做些工作的,并占用非农征集指标入伍的,由人武部门提供的《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的,即便你符合条件。 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非农”户口的士兵,入伍通知书下来以后安置卡就会给你或者交给你的家人。不过,并不是所有城镇户口服兵役的都能办理安置卡。只有祖居城镇户口准确说是,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的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优待安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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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去问当地的征兵办或民政局,他们会告诉你的。
现在就是自主就业 哪儿还有什么分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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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
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退役士兵名单的公告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但应在退役时选择。目前退伍安置部门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认定的4个依据为:1、《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标注;2、报到时自己签注;3、档案内所装审批表;4、一次性退役金领取卡。
  市退伍办按照法规政策和往年惯例,对已接收的市中心城区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资格进行审查(在退役时已选择自主就业的不再审查),主要涉及以下4种类型:(一)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持《退伍证》审验《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非农《优待安置证》、非农《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且与优待安置证同号)、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和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工作单位人事关系证明”(要有主管部门确认意见,确无工作单位的需要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开具证明)。按照民发【2002】 156号要求,各县(市区)定兵后,兵役机关将把《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核实(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的基础上,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有关士兵家长手中。(二)2009年入伍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河南省退伍办、征兵办《关于做好2009年和2010年征集入伍的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豫退办【2010】3号)指出: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的户口性质认定,以其入学前户口性质为准,入学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不占非农征集比例,退伍后享受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同等待遇。入学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按原征集政策进行,占用本单位非农征集比例。非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按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征集入伍的,退役后不享受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待遇。2009年征集入伍的,由家长携带入伍青年的户口本、身份证和“通”字《入伍通知书》,领取2009年的农业《优待安置证》,如不能实现同号发放的,要认真做好登记。2010年征集入伍的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实行农业《入伍通知书》和农业《优待安置证》,同号、同步、同地点发放。入伍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凭农业《入伍通知书》、农业《优待安置证》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等有关手续,享受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相同待遇。(三)入伍在校大学生(按在校生程序政审,并发“通”字《入伍通知书》、带菱形通非农“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专用章”标注)。南阳市2009年冬季入伍在校大学生《优待安置证》发放政策:1、应征入伍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应由征集地民政部门发放,并在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2、市征兵办给2009年冬季入伍在校大学生所发《入伍通知书》编号(宛民退〔2010〕2号文件)已通知相关县市区,因与省民政厅所发《优待安置证》号码不相对应,各地可不再同号发放。 3、相关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征兵、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联合审核的《2009年冬季入伍在校大学生情况统计表》和入伍时学校证明发放《优待安置证》,并登记造册、存档。(四)转业士官(民发〔2012〕11号通知要求2011年冬季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4月30日前集中交接,6月30日前持省级退伍安置部门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到规定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按照退伍安置工作四公开(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分配名单)要求,现将市退伍办遵照上述政策审查通过的“南阳市中心城区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名单(不含集中交接退役士官)”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间(日前),若有异议(特别自认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而未公布名单人员)要咨询市退伍办(电话),也可向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电话)提出书面申诉和举报。
  特此公告
  附:南阳市中心城区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名单(不含集中交接退役士官)
南阳市中心城区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名单
&&&&&&&&&&&&&&&&&(不含集中交接退役士官)
南阳市中心城区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名单
&&&&&&&&&&&&&&&&&(不含集中交接退役士官)
入学前户籍
应交毕业证
南阳市中心城区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名单
&&&&&&&&&&&&&&&&&(不含集中交接退役士官)
应交入伍书
南阳市中心城区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名单
&&&&&&&&&&&&&&&&&(不含集中交接退役士官)
介绍信标注
----各省民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各市地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郑州市民政局
开封市民政局
信阳市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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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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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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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阳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南阳市民政局
豫ICP备号 未经本局批准,所有文字及图片不得转载及作为其他用途,否则将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本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业,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赣市府发[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县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中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复员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
  (一)入伍时其本人是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其父母双方中至少一方是本县常住户口。
  (二)在上级分配本县当年“非农”入伍人数指标内(含有学历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入伍,并取得省征兵办统一印制下发本县当年指标内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书》。
  (三)应征青年的姓名、籍贯及“非农”《入伍通知书》的编号等基本情况,与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置办)档案记载相符。易地安置至本县的城镇退役士兵,须凭“非农”《入伍通知书》,其服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迁至本县,或其配偶常住户口在本县且结婚满2年。
  第三条 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入伍在内的所有城镇复员士官、义务兵,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条件之一者,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待遇:
  (一)应征时虽属非农业户口,但自愿以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或后又补办了“非农”《入伍通知书》的。
  (二)应征时为本县非农业户口,但“非农”《入伍通知书》不是入伍当年本县指标内的。
  (三)应征时为农业户口,入伍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应征时为本县非农业户口,但不是在本县应征入伍的。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凡是从本县征集入伍(含外地兴国籍在校)的,或其配偶或其父母在本县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但遇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其安置办法是:
  (一)已婚城镇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未婚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中一方是在驻县的中央、省属、工作的,由驻县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负责安置。
  (二)未婚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如分别有在中央和省属单位、市属单位或者县属单位工作的,由层级更高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五条 对由本县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过渡时期的安置办法,即以自谋职业为主,岗位安置为辅的办法,最终过渡到全部自谋职业。其安置办法是:
  (一)从2010年度起,对上年冬季和当年6月前退役的士兵,在当年度安置时,将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立二等功者、5—8级残疾军人(精神病评残者除外)、城镇入伍进藏兵列为重点安置对象,采取计划(岗位)安置的办法并鼓励其自谋职业。
  (二)对入伍前已参加工作(有编)的退役士兵,安置其回原单位复职。如原单位已被改制撤销,由原单位更高一级的单位安排工作。如安置确实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单位可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自谋职业安置。
  (三)对退出现役的城镇复员士官、义务兵、9—10级残疾军人等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向其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对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县安置办提出安置方案,报县政府讨论批准后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单位按计划安置就业;
  (二)优先安置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5—6级残疾军人退役士兵;
  (三)安置对象从接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安置资格,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四)计划安置对象自愿放弃计划安置的,可以主动向县安置办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县安置办应当为其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五)接收安置单位确因编制等因素,无法按照计划接收安置对象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有偿转移安置经费。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法定义务期内每年10000元,士官服役期内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
  第八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本人应当与县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县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二)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其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
  第九条 对驻县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
  (一)由县退伍安置部门会同驻县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将该单位需要安置的退役士兵名单上报市退伍安置部门,并按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安置退役士兵;
  (二)如驻县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无法安置,该单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有偿转移安置费标准,向县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费,并由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省政府确立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向退役士兵支付经济补助金。
  第十条 县本级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在县财政开立专户,其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拨款;
  (二)有安置任务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的有偿转移安置经费;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支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支付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县安置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核拨,民政部门发放,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管理工作,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一)县征兵办公室要在新兵入伍前,将“非农”《入伍通知书》、“城镇入伍士兵花名册”(注明“非农”《入伍通知书》编号)同时送县安置办,由县安置办确认无误后,在《优待安置证》上加盖安置办印章,留下存根后,将《优待安置证》主联、“非农”《入伍通知书》交还县征兵办,由征兵办在新兵入伍时将其一并发到新兵家长手中。县征兵办要完善登记签字手续,造册存档。
  (二)县安置办要在每年将征兵办送达的有关新兵入伍的优待安置证存根、花名册等,严格建立城镇入伍士兵档案;在城镇退役士兵报到时,要将档案记载内容和“非农”入伍通知书以及士兵服役年限等作为审核退役士兵安置资格的主要依据,严格把关。
  (三)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自谋职业士兵一次性补助金补助计划,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将补助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在城镇青年应征入伍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对出现非农业户口作农业人口入伍、给无“非农”《入伍通知书》的退役士兵进行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严重渎职等现象的,要追究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立二等功、5-8级残疾军人条件的农村进藏退伍兵,参照本办法执行,采取计划(岗位)安置,并鼓励货币安置;其他农村进藏退伍兵实行货币安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发的兴府发(2004)78号《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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