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42号文件代课教师师的文件户口不在原教地怎么办理

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申请登记工作的公告_通知公告_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申请登记工作的公告
日 来源于:三乡镇文体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下发的粤教师【2016】11号《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和市下发中教体[2016]59号《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全镇范围内接受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的申请登记。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范围和条件:  1.原民办教师:现为三乡镇户籍,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三乡镇户籍,日(不含)至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二、申请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反计育证明及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4、曾任民办、代课教师的原始佐证材料。包括个人或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材料。  5、《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  6、有效证明人书面证明。有效证明人一般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  所需表格(省文件附件)可登陆“中山教育信息港网”公告栏中下载打印。
  三、申请登记截止时间:  日截止,逾期不予办理。
  四、申请登记地点: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到户口所在地服务学校申请登记,具体如下:
学校服务户籍范围
负责人姓名
光后中心小学
&&&桥头、乌石
平南、平东、南龙
白石环小学
新圩、茅湾、古鹤
鸦岗、泉眼
西山、雍陌、塘敢、前陇
  五、其他  非三乡户籍人员,曾在我镇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任民办代课教师的符合条件人员,需我镇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工作,请把相关资料提交到三乡镇文体教育局206室,联系人:郭倩文。联系电话:。
三乡镇文体教育局日
&&作者: 责任编辑:三乡党政办
三乡镇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2011 粤ICP备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1号镇政府大楼 邮编:528463
联系电话:0760 - 6691802 电子邮箱:admin@您的浏览器已禁用JavaScript脚本,这会影响您的正常访问。为了拥有更好的浏览体验,请 启用脚本。
索 引 号:GDDR—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09:38:36
公开单位:县法制办
号 :桂政办发〔2014〕2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简介: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
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21号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
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2.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4.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的由县政府综合考虑确定发放标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5年以上的由省级财政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5年以下的由县级财政负担。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日前)。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乡镇、中小学校安排部署工作;电视台、互联网广泛宣传相关政策。
  (二)补助对象确认阶段
  1.本人申请(日前)。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无原始证明材料的,需填写《申请表》和《桂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从教经历证明》(以下简称《从教经历证明》附件2),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需提交申请人本人及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已退休的填写退休时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方式)。《申请表》经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以村委会(居委会)为单位上交乡镇政府。
  2.乡级初审(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也可参照《桂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初审名单公示(样表)》(附件3)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将《申请表》《从教经历证明》《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初审名单》(附件4)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工作组办公室,每位申请人的资料用一个文件袋装好并注明乡镇、申请人姓名和编号,《
  3.县级审核(日前)。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人社、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桂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建档存留。
  4.市级核准。县工作组将审核汇总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报市进行核准。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乡镇、村委会)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县市区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从日起计发。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户籍认定;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工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来信来访工作;县维稳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综治维稳工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法律咨询。
  (二)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专人负责补助对象及其工作年限的初审工作。将湘政办发〔号文件和本方案信息进行公开,并在乡镇集市、学校、村民集中地张贴本方案。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各乡镇要在日前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工作组。今后,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一经发现,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确需临时聘用短期代课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学校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
  (四)乡镇政府是稳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思想动态。教育、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相关文件、
  附件:1.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桂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从教经历证明
  3.桂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初审名单公示(样表)
  4.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初审名单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连续或累计
担任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工作地点(县市级&&乡镇&&学校)
上述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乡镇初审情况
该同志曾在&&&&&&&&乡镇&&&&&&&&&&&&&&&&&&&&&&&&&&&学校累计从事民办教师工作满&&&&年,累计从事代课教师工作满&&&&&年,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累计&&&&&年。
&&村委会(居委会)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乡镇中心学校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县级审核意见
县级教育部门
负责人签名
县级财政部门
负责人签名
县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人签名
县级公安部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桂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从教经历证明
申请人姓名:&&&&&&&&&&&&&&&&&&&&&&&&&&&&&&&&&&户口性质(城镇/农村)&&&&&&&&&&&&&&&&&&&&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县-乡-村-组)&&&&&&&&&&&&&&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之后是否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__&&&
户口所在地:&&&&&&&&&&&&&&&&&&&&&&&&&&&&&&&&&&现是否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账号:&&&&&&&&&&&&&&&&
证明人承诺:申请人所写内容属实,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任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经历
(&年&月至&年&月)
(乡镇-学校)
(签名、手印)
证明人单位
(签名、手印)
证明人单位
(签名、手印)
证明人单位
乡镇计生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填写说明:1.起止时间填写格式举例:5.08。2每一工作阶段.证明人必须有3人,且不少于2人为国家公职人员。证明人必须自己签名并在姓名上按手印。3.证明人单位:有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无单位的填写户口地名称(xx乡xx村)。4.乡镇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认定;.乡镇派出所对申请人户籍情况、存歿情况进行认定。
桂东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初审名单公示(样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公示期为:2014年12月&&&日至2014年12月&&&日&&&&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起止时间
作年限(年)
养老保险账号
填表说明:1、登记表的电子文档用EXCEL制作,&出生年月&、&工作起止时间&用日期格式(如1983-03),&初审工作年限&用数值格式;&&&&&
&&&&&&&&&&2、有多段从教经历的,在&工作起止时间&栏目内,分阶段如实填写。
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初审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
身份证号码
年限(年)
养老保险账号
填表说明:1、登记表的电子文档用EXCEL制作,&出生年月&、&工作起止时间&用日期格式(如1983-03),&核准工作年限&用数值格式;
  &&&&&&&&&2、有多段从教经历的,在&工作起止时间&栏目内,分阶段如实填写,&核准工作年限&填写累计工作时间。鹅埠镇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 简书
鹅埠镇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广大村民(居民):
接上级通知,现我镇正在开展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日(含)-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二) 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在粤教师[2016]11号文件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二、时间要求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抓紧向原工作学校或鹅埠镇中心小学领表按要求填报,并于10月20日前上报原工作学校或鹅埠镇中心小学,逾期未上报者将不再受理。特此通知。
鹅埠镇人民政府兴教字?2012?14号;兴隆县教育局;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依据《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关于为农村原民;一、健全组织;各学区中心校要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以辖区为主、客;二、政策宣传(5月21日-25日);充分利用兴隆教育信息网,乡镇、村级
兴教字?2012?14号
兴隆县教育局
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
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依据《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隆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 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通[2012]21 号)精神,教育局负责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是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健全组织
各学区中心校要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农村原民办、代课 1
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采取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做为参考的主要措施,负责本地初审核实及上报结果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人事股,电话。
二、政策宣传(5月21日-25日)
充分利用兴隆教育信息网,乡镇、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教师会、村干部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三、初审上报(5月26日-7月15日)
1、本人申请(5月26日-6月15日)
符合政策人员到学区中心校领取《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据实提供本人时任学校的领导、同事、所教学生及学校所在村的时任村干部基本情况(现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其中时任同事、所教学生最好具有公职身份。申请人要对本人的申请作出承诺,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对申请人是否曾刑事犯罪、户籍、年龄认定等拿出具体意见,当地计划生育机构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拿出具体意见,乡镇专项领导小组要对申请人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拿出具体 2
2、资格初审(6月16日-6月30日)
(1)受理申请:符合政策人员持《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到乡镇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新农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原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
(2)外调查证:认定工作小组分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外调查证(以组为单位,查证不少于2人),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行的证明材料(式样见附件2)
(3)初审公示:初审结果要在所在乡镇、村、学区(校)公示一周。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式样见附件3),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
以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3、组卷上报(7月1日-7月15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填写《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附件4)和《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附件5)并组卷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卷上报时将所有申请认定材料整理建档,要求每人两个档案袋,其中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原件,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加盖学区中心校公章)。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组卷时按照《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保证明、任教原始证实材料、证明人证言材料、外调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的先后顺序组卷装订,另外将《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和《兴隆县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散装到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的档案袋中。同时将《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教育局备案,电子版发至jyjrsg. com邮箱。
截止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和截止日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资格初审核实材料分时分组分别上报。
四、复审上报(7月20日-8月15日)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的上报材料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还要进一步核实取证,确定复审结果,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学区(校)再次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核准发放(8月16日-8月31日)
最终认定结果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认定后,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教龄补助实际的发放根据规定执行。
1、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证明人出具单行证明材料样式
3、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示结果样式
4、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表
5、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
6、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统计表
[此件发至:各学区中心校]
送: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
兴隆县教育局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印
(共印40份)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各地关于民办教师的红头文件98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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