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终止合同通知书招聘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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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如何发放录用通知书?
本文是对话题:
的摘抄和点评
  我们是一家医疗康复产品贸易公司,我以前是做内勤工作的,上个月人事专员离职,老板就让我接手人事工作,最近一直忙着在给营销中心招聘业务员。  话说前几天确定了一个录用人选,电话沟通跟他确认了薪酬福利和入职时间后,这个候选人让我给他发一个录用通知书,以前和人事专员交接工作的时候,她没有说过要给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书,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如果发了录用意向书会不会给公司带来什么隐患。  请教大家,确定录取意向后,是否必须给求职者发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该怎么写,有哪些风险需要规避?
录用函是用来肯定公司与求职者关系的第一步,确定关系,就与合规合法分不开。其实,通过前期的沟通与面谈等,双方已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共识,包括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形式、薪酬待遇、福利条件等重大方面已取得认同,只是通过录用函正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要想做好录用函,无外乎三个标准。
一、不违法规
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时,有以下几件事情比较关键:
一是应聘人不与别家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一定要特别强调,非应届毕业生一定要持劳动关系解除书前来报道。
二是竞业限制。应聘方一定要与上家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期。
三是知识产权纠纷。应聘方一定要出示与其它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材料。
四是应聘者承诺。对于应聘者提供资料或所说明事件,由应聘者个人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不产生歧议
对于对于报道时间、报道要求提出具体规定,能用数字标明的就采用阿拉伯数字。比如,对于需要提交3张一寸红底照片等,对于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关键事项,比如福利待遇等,不需要明确标明,均可写参照公司规范的薪酬福利方案执行。
三、简洁明了
不要说得太多,前期公司的情况、岗位情况、待遇情况等都相互已确认过很多遍了,所以这时候,干脆些开门山比较好。如果是应聘生一般前期已签订过三方协议,所以问题不是很大。而人才招聘人数不多,所以一般都统一处理。我们单位的做法是,不明列薪酬待遇等涉及细节较多的条款。对于能口头达成协议就不列在书面上。能统一以报道须知的形式,就不用正式书面函,能用电子邮件就不用纸质文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失误。 总之,就是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大事化简,简事化了。
以我们单位为例:
2015年度新员工报到须知
各位新员工大家好:
热诚欢迎您加入我们大家庭,报到事项明细如下,敬请参照办理:
一、报到时间:2015年**月**日(周*)、**(周*)。
二、报到时须携带证件及资料
1、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
2、毕业证、学位证、英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A4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必须将身份证正反面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对于非应届生新员工,在报到之时,请携带与上个单位合同解约书或合同终止书原件;
4、有注册资格证书者,请报到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报到;
5、个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户口迁移证及户口迁移办理
1、对于应届生需迁移户口者,统一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2、户口迁移办理:毕业生在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后,(行车路线说明略)。携带单位证明、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原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前往省人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人力资源部备存的资料有: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落户卡)复印件、省人才中心开具的报到介绍信、登记表。
四、入职培训
报到后将统一安排入职培训。入职培训从**月**日(周*)开始,**月**日结束,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培训。
如有疑问或其它需求,请致电***********
二0一五年**月**日
在入职报到时,会继续填写入职登记表、知识产权申明表等配套材料。简洁明了的录用函将以上三点全面贯彻其中,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解释与说明。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无伤大雅的问题,都可以通过随后的沟通协商解决,这样我们的工作就变得安全而又游刃有余。
分析很到位!
又隔好长时间没有打卡了,各位卡卡们,好久不见,我想死你们了,呵呵。
东面的卡卡们,你们好吗?西面的卡卡们,你们好吗?南面的…
(冼律师话音还没落,卡卡们就纷纷嚷到:神马东面西面南面北面,那么多面,我告诉你,冼律师,下面,你再不打卡,我们就打得你以后吃不了面)
冼律师(好委屈的心理活动):好吧,我现在就开始打卡还不行吗?下面,开始go。你们下面,我也下面,哈哈。
(本次打卡不过多涉及大家基本都知道的录用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主要讲一些可能HR会比较少注意的点。
一、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是什么东东?
录用通知书是单位经过考核之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书,换言之,单位之所以要发出录用通知书,主要是表达了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这么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2个特征: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由此,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offer),实际上就是一种单位发出的“要约”。
二、“要约”的一些知识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offer送达到劳动者时生效)。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offer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要在offer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到达)。
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offer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要在劳动者同意接受应聘之前送达到劳动者)。
4、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即,如果offer明确了有效期限的,那么,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单位不能撤销offer);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劳动者书面通知到单位拒绝这份offe);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即offer没有有效期限的,在劳动者未明确是否同意接受单位录用的情况下,单位撤销录用并通知到劳动者);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即offer设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未明确接受这份offer);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比如:offer中写明月薪是10K,劳动者回复说要10.5K,这就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三、是不是必须发放录用通知书?
关于通知劳动者被录用了,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发放录用通知书(不论是email方式还是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种是电话或短信息通知录用了,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区别呢?
实际上,发放录用通知书或电话、短信息通知劳动者录用了,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要约,只不过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劳动者的举证会简单直接一些。电话、短信息通知录用的,一旦单位反悔不想录用了,打起官司起来,劳动者比较难举证证明单位答应录用劳动者了或者比较难举证证明有关工资、岗位、合同期限等具体信息(在具体信息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认定为这个通知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但是,在很多规范的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提高你单位的逼格,哈哈,格调一下就上去了,显得我们单位高大上一些,口头通知,真low啊,以后出门,你都不好意思跟其他同行打招呼了,哈哈。
四、发放录用通知书有什么法律风险?
实践中,单位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反悔,不想录用了。有些单位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现在还没有用工呢,所以,单位想反悔就反悔了,有啥了不起的。但是,根据我们前面讲到的,一旦发出要约了,要约人(即单位)要受到要约的约束,所以,一旦反悔的话,即使双方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承担一个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能证明损失的存在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是打劳动官司,而是打合同官司,不用劳动仲裁,直接法院起诉。
五、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1、录用通知书和体检的顺序?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单位,大多的招聘流程是先发录用通知书,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体检报告等资料过来,此时,一旦劳动者的体检报告有单位不想录用的疾病,可能为时已晚,因为,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单位要收到要约的约束,此时,再反悔不想录用的,又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建议大家把体检环节提前到发录用通知书之前来进行。
2、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首先,录用通知书在实务中多数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你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多么地详尽、具体明确,建议一旦劳动者入职之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存在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单位在发录用通知书中会写明具体的岗位、薪酬等具体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也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拟录入张三为财务部经理,发了录用通知书了,后来在操作中,财务经理,因为老板直接点名,敲定人选了,此时,单位跟张三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张三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是审计部经理,这样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就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相冲突了(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单位是要受到要约的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着会按照录用通知书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的可能性),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3、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即劳动者的承诺期限)?
虽然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录用通知书在承诺前可以撤销,确定承诺期限了,录用通知书就不能撤销(只是单位要反悔、撤销offer的比例真的太太少了,备注:太太少是很少的意思,不是太太少了,这个,太太还是只能有一位的,千万不要有两位或以上啊,哈哈),但是,书写录用通知书,还是一定要写清楚这个有效期限,否则,一旦劳动者拿到这个offer,当时因种种原因没有来(比如:家人生病啊、去别的公司了),过了几个月之后,再拿着这个找上门来,完了,单位就又麻烦了,尼玛,这小子,该来的时候不来,不该来的时候来了。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这么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满前劳动者未书面确认接受录用的,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者的确认?
录用通知书是要约,劳动者的确认就是承诺了,一旦劳动者承诺之后,则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就成立,劳动者再反悔的,也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要设置好劳动者确认的条款及格式,并要求劳动者将确认文书回邮单位。
5、录用通知书和附条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录用通知书既然作为合同成立环节的一环,当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2、与原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3、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4、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系不真实的;5、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6、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7……
6、录用通知书和违约责任?
一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的,那么,单位和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了,任何一方违约的话,均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单位作为提供要约的一方,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以便将来追究的时候有章可循,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劳动者确认:本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自身的原因无法录用劳动者的,属于本公司违约,如劳动者未离职,则本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劳动者已离职的,则本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再向本公司主张其他的赔偿责任并同意放弃相应的追偿权利。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者违约,则劳动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分析透彻!
今天这个话题与前几天那个给面试者发不发面试邀请函有相通的逻辑,要根据具体情况(通常看职位、招聘方式及公司通常做法等)而决定,针对楼主提出的几个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发录用通知书不是必需的
用人单位经过面试流程后,对拟用人员会邀请他们入职,这种邀请其实就是一种要约即合同形式。为保障双方权益,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禁止采用口头形式。
即,可以电话、口头转告、当面口头答应等形式录用应聘者,而不用专门发通知书;如果要发录用通知书,也可以采取短信、EMS、邮件甚至书信的形式,这样就更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若未按约定(求职者从接收通知开始)履行,另一方将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类似的情况,在人资管理实际工作中屡见不鲜。
确定录取意向,其实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了“录用”的一个协议,所以,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至于用什,其中书面包括信函、邮件、短信等,口头也有当面通知、找人转告等,都是合法有效的,但么方式来约定这个协议,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形式都可以。
录用通知书的形式与内容
顾名思义,录用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应聘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一种形式,所以,在形式和内容都应当注意,让应聘者既易理解,也容易接收。
形式上,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事先应当在面试决定或事后决定录用时征得应聘者的同意为好。
内容上,有这几个方面应当表达清楚:一是题目应当明白是“录用通知”;二是抬头称呼为“某某先生/女士”为好;三是表达清楚“经过终试,您已经被我司录用为某职位,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带上哪些证件或材料前来报到,与某人某电话联系,若有其他事项,可电话联系”;四是落款,一定要用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最好盖相应的印章,注明通知日期等;五是其他事项,可以注明事先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职位、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但如果约定不清楚或可能有变化的,需要谨慎。
美观上,有的单位用红纸黑字仿宋体的A4纸进行统一印刷,只是在一定需要填写的地方留下空格,便于针对性填写,正如大学录取通知书一样,非常漂亮,这当然是非常受欢迎的,这需要根据公司操作习惯和公司领导人的风格来决定。可以用EMS或快递寄达,显得重视和专业。
一定要区分不同职位
录用通知书也不是每个职位的录用人员都要发,一般来讲,基层操作人员可以当面直接通知报到时间即可,中高层人员较适合用正式的通知书,其他人员选择性采取短信、邮件、当面通知等形式。当然,如果公司非常正规,所有职位都可以采用正式的通知书。不管怎样,最好在人资规范中进行规定,什么职位采取什么通知方式,以便后来者拿来即用。
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
录用通知书既然是一个合同形式,理当严格履行,所以,当应聘者有效收到该通知书开始,与用人单位一样,承担着履行该通知书所载内容的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在发出通知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岗位或职位。是否与应聘者约定清楚,有没有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有没有可能录用其他人员,必须与公司领导和拟录用者再次确认。
二是工资和福利。不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休息休假等,一旦写入录用通知,公司就必须按照此内容履行,如果低于当初与应聘者的约定,应聘者就会误解公司而不来入职,如果高于约定,公司将承担更大的人力成本,所以,必须用数字量化或者用语言界定准确,不能含混。
三是入职时间等。必须清楚到某天几时、具体地点、前往方式、联系人及电话、携带资料和证件、加盖印章等,必须准确,以免造成入职者往返的麻烦。
四是兜底词汇使用。对于岗位,在约定不清楚时,可以使用“管理”“员工”等词汇;对于待遇,包括试用期,有的使用“与本公司同岗位相同”的表达。免去了使用具体的数量词,如果入职后经过再次协商出现变化时,不至于相互矛盾,因为“变化始终比计划快”,同时规避出现其他风险的可能。
五是人岗数量对等。一些单位,考虑到应聘者可能放鸽子的可能性,于是有意适当增加发出一定数量的录用通知书,如果所有收到录用通知书的人员都来入职,就会出现麻烦,基层岗位可能便于消化,其他岗位就尴尬了。所以,建议还是分批发录用通知书为好,人员不够时再发录用通知。这也是一些单位对某些岗位不发正式录用通知的好处之一。
六是严格履行。通知发出去后,公司想更改其中的内容,如果应聘者已经收到通知并且表示不愿意更改内容,此时公司将非常被动,按照法规来讲,公司只能按照通知内容履行,否则就是违约;如果能够说服应聘者,并且再次发出新的通知,或者新通知采用其他方式(如专人专程前往等)能够在旧通知到达前到达应聘者手上,或者联系上旧通知寄送人员终止寄送行为,那当然是最好的。相反,如果应聘者收到通知后,既不及时联系用人单位也不前去报到,就是违约行为,但多数用人单位也不会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是难于计算损失而不便追究,二是体现公司良好形象。
关键是兑现通知
录用通知的所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较好履行,都会出现一些麻烦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对应聘者或公司其他员工都会产生不信任感,负面影响是无形而且深远的。
比如:通知某天几时报到,应聘按时前来,而联系人出差或电话联系不上;通知写明的某职位,入职时却被告知将下降为某职位,工资福利也跟着下降等;报到时被告知已经有人入职,该岗位不空缺;报到时被告知除通知上准备的资料、证件外,还要准备其他证件或材料,应聘者不得不返回取拿或办理。如此种种,都属于不能兑现录用通知的行为,会让应聘者非常心寒。
以签字回传的形式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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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要把大多数案件交由(D)
A.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B.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C.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2.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B)
A.先裁决,后取证 B.先取证,后裁决 C.边裁决,边取证
D.裁决与取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才有程序的价值
23.下列何种行为被认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B)
A.被废止的行政行为 B.无效的行政行为 C.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D.被解除的行政行为
24.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规范文件属于(A)
A.行政法规 B.法律 C.部门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25.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是(D)
A.国务院秘书长 B.审计长 C.各部部长 D.各直属机构的正职行政首长
2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是(D)
A.行政公署 B.街道办事处 C.区公所 D.居民委员会
27.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C)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方 C.行政权 D.行政行为
28.行政程序就是(D)
A.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
B.行政相对方在配合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
C.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文件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
D.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
29.下列判断不正确的一项是(D)
A.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行政责任
B.公务员的违法行政,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
C.被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由该组织承担行政责任
D.被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由该组织承担行政责任
30.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不包括下列各项中的(D)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复议机关 D.第三人
31.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诉讼,而此处所谓&民&的正确理解是(D)
A.公民 B.农民 C.老百姓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对于具有共同原告资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仍不愿参加诉讼,法院(B)
A.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B.不能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C.可以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D.视情况不同而决定是否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33.决定行政职权具有不可抛弃性的因素是(B)
A.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 B.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的双重性
C.行政权的单方性与强制性 D.行政权的优益性
34.下列何项不是行政处分(A)
A.降职 B.降级 C.警告 D.撤职
35.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向后失去法律效力,但不溯及行政行为已发生过的效力作用(C)
A.行政行为的无效 B.行政行为的撤销 C.行政行为的废止 D.行政行为的解除
36.行政立法的主体是(C)
A.国家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中央国家机关
37.下列各项中不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是(D)
A.行政立法 B.行政命令 C.行政裁决 D.行政指导
38.下列各项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的是(C)
A.行政机关为制定规章而进行的调查、论证过程 B.行政机关处分其公务员的程序
C.行政机关发布关于加强本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程序
D.行政机关检查税收物价违法情况的行为程序
39.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B)
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无限制
40.公务员承担行政追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为(D)
A.公务员无过错 B.公务员有过错C.公务员有故意违法 D.公务员有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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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朱炎生
dc.contributor.author宫京京
dc.date.accessionedT02:19:02Z
dc.date.availableT02:19:02Z
dc.date.issued 11:29:26.0
dc.identifier.urihttp://dspace./handle/
dc.description.abstract明示信托的设立依赖于信托行为的完成。在信托实务中,明示信托占有最大比重,因此明示信托行为的性质是信托理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引进信托制度时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第一章从信托的起源出发,指出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制度、用益制度以及大法官法院在信托制度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发挥的十分重要又各不相同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英美法系中明示信托的特点并进一步指出英美法系明示信托的信托行为属于单方行为。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作为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罗马法中存在的类似信托的制度设计以及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罗马法中类似信托的制度设计没有发展为现代信托制度的原因及其对大陆法系法律思想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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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typethesis
dc.date.replied
dc.description.note学位:法学硕士
dc.description.note院系专业:法学院法律系_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dc.description.note学号:31
条目中的文件
明示信托信托行为的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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