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三板是什么企业涉及国有产权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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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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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推荐挂牌负面行为及案例分析_律师专栏-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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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推荐挂牌负面行为及案例分析
2016版公司股权转让29个常见问题
新三板推荐挂牌负面行为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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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版公司股权转让29个常见问题这里一共有29个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常见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展现给朋友们,望有所了解和参考。1、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
2016版公司股权转让29个常见问题这里一共有29个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常见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展现给朋友们,望有所了解和参考。1、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2、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3、股东资格如何取得?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4、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5、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7、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8、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9、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10、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11、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12、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13、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14、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15、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16、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17、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1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19、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答:不需要。20、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1、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2、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23、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24、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5、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26、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27、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28、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29、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新三板推荐挂牌负面行为及案例分析一、负面行为一:申报主体存在不符合挂牌条件的问题未予规范,主办券商经核查和内控程序后仍予以推荐申报。(一)主要判断依据:《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股转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挂牌条件的要求:6个基本条件(请参照上述法规)(三)【案例】不符合条件予以推荐的情形1、不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某国企未能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2、不符合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条件(1)公司报告期内无持续营运记录①某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配置装置进出口贸易,报告期第一年为初创期,主要从事市场开拓,未取得营业收入。②某制造业公司报告期第一年只有一单销售合同,且客户为关联方,第二年公司业务转型,两种产品无明显关联度。③处于正常生产经营销售阶段的某服务业公司在报告期内有一年或一期内没有与业务相匹配的收入、成本费用、销售合同及营运记录。3、不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收到行政处罚,没有按照标准指引的要求认定其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②财务不规范:因会计核算不合规致使在审期间修改财务报表,视同财务不规范。③公司业务资质缺乏:某公司未取得所经营业务的业务资质,所运营的产品未取得审批。④环保合规不符合要求:某重污染行业企业申报时未办完环保手续,审查期间办理完毕;某重污染行业企业在申报日后近3个月内多个项目才通过环保验收。3、不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条件某公司在未经过验收的交易场所挂牌期间,违反国发38号文关于“任何交易场所,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规定,不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二、负面行为二:申报文件未按照《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列示内容履行最低信息披露要求。(一)主要判断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二)【案例】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①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股权质押事项;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③未披露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情况。三、负面行为三:未经过相应程序而修改信息披露文件,或未对修改信息披露内容予以说明。(一)主要判断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二)【案例】不符合信息披露修改程序的情形审查期间进行增资,未在反馈回复中进行补充说明而直接修改公开转让说明书。四、负面行为四: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一)【案例】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问题1、错传、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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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专题咨询新三板知识之八——答疑解惑-拟挂牌公司相关问题
一、企业如何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之日起,境内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企业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制度。企业应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挂牌准入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荐;接着,由主办券商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股改(若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履行各自内核程序后申报材料。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二、已在区域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待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对于在国发〔2013〕49&号文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
对于在国发〔2013〕49&号文发布之后,申请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三、挂牌申请文件中申报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须以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或者年度报表为准?
为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提升审查服务理念,避免企业集中申报,不强制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必须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报表为期,可以任意月度报表为期,但其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有效期为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事宜。
四、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五、申请挂牌公司做股份公司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对于企业股改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无强制性要求;但申请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七、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如果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如何登记?是否属于限售股份?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八、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
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召开内核会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内核意见。
九、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
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关于“转板”的操作,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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