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经办处对离职代理教师养老问题有那些政策?

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
十几年来,于上纪八,九十年代被学校无端辞退的一大批中小学民办教师,在年老体弱且老无所养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出养老待遇的要求,他们互相搀扶,不间断地到有关部门上访,加之他们子女的参与,亲友的支持,社会的同情,與论的关注,使单纯的原民办教师养老问题逐步演化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政府部门靠管,控,压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们国家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面对师资严重不足的实际,聘用了一大批当时的社会优秀青年担任民办教师,他们体凉国家的难处,不计报酬,克服教学条件差等各方面的困难,白天教书,晚上在油灯下为当时的社员群众识字扫盲,工作兢兢业业,为共和国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年华。后来随
着计划生育的开展,师范生的增加,这些民办教师逐步被辞退,当时他们仍能服从学校当权者的决定,无怨无悔地离开巳经耕耘了十几年的讲台,又一次体现了他们对党对共和国的忠诚!
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壮大,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在职和退休老师工资一提再提,每月收入5000多元,各行各业的原辞退,离职人员都得到了政策落实,至今唯有那些被无辜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得不到改革开放带来的一丝一毫的红利。他们被社会抛弃,被政府歧视,沦为社会的奴隶。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性社会问题,是历史的欠帐,也是一种当代社会严重不公正的问题。作为政府部门对这样的问题无法回避,只能直面以对,制订政策,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不解决不符合我党一贯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专家曾指出“政府与被辞退民办教师之间存在隐性欠债的问题“,“政府欠了民办教师那么多年的债更应该纳入清欠范围“。同时还指出“民办教师这个问题必须由政府解决。一是政府的责任,二从逻辑上讲民办教师问题确实属于义务教育欠债范围之内的问题,例如中央[1997]32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于一次牲生活补贴“,直至今日仍未兑现。
至今我们巳经具备了清欠原民办教师历史债务问题的能力和办法,首先是国家生产力发展,经济发达,其次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加上这批年迈的老民师又没有过高的诉求,现在归还这笔历史欠帐的最好办法就是由政府出面协调,调济一部分资金,把他们的养老保险手续补上,或者按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使他们能够得以安度晚年。
这样做也是体现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虽然他们是弱势群体,但更应得到党和政府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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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教师辞职以前的养老保险不算吗 答:事业单位自动离职人员以前工龄不再计算了,国家1998年就有的政策。&br /&问:在职编制教师现在想辞职关于社会养老金问题 答: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关于工龄和养老保险,原则上是应该连续计算的。具体的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同的,可以咨询当地的12333社保部门。&br /&问:公办教师16年后辞职,将来能领退休金吗 答:这个需要看缴费年限是不是达到15年以上,达到以上是可以申请的,具体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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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成睿智&&&&最近,经常接到读者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政策方面的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据了解,2012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之后,省教育厅又下发了《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我省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这两个文件。&&&&按照政策规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关工作应该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但现在还有不少读者询问相关问题,所以有必要再对相关政策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介绍一下。&&&&民办教师是我省教育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应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当时,这一特殊群体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可如今他们大多已经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为了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我省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政策规定的认定依据主要是: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那么,如果你曾经是民办教师中的一员,你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补助条件呢?请看下面有关政策的具体问答。&&&&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5.问: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日前完成。&&&&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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