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大魏明都楼盘合法吗的只给客户合同与本大魏明都楼盘合法吗自己做的房产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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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下已经拿到房产证的业主,自己手里的购房合同应该是一正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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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朝东风水好
问一下已经拿到房产证的业主,自己手里的购房合同应该是一正一副还是就一个正本?
区域|买房|直播|答疑|
一个正本,副本留在办房产证的政府部门了。
希腊海风帆
拿到房产证的话手里应该没合同了吧,都交上去了
回复:我怎么一本合同都没有好象都交上去了!手里应该有合同正本吗?
卧室朝东风水好
回复:至少应该有个正本的。
我手里只有合同副本一份,房产证、土地证、还没有还完贷款,合同正本在北京银行,等贷。。。
就一个正本。如果抵押没有结束就应该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合同。
办房产证前有一个副本,不过办房产证上交了。
之后去抵押中心解除抵押时,可以拿到房产证,同时会返回合同正本。
希腊海风帆
不是吧,我拿到房产证了,手里没本了,都给开发商了
卧室朝东风水好
如果贷款没还完,但是有抵押过的房产证那是应该有个副本的
> 问一下已经拿到房产证的业主,自己手里的购房合同应该是一正一副
绑定手机后您才能在本论坛发布信息!>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未取得房产证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一旦涉诉,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就成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未取得房产证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一旦涉诉,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就成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未取得房产证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一旦涉诉,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问题。这是笔者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为了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在叙述时各方当事人均用化名,并在一些情节上稍作处理。日,林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林某向房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下称讼争房屋),房价十五万元,各项税、费由林某承担,首付房款十万及税费,余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付清。合同签订以后,林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十万元,并按合同支付各种税、费一万三千元,房产公司于日向林某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林某与方某经协商,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将刚刚交付的讼争房屋转让给方某,以在房产公司内更名的方式交易。更名后,所有相关手续由房产公司办理,一切与林某无关,如因房产公司更名出现问题,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房屋总价为19万元,更名费由方某承担。协议签订以后,方某即向林某支付定金2万元,随后,林某向房产公司支付更名费2250元,房产公司为双方更名,重新与方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林某交款票据(十万元房款及一万三千元税费)变更至方某名下。方某在与房产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多次催促房产公司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无果,经到有关部门查实,该房已于日备案在房产公司员工秦某名下。方某于日以房产公司为第一被告、林某为第二被告、秦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中要求(部分诉讼请求,节录):确认林某与方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与房产公司一起连带返还原告已付房款及利息,另赔偿原告一倍的购房款。原告方提出,原告与林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林某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因此该协议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且二被告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当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审查了案件材料后,笔者决定接受林某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在代理的过程中,我方提出如下基本观点:《房屋转让协议》虽冠以“房屋转让”字样,实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应为有效协议:一、林某与方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关系。林某与方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双方均明确知晓该房屋尚未取得该房所有权,但根据林某与房产公司原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林某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双方合同尚在履行中。林某与方某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中,双方亦明确约定交易方式为“在房地产公司内更名方式”,即合同更名,实际上是先由林某与房产公司解除原合同,然后再由方某与房产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典型的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行为,即合同的概括转让,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房屋转让。二、林某与方某之间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合法有效。首先,林某与房产公司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虽然林某在转让合同时该合同尚未经在有关部门备案,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至于房产公司在此之前已将该房备案到他人名下,仅是其存在欺诈或者违约行为,可以作为追究其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依据,但不能据此否认合同本身的效力。其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林某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方某,取得了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公司)的同意,并由房产公司将原合同更名至方某名下,实际上相当于林某与房产公司解除了原合同,再由方某与房产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并已更名完毕,即履行完毕,完全合法有效。三、原告诉称答辩人与第一被告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对其进行欺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一审人民法院经过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9年9月初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法院判决书亦认为:本案中林某与方某《房屋转让协议》实质上转让的标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且取得了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因此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并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对我方当事人所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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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共同买了一套房子,只有购房合同,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我们就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了房子归我,我想问一下我前夫可以拿着购房合同去卖房子吗?
你好,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能确认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吗?如果是,无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是否有你的名字,一旦你们有婚变,你都有主张分割房产一半的权利; 不管他是用他自己的工资还贷款还是用你的工资偿还贷款,这都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
这个事该不了的,而且你是共有人,属于你的那部分你也得有凭证,现在离婚财产不是夫妻就要平分的,如果你没有凭证,有可能分不到财产
已婚人员购房,不管房产证上写那一方的名字,都视为共同财产。你这个公正没啥意义。而且也不用公正,如果没有贷款问题,直接联系售房单位,修改房屋合同就可以了
房产证一定要写成你的名字,离婚时是你父母赠与你个人的财产,可以不给老公分的,要是写成2人名字,就要分割财产的。估计你明白了。谢谢!,在法律上是可以的。
可以办理赠与,改到小孩名下。
按照你的简述应该不能。 婚前财产的认定,按照付款凭证,还款凭证来区分,若付款凭证皆为婚前,且婚后没有偿还过贷款。你没有主张房子的权利,如果婚后有过还款或者付款,你可以主张还款部分的一半权利。 PS孩子小,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还是谨
按照法律不外乎人情来说,假如房子价值100万,您老公应该得60--80万,您就委屈点了。 不太可能50%。
你把这两套房产要进行变更登记到你的名下,要进行公证,才有法律效力,不过就看你老公是否愿意啦,两人都要去公证处签名画押才行哟……
1房产以登记为准,房产登记的是你和丈夫的名字,法律上讲这个是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如果离婚时候分割的话,你们可以进行分割,理论上是各占一般。 2虽然新婚姻法时候有关于老人出资购房赠与子女情形的认定,但因为写的是你们两个的名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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