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进厂一个多月没买居民和职工社保哪个好工人得了绝症厂里应赔偿吗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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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线问政”1000例(第四期160例)
劳动关系专题(90例)&1、网民明天会更好问:我是外地来青岛工作的农民工,在单位工作两年了,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日以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您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2、网民蓝天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单位与我们约定了违约金,是否合法?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约定违约金。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违约金。职工与用人单位在日前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况,日以后自动失效。3、网民风雨兼程问:单位从四方搬到城阳,职工不同意去,单位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就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这么做吗?答:用人单位可以这样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用人单位这样操作是没有问题的。4、网民春意阑珊问:劳务派遣制职工在用人单位是否与同岗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我市在劳务派遣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对期限有没有相关规定?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目前,我市在劳务派遣方面没有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网民无奈问:我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想辞职,投诉单位,但是手里没有书面证据,该怎么做?答:投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重点搜集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以下证据:(1)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6)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6、网民1233505问:我单位有个职工,提出口头辞职,一个月后不辞而别,如何处理?答:职工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要求职工提交本人签名的辞职信,以作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的凭据。职工提出口头辞职不辞而别问题,由于您现不能提供职工辞职的证据,应根据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如果您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对职工不辞而别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您单位可依法定程序做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持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7、网民春意阑珊问:劳务派遣制职工在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对劳动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专章规定。但对于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制用工,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8、网民东方必败3541问:我单位以人员富余为名,安排我们内部待岗,两个月未安排新岗位,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请问我们可否与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安排待岗,职工可以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但没有经济补偿。9、网民13432问:2008年以来,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单位不签订合同可不可以?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职工提出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不可以不签订;职工提出不续订或单位提出不续订职工同意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保留职工要求或同意不续订的书面材料。10、网民1233505问:我是一家用人单位,在按规定为职工签合同时,有些外地户口职工就是不配合提交材料,单位该怎么办?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配合提交材料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职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会面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问题,还要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1、网民东方3541问:我是一名职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执行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规定,我们可否解除合同并得到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答:带薪年假和法定节假日涉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申诉,单位不安排休带薪年假可以要求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您上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2、网民姚尊言问: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计算补偿金,从哪一个文件可以查到这个计算办法?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可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可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日以前的经济补偿,可查阅《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及二十七条。13、网民Chilli问:企业要搬迁,而有些员工不愿意随迁,并且这些员工有的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是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对日前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答: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搬迁的情况下,员工不愿意随迁,无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此时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应分段进行计算,并且日以前没有最多12个月的限制。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14、网民大门问:我现在在单位实习,我想问一下,实习期间公司负责投保险吗?公司要签10个月的合同,合理吗?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可不缴纳社会保险。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是完全由双方协商约定的。15、网民申诉问: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发给劳动者一份?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网民赖了问:单位违反《劳动法》有以下几种;同一职务,投保公积金都不同,工资也不同;2008年国务院规定可以休年假,单位却不执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也不执行。对于以上几点,职工可否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讨自己的权益?答: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同岗位、相同工作时间、取得相同工作业绩就应实行同工同酬,但仅是职务相同并不必然就是待遇相同,决定职工的待遇问题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单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及不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支付带新年休假工资或加班费,以维护自身权益,不要贸然解除合同。17、网民风雨问:我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到期后,当时什么补偿也没有,这样合理吗?答:1998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为国有企业,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单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18、网民dove问: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几个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也已经过了,单位又不想用该员工了,这样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答:职工在企业工作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种情况单位与职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与职工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不想用该员工了,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9、网民普通劳动者问:单位是否有权不经过职工同意,强行改签合同,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若单位单方变更,属无效行为。若单位变更行为损害了职工权益,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网民民生问: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原单位工作人员说档案找不到了。档案能到哪里去?一般放在什么地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到?答:建议首先联系原单位,了解档案是丢失、损毁或流向其它途径;若原单位已为您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市内四区户口失业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失业证,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解聘备案档案管理服务区查询。21、网民小白兔问:我2009年进入该单位,现在单位想与我解聘,对我有无补偿?如果有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答:具体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是看单位与您解聘的原因。如果是您个人有过错,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单位提出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22、网民呵呵问:我休产假后公司安排我待岗,是否应有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待岗的,应当支付职工待岗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您可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23、网民打工者问:未签合同超过一年后,仍未签书面合同,可不可以在第二年也要求单位支付双薪!根据《合同法》八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六条可不可以理解为有权要求?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以后的二倍工资。24、网民有事问问:企业搬迁(同时改制),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我写申请解除,我要写吗?我写了单位会给我经济补偿吗?答: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职工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随迁。职工不随迁,可以写不随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5、网民1237586问:我在某超市工作两年多了,一直没签合同,如果我现在辞职,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现在辞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超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超市没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要求超市为您补缴社会保险。26、网民lhx问:公司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式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我们员工应该怎么办? 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只是一个&样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根据劳动合同法自主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但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必备条款的要求。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文本就是有效的,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27、网民李小姐问:我在2003年4月份进入胶州湾工业园的一家公司上班,于2009年3月份不干了,我所在公司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投保险,发工资的时候也没有工资条,只发现金,现在我只有公司为我办理的一个工作证,以前不知道公司这样违法,现在知道了,问题①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因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②我现在可不可以要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因为我在公司每个月都上26天班,每天8小时。③我离职的时候公司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给我补偿,我现在是否可申请要回?④公司没有给我入保险,我现在是否可以让其补上?答: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您有确实证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③具体是否支付经济补偿,要看您与用人单位哪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是您个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④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投诉的时效为2年。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8、网民李小姐问:我是否有权利知道我所在公司是否向相关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如要知情权的话,到哪里查询?答:您有权利知道所在公司是否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企业说明已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审核材料。29、网民网友7769问:我和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没到期,单位违规解除合同,我应该拿到多少补偿?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30、网民平安是福问:①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是不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②企业在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项,写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周)。&是不是合理?③企业找各种理由加班,劳动者加班没有加班费怎么办?企业不但不给加班费还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下浮一定的百分数是不是合理的呢?④如果企业违法在先,但劳动者又迫于生计而没有向劳动部门报告,劳动者想辞职企业又不批,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EMS的形式向企业辞职是否符合法律程序,30天后企业是不是可以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在这30天当中的某一天劳动者离开企业,须负法律责任吗?⑤如上述,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答:①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是具体明确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企业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下浮一定的百分数要分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职工认为侵害了自身权益,可以申请劳动仲裁。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EMS形式,但您应当保存用人单位收到EMS的证据。⑤如果发生纠纷,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31、网民坦然问:签订合同时 单位是否有权让职工提供担保人?答:签订合同时 单位无权让职工提供担保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32、网民坦然问:我是一名工伤人员,到单位报到后却不安排工作岗位,从2月一直拖到现在,我该如何处理此事?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安排工作的,应依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规定支付职工待岗工资。 33、网民yueliang问:我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有十几年没涨工资了,现在单位同工不同酬,每月工资只有1000元多一点,像我们这样的应该算是企业还是事业?答:如果您是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您应当属于单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编制人员。34、网民给糖就走问:我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被甲公司派遣到乙公司工作,日入职,签订2年劳动合同 ,日到期,日甲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能够拿到经济补偿金?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您可以拿到经济补偿。35、网民苦瓜问:我现在所在单位以晚交失业证为由晚签劳动合同,我因为还在职不想投诉或仲裁,再投诉或申请仲裁,保险还能补缴的上吗? 答: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您单位以您晚交失业证为由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您离职后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要注意劳动仲裁的1年仲裁时效与劳动监察的2年投诉时效。36、网民黎明问:2月份我还在哺乳期时,公司因调职我不同意将我开除,合同期是到6月份,哺乳期到3月份止。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2至3月份还是2至6月份的工资?社会保险是否也应续缴到合同期满为止?答:女职工在三期内,除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应续延至合同期满。而且,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建议您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37、网民viv问:我单位给提交病假条的病假职工一个月只发225元的生活补助,这样合理吗?答: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8、网民海上花问:按《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产假结束为止。如员工符合上述情形,企业在合同续延期间一直给其全部待遇,但是没有以书面方式确认续延的事实。问:员工是否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顺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再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权利义务,也可以不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旧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因此,员工不能再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39、网民蒂朵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现请病假在家养胎,公司称请病假第一个月的保险公司给缴,从第二个月开始保险就需要我自己去缴保险了,公司这样做合适吗?现在公司的意见是,让我把钱交到公司去,然后公司再给我缴保险,也就是说我个人和公司的保险钱都需要我来支付,这样的话和我自己缴没有区别吧?我现在还在病假期间,公司不给我开工资。答:您处于病假期间,单位给您停缴社会保险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您可以要求单位继续给您缴纳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给缴纳,您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关于单位不给您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的问题,《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单位不支付您病假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您反映的病假工资问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40、网民海上花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这里的&连续&一词,是指工作不应断开,即社保不能中断(仅限于企业投保)吗?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连续&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该12个月,可以理解为工龄。也就是说,只要曾经在任何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即使是去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享有年假。41、网民乐乐问:我单位自2009年至今未签劳动合同,我现在申请双倍工资赔偿可以吗?答:您现在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应该从您进入单位第二个月开始算起,至劳动关系满一年时。您单位如果不支付,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42、网民海上花问:公司决定周六周日加班,并将加班日调休。但有员工以有事情为由不加班。如此,该员工在周六周日休息,在调休日也休息(因全员休息)。这样该员工比其他人多休息2天。如果公司任其发展,将导致其他人效仿,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问:公司决定将该员工周六周日未参与加班的行为以&事假&处理,是否违法?如果公司以&制度&规定加班调休事项,未加班却能调休的,是否可按&制度&进行处分?答:按照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从您的陈述来看,公司周六周日上班,其他时间调休,因此周六周日为正常出勤日,员工以有事情为由不上班的,可按事假处理;对于多次请事假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公司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管理。只要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依据。43、网民小蛏子问:我想了解一下,哪些费用不包含在最低工资里面,哪些费用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答:根据《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44、网民斗争到底问:我从2005年3月起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6年6月在公司的安排下,我与原公司解除合同,调到原公司的关系公司工作至今。如今现在这个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但一直没有正当理由。由于我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公章,后来他们就以私用公章为由要与我解除合同,并要写入离职协议中,但会分6个月给我5.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我不同意签这样的协议,他们就不给我补偿。我想问一下,我如果签字了,就等于我承认了私用公章,公司会不会据此将协议作废,不给我补偿了呢?补偿标准是应发工资还是拿到手的工资?比如每月工资3400元,扣除保险、公积金、个税后拿到3000元,补偿基数是3400元还是3000元呢? 答: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如果在您的离职协议中有明确的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应视为您和单位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单位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支付您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以您的应发工资为准,在您所举的例子中,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应是3400元。45、网民DT97问:我在私营企业,平常日几乎每天要加点到晚上九、十点钟,节假日也常常不能休息。现在我们提出索要加班费,老板却说&加班工资&都包含在提成工资里了。请问,老板这样解释合法吗?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但经折算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依此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书面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可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46、网民海上花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6、8、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某员工的解约情况符合上述,那么其主张以企业月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以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如果某员工的解约情况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那么其主张以企业月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日以前,并且企业月平均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7、网民小梧桐问:我是一名职工,5月6日以书面的形式上交辞职报告,现已四十多天,厂方拒绝给我办理一切手续,我该怎么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单位应及时给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厂方拒绝办理,您可以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单位给您及时办理。48、网民工人问:我于1975年入厂工作,2009年满五十岁离厂,单位自2003年起投养老保险,但离厂后单位无任何待遇,保险方面也不管,这样合理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如果您是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时单位依法应与您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不支付您经济补偿。如果您认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可依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49、网民鑫问:我单位不给底薪只给提成对不对?答:劳动报酬是您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重要内容,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关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和标准劳动部门不能也不宜直接参与,但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您的工资总额不能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给您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底薪和提成都属劳动报酬。50、网民箫远扬问:我去年10月份在一家印度公司工作,当初说是3个月试用期后缴五险一金,还有车费和话费补助等,到现在什么都没有,只是工资从1500元涨到1800元,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 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如果单位与您在协议中约定了相关待遇没有支付,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您的权益。您在单位工作期间包括试用期,单位应当给您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予缴纳,您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51、网民企业问:我单位一职工今年4月份合同到期后恶意不续签合同,由于当时单位正在调整机构,没在1个月内及时终止合同,现合同期满后已超过一个月,我们想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该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请问:我们是要支付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还是只支付20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支付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您可以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另,如果您属国有企业,应依据当时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计发劳动者至01年10月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52、网民1234问:中夜班是否有明文规定?企业不执行该怎么解决?答:关于中夜班费问题:原山东省劳动厅曾有过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为每天10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7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7元。关于中夜班费问题,不属劳动监察执法受案范围。如您所在的企业若不执行中夜班津贴的规定,您可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3、网民whs问:我怀孕已经快6个月了,单位安排我去离我家最近的一个店上班,但是这个店刚装修完,里面气味很大,加上最近这段时间我有点肚子疼,我去医院检查,医生说稍微有点宫缩,于是我从医院开了病假条,但单位不允许我请病假,还要求我辞职,或者在家休息,但工资一分钱也没有。单位这种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之前因为怀孕被单位知道之后被单位开除了,通过仲裁,单位才给我签了两年合同。答:如果您有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单位应根据劳部发【号文的规定,让您享受医疗期,并按照《青岛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您医疗期待遇。但医疗期满后您应及时回单位上班。如果单位不认可您出具的病假条,要求您辞职,您可申请劳动仲裁。54、网民0532问:我有正规医院开具的规范病例证明,拿证明去单位时,单位承认这是病假,不扣除当月满勤奖,但因为病假期间没有出勤,所以没有劳动所得,也就没有工资,请问单位这么处理我的病假,合理合法吗?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⑶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您就病假期间的工资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您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5、网民大雪糕问:女职工在产假中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答: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单位在女职工产假中,如果不是以该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无效行为,也属违法行为。56、网民家有老小问: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一个企业工作,我想问一下,企业是不是也应该给我签一份劳动合同,保障我的权益呢?答: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工作岗位,已经不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企业无法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们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可以和您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您们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您与企业之间因聘用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可向法院申请,通过民事途径解决。57、网民1233421问:工作单位让职工跟一个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对吗?答:国家允许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但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型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如果属于劳务派遣职工,那劳务派遣单位应与您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工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按月支付报酬。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是否同意。58、网民真心求助问:辞职报告交给单位一个月后是不是就可以解除合同?口头辞职后,合同到期时可以直接走人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说还不行,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期满,单位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59、网民要生活问:单位规定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必须办理内部退养,退养待遇是每月200元,国家有办理内退这个规定吗? 答:企业为职工办理退养,必须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企业不得强迫职工退养。企业强迫职工退养的,职工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退养职工的工资完全由企业与职工在退养协议中约定。60、网民f3686问:《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学校事业单位?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61、网民草根问:我是一名派遣制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工应该享受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但是我们这些派遣工却无法享受到,只能拿到正式工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酬劳,并且正式工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我们都不享受,正式工工资和奖金一年是8万多,我们派遣工只有工资2万多,没有奖金,我们如何才能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您有确切的证据,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2、网民l3870问:公司硬性规定员工一个月休息4天,不固定哪天休息,有时即便排好了休息日,如果那天公司有活也不让休息,可以换休,这样的话就没法说哪天是加班,像这样的情况,在离职后是不是可以按每月4个周末主张加班费?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行为违法,可以按管辖权向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63、网民心橙意问:公司从来都没有年假,应该怎么去争取?答: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该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并要求单位支付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64、网民helen问:对于工资条上标注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工作津贴、加班费特别调整、全勤奖这些项目,累加起来成为应发工资金额,扣除保险后,为实际发的工资,企业用这种办法规避周六加班的风险合法吗?答:《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工资支付单上的项目应该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的工资条上的&加班费特别调整&,不能体现加班工资,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65、网民小五问:我从1997年到2004年没有签合同,2004年7月才开始签劳务派遣合同,今年又签了三年劳务派遣合同。要一直签劳务派遣合同吗?我国《劳动法》规定不是说连续两次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单位就不能和劳动者再签劳务派遣合同吗?一开始工作的六、七年单位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投保险,现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吗?答:日之前对劳务派遣用工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务派遣制用工有专章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的岗位。岗位若符合这一情况则可以实行派遣制用工。依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对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次数并无禁止性规定。您刚开始工作的六、七年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66、网民过客问:我单位五月份未按山东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920元,单位领导以没有钱为由不调整,而有的个别领导却拿年薪,每月3000元。这样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答:《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日起,我市七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如果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67、网民糖糖问:我去年生完孩子产假休完后,继续请事假照顾孩子,最近单位突然要求我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自己承担,这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答: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但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您反映的问题属实,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68、网民wumingfeng问:我是一个女工,工资也就是八、九百元,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我生孩子后,现在已上班,每天提前一个小时回家哺乳孩子,现在单位涨工资,提出因为我处于哺乳期,不给我涨工资,这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在青岛市七区工作,每月提供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9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关于涨工资的问题,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69、网民全都有问:我单位部门缩减人员,单位以我最年轻为由将我安排到别的部门,我不去,单位以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已给我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属不属于违法解除,我是否可申请仲裁两倍赔偿?答: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的解除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解除,您就不能申请仲裁要求两倍赔偿。70、网民qingdao问:我是集体企业的一名在职职工,现因病无法从事现单位工作,想转职到私营企业,但不知道转到私营单位之后,在劳动保险方面及福利待遇方面是否会得不到保障?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无论是对集体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求都是一致的,用人单位都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因企业不同而有所差别,希望您了解清楚情况后作出选择。71、网民一凡问: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哪些具体规定?答: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2、网民开天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⑵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3、网民海胆问:我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或职工因病休医疗期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74、网民我不明白问:国有企业或原国企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是否冲突?答: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不冲突,但生活补助费只有国有企业或原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且职工必须是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生活补助费。75、网民想知道问:2008年以前招用的职工,2008年后解除合同时如何分段计算待遇?若职工工资高于社平3倍2008年前后支付年限均受12个月限制吗?答: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存在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两种情况。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职工工资高于社平3倍对日以前没有限制,仅对2008年以后支付经济补偿存在限制。76、网民刚就业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支付职工赔偿金,&用工之日&如何理解?若用人单位2008年前招用的该职工,赔偿金标准是否应分段计算?答:用工之日是指职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若用人单位2008年前招用的该职工,赔偿金标准不分段计算。77、网民开心问: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78、网民小虎问:若因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合同到期后单位顺延了合同期限,是否视同为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顺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视为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79、网民天空问:未婚先孕女职工,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答:我国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对怀孕的原因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未婚先孕&与&婚后怀孕&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方面,在法律上是受同等保护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非仅是保护已婚女职工,因此,婚姻状况并不影响法律对于孕妇的保护。企业不能以女职工未婚先孕或者未办理准生证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80、网民鱼儿水问:职工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在同一单位可多次享受医疗期吗?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办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在同一单位可享受多少次医疗期,目前法律与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81、网民也看看问:职工未休完当年休假的,可否跨年度休?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但已经安排职工年休假,因职工原因未休完当年休假的,是否可以跨年度休,目前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82、网民添一乐问:职工更换单位后,在原单位未休完的年休假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种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83、网民没想到是谁问: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的,职工不想在新单位工作的,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职工因此不想在新单位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84、网民这年头问: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合同是否需进行变更?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可以不变更。85、网民瑞儿问:我工作已经3年了,现在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安排我下个星期休5天年假,但是这5天年假含着星期六、星期天。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对吗?答: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您工作3年,所以能享有5天年假,公司在年休假天数的确定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又规定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公司将星期六、星期天算作年休假时间是错误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调换年休假时间。86、网民就这一天问:我们单位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不放假,是不是应该给我们加班费?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87、网民我来了问:经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动者投保问题由谁来解决;合同与谁来签订,是与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公司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问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由谁来买单?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59条的规定,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且合同期限至少为两年。此外劳务派遣职工还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社会保险问题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但是数额与支付方式应按照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工伤问题由劳务派遣处理,由用工单位协助处理。88、网民大夏天问:现在越来越热了,我想问一下企业高温补贴是怎么规定的?答: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89、网民管他问:单位提出让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不同意休假的,单位是否要支付职工没休年休假的工资?答:单位提出让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不同意休假的,原工资照发,不享受三倍工资待遇。职工是否属于自愿放弃年休假,应以职工本人书面说明为准。90、网民这一天问:我是一名劳务派遣职工,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些人有没有年休假呢?答:劳务派遣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但是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劳动仲裁专题(70例)&1、网民弱者问:我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员调解后,我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仲裁委员会也已经将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了。现在我认为调解内容不合理,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答: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事项重新申请仲裁。2、网民小燕子问: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的时限一般是多长时间?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者申请司法鉴定,或者进行公告送达等情形,将依法另行计算审限。3、网民刘女士问:我是一名厂方销售代表,驻青岛某商场促销已近7年,但厂方一直未与我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给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厂方是南通市的企业,没在青岛市注册,我是否可以在青岛市主张相关待遇?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您既可以向南通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青岛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内四区,可向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五市三区,可向当地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4、网民trcay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5、网民小李问: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该怎么做?&答: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职工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争议将经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6、网民1234问: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在只有职工提供证据,企业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据什么进行裁决?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根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等规定,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与请求的关联性、证据效力、证据形式、证据来源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当事人提供的经查证属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仲裁庭将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以此作出裁决。7、网民小叶子问:2008年3月一个自称某中专学校酒店管理处处长的人在某报刊登广告招聘老师,面试点在学校里,之后在学校校长还有财务主任带领下进行招生并授课,但至今学校不给工资也不签合同,我申请了仲裁但至今未果,应该怎么办?答:如果您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您。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您可持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经法定程序审理后将做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网民岸边问:我在超市上班,每周工作时间55小时以上,远远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且从没有加班费。索要加班费应提供什么证据?考勤记录由公司保管,如果公司不提供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我提供同一岗位的人证是否可以作为主张加班费的证据?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应首先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交二年以内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以证明工资及加班费的支付情况。在无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职工只有证人证言,不能作为主张加班费的依据。9、网民小草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10、网民普通劳动者问:我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用工单位合并,现被停发工资,该怎样维权?答:您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属劳务派遣性质。工资被停发,可将该人力资源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即可。11、网民东方问:自2001年进入单位以来,一直被克扣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可否追讨自2001年至今的加班费?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对于您反映的克扣加班费问题,建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有两个问题请您注意:一是证据问题,即职工应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二是申请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2、网民123问:仲裁院自身是否对案件有所监督,怎样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答:我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完善了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进行监督的机制。目前,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监督机制主要有:设立专门的案审监督庭,对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全程监督;严格仲裁庭合议制度,所有案件必须经仲裁庭合议;院成立审裁组,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大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研究等。这些监督机制,有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提升了仲裁公信力。需要说明的是,如当事人就仲裁结果不服,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您认为我局仲裁员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有问题,可以向我局监督投诉电话:反映,也可以将有关情况写信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反映,地址:市南区山东路15号。我们将认真调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另外,如果您反映的是区(市)仲裁员的问题,请向当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反映。13、网民无奈问:职工个人很难收集公司的一些证据,劳动仲裁时无法举证怎么办?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同时,考虑到有些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法律也规定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形。如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再如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若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14、网民小虫问:公司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听说&仲裁即便下了裁决书,执行起来也困难&,难道劳动者的权益没法维护吗?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自主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受理案件后,如调解结案,双方签收调解书后产生法律效力;如裁决结案,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网民feng4856问:我们公司要倒闭,承诺员工做到5月31日可以离职,我找到了新的工作,今天和原单位领导说做到5月31日。领导坚持说做到6月15日才给工资和补偿金,否则连工资都没有,我该怎么办? 答:您反映公司要倒闭,但如果在5月31日未实际发生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的,不属劳动合同因法定原因终止。如您坚持在5月31日离职,属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不论劳动者因何种原因离职,用人单位都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不支付工资,您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16、网民dove问: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每月给200元钱让自己投保,随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按管辖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属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立案调查。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立案调查后,如果查证属实,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查证过程双方有争议,您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7、网民jiaban问:没有证据怎么提起仲裁申请加班费?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因加班费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仲裁庭将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依法作出裁决。18、网民xiao问:我因遭遇车祸负伤停止工作后,单位停发了我的病假工资,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时,单位以交通肇事方已经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金为由,拒绝向我支付病假工资,我应该怎么办?答:您可就此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交通事故误工费是依法按照您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将结合您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误工费证明、法院实际判决的误工费数额、实际执行的误工费数额等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基本原则作出裁决。19、网民美好时光问:我与青岛一家公司签订了2年合同,实际工作5个月,因其拖欠2-3月工资,自今年4月份再没去上班,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我现已申请仲裁,这种情况会怎样处理?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您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委将会依法作出裁决。20、网民毛毛问:如果因拖欠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数额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申请仲裁前两年的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21、网民青岛人7499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我还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是一般规定。但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若您在仲裁过程中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又不属于用人单位应举证的范围以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无法支持您的仲裁请求。22、网民青岛人7499问:我公司的办公地在市北区,但是我实际的工作地在李沧区,发生劳动争议该去市北区还是李沧区仲裁部门立案?&&& 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您可以选择去市北区或李沧区的仲裁部门立案。23、网民发酶7541问:本人日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日至日)。日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说&公司决定辞退我,以后不用来公司上班了&。但至今本人未收到公司任何解聘的书面文件,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没有法定理由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您可以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4、网民发酶7541问:我在一家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今年二月底辞职,该单位欠我二月份工资至今未付,我可否因欠薪要求单位除工资以外的补偿?该单位自我入职起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缴纳五险一金,我可否要求两年的双倍工资?若申请仲裁是不是一裁终局?答: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需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故您除可要求该单位补发二月份工资以外,还可以要求25%的经济补偿金。该单位近两年未与您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您可以要求从您到单位工作第二个月起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不能要求两年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追偿两倍工资的争议不属于终局裁决。25、网民青岛人问:我公司原是国营企业,于2009年改制成民营企业,我是2009年退休工人,当年和我一起退休的员工都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金,可是我没拿到我应得的补偿金,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如何申请?到哪里办理?&&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从您反映的情况看,您从单位退休,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至于与您一起退休的同志都拿到了补偿金,您首先应搞清楚该补偿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是,您可到单位所在区(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不是,仲裁将不予受理。26、网民青岛人7499问:我4月份与原单位口头协商辞职,劳动合同中涉及竞业限制,我该如何支付违约金?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单位已按月向您支付经济补偿,且您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情况,应当按照您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7、网民helen问:我在公司工作了10余年,公司一直周六加班,并且没有给加班费,我现在被公司开除,能讨回这10余年的加班费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您若有证据证明您工作期间存在周六加班情况,且不超过仲裁时效,就可以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加班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及证人证言等,凡是能够证明加班的证据均可提供。仲裁庭将根据证据规则予以认定。28、网民乔女士问:我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现在哺乳期,公司在没通知我的情况下,张贴公告调我到其它部门工作,我没理会就一直留在原部门工作。三天后公司以我旷工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您认为单位解除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网民小雨问: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已有一年多了,现在我怀孕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我孕期过程中的费用?答:若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待遇。30、网民jyt问:我1976年参加工作,2003年3月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公司于2003年12月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于日找档案时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在档案里面,解除合同既没有补偿也没拿到失业金。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我该怎么维权?答: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这属于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发生的争议。根据您说的情况,您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在得知单位解除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年以内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将依法审查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1、网民坦然问:单位给我停了社会保险后的第二天通知要解聘我,让我不要再到公司上班了,大概半个月后又给我快递了一份调岗通知,我该怎么办?答: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和解除发生争议的,您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32、网民凭海问: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从社保网上查到的停保原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作为证据?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从网上查到的停保原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查证该网上记录属实,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但是用人单位认可的除外。33、网民阳阳问:本人所在公司自2008年11月让部分职工回家待岗,无生活费,但是单位正常生产,我该怎么办? 答:按规定单位安排职工待岗,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待岗工资。您反映的属于因待岗待遇引发的争议。您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34、网民不吃番茄问:我是胶州一国有企业的合同工,去年底发生工伤事故,在家养伤期间,工厂每月只发360元工资,我该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您与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您可以向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5、网民晨晨问:公司规定如果客户第二天一早要求交活,职工前一天就得连夜加班把活干完,现在我们要求追讨加班费,老板辩称&公司加班都是有制度的,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让我们提供相关手续和证明,但公司没有实行过&加班审批手续&。我们该怎样维权?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劳动者的依据。如果您确实存在加班情况,且有初步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公司又拒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6、网民甜甜问: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2007年9月份到期后,我仍在单位工作,日单位突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我的工龄已22年,该怎样维权?答:若您与单位因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建议先与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您可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但仲裁会依法审查您的申请仲裁时效。从您反映情况看,单位于日与您终止劳动关系,您现在提起仲裁,应该已过仲裁时效。37、网民初升的太阳问:我所在的单位于2008年年底的时候,从城阳区搬到李沧区,法人还有公司的名称都变了,我当时已怀孕4个月,现在的公司以没与我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我到新单位上班,我现在还是在哺乳期,企业给我解除合同是否合理?我该如何维权,该到哪个区的劳动局去维权?答: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即您原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如该合同已期满,也应顺延至您哺乳期满方可终止。您可以向城阳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38、网民坦然问:在我工伤期间正好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停工留薪期满单位却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拖而不决又不安排工作岗位,现又以脱岗为由要解除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将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作出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9、网民鹿娟问:我是胶州市某鞋业公司的一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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