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林国家征收补偿费顶楼天台所有权归谁谁

上海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地方法规类]
&&&&【提要】上海法律知识管理 : 上海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地方法规类]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以及《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一)林木补偿费&&&&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2、用材林:同防护林。&&&&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元计算。&&&&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元计算。&&&&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元,二年生苗木每亩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森木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参照《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执行。&&&&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应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绿化。&&&&五、林木、林地补偿费应实行“谁所有(使用),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除原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附着物、青苗应获得的补偿付给个人外,统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林木、林地补偿费用于重新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农林局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此款专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以确保新林地建设面积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设面积略有增加。&&&&七、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划拨,必须由市或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八、未经市农林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由市农林局负责实施。&&&&十、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不适用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林木。&&&&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提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页面失效,请百度标题自行检索……
特别声明: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日 林业部林策字[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项费用的有关问题作以下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收取办法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收齐、收足;还没有制定的或制定的办法不完善的,应参照本《通知》的附件尽快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收费办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  附件:《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附: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以后,各地加强了对林地的管理。但是林地被大量占用的状况仍未扭转,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依法制定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损失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执法,林业部又发出了《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关于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实需要占用国有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包括采砂、采石等)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国营林业单位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关于征收范围  1、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设施,建厂矿、建房、建设水库、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铺设电线、电缆,开采黄金、煤炭、原油等矿藏,采石、挖沙、取土,乡(镇)建设、办企业,建窑,开发旅游业,或其它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对农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应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对临时使用林地,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收取林地、林木的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按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待使用期满时,用地单位必须造上林,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收合格后,将林地归还原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同时,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拆除其它附着物的,应折价补偿。  3、在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应按照《森林法》和《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改变隶属关系。日以后经依法批准,非国营林业单位已经占用国营林业单位的林地开展有旅游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向被占地单位缴纳补偿费。伐除了林木的,还应补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关于征收标准  1、林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制定。  天然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应按人工林地补偿费标准制度制定。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补偿费标准,应高于一般用材林地收费标准;珍贵树种林地应高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收费标准。  经济林地应以征、占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三至六倍,或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为基数制定征收标准。  苗圃地应以征、占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制定征收标准。  2、林木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按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制。  天然林木补偿费可略低于人工林补偿费标准,但不应少于人工林标准的80%;天然林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人工林重置价格标准制定。  不同林龄的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征、占用林地上伐除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  3、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制定。  因国家建设征用林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按照《土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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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安置补助费归村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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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森林資源資產价格評估资深专家。中国林学会会员、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會員。中国高级专家学者联合会会员,终身高级研究员。中国国学院大学专家委员会特邀研究员。中國城市商業信用環境指數特邀調研員。中國十大農經產業林業行業領軍人物。中國最具社會責任民營企業家。为我國森林資源資產价格評估創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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