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退伍兵安置政策第六年可以按评残退伍吗,需要开三级证明吗?

军人评残工作规范
&&军人评残工作规范
军人评残工作规范
一、评残工作原则&&& 评残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评残程序和残疾抚恤金标准。&&& 二、评残基本条件&&&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必须是因战、因公致残;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因病致残的,不能申请新评或补评残疾等级。&&& (二)补评残只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患精神病致残的退役军人。&&& 三、评残申报材料&&&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调残申报材料&&& 1、个人评残调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加重情形。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加重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须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须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7、县级民政部门《受理通知书》(附件1);&&& 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表内须有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以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鉴定由各市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鉴定由省荣军医院作出),该意见必须由三个以上医疗卫生专家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10、县级民政部门的评残调残申报审查书面综合报告;&&& 11、市级民政部门评残调残申报审查书面综合报告;四、评残工作程序(一)申请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所规定的评残材料;(二)受理1、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2、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残情鉴定书面申请。(三)审核1、县级民政部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知当事人补充材料。2、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组织医学专家预审病历等材料。(四)鉴定1、医学鉴定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同级医疗卫生专家库。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成员由民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残情医学鉴定日常工作。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服务任职资格,掌握相应的残情医学鉴定知识。每次参与残情医学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固定人员。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分别指定一家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本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省级确定省立医院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职责。(1)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辖区内四类对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及伤残民兵民工)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2)省残情鉴定医学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市级残情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请复议、省级民政部门对市级残疾医学鉴定有异议的残情复核及其他特殊残情的医学鉴定。3、鉴定程序。(1)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被鉴定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鉴定。(2)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在5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并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加盖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印章。(3)市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五)审批1、省级民政部门初审市级上报的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等。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伤残证。2、省级民政部初审市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对材料不全或有异议的,退回市级民政部门。3、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省级民政部门总的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五、伤残证件管理(一)换证伤残证件有效期满,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二)补证伤残证件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补证,遗失的须本人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后补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换证、补证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附件2),连同2张照片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省级民政部门将办理的新证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本人。(三)伤残证件内容的变更1、户籍地变化的证件内容变更。退役残疾军人及从外地迁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证件变更。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时,有关评残资料如《残疾军人证》、部队的《评残审批表》、《转业或退伍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及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须与退伍档案同时由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进行目测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一看评残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二看评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三看残情是否确实存在;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附件3),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本人,并新建立残疾军人档案。2、残疾等级调整的证件内容变更。伤残证件若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当事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变更《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附件4),连同伤残证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进行变更,加盖印章,将伤残证件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本人。附件1:《伤残人员换证补评报批表》附件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附件3:《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时间
证件损坏或遗失时间
原伤残证件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
证件遗失损毁原因及遗失启事登载的报刊名称日期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意见
&&&&&&&&&&&&&&&&&&&&&&&&&&&&&&&&&&& 200& 年&& 月&& 日
&&&&&&&&&&&&&&&&&&&&&&&&&&&&&&&&&&&&& (盖章)
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 200& 年&& 月&& 日
&&&&&&&&&&&&&&&&&&&&&&&&&&&&&&&&&&&& (盖章)
省厅审批意见
&& &&&&&&&&&&&&&&&&&&&&&&&&&&&&&&&&&200&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各留一份)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
退伍前所在部队番号
(户口地址)
县(市、区)民政局
&&&&&&& &&&&&&&&&&&&&&&&&&&&&&&&&&200& 年&& 月&& 日
&&&&&&&&&&&&&&&&&&&&&&&&&&&&&&&&&&&&& (盖章)
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 200& 年&& 月&& 日
&&&&&&&&&&&&&&&&&&&&&&&&&&&&&&&&&&&& (盖章)
省厅审批意见
&&&&&&&&&&&&&&&&&&&&&&&&&&&&&&&&& 200& 年&& 月&& 日&&&&&&& &&&&&&&&&&&&&&&&&&&&&&&&&&&
变更后证件流水号
变更后残疾证号码
        (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各留一份)
伤残人员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
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
需变更内容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意见
&&&&&&&&&&&&&&&&&&&&&&&&&&&&&&&&&&& 200& 年&& 月&& 日
&&&&&&&&&&&&&&&&&&&&&&&&&&&&&&&&&&&&& (盖章)
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 200& 年&& 月&& 日
&&&&&&&&&&&&&&&&&&&&&&&&&&&&&&&&&&&& (盖章)
省厅审批意见
&&&&&&&&&&&&&&&&&&&&&&&&&&&&&&&&&&& 200&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各留一份)民政政策问答(优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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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问答(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的重要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紧密相连,与政权建设、执政根基、国防强大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掌握国家的优抚政策,我们将现行的优抚政策汇集,编印了《优抚工作政策问答》,供基层民政部门的同志学习、掌握政策,以便于更好地服务保障好广大优抚对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什么是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
2、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
3、什么是革命残疾军人?  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审批,持有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其中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6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实行计划移交接收,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下达接收安置计划。
4、什么是革命烈士遗属?  是指《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革命烈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烈士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5、什么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6、什么是病故军人遗属?  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7、什么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有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
8、什么是红军失散人员?  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的人员。
9、什么是在乡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
10、什么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部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登记表“身体状况”栏有相应病情记载。
11、什么是“两参”退役人员?
是指经军委、总部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的人员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12、什么是优待工作?
是指国家、社会和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制度。
13、什么是医疗优待?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医疗补助的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14、什么是教育优待?
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5、什么是定期定量补助?
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16、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17、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18、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19、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0、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程序是什么?
&&&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评、补评和调整等级。具体程序是: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的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上报材料,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查。
(4)市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合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伤残等级审批表》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查。
(5)省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民政部门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连同有关材料逐级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21、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 22、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伤残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在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 (2)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3)县级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尚未办理《户口簿》,但相关材料(部队或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且军队、地方及残疾军人本人对退役(或移交)到地方均无异议的,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5)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可以对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进行最后的认定,之后再将材料逐级通过县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23、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
退出现役的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享受因战、因公、因病护理费待遇。其标准是: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4、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如何换发或补发证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证件损坏的应由县级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并签署意见;证件遗失六个月之内确实找不到的应由县民政局签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换证者提供);登报声明(原件,补证者提供)。
(3)《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市民政局填写的《残疾军人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5、什么是死亡抚恤?
是指国家对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26、什么是一次性抚恤金?
是指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及人民警察遗属的抚恤金。
27、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增发标准是: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28、什么是定期抚恤金?
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规定条件发给一定标准抚恤金,用于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29、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如何计发?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规定,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计发。
30、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1、优抚对象违犯法律是否中止其抚恤优待?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司法机关对优抚对象的判决或通缉决定不当或错误,并予以撤销其决定的,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省民政部门备案,给予补发相应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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