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乡村基价格老员工离职赔付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于貳零零柒年注册成立,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主要经营(一)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房地产业除外)。(二)受所投资企业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这些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公司名称: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
注册日期:
貳零零柒年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企业状态:
存活 (数据缓存:一个月前)
经营范围:
(一)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房地产业除外)。(二)受所投资企业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这些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技能培训(不含就业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3、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外国公司和其母公司之间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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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暂未提供
联系 QQ :暂未提供
联系邮箱:暂未提供
联系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
(下图为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具体位置,地图可以拖动,双击放大)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乡村基,原来名为乡村鸡。英文缩写字母仍然采用CSC,但意思却由country style chicken(乡村鸡)变成了country style cooking(乡村基),意为乡村原始风味烹饪。日上午9时30分,乡村基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挂牌交易,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快餐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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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时间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XingqiangZhang9000万元
备案信息单位名称: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单位性质:企业网站备案:渝ICP备号-1网站名称: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网站首页: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地址:服务器类型:页面类型:响应时间:0毫秒域名域名:域名注册商: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域名服务器:grs-创建时间:日到期时间: 日乡村基又涨价了! 价格不再乡村的乡村基闹哪样_新浪重庆_新浪网
  “乡村基又涨价了!”3月31日,网上一片叫嚣,有网友爆料,功夫鸡腿饭又从22元涨到了25元,而去年这道套餐才18元,一年时间涨了近四成。网友纷纷留言表示不理解,“那个高性价比、高质量的乡村基上哪儿去了?”
  网友:价格一点也不乡村了
  “重庆乡村基涨价了 ,功夫鸡腿饭从22元涨价到25元,去年这款套餐才18元。”3月30日,一条微博迅速网上蹿红,迎来了曾经乡村基粉丝们集团吐槽。
  获点赞量最多的网友回复道:“分量越来少,味道越来越不好吃,价格越来越贵。”
  网友叫“文静一般不太文静”则表示,刚开始铁板牛扒套餐只要21,现在32,而且分量比以前少,味道也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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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黄小琴与重庆乡村基快餐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兴红得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9470号原告:黄小琴,女,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周弢,律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081T。法定代表人:孙万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正香,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鹏,律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8-7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正香,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鹏,律师。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699A。法定代表人:张兴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正香,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鹏,律师。原告黄小琴与被告(以下简称“兴红得聪公司”)、(以下简称“乡村基快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基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弢,被告兴红得聪公司、乡村基快餐公司、乡村基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鹏、邱正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5422.82元/月×13月×2)。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7月到被告处上班,起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起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兢兢业业,从店员一直升到店长&#x年5月,被告借故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兴红得聪公司、乡村基快餐公司、乡村基投资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兴红得聪公司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将收取的单位公款挪作私用未入账,被告兴红得聪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与被告兴红得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终止。原告要求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黄小琴举示员工入职情况表,拟证明其入职时间为2003年7月3日,三被告对该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缺少单位印章或有效签名的确认,不予采信。黄小琴举示工资表打印件,拟证明其入职时间和入职月数,三被告对该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仅系打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不予采信。黄小琴举示胡太江、唐仁连签名的情况证明,拟证明其入职时间,三被告对该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两名证明人均未出庭作证,其证明内容无法确定,故不予采信。黄小琴陈述&#x年7月3日进入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的沙坪坝陈家湾乡村基店上班至2008年(具体月份记不清楚了),被调至沙坪坝沙南店继续工作,2011年(具体月份记不清楚了)被调至沙坪坝嘉茂乡村基店上班至2013年12月,2013年12月28日被调至长沙大米先生中建店工作,2015年1月14日调回重庆,2月份开始在大米先生大坪店上班至离职。三被告认为原告从2009年之后陈述的经历属实,2009年之前的不清楚。三被告举示乡村基自律手册、兴红得聪公司门店财务管理办法、邮箱公示截屏、自律手册公示拍照打印件,拟证明自律手册第19条规定有收银不开单等情况以及存在自律手册第2条的情况,均解除劳动合同,且该制度已公示,原告已经学习确认;黄小琴质证认为未见过自律手册、门店财务管理办法,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自律手册、门店财务管理办法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邮箱公示截屏、自律手册公示拍照打印件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也不足以证明已向黄小琴进行了公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原告的入职时间。原告主张2003年7月到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工作,但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事实。双方举示的个人养老缴费明细表明,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于2005年11月起为原告参保,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虽陈述双方于2005年12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关于被告兴红得聪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兴红得聪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已于次日收到。三被告在审理中所举示的乡村基自律手册系由被告乡村基投资公司制定,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自律手册应当适用于被告兴红得聪公司员工,且三被告所举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已将自律手册向原告进行公示及原告存在私吞公款的事实,故被告兴红得聪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亦缺少事实依据,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乡村基投资公司支付赔偿金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原告从2005年11月1日到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工作,其后从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由被告乡村基快餐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8年由被告乡村基投资公司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09年1月起至原告离职由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于2011年1月1日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派遣原告到被告兴红得聪公司工作;2015年1月15日,原告又与被告兴红得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原、被告双方所认可的原告工作经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本院认为原告所在用人单位存在“(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及(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定情形,故赔偿金应当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原告离职,被告兴红得聪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赔偿金。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38.78&#x.97&#x.43&#x.13&#x.7&#x.48&#x.73&#x.05&#x.14&#x.33&#x.23&#x.25元)÷12〕+284.3元=5422.8元。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黄小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5422.8元/月×11月×2);二、驳回原告黄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顺辉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177802186****0023?522903132****6936?117904182****1831?85805188****4341?705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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