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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大领导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调研
近日,葫芦岛市人大财经委张立彬主任一行四人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
市人大调研组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的陪同下首先参观了征信服务窗口,听取了征信专员就信用建设、平台优势、社会功能、业务开展等情况介绍。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赵磊主任做了关于葫芦岛市中小微企业信用建设方面的工作汇报。人大调研组并检查了政府购买征信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
赵磊主任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发改财金〔号)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4〕15号),推进中小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进了,由绿盾征信(葫芦岛)有限公司承办,在我市中小微企业中开展企业征信工作,通过社会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打造诚信企业、不断树立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意识,提高我市中小微企业水平。将我市中小微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用“互联网+”的形式建立即时动态数据库,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展现企业信用形象,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目前已有6000万余户企业经审核通过,建立了信用档案与信用编码,并在网站进行了公示。
听取汇报后,张立彬主任对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来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对信用建设依托创建大数据征信平台服务的征信模式给与了认可和赞许。并对企业征信服务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做为整个“信用葫芦岛”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加力延续下去,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多措并举培育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三是加大宣传,推进应用,将信用报告应用到“助保贷”等更多的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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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5:32:16人民代表为人民――葫芦岛市人大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纪实为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推进代表工作,促进依法治国,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初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为让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能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市人大常委会经过酝酿,决定在全市26个市代表小组和113个乡镇人大中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要求每位市人大代表围……(新文秘网省略2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了群众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在“五个一”活动中,各级人大代表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有利时机开展“接待日”活动。兴城市菊花岛乡利用旅游旺季在最热闹的码头开展“接待日”活动,接受选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龙港区玉皇阁村市代表马福成,把自己的果园做为“五个一”活动接待群众的场所,一方面向村民免费传授果树和大棚管理技术,帮助村民致富;一方面主动征询群众意见,向上反映群众意愿。“五个一”活动中,代表紧紧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放松,一批沉积多年的难题得到解决。绥中县第一市代表小组重视当地群众关注的城内雨季排水难的问题,组织视察后向政府提出了综合性整治建议。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相继投资800万元修建了排洪工程和下游灌溉工程,使城区居民彻底摆脱了雨季排水不畅的困难。南票区缸窑岭镇有3个村,19个自然屯4001〕多口人乘车难,该镇人大先后5次到市客运公司作说服争取工作,终于在1997年8月开通了公共汽车。对于贫困群众,各级人大代表倾全力给予帮助。建昌县石佛乡人大代表帮助困难户288家,1150口人,注重培植和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等长远脱贫项目。目前,288家困难户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观。市人大代表陈国山为自己订了两条原则:一是发现违法的事要管;二是对群众有利的事要做。他独自一人抓获6名不法分子送交有关部门,还为困难户和希望工程捐款达39001)余元。市人大代表赵广俊为敬老院送去2台彩电,为市特教学校送去500()元。据不完全统计,在“五个一”活动中 ……(未完,全文共1281字,当前仅显示8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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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葫芦岛市第一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日葫芦岛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代表法,结合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 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 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五) 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六) 每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经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七) 提出新的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八) 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九) 提出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 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活动; (十一)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向本代表团团长请假,报请大会秘书长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2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书面通知代表原选举单位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要积极参加会前视察活动,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资料,准备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商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葫芦岛军分区召集本代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 代表团可以划分若干讨论小组,由团长制定小组召集人。 第十五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 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 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 主持本代表团听取答复询问的会议; (五) 传达并组织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 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召开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进行下列议程: (一) 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 通过会议议程; (三)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经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 通过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 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 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 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 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 (六) 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七) 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 发布公告; (九) 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 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 会议日程; (三) 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 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 选举办法草案; (六) 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人不能出席时,可以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委托1名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第一章 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二章 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三章 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五章 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列席的,须向本代表团团请假,报请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可申请旁听会议,旁听名额和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旁听公民可以书面形式就某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公开报道;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纪录或摘要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所提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搜集、登记,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之前提出,超过截止日期提出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需要作出说明的,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形式进行。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或专门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审议情况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可以召集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上级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专门委员会审查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财经审查委员会,对计划和预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可以就此提出建议和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要将其工作报告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内容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草案说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审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和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财经审查委员会审查计划和预算的报告。 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当及时印发会议。主席团提出的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收支总表、预算平衡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城建等重点预算支出情况表以及预算草案说明书,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财经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应当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在适当范围内作必要的说明。 提名人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如果所提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所提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经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算,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1天。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预选时,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采取哪种形式进行预选,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 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应在全体会议上公布预选结果。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主席团汇集预选情况,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布预选结果。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经主席团依法确认有效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亦应当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有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有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请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除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外,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该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对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就调查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于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五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存在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有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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