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在企业退休待遇退休后是不是和干部的待遇一样的,退休后还有什么补助吗?

转业军人和复原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
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转业军人退休工资待遇: 原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理确定。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以保留。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版权所有: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二、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起抽调了大批军队干部转入地方单位工作。从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十分关心,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颁发了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
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日颁发了《关于接收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了使转业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进行工作,各地对他们的生活待遇应适当加以照顾:凡转业后,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应按所评的津贴等级照发;凡转业到企业部门,因子女过多,工资过低,生活特殊困难者,必须适当地予以解决。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同年11月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日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总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原在军队之级别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待遇为原则重新评定。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参照表4确定。但按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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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在我们的眼中一直是高大上的代名词,然而事实上飞机不过是一个比较便捷...
现在社会中出现一个新的人群,就做大龄剩女,在很多人看来,这些人相貌不俗...
鸡宝是什么东西,我想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甚至是没有见过的吧,这么奇怪的...军休干部政策问答 -
政策文件 - 军休所 - 局属单位 - 网站群
军休所-政策文件
问: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属地的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办发[2004]2号)
&&&&& 问: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 答: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属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2004]政干字第286号)
&&&&& 问: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 答:特等或一等伤残;因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请护理费。(冀民休[1997]1号) 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2003]政干字第52号)
&&&&& 问: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 答:自日起,日至日期间入伍(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1998]政干字第348号)
&&&&& 问: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有何规定?
&&&&& 答: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50元。(冀人发[2000]5号)军队退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2004]政干字第286号)
&&&&& 问:退休士官(志愿兵)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同退休干部。
&&&&& 问: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同等待遇。([2001]政干字第263号)
&&&&& 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后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怎么办?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已经购买现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已安置住房的,不予退房。对购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贷币补差,具体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2000]后营字第139号),(国家正在调研)
&&&&& 问: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 答: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原正军职220平方米、副军职190平方米;
&&&&& 正师职120平方米;
&&&&& 副师职105平方米;
&&&&& 正团职90平方米;
&&&&& 副团职80平方米;
&&&&& 营& 职70平方米;
&&&&& 连、排职60平方米;
&&&&& 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 五级士官70平方米;
&&&&& 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 问: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阅读文件和听报告待遇、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为离休干部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和功勋荣誉章、为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退休干部安排担任荣誉职务。([1982]政干字第418号)
&&&&& 问: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文件规定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属地的医疗待遇和住房待遇。(国发[号)
&&&&& 问:军休干部取暖费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 答:家庭自行取暖的离退休干部,按照属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1996]政联字第9号)
&&&&& 问:军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 答:每人每年发444元。([2001]政干发字第489号)。
&&&&& 问:对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遗孀的生活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 答:对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地方的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遗孀(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以下的,每人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 问: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 答:每人每月无工作随军遗孀:离休干部生前职务为团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
&&&&& 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 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
&&&&& 随军遗属中,无工作的子女和父母每人每月250元。(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 问: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自2004年1月起,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属地的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中办发[2004]2号)
&&&&& 问:离休干部无工作家属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中办发[2004]2号)
&&&&& 问:离休干部特需费是如何规定的?
&&&&& 答: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4元,经费由管理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文章来源:乌兰察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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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军队退休干部工资待遇
&&&&来源:时事政治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工资待遇的内容,欢迎阅读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6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2、[2004]政干字第285号规定: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统筹和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机构向当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等手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资格、照顾待遇、管理办法等,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所需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3、[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经组织批准随军的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能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  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和丧葬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其实际开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4、[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和生活补助,参照军队退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办法执行。  从2004年1月起执行。  5、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正式执行。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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