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乡宁尧圆食品厂义务兵家属补助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办公厅文件-临汾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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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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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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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函&#〕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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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简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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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 & 知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编办及相关县(市、区)关于对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提出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部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调整如下:  一、尧都区  撤销尧都区文化局(区版权局)。  成立尧都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尧都区版权局牌子,为尧都区政府工作部门。  尧都区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3个,为正科级建制。  二、侯马市  撤销侯马市文化局(市版权局)。  成立侯马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侯马市版权局和侯马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牌子,为侯马市政府工作部门。  侯马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4个,为正科级建制。  三、霍州市  霍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调整为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不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置。  成立霍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  霍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4个,为正科级建制。  四、翼城县  翼城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调整为县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不再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置。  撤销翼城县教育科技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翼城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县版权局)、县教育科技局,均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翼城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3个,为正科级建制。  五、襄汾县  撤销襄汾县文化局(县外事旅游局、县版权局)。  成立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襄汾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襄汾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襄汾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4个,为正科级建制。  六、洪洞县  撤销洪洞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洪洞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洪洞县版权局、洪洞县文物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洪洞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4个,为正科级建制。  七、古县  撤销古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古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古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古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2个,为正科级建制。  八、浮山县  撤销浮山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浮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浮山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浮山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2个,为正科级建制。  九、吉县  撤销吉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吉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吉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吉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2个,为正科级建制。&  十、乡宁县  撤销乡宁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乡宁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乡宁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乡宁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3个,为正科级建制。  十一、蒲县  撤销蒲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设立蒲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蒲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蒲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2个,为正科级建制。  十二、大宁县  撤销大宁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大宁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大宁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大宁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2个,为正科级建制。  十三、永和县  撤销永和县文化局(县版权局、文物旅游局)。  成立永和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永和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永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2个,为正科级建制。  十四、隰县  撤销隰县文化局(县版权局)。  成立隰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挂隰县版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隰县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设置办公室和工作部门22个,为正科级建制。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校对:孙美娟(市编办)                                      共印80份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C)&版权所有&2017承办: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管理:临汾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设计制作:临汾辰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400-)晋ICP备号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公室文件-乡宁县人民政府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乡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乡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的财政投入,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乡(镇)人民政府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灾办),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基层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住建部门负责危及城市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行为,负责落实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支持全县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并对专项支出实行监督问效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尾矿库的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对威胁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协调全县煤矿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和处理。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辖区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汛情、水情等实时信息;协助国土、气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协助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县公路、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负责编制公路、铁路隐患区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铁路、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铁路规划、勘查、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道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环保部门负责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生态环境保护、恢复的监督工作;要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配合水利等相关部门强化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信局负责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勘查治理中保持通讯畅通,加快覆盖全县地质灾害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立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组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落实及灾后重建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对未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部门负责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小手拉大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文体局、广电中心和通信部门负责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所辖林区、绿化区、公园等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易灾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负责管理维护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路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文物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文物建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导景区景点、文物建筑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配合景区景点、文博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和救灾款物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发生期间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拦截救灾车辆、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工作;协助相关专业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威胁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预报信息;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易灾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科技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科学研究,围绕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省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把地质灾害的防治科技创新纳入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黄土地区和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黄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治理的技术方法研究;负责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投入体系,通过建立科技计划和行业科研专项资金,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人防部门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督、监测和治理工作。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电力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负责灾区电力抢修、供应和保障工作。人武部、武警乡宁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负责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于汛前发放到位,做好监测人的管理及第一时间抢险应急。第九条& 基层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方案的完善、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掌握隐患点动态变化情况,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参与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第十条& 村委会(社区)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安排、管理隐患点的监测人员;落实临时避灾场地和撤离路线,规定预警信号,准备预警器具;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对隐患点进行日或周际变化动态的趋势分析,根据变化动态情况,及时调整监测工作,并将调整情况报告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灾,在危急情况下可直接组织群众开展避灾自救互救工作。第十一条& 监测员要掌握监测方法、报警手段等防灾救灾有关知识;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实地监测,并完整填报监测记录,及时准确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变化情况;熟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受威胁对象、应急撤离路线、避灾场所等,宣传有关识灾避灾知识;协助做好人员撤离转移,保护警示牌和监测设施。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成果、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结果,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向社会公示,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地质灾害现状、防治目标与任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定、预防治理措施、预期效果等内容。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本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地质灾害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第十五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列为规划慎建区,并在项目选址时进行控制。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七条 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县国土资源局对全县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国土资源局督促指导乡(镇)隐患排查工作,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当地人民政府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群众紧急实施避让搬迁。每年月日前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汛前排查工作报告;每年月日前提交汛中巡查工作报告。 汛前排查时间为月日至月日,重点排查有无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原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是否有加剧的情况;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是否健全,各项防灾措施是否完善;监测信息网络是否建立和健全,信息渠道是否畅通;有关防治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汛中巡查时间为月日至月日,重点巡查是否落实了各项防灾措施;隐患点是否有监测记录,主管部门是否建有工作台帐;隐患点警示标语标牌的设立是否完好;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小时值班;宣传培训是否到位。汛后核查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月日,重点核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各项防灾措施是否全面落实到位;隐患点警示标语标牌的设立是否完好;是否总结经验教训;工程治理或避让措施是否落实。各乡(镇)要对所有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括隐患点名称、规模、诱发因素、临灾迹象、威胁对象、撤离路线、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方式等要素(特大型隐患点警示标志牌尺寸为米×米,大型隐患点警示标志牌为米×米,中型隐患点警示标志牌为米×米,小型隐患点警示标志牌为米×米,颜色统一为蓝底白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每年月底前“两卡”发放到位,达到发放台账、监测人员、受灾威胁户三者一致。巡查人员要到隐患点查看险情有无变化,查看监测人是否按规定的方法频次进行监测,入户向群众宣传临灾撤离路线,发现险情立即报告,同时组织群众立即撤离。排查巡查要有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参加,并对雨前排查告知、雨中群众临时搬迁避让、雨后群众返回原居住地等工作出具指导性意见。第十八条宣传培训演练宣传采取在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土地日等主题日集中宣传和日常巡查排查宣传的方式,进行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协调当地电视台利用黄金时段滚动播放地质灾害防治公益宣传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汛前组织所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监测员、受威胁群众开展集中培训。演练要固化逃生路线和应急避险场所。汛前县级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不少于次;至月所有隐患点开展以避险为主的应急演练。第十九条隐患点监测全县动态在册处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法,每个隐患点要制定监测方案,确定名监测人。监测的主要内容:崩塌滑坡隐患点所处斜坡是否发生局部沉陷、隆起、裂缝及其变化,房前屋后高陡边坡是否变形开裂;村庄、民房后山坡上的引水渠、蓄水池、水塘等是否渗漏;沟谷河(溪)、泉(井)水浑浊度(泥沙含量)、流量、颜色变化;房屋等建筑物墙、地面是否有开裂、下错或变形加剧;沟谷上游是否有阻断沟谷的堆积体及其变化情况;山体及地面是否出现异常声响。非汛期每天监测一次,汛期每天监测一次,连续降雨天气时,特别是小时降雨量达以上时,中型、大型隐患点每小时监测一次,特大型隐患点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测,及时、认真、完整地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台账。监测人要向受威胁群众及时传达隐患点变化情况,每周向乡镇政府报送一次监测数据,乡镇政府每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一次监测数据。特殊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政府报送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建议,非汛期每天、汛期每天、持续降雨每小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一次。第五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1.预警分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四级蓝色预警为发生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为发生地质灾害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为发生地质灾害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为发生地质灾害风险很高。2.预警发布&&&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通过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预警内容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3.预警响应四级(蓝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做好值守工作,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三级(黄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1)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县地灾应急专家和地灾应急分队人员做好应急响应,保持电话畅通。督查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员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员在预警期间日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观测隐患点坡面坡脚变化,观察坡顶面是否有裂缝或落水洞形成,并做好标志,供下次巡查时做出比较,发现险情立即报告,由乡(镇)政府迅速组织人员撤离。二级(橙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隐患点巡查、监测等防灾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和地灾应急分队全员在岗待命,24小时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地灾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及时掌握雨情,分析研判大型以上隐患点可能出现的灾情类型。预警区域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岗值班,向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县政府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乡(镇)政府、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乡(镇)政府落实避险安置场所,做好应急准备,发现异常,迅速疏散转移群众,所有施工单位立即停止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监测员在预警期间日巡查不少于4次,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政府、村委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一级(红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带班,抽调应急专家,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降雨分布及降雨量,县国土资源局带领应急专家和地灾应急分队奔赴重点乡镇、重点区域实地督查各项措施落实。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地灾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启动特大型、大型隐患点防灾预案;24小时与气象部门保持在线联系,随时掌握雨情,确定重要隐患点、重要区域及需要搬迁的人员;县应急专家24小时为预警区域地灾防治提供技术指导。预警区域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在岗在位,全面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及主要领导书面报告,研究重要隐患点抢险方案,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县地灾应急总指挥发布命令,召集成员单位安排部署,地灾应急专家、应急队伍和综合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做好抢险准备。成员单位结合天气变化情况,启动防范区域应急响应。乡(镇)政府紧急疏散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及附近人员,果断转移受威胁群众到指定避险安置场所。监测员24小时不间断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对中型以上隐患点进行排查,组织指导人员果断避让搬迁。第二十一条& 应急值班值守汛期实行地质灾害应急小时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在岗值班,县政府应急值班电话,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县国土资源局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县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情况,不定期对成员单位、乡镇、监测人员巡查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即时报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期间,针对中型以上隐患点,监测人将监测数据、监测记录、监测结果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每2小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值班室报告一次。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电话或传真报告后,详细记录报告人的姓名、来电电话、来电时间、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及规模、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并立刻向带班领导报告。第二十二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1.速报时限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在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可以越级上报。2.速报内容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成因和发展趋势,同时提出对策和措施。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第二十三条应急准备1.乡镇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小队,人数为10人以上,由民兵、医护人员、乡村干部、国土所人员等组成。2.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3.隐患点避险明白卡中要规划首选救援路线、备选救援路线以及相邻救援路线,乡镇人民政府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并做好应急演练。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应按照《乡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执行。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二十五条临时避让搬迁强降雨期间或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点及区域,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应及时有序组织受威胁群众快速撤离避险。各乡(镇)应当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在受威胁群众全部搬迁后,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戒线。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是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工程验收,科学编制规划方案。要将搬迁资金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加快搬迁工作。第二十七条乡镇政府是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主体,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确定具体的搬迁方式、户数、人数,经乡(村)公示无异议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治理搬迁的建议。与搬迁农户签订不返回原址建房、居住协议,认真解决搬迁群众在户籍、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农户搬入新居(货币化补偿安置前)后,完成旧房拆除,按程序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第二十八条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旧址的复垦、安置用地的保障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治理搬迁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新村选址、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搬迁新村(户)的公路建设;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工程建设;电力部门负责搬迁新村(户)的用电建设;农村人居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搬迁工作。第二十九条搬迁后的旧址4个月内予以拆除;对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搬迁后的旧址15天内予以拆除。第三十条旧房旧址拆除后,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农业生产。对不能复垦的,旧村旧房拆除后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树立标志,严禁村民进入,避免搬迁户的回迁。第七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因采矿、工程建设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治理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有关部门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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