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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平潭综合实验进口税收政策
  证券时报网()09月16日讯
  为了贯彻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发放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据财政部网站16日消息,通知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 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八章全部税号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第十章全部税号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
  成品油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烟火制品;火柴
  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硫化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软木制品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卫生纸、面巾纸等
  书籍、报纸等
  ;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羊毛、、毛条
  10;052900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
  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陶瓷产品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钢铁制品
  铜制品
  铝制品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10;13;;06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510-50;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70;286100
  税号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13;620、600、600-8;;522-、 5;87300
  税号仅指可视电话
  ;;00
  航空器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58029;
  065990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100、3;500;9406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3;;-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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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2月)
1.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文件对于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关于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事项需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个人查询发票真伪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规定,个人查询发票真伪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
1.待鉴定发票原件复印件;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因此,请您携带上述材料办理发票真伪鉴定。.
3.逾期申报被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会加收罚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063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纳税人有逾期未缴纳的罚款,主管税务机关会按照上述规定加处罚款。
4.回收废纸加工成纸再销售有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规定,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5.自产蔬菜腌制后再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自产自销腌菜符合上述范围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 企业从事的是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2015年没有备案,已经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了,可以现在补备案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款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的规定:“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纳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贵公司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7.为船舶提供试航服务,检测船舶性能,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服务若属于上述鉴证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否则不属于国税管征范围。
8.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是否可以不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6年3月1日开始,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但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9.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应如何填写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因此,贵公司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填写申报表。
10.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大米,应取得何种类型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大米,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1.现在收到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因此,在2016年7月1日前收到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还可以使用。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的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6年4月1日起,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沙石加工企业能否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石,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14.按季度申报的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代开发票已经超过50万,需要什么时候申请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8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之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15.网上申领发票是否需要申请领票人本人签收?
答: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规定:“三、申领流程
3.交付发票快件:邮政投递人员核对领票人身份证明后,交付纸质发票快件。”
因此,网上申领发票需要领票人本人签收。
16.省内企业增值税是总分机构汇总申报,分支机构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支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总分支机构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总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比例
(三)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因此,自2016年2月4日起,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17.总公司在福州,分公司在泉州,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分支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福建省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缴纳。
18.根据核定扣除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我司在以往纳税申报中尚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放在待抵扣进项额未予以抵扣,能否对抵期初存货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六、试点加工企业应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因此,属于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不得以其他进项对抵。
19.我公司向关联企业购买使用过的设备,价格偏高,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价格,已抵扣的进项需要转出吗?
答:企业由于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企业由于售价偏高或者偏低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0.企业购入固定在建筑物上变压器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应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进行判定。根据上述规定,变压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61”的变压器、整流器和电容器。
因此变压器属于电气设备,若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电,则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配套设施,不得进项抵扣;若用于机器设备的供电则属于专用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1.提供公益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如果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公益广告服务,则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除此以外,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2.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货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因此,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向主管税务局办理退税。
23.用外购已税的铅酸蓄电池半成品连续生产出来的电池,在对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能否扣除外购的半成品已纳的消费税的税款?
答:目前文件中未规定外购的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消费税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的税款,因此外购已税的铅酸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电池的,不能扣除外购的半成品已纳的消费税。
24.珠宝玉石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规定:“……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因此,除了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其他的珠宝玉石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25.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A类申报表有修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
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因此,一、上述文件列举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A类申报表部分表格有进行修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发生符合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资金转让的企业,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应同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和相关资料。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发生符合规定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并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同时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发生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按照重组类型,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相关资料。
26.我公司支付的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企业年金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7.我公司委托个人开发的动漫游戏软件,支付的开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自2016年1月1日起,贵公司委托个人开发的动漫游戏软件所支付的开发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税前加计扣除。
28.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时,若合同为外文,其翻译件是否要求官方证明文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合同翻译件无需提供官方出具的证明。
29.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指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具体如何定义?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除了立项文件,还需要在科技部门备案的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为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要求提供上述两项资料。
31.自行建造的厂房原值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自行建造的厂房计税基础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2.平潭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材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一规定,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材料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材料是:
1.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请贵公司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3.国有企业之间进行无偿资产划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怎么确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因此,国有企业之间进行无偿资产划拨,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34.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发生变更以后,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5.财政补助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能否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财政补助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36.国有企业改制车辆评估增值按照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因此,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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