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查询 到什么部门更换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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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需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一)变更的情形:
1.经营者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6.主体业态;
7.经营项目;
8.外设仓库地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包括:地址迁移、地址名称)、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4.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整改和再次现场审查时间不算在承诺时限内)。
投诉监督电话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4:30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贵港市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贵港市政务中心二楼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       发布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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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办事指南】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欣雅财务是一家以工商代办、财务咨询、税收筹划、财务顾问服务为主,领航餐饮行业财税服务,同时提供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的专业欣雅财务管理公司。
联系电话:&联系人:顾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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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是去哪个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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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是去哪个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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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3044食品经营许可(设立、变更、换证、注销)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办事指南
1 受理范围
1.1 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设立核准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组织。
1.2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 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3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审批条件
5 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5.1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材料
5.2 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材料
(1)注册地辖区内外设仓库的需提交仓库地址证明文件:
① 凡租赁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协议和外设仓库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②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 使用军队房产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⑤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证书上的平面图复印件必须随件提交。
(2)特殊食品销售的需提供相关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
6 审批时限
7.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8 收费情况
9 审批流程
9.1 食品销售经营者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9.2 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10 申请表格及填写范本: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1 受理范围
1.1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核准申请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1.2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3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审批条件
5 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注册地辖区内外设仓库有变化的的需提交仓库地址证明文件:
(1)凡租赁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协议和外设仓库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使用军队房产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证书上的平面图复印件必须随件提交。
6 审批时限
7 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 收费情况
9 审批流程
9.1 食品销售经营者
9.1.1 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9.1.2 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
3. 作出决定。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要求,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
4.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9.2 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9.2.1 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9.2.2 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
3. 作出决定。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要求,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
4.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10 申请表格及填写范本:
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办事指南
1 受理范围
1.1 具备食品经营许可换证核准申请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1.2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 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3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审批条件
5.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5.1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材料
特殊食品销售的需提供相关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
5.2 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申请材料
6 审批时限
7 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许可事项的;或者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或者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8 收费情况
9 审批流程
9.1 食品销售经营者
9.1.1 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9.1.2 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
3. 作出决定。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要求,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
4.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9.2 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9.2.1 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9.2.2 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
3. 作出决定。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要求,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
4.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10 申请表格及填写范本:(略)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1 受理范围
1.1 具备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核准申请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1.2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 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3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符合受理范围;(2)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6 审批时限
受 理 时 限
1个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 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8 收费情况
9 审批流程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
3. 作出决定。经审查对提出注销申请的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10 申请表格及填写范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范本)
经营者名称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许可证编号
填写原许可证上的编号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158XXXX1980
注销许可原因
由于店面转让,不再经营食品(或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证申明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申请人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2016 年 9 月 28 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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